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高校是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集中的地方,他们有着较深厚的知识底蕴,敢于创新,乐于思考,是高校发展的主体力量。因此,高校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首先考虑这样的校情,真正做到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和激励人,为广大师生才能和潜力的发挥营造一种合理有效的宽松环境和良好氛围。具体而言,就是要多为师生员工谋实事、办实事。对教师,这一教书育人的重要角色的扮演者,除了关注其角色期待外,更应关注其群体的身心状态,如部分中老年教师的身体属于亚健康,他们承受着沉重的工作和家庭负担,默默耕耘在教坛上,几十年如一日。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我们过去曾经忽略的问题,始终围绕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中心来开展工作。对学生要子女般的爱护,及时了解学生的实际,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健康教育,关心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注意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及时处理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快速成才。 二、 创设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 学校作为一个服务性组织,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其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其组织目标实现的基本保证。《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而教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教师潜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发挥?关键是要创设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无论对教师的年度考核,还是对课程建设的评估,都应制定合理有效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剔除弹性较大的项目指标,一切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实,在教师群体中,每个体都各有千秋,各路“神仙”,各显其通,都应给予肯定,给予公正评价,要用人所长,容人所短,让长者更长,不削峰填谷。充分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让所有教师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专心教学又和谐相处。当然有一点必须强调,在教学第一线上的应该是优秀的教师群体,将最优秀的教师群体激励吸引到讲台,教学质量就有了保障,学校就会不断呈现出发展的强劲势头。 三、 努力营造轻松、愉快的民主氛围 一是强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程序 。对涉及学校政务、财务以及事关学校重大发展或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情况,都要及时通报。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和职代会的作用,明确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提升决策水准;二是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畅所欲言,积极参与学校的决策。民主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学校所做的一切决策,都要通过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程序。要建立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使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顺畅地传递到决策层,并作为制度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学校的各项决策最大限度地符合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 四、 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首先,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典型组织,集中体现在它的科层化的管理体制上,其组织机构是直线——职能形式结构,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都是这一机构网中的重要网结,各部门都应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服务意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形成相互理解和信任,支持与配合的工作格局。 其次,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学校是由教师、学生、教育管理者、后勤服务者等所组成的群体。各类人员尽管文化层次、基本素质各异,但他们都是学校这个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缺少哪部分人都不可。由于工作的分工,难免彼此间产生矛盾,甚至隔阂,这不仅要求领导者具有统筹、协调能力,而且各类人员都应以大局为重,以学校的发展为先,同心协力,以自己的实际本领,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干群之间的关系。学校的各级干部是职责的承担者,而不是利益的拥有者。都应把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作为首要职责。在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为群众谋实事,为集体谋利益。这样,自然会消解干群之间的矛盾,加强干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干群之间的友谊,呈现和谐的工作空间。 第四,师师之间的关系。教师履行自己的职责,往往是在一定的群体以及与其他教师的交往合作中进行的。这就向每位教师提出了一个如何与同事和谐相处的重要问题?真诚是基础,理解是关键!教师之间,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上,都应以诚相见,以真交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以宽容的心态、豁达的气度、谦逊的品格,重塑新时代的师师关系。尤其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需要所有教师加强交流,充分发挥合力的作用,集体攻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是生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作为共同的受教育者,他们首先有着很多共同的利益关系。但由于学生的思想状况十分复杂,所以彼此间的矛盾时常引发。这既严重伤害学生间的感情,也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更有悖于和谐校园的生成。