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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合作协议书模板汇总六篇
在现实社会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合作协议书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甲方: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倪维斗院士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在以“多能源协同多技术耦合”技术架构为核心应用型节能技术研究的合作,在甲乙双方前期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在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重庆同方院士专家工作站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1. 研究目标:
面向建筑环境与工业过程中用能环节的整体节能技术。
1.2. 技术内容:
以乙方提出的“多能源协同多技术耦合”技术架构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综合利用的应用型节能技术研究。
1.3. 合作方式:
1.3.1.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研究方向、科研课题。
1.3.2. 甲方提供科研场所、科研经费。
1.3.3. 乙方按照3.1、3.2款的要求保障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撑。
1.4. 合作期限: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不少于500万元的经费供乙方进行以“多能源协同多技术耦合”技术架构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综合利用方向的应用型节能技术研究。
2.2.甲方为乙方及乙方委派的科研人员免费提供在渝期间的食宿条件。
2.3.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组件不少于10人的技术开发团队协助乙方的科研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原则上每年寒暑假来院士专家工作站驻站工作,驻站总时间不得低于1个月。
3.2.乙方同意派1名清华大学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担任院士专家工作站首席科学家常驻重庆同方院士专家工作站,沟通甲乙双方的工作,具体领导技术团队进行科研工作。
3.3.乙方同意清华同方派驻的专家技术团队协助乙方进行应用型节能产品的开发工作。
四、成果分配
4.1.产权归属:
4.1.1.科研成果署名: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甲方完成部分单独申报科研成果;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乙方完成部分单独申报科研成果;联合申报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完成单位排序按照甲方为第一完成单位,乙方的单位为第二完成单位排列,完成人名单排序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名单排序方式进行。
4.1.2.论文发表: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单独或联合发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乙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已论文形式单独或联合发表;联合发表论文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论文作者排名将按照“按贡献大小排名”原则进行。
4.1.3.专利申请: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将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研究成果中的乙方完成部分单独申请专利。礼盒申请专利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发明人排序将按照“按贡献大小排名”原则进行。
4.2.成果转让:
本研究项目所产生成果的转让权归甲方拥有。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5.1.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5.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5.3.执行协议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5.4.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5.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5.6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其他
6.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6.2.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 ,身份证号:
乙: ,身份证号:
丙: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东平儒原大酒店9、10、11层室内装饰项目,
第二条 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三方共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如需实际再投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只要三方继续合作,本协议持续生效。
第八条 争议处理
1、对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三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共同平均投资方式进行。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合作三方中如果有一方提出退出合作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其他两方
提出,退出金额按退出时三方协商的比例返还。
第十条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1、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问题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由于一方资金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项目损害,其他两方可以终止其
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而带来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达成如下承包协议条款。
一、合作方式: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葡萄园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甲方协助乙方葡萄园销售工作,乙方负责种植人工、技术、种苗、肥料等日常管理,乙方销售记录和管理资金,销售完后、进行核算共同分配提成,每年葡萄园产出的葡萄收入,乙方每亩每年除去 ______ 生产成本后利润甲方占 ______ ,乙方占 ______ 。其土地面积约____亩,位置见附图。
二、合作年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_月__日。前两年甲方不参与分成。由乙方自负盈亏由甲方免费出地使用。
三、乙方可在葡萄园内养殖家禽、珍禽和蔬菜种植等(可就地销售),每亩控制在 ______ 只左右,并保证环境卫生,养殖家禽、珍禽全部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管理费用。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生产经营及公司的的规范管理制度。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土地整理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水电并安装。
六、如因葡萄园区内项目得到国家政策性补助的由乙方受益。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修改或解除协议,若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本协议未经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如甲方要终止协议提前一年通知乙方或者重新续签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甲方: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 乙方:
为规范本社经营活动,保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成为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享受合作社社员的一切优惠待遇,履行一切社员应尽的义务。
二、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成员养殖畜禽、开展养殖畜禽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回收销售畜禽。合作社负责提供种畜禽、饲料、畜禽药、笼具、技术以及销售,实现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社员可以以现金入股或者以出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差价和二次分红作为股份。 主要业务及服务内容如下:
1、统一提供优质种畜禽,社员购买种畜禽按社员价格供给,非社员按市场价格供给。合作社所供种畜禽七天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可调换。所供种畜禽均按规定防疫程序进行了疫苗。如果本社成员对够种畜禽事宜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购买,仍可享受社员优惠待遇。
