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根据作者和杂志社的约定,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作者没有和杂志社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权利还是作者的,作者有权再投稿、再获报酬,当然文章还是完整的归作者所有。 第二种情况,作者和杂志社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但没有被杂志社独家买断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只是许可杂志社使用,那也不影响作者再投稿、再获报酬,只是权利已被别人分走了一部分,但作品形式上还是归作者所有,因为永远都必须署上作者的名字。 第三种情况,作者和杂志社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并被杂志社独家买断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那么就不能再投稿、再获报酬了,只是在作品上需署上作者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