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要积极引导学生发扬互助互爱的精神,共同战胜困难,圆满完成学业。作为学生自身要珍惜同学间的友情,遇事要多方面的考虑,尤其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想问题的来由。同学间一旦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一定要先检讨自己,后宽容别人。这样,构建和谐校园的愿望就会实现。 第六,师生之间的关系。师生之间的主要矛盾是教师对学生施加的教育和影响与学生能否接受这种教育和影响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一矛盾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又一关键。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下,我国大学生是很重感情的。以情感为基础,沟通师生间的思想,适应大学生的心理活动过程。苏联教育家马里延科说:“每个学生都可能发展成为道德高尚的人,但是每个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不同的,这是由他们所处环境中的种种关系决定的。”具体来说,就是需要一种心理相融的新型师生关系。心理相融使得教师的思想、言行更深刻地在学生心灵上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苏联的另一位教育家加里宁也曾讲过,优秀品德的培养不能“借助漂亮的说教或空洞的鼓动性的喊叫,它们只能以同志间的交往为基础,在日常的看不见的影响下,在整个生活过程中深深地被灌输到意识中去。”这两位教育家都强调了师生关系在教育中的重要性。师生关系是我们构建和谐校园所应关注的重要内容 五、 大力强化爱校意识 所谓和谐,不仅表现为人与人的和谐,也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在构建和谐校园的问题上,具体体现为广大师生员工爱校意识的强化,爱学校的一草一木以及所有的教学设备。前者属于人工自然环境的范畴,它可以为构建和谐校园提供刚性的条件措施,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爱护它,而不应随意地践踏与毁坏。后者是学校这一组织实现其组织目标所应具备的物质条件,同样需要人们珍视,倘若校园内到处出现损坏教学设备的行为现象,这怎能与和谐校园联系在一起呢? 总之,构建和谐校园,是高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高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望广大师生员工,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和衷共济,同心同德,求真务实,为使我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迈出新步伐作出更大的贡献!
构建和谐校园 促进高校发展 高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发展,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尺,又是社会繁荣的助推器。而构建和谐校园,是促进高校发展的基石。那么如何构建和谐校园? 一、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高校是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集中的地方,他们有着较深厚的知识底蕴,敢于创新,乐于思考,是高校发展的主体力量。因此,高校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首先考虑这样的校情,真正做到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和激励人,为广大师生才能和潜力的发挥营造一种合理有效的宽松环境和良好氛围。具体而言,就是要多为师生员工谋实事、办实事。对教师,这一教书育人的重要角色的扮演者,除了关注其角色期待外,更应关注其群体的身心状态,如部分中老年教师的身体属于亚健康,他们承受着沉重的工作和家庭负担,默默耕耘在教坛上,几十年如一日。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我们过去曾经忽略的问题,始终围绕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中心来开展工作。对学生要子女般的爱护,及时了解学生的实际,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健康教育,关心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注意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及时处理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快速成才。 二、 创设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 学校作为一个服务性组织,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其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其组织目标实现的基本保证。《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而教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教师潜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发挥?关键是要创设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无论对教师的年度考核,还是对课程建设的评估,都应制定合理有效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剔除弹性较大的项目指标,一切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实,在教师群体中,每个体都各有千秋,各路“神仙”,各显其通,都应给予肯定,给予公正评价,要用人所长,容人所短,让长者更长,不削峰填谷。充分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让所有教师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专心教学又和谐相处。当然有一点必须强调,在教学第一线上的应该是优秀的教师群体,将最优秀的教师群体激励吸引到讲台,教学质量就有了保障,学校就会不断呈现出发展的强劲势头。 三、 努力营造轻松、愉快的民主氛围 一是强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程序 。对涉及学校政务、财务以及事关学校重大发展或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情况,都要及时通报。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和职代会的作用,明确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提升决策水准;二是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畅所欲言,积极参与学校的决策。民主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学校所做的一切决策,都要通过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程序。