2、统一采购配送各阶段专用全价颗粒饲料、专用畜禽药,社员购买按照成本价供给,非社员购买按市场价格供给。
3、统一回收社员的商品畜禽,承诺价格高于市场收购价,产品回收方法:一是距离近的可直接回收活畜禽,二是距离远的可安排客户定点定时回收。如果本社成员对价格有异议,经协商也可自行销售。(向合作社销售产品的可以享受加工销售增值提取的二次分红,不向合作社销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的不能享受二次分红)。
4、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畜禽养殖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养殖畜禽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5、合作社定期举办免费的技术培训课程,请专家为广大养殖户答疑解难!同时安排专人为社员提供跟踪服务。
6、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提升产业结构和品牌价值。
7、本合作社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经营原则经营 。
三、本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养殖畜禽生产,履行本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望共同遵守。
甲方: XXXXXXXXXX专业合作社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推广______________游戏项目、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
甲方利用合作平台及其他宣传推广优势,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宣传推广及运营乙方的游戏,并对因甲方宣传、推广带来的终端用户在合作游戏内产生的可分配收益按本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可分配收益的分成比例为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二、合作项目
游戏项目名称:
项目经营范围:
三、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四、合作分工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有能力、资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从事本协议中所约定的合作,并且该合作符合乙方的经营范围。
2、甲方应利用合作平台及其他市场资源为合作游戏进行积极的广告宣传和推广服务,并保证其合作平台的稳定性及安全性,保证合作游戏在合作平台能被终端用户正常浏览及点击、下载、运行。
3、甲方负责提供与合作平台相关的热线咨询及网上咨询的客户服务。
4、甲方负责乙方自身推广体系的建立、运营及积极有效的对合作游戏进行推广运营,引导用户下载并使用合作游戏。
5、甲方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①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制作任何合作游戏的衍生产品;
②发布虚假的合作游戏信息,或其制作/使用/发布的推广材料、营销方式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带有淫秽、色情、暴力、迷信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的'违法或不健康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③用合作游戏单方面牟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在合作区域外及/或合作平台外运营合作游戏等);
④对授权商标、合作游戏的名称做任何改动;
⑤注册与乙方和/或乙方关联公司商号、企业标识或合作游戏有关的的任何商标;
⑥对合作游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破解、修改、更名、增加、删除、分割、反编译等在内的一切未经甲方事先授权的行为;
⑦保证不在合作平台发布合作游戏的盗版或破解版程序以及其他侵犯合作游戏权益的产品以及在合作平台提供侵犯乙方和/或乙方关联公司权益的任何产品等,若属于第三方发布情况,一经发现乙方应立即删除;
⑧在未得到乙方允许情况下,擅自将合作游戏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在合作游戏内进行其他商业操作。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将提供合作游戏在合作平台推广运营所必须的服务器和带宽,并且完成所需服务器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
2、合作期间,如甲方须就合作游戏进行专区制作、宣传推广的,乙方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严格提供的有关合作游戏的图文资料或图素资料,以供甲方制作相关推广资料;
3、乙方应当自行负责提供与合作游戏本身相关的客户服务,主要为有关合作游戏的游戏内容、游戏规则等的客户服务;
4、乙方负责且只有乙方有权维护合作游戏的内容及对合作游戏进行更新;
5、乙方拥有对合作游戏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与内容的最终决定权与最终修改权;
6、有关合作游戏的游戏计费及与计费有关的一切规则均由乙方自行制定;
7、乙方作为付款方,负责双方合作游戏中的收入数据统计;
8、乙方应向甲方开通可查询合作游戏消费总额的后台、通道。
五、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客户资料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反约定的,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违约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违约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收益分配
该项目所得利润根据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份成,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元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各方认可,且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___%。该提留按各方所占股权比例计为各方的股本金投入。
七、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违约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协议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____年内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客户资源。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内容归双方所有。
3、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其他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八、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同具本协议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OEM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
委托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扩大甲方产能,加强与乙方合作,实现双赢。现甲方委托乙方加工、装配部分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加工、装配项目
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图纸、所需的零配件、元器件,由乙方代为加工甲方特定机箱(包括代购部分产品所需通用零件),并按图纸组装完成成品/半成品。乙方装配完成后将成品/半成品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人。
第二条 加工成品规格
1.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原型、图纸与产品样品,由甲方指导乙方制定生产流程规范,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该规范需符合加工成品/半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非经甲方授权人员同意不得更改。
2.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样品、产品规范等)所有权归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加工、装配甲方产品时使用,禁止乙方利用甲方技术资料为乙方或第三方服务,禁止乙方授权第三方使用。
3.甲方对机箱外形的设计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乙方或第三方生产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4.所有技术资料由乙方授权人员签收、保管。乙方需设置专门文件柜予以保管,并醒目标识。技术资料复制、印发至各部门需制定台账,并有相关接收人员签收。合同期满后,乙方需移交甲方全部技术资料。
第三条 加工费用及数量
1.加工费用包括机箱的价格、采购通用零件的费用及装配等费用。具体每种产品的加工费用详见双方确认的《费用报价单》。费用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遇市场行情变化乙方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双方再另行协商。
2.具体加工产品的规格及数量,由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发送订单至乙方。甲方根据乙方的产能安排具体的订单量,乙方承诺按甲方的订单要求完成生产,尊重甲方对订单的自行调配、安排。
第四条 来件的交付
1.甲方按生产需要及时把加工生产所需要的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运到乙方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具体交付时间双方可根据有利于生产需要具体约定。
