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海关决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提前3天将海关检查通知送达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海关联系,并根据通知中的检查范围准备相应的账簿、业务文件和相关资料。当企业有重大违法嫌疑时,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计算资料、报关文件等相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可以擅自转让或者丢弃,海关认为有必要时,海关可以不事先通知企业进行直接检查。直接检查时,海关应当面对面交付《海关检查通知书》。2、实施海关检查时,企业应当配合海关检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现阶段,海关检查人员应当查阅、复制企业的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清点、复制,并在不同的检查小组上签字、盖章。企业所在其他地点、复制账簿、复制的工作条件。当海关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制作企业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企业相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人员的问题,在询问记录上签字(盖章)当海关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储存场所。检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打开场所、搬运货物、打开、重新密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当在海关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当海关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密封企业的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密封时,海关应当出具《密封通知书》,并在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和货物上加盖海关专用密封。企业应当在《密封通知书》附带的清单上签字(盖章)。3、报告海关人员应当在收到检查报告后7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海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