要建立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使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顺畅地传递到决策层,并作为制度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学校的各项决策最大限度地符合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 四、 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首先,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典型组织,集中体现在它的科层化的管理体制上,其组织机构是直线——职能形式结构,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都是这一机构网中的重要网结,各部门都应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服务意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形成相互理解和信任,支持与配合的工作格局。 其次,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学校是由教师、学生、教育管理者、后勤服务者等所组成的群体。各类人员尽管文化层次、基本素质各异,但他们都是学校这个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缺少哪部分人都不可。由于工作的分工,难免彼此间产生矛盾,甚至隔阂,这不仅要求领导者具有统筹、协调能力,而且各类人员都应以大局为重,以学校的发展为先,同心协力,以自己的实际本领,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干群之间的关系。学校的各级干部是职责的承担者,而不是利益的拥有者。都应把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作为首要职责。在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为群众谋实事,为集体谋利益。这样,自然会消解干群之间的矛盾,加强干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干群之间的友谊,呈现和谐的工作空间。 第四,师师之间的关系。教师履行自己的职责,往往是在一定的群体以及与其他教师的交往合作中进行的。这就向每位教师提出了一个如何与同事和谐相处的重要问题?真诚是基础,理解是关键!教师之间,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上,都应以诚相见,以真交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以宽容的心态、豁达的气度、谦逊的品格,重塑新时代的师师关系。尤其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需要所有教师加强交流,充分发挥合力的作用,集体攻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是生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作为共同的受教育者,他们首先有着很多共同的利益关系。但由于学生的思想状况十分复杂,所以彼此间的矛盾时常引发。这既严重伤害学生间的感情,也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更有悖于和谐校园的生成。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要积极引导学生发扬互助互爱的精神,共同战胜困难,圆满完成学业。作为学生自身要珍惜同学间的友情,遇事要多方面的考虑,尤其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想问题的来由。同学间一旦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一定要先检讨自己,后宽容别人。这样,构建和谐校园的愿望就会实现。 第六,师生之间的关系。师生之间的主要矛盾是教师对学生施加的教育和影响与学生能否接受这种教育和影响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一矛盾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又一关键。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下,我国大学生是很重感情的。以情感为基础,沟通师生间的思想,适应大学生的心理活动过程。苏联教育家马里延科说:“每个学生都可能发展成为道德高尚的人,但是每个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不同的,这是由他们所处环境中的种种关系决定的。”具体来说,就是需要一种心理相融的新型师生关系。心理相融使得教师的思想、言行更深刻地在学生心灵上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苏联的另一位教育家加里宁也曾讲过,优秀品德的培养不能“借助漂亮的说教或空洞的鼓动性的喊叫,它们只能以同志间的交往为基础,在日常的看不见的影响下,在整个生活过程中深深地被灌输到意识中去。”这两位教育家都强调了师生关系在教育中的重要性。师生关系是我们构建和谐校园所应关注的重要内容 五、 大力强化爱校意识 所谓和谐,不仅表现为人与人的和谐,也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在构建和谐校园的问题上,具体体现为广大师生员工爱校意识的强化,爱学校的一草一木以及所有的教学设备。前者属于人工自然环境的范畴,它可以为构建和谐校园提供刚性的条件措施,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爱护它,而不应随意地践踏与毁坏。后者是学校这一组织实现其组织目标所应具备的物质条件,同样需要人们珍视,倘若校园内到处出现损坏教学设备的行为现象,这怎能与和谐校园联系在一起呢? 总之,构建和谐校园,是高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高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望广大师生员工,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和衷共济,同心同德,求真务实,为使我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迈出新步伐作出更大的贡献!you a !
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线上开庭2018年,北京法院系统“线上法院”成绩显著,“便民”、“高效”、“智能”、“信息化”成为关键词:房山法院通过多方微信视频在线审理了一起跨越三个国家的离婚案;朝阳法院双桥法庭通过远程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当事人分处北京、美国两地的法定继承案;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在线调解”系统成功调解了十起、共涉及25名外地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成为本年度北京法院系统最受社会关注的亮点事件,也让大家亲眼见识到了如何“足不出户”打官司。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张百日线上开庭899次北京互联网法院主打“网上案件网上审理”,24小时“不打烊”。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案件的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都能通过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全程网上办理。