2.甲方提供的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能根据甲方授权用于甲方指定产品及包装上;禁止乙方用于乙方或第三方产品上,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 零配件、元器件的验收
1.乙方对甲方送来的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等,或数量不足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换或补足。
2.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存贮甲方物料。乙方必须划定专门区域用于存放甲方物料,并在固定区域内划分不同物料的存贮位置,并予以标识。乙方对甲方物料的保管/贮必须符合甲方对物料的保管/存贮条件要求。乙方如果现在保管/存贮条件达不到甲方的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改善保管/存贮条件,直至甲方认可。具体保管/存贮条件及要求由甲方制定。
3.乙方需制作甲方物料的进出库记录,以备甲方随时查阅、核对。
第六条 甲方商标的使用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指定产品(按订单)上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乙方不得在乙方或第三方产品上使用甲方商标,也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甲方商标。如甲方发现乙方超越甲方授权使用甲方商标,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七条 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组装加工产品所需的图纸、说明书及产品测
试、检查标准等,并对乙方在加工装配技术方面的疑问予以适当解答。
2.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甲方同意派遣其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与加工装配有关的技术指导。甲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所有差旅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其它辅助设备
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生产所需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器材的,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仅在合同期限内由乙方保管及使用,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护由甲方负责。合同期满后,交还甲方。乙方的保管条件应符合甲方要求。
第九条 甲方义务
1.按生产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产品规范等技术资料。
2.按照订单及时提供加工产品所需的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辅料(或辅件)。
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如需甲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验工具等器材的,由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予以协助。
4.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 乙方义务
1.提供装配生产厂房不能小于_________平方米,公司员工不得少于 名,保证能按时按量完成甲方订单需求。
2.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乙方支付。
3.按照订单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向甲方交付产品。
4.提供甲方产品所需的存贮条件,达到甲方存贮要求。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验收准则与方法
1.产品质量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及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并由甲方制定的产品验收规范为依据进行验收。
2.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如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甲方应乙方要求可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产品质量。
3.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4.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设备测试检查为准。
5.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乙方加工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返修;若是甲方提供产品质量问题,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甲方负担返修费用。
6.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零配件、元器件等损坏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赔偿款直接从甲方应付乙方加工费用中扣除。 第十二条 产品的交付
1.乙方需按甲方订单要求在乙方厂区或仓库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人移交加工产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1)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2)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浅析有限合伙企业的几个问题摘 要: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中国第一次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为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众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问题、普通合伙人的构成问题、合伙人人数问题、投资领域问题、证券投资问题及有限合伙人安全港规则等六个问题进行分别论述。关键词: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前 言有限合伙的魅力源自于它自身的商业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关系。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从历史考证的角度,已经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了,但它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似乎是在1980年以来的事情,最主要的是应用到风险投资业上,即它与风险投资的投资收益金融经济行为结合,创新出来的“有限合伙基金”是美国风险投资机构普遍采用的企业制度安排。在美国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关系的组织形式已经控制了80%以上的风险投资额。正是因为国内创业投资企业对有限合伙的呼唤,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定,在中国第一次真正确立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为中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但有限合伙企业在实际运作中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本文就笔者接触到的有限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提供借鉴。正 文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问题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就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颁布专项规定,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须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的规定。但前述规定并未就合伙企业的名称登记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只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核准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从而导致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伙企业的名称核准问题存在不同的标准。在实践中,有些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希望在名称中使用“中心”、“机构”等字样,在天津等地就允许使用“中心”字样,但在大部分地区还是不允许使用“中心”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通过带有“中心”字样的名称预核准,但结果就是不核准。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一般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理由是《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为“公司”。但笔者认为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允许使用“公司”字样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在实践中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对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如何管理登记,现在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操作不一,亟待出台细则加以规定,既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方向,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操作规范。