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当日,电子诉讼平台的访问量就达到了6.2万次,收到立案申请89件。直到当天晚上11点50分还有人在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立案材料。10月30日上午,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以全程在线的方式进行。当天,原告律师杨和平就坐在“客户”的办公室里,他旁边是原告公司的代理人,当时两个人一人对着一台电脑。“便捷”是杨和平律师对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直观的感受。从立案到开庭将近两个月的时间,杨和平只去过互联网法院一次——因涉及到案件核心证据的原件,需要双方当事人现场甄别真伪。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截至12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运转100天,共受理案件2785件,结案1838件,结案率66%;移送上诉案件5起,全部实现电子卷宗转移。100天里,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总访问量达到742万次,在线注册人数5123人,覆盖了32个省、市、自治区;当事人立案申请100%在线提交,其中1/3在非工作时间提交。100天里,北京互联网法院线上开庭899次,线下开庭仅6次,公众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旁听案件38万人次。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国内率先尝试由法院牵头主动建设“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100天时间,上链电子数据已超过100万条。最远的线上庭审一场跨越三国的离婚案线上庭审的运用并不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专利”。2018年,北京法院最远的一场远程开庭是在房山法院进行的。2018年3月22日下午3时,房山法院家事审判庭通过多方微信视频的方式在线审理了一起跨越三个国家的离婚案:法官和原告丈夫樊先生的代理人坐在北京房山法院的法庭里,樊先生本人远在毛里求斯的家中,妻子贾女士则在意大利的寓所。而此时是毛里求斯的上午10点,是意大利的早晨8点。当天一个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同步音视频画面完成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庭审环节。贾女士同意离婚,但对婚内财产分割持有异议。双方经数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法官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该案主审法官、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冯永良表示,鉴于该案原、被告都在国外的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身份无误,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视频开庭是三方共赢的处理方式。既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也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2018年6月,北京朝阳法院双桥法庭通过远程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当事人分处北京、美国两地的法定继承案件。考虑到原告已八十余岁高龄,子女又远居美国,为了减少诉讼时间、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后,最终确定使用互联网进行远程开庭。在不到两个小时的庭审中,不仅庭审程序全部走完,法官还成功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对遗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庭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了调解协议。十起纠纷一时化解在线调解便民高效除了立案、开庭,北京法院的当事人就连参与多元调解也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去年11月16日,北京法院在线调解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为不在本市或者虽在本市、但不愿或不便到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参与多元调解提供了更加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自该系统启用至今,北京法院已成功在线调解纠纷50起。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先后收到十起共涉及25名当事人起诉某公司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这十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因列车剐撞事故身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考虑到这25名当事人分散在外地,且正在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要求快速解决纠纷的愿望非常强烈,法院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使用了“在线调解”系统。正式调解前,调解法官做了很多沟通和法律宣讲的工作,使得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诉讼结果有了合理预期。4月27日调解当日,在调解法官的主持下,身处异地的各方当事人运用在线调解系统进行了线上的身份核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协商沟通,调解过程全程录制保存。最终,十起案件全部成功调解,当事人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事后,被告公司按期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从当事人递交起诉材料到调解结案,十起案件调解期限均未超过一个月。分处多地的25名当事人足不出户实现了权益,既感受到了多元调解的温度,也体验到了信息化带来的便利。北京昌平法院利用在线调解系统在一起借款纠纷中让一位原告证人、70多岁的福建老人远程出庭作证,既免除了老人长途跋涉之苦,还节省了交通费用。在线调解系统为当事人和调解员搭建起快速便捷沟通的桥梁,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既降低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2018年11月,北京法院上线更为先进的信息化系统。该系统集合了案件繁简分流、多元调解案件管理和在线调解、速裁案件要素式审判、类型化案件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调解与速裁业务指引、数据统计等多种功能,截止到2018年12月24日,在线预约立案8万余件、制作要素式文书5万余件,为群众便捷解决纠纷、法官高效办理案件进一步提供了智能化支撑。让当事人少跑腿多家法院打造线上平台记者注意到,2018年,北京多家法院纷纷打造自己的线上平台。早在2016年4月,北京昌平法院打造的“在线法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网页,当事人可以登录在线法院平台参与庭审,系统会将全部开庭过程自动录像并保存,供法官保留入卷。后该系统更名为网络调解系统。自该系统启用至今,昌平法院已成功在线调解纠纷45件,为340余人次提供在线司法服务。2018年8月,海淀法院推出在线“诉前调解E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打造集网上调解、网上送达、网上质证、网上信息交互共享、网上签字确认、网上司法确认为一体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进一步提高了诉调对接工作成效。至今,海淀法院通过“E平台”在线调解案件49件,其中调解成功18件,在线进行司法确认18件,案件在线分流效果明显。北京朝阳法院作为北京法院里收案量最多的基层法院,2018年1月,正式上线运行“北京朝阳法院互联网诉讼平台”微信端。该平台涵盖立案大厅、诉讼中心、执行中心三部分内容。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就可以实现诉前风险评估、诉状智能生成、在线立案填报、远程庭审、在线证据交换、即时诉讼信息接收、执行申请递交、联系法院等功能。截至目前,当事人通过该诉讼平台已实现诉状辅助生成6134次,诉讼及执行风险评估17936次、互联网开庭31次,手机端律师申请调查令96次。同样在2018年1月,作为跨行政区划的北京四中院微信公众号掌上智慧法院平台上线运行。该平台实现了网上调解、在线立案、微信庭审、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服务和远程审判全流程办案,最大限度降低了跨区域案件的诉讼成本。本文选自北京晚报2018年12月25日第23版编辑:汪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投稿邮箱:【一案揭秘】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如何判案,看消费者如何维权此事说来话长,还有很多文字证据和截图证据,看官要有点耐性。好,现在开始。我在2020年3月5日晚10点多钟,没睡着,寻思着手上的主力手机用得有点腻了,以前的老备用手机性能又不行了,想换个稍微好点的备用手机用下,在闲鱼上找了一圈没发现心动的。上网络搜索什么手机好用,看到了“转转平台”的广告,手机价钱非常便宜。晚上要睡没睡,脑子迷迷糊糊,鬼使神差地,就下载了个转转APP,注册了号,看到一个三星NOTE8的手机,看卖家描述,是自用手机转让,似乎很不错,也没多想就下单了。卖家开价1028,我回价980买,再加39元的转转验机费,总共1019元。当时下单付款时间是22:56分。付款完成后,又在转转看了会,又看到这个卖家的出售信息,突然发现,这个卖家竟然在同时转让二台三星NOTE8,一台黑色一台灰色,文字描述都一样。我马上觉得,这有问题。于是,马上给这个卖家发信息,要求他发我付款购买的手机图片和IMEI(手机串号)给我,这个卖家没发,说“你要是不相信你可以不买”。卖家在转让两个自用手机,现在却连一个手机的图片都无法发出来。我知道上当了,这个卖家手上根本没有手机,是提篮子的。我付款之后,他会去别人那里低价买来,再卖给我。这样的手机质量肯定是无法保证的。既然卖家说了“不相信可以不买”,我觉得也没必要和这个卖家争吵,我不买就行了。于是,我申请了退款。[证3-聊天记录-卖家-1]一文读懂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有何优点2018年9月9日,随着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该院电子诉讼平台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据了解,该法院将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便可以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调解、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截至9月10日18时,该平台总访问量达20.73万次,注册用户586人,共接到网上立案申请207件。那么:北京互联网法院有何优点呢?跟传统的法院有哪些区别呢?一起来看看吧。Logo设计有何考量进入北京互联网法院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一个巨大的金色logo。据介绍,第一部分为最外侧的字母e,为英文单词explorer的缩写,是互联网的标志,象征一网互通、共享开放的信息时代;第二部分为内侧的字母C,是英文单词Court的缩写,亦可理解为China的缩写,代表中国法院将在互联网时代更进一步,发挥更大作为;第三部分为中心部位的法槌,代表法院,有一锤定音的含义。一方面突出法院审执中心任务,另一方面表现提升我国网络治理话语权的愿景。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受理哪些案件据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其中包括: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着作权权属纠纷;互联网着作权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等案件交由互联网法院管辖。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为基层法院,由其一审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互联网着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方式有何优点在审理方式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为原则,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就可以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线上审理或经法院审查不适合线上审理的案件,采用线下审理和线上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提供诉讼风险智能评估、诉状自动生成、在线浏览卷宗材料等智能化服务,为当事人带来高效便捷的诉讼体验。在互联网法院打官司有何便利?互联网法院跟传统的法院有哪些区别一是诉讼方式便捷周到。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便可以实现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随时在线上点播庭审视频,阅读浏览卷宗材料,从而诉讼流程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司法公信力更强。二是诉讼成本显着降低。一方面,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随时随地进行诉讼活动,减少在途时间,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当可运用诉讼风险智能评估、诉状自动生成机等智能技术,大大降低当事人的咨询成本。三是诉讼服务全面丰富。互联网法院以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为准则,当事人可通过线上宣传片、立案须知、技术服务热线等方式了解诉讼流程,并使用自助立案系统和诉状自动生成机办理诉讼业务。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到法院现场感知、当面咨询志愿者亲身体验诉讼流程,即使第一次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能独立地顺利开展诉讼活动。综合来说,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方便了无时间处理纠纷的上班族,也降低了打官司的成本,办事效率更为高效便捷,但也需要做好安全性管理,避免客户资料泄露等问题。