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构成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从有限合伙的组成而言,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法人能否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该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但可以大致分为禁止、允许或授权合伙人意思自治等几种模式。在实践中,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法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只允许自然人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理由是《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虽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对于一般公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没有明确禁止,同时《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就是《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都对法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留下了可能的空间。在实践中,中国境内已陆续设立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该等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登记,其有限合伙人包括企业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而普通合伙人中亦出现了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有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认可法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75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也都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和事务执行权。公司中的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能要求成为显名合伙人的。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处理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法》第61条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限制的规定名存实亡。四、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问题目前,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更多地为创投企业所采用。但采用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对股权投资领域会有一定的限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投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如根据2006年2月1日施行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系非法人组织,因此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条件,无缘参与组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领域有了一定的限制。当然,我们必须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中首次确认法律地位,在中国尚未成为民商事主体的典型组织形态,需要有一个发展的历程来争取自己的法律地位。如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中国发展到类似于在美国的这种状态,那么我们相信,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也会充分重视有限合伙企业,扩大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和参与领域,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五、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证券投资问题目前国内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或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开立证券帐户,个人、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等都可以独立开设证券帐户,并且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证券投资进行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但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投资帐户,是国内私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由于《证券法》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要提供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同时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现有的证券帐户开户系统没有设置合伙企业这一主体,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无法参与证券投资,这已影响了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运营,并且成为完全背离有限合伙制度创设目的的核心问题。笔者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证券法》第166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尽早出台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帐户的特别说明,同时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的系统进行修改或升级,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规则《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可以行使某些权利,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同时《合伙企业法》明确,有限合伙人在行使前述权利时,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仍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安全港规则。但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了安全港规则,行使了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如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领域内要求参与投资表决,有限合伙人希望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来影响普通合伙人对投资事项的决策,有限合伙人动不动要求召开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会议要求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进行干涉,这样的行为会被视为违反《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的基本制度,有限合伙人丧失有限责任保护而演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于超越《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范围从事合伙事务的,对外就该笔交易向第三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一样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将对受损失的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一些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中,部分有限合伙人尚未真正理解有限合伙制度创设的目的和意义,用公司的概念来解读有限合伙企业,用公司中股东的权利来想象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这样很容易违反安全港规则,使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结 语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创业投资行业最好的商业组织形式之一,我们期待它充分利用自身的商业风险和利益机制的关系,发挥最大的效应。同时各主管部门应该充分重视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完善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扫除各种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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