杨立新的学术历程我从1980年开始研究民商法,已经20年了。在这20年中,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九年我在1975年到法院工作以后,先是在民事审判庭办案。这是我最早对民商法的了解。1980年,我虽然不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了,但是对侵权行为法理论产生了兴趣,开始进行研究。1981年,为给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材料,参加了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审阅了几百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卷宗以后,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素材。同时,我把国内能够找到的侵权行为法的教材、文章都找到,进行学习和研究,写出了《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在上报上级法院之外,我把它寄到《法学研究》编辑部。《法学研究》编辑部在这一年的第五期上以重点文章发表。这对我的研究和学习是一个极大的鼓舞。1983年,我到中央党校学习半年,这半年是我集中进行民法学习的关键时间。中央党校图书馆的藏书非常丰富,法律书籍很多。我每周都要从那里借很多书,在课余进行学习,对民法积累了感性的认识。1984年9月,我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专修法律,授课的老师都是法学界的名流,如佟柔教授、高铭暄教授、孙国华教授、关怀教授、陈光中教授、严端教授、张晋蕃教授等等。在这些高师的教诲下,使我对法律的理解和感情有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佟柔老师的教导下,我对民法的感情更深了,理解得也更深入了。在学习之余,我全面收集了中国侵权行为法的专著和论文,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和国外翻译过来的著作,全面研究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和实践,之后,写出了《侵权损害赔偿》专著的书稿。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后,对书稿进行了改写,毕业时,就将这部书稿送到了出版社。在这个期间,还写作了一些文章,在有关刊物上发表。1987年,我在政法大学毕业之后,结合实践的情况,写作了《试论共同危险行为》一文,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和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提出了肯定的意见,然后,这篇文章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如果说,1981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第一篇文章的时候还是一种对民商法研究处于不自觉的状态的话,那么,这篇文章的发表则渗透了作者对民商法研究的深厚感情和较为深刻的理解。这篇文章的基本理论被司法实务界所接受,很多案件是按照这一文章揭示的原理做出判决的,并被最高法院的有关刊物所登载,成为指导审判实践的指导性判例。1988年,在出版了《侵权损害赔偿》一书之后,我开始了《侵权特别法通论》的写作。这一年,我考入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民法班(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这期民法班,佟柔老师几乎投入了全部的心血,亲自授课,亲自辅导,亲自主持讨论。此外,赵中孚教授、郑立教授也非常关心高法班,主要的课程,都是这三位老师亲自讲授。可以说,我们在高法班的这次学习,要比研究生的待遇还高,教学内容和深度都是一流的。我在业余时间继续写作《侵权特别法通论》,得到了佟柔老师的亲自指导,详细询问我写作的计划,帮助我锤炼主题,最后为我的这补助著作写了热情洋溢的序言。根据本书的主要内容写作的《论侵权特别法及其适用》一文,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一次法学理论研讨会,在大会闭幕时上宣读,获得优秀论文奖。1989年毕业,在毕业论文的评价上,赵中孚老师对我的论文的口头评价是“特优”。二、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二年1990年2月,我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这样的工作环境为我的民商法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广阔的天地,使我有机会接触全国民事审判的最新动态和情况,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制订民商法司法解释和重大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工作,因而在实践上,就使我的民商法研究提高了层次,走到了民商法研究的宝塔尖端之上,视野更宽,角度更高,认识更为全面。这一年,与《法学研究》的同志共同研究,将“判解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栏目,并将我的一篇判解研究的文章《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作为栏目的开篇之作,从此,也开创了我的民商法研究的新方法,就是结合判例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学理研究,揭示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指导实践,发展理论。严格地说,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三年中,主要的还是对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大量地吸收新的理论观点,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同时大量地接受、消化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在这一时期,也写作了一些文章,并编写了一些实践性较强的民法著作。著作主要有:《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精神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民事审判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涉台港民事纠纷司法对策》、《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释义》、《侵权和债务疑难纠纷司法对策》等。在《法学研究》上和其他刊物上发表了一批文章,如《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等。三、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这三年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取得重要成果的时期。经过十几年的积累,特别是经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年的积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的一些观点需要进行整理。这时,恰好我调到烟台大学从事教学工作,有了充裕的时间来做这项工作。这一时期的研究、写作重点,一是人身权法的研究,二是扩展民商法研究的领域,向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等方面发展。在前二年,在教学中,除了在每周的几小时课程和学习外语的时间外,我几乎都是在研究民商法,进行写作。特别是在1994年,一年发表了32篇文章,差不多都是比较有分量的文章。同时,集中精力,进行了《人身权法论》的写作。在1995年,我已经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这里环境宽松,又不负责重要的领导工作,因此,继续了在烟台大学的研究工作。三年中,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是:完成了75万字的《人身权法论》长篇专著的写作任务,同时在业余时间,进行校对等出版前的工作;编辑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这部论文集,并且在1995年出版,出版印刷5000册,再版印刷1万册。合作写作《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人格权法新论》、《民法.侵权行为法》等著作。完成的论文有《我国他物权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侵害肖像权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三篇文章是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损益相抵》、《论贞操权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两篇文章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论善意取得制度》、《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构想》、《论相邻防险关系》等。这一期间,是我民商法研究的黄金时期,很多重要的文章都是在和一时期写成的。这一时期写作的著作,构成了我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核心部分。四、一九九六年至现在从1996年起,我在工作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民商法研究的时间越来越少,只能在业余时间进行。好在在不久以后,就是实行了双休日制度,在周六和周日,每周有两天的时间可以利用,因此,我的研究工作并没有中断。在这一个期间,我的民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总结、整理对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成果,写完了75万字的《侵权法论》一书,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5000册书不到1年就基本销完,深受读者的欢迎。在香港出版合著《中国侵权行为法》,合著法学统编教材《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在法律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专家指导丛书》,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理论和司法实践丛书》。整理出版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至第四集共三部著作。编辑出版了汇集二十年来的全部论文的10卷文集《民商法判解研究》。对合同法的研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订和公布,主持编写了《中国合同法的释解与适用》,《合同法的适用与执行》,以及《合同法总则》(上册)。对人身权法继续进行研究,出版了合著的法学统编教材《人格权法》。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理论进行研究,写了数篇文章和参加了有关专著的写作。以上仅仅是我对自己民商法研究学术活动的简要总结,远远不能表达我对民商法的深情。回顾我20年的民商法研究历史,我深深地体会到,民商法理论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库。这一生能够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是一个福分,既可以使你在这个法律领域中做出自己的探索,同时,民商法博大精深的理论和公平、正义的精神,永远滋养着学子的身心,让你永远做一个好人,永远不要去伤害别人。因此,我对从事民商法研究永远不悔。20年来发表的法学研究论文目录1.《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2.《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3.《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 《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4.《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 《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5.《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 《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6.《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 《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7.《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8.《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法学研究》1987年第5期9.《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法学研究》1981年第6期10.《论损益相抵》 《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11.《论贞操权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济》 《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12.《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13.《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 《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14.《关于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的民事责任问题》 《法学评论》1994年第2期15.《论合伙共有财产》 《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16.《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 《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4期1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学家》1995年第4期18.《新中国侵权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思考》 《法学家》1994年第2期19.《论善意取得制度》 《法学家》1993年第3期20.《债权侵权行为及其损害赔偿研究》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21.《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构想》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22.《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 《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23.《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 《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24.《论家庭共同财产》 《政法学报》1994年第4期25.《论侵权行为的概念》 《政法学报》1994年第3期26.《财产共有权基本问题研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27.《论相邻防险关系》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28.《论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5期29.《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其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30.《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2年创刊号31.《论信用权及其损害的民法救济》 《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32.《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33.《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34《论债权人代位权》 《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35.《侵害留置权的损害赔偿》 《法学》1994年第7期36.《侮辱诽谤罪的附带民事诉讼之我见》 《法学》1987年第3期37.《论准共有》 《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4期38.《批复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法学与实践》1994年第3、4期39.《霍夫曼计算法及其适用》 《法学与实践》1987年第1期40.《论债的保全》 《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2期41.《论幼年证人资格》 《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6期42.《间接证据证明结构》 《法学与实践》1985年第5期43.《论夫妻约定财产》 《法学天地》1994年第3期44.《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 《法学学刊》1994年第2期45.《论合伙纠纷与合伙诉讼》 《烟台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46.《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2期47.《论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河北法学》1995年第4期48.《论侵害抵押权》 《河北法学》1994年第5期49.《规范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50.《试论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河北法学》1991年第2期51.《霍夫曼计算法与莱布尼计算法及其适用》 《河北法学》1990年第1期52.《论债权人撤销权》 《河北法学》1990年第3期53.《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54.《论人格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7年第6期55.《证据系统刍议》 《河北法学》1986年第1期56.《试论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 《河北法学》1985年第2期57.《试论邮政侵权行为》 《当代法学》1988年第1期58.《试论雇用人的转承赔偿责任》 《当代法学》1987年第3期59.《论侵权行为的转承责任》 《政法丛刊》1990年第1期60.《论我国侵权行为特别法规的实体内容》 《政法丛刊》 1988年第1期61.《对侵权行为特别法规几个问题的研究》 《政法丛刊》1988年第2期62.《试论喊号助威者的民事责任》 《政法丛刊》1987年第1--2期63.《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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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已出版十余部法学专译著; 1现代提单译著1992年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7万字暂无2审判的艺术译著1993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万字暂无3国际经贸的法律与律师实务 合著199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8万字与高子才合著4当代中国涉外经贸纠纷案精析 主编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3万字暂无5国际海商法律实务 主编译1996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6万字暂无6外贸案例法律文书选编主编1997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49万字暂无7CIF和FOB合同 主译2001年复旦大学出版社62万字(英)David M.Sassoon 8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 译著2001年法律出版社76万字(英)Stewart C.Body 9OMAY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 主译2002年法律出版社92万字(英)Donald O'may(英)Juliam Hill 10HUDSON 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暂无暂无法律出版社49万字暂无11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译著2002年暂无49万字暂无12项目融资主译暂无暂无21万字暂无13郭国汀海商法论文集主编译暂无法律出版社34万字暂无14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暂无暂无法律出版社暂无暂无 在全国30家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评论、案析200余篇;1999年1月至2002年11月1、论海上火灾免责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1年2、提单适用法律条款与首要条款若干法律问题《海商法研究》 2001年3、无正本提单放货若干法律问题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2年4、析一起重大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 《仲裁与法律通讯》 2000年5、集装箱保险合同争议举证责任规则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2年6、集装箱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2年7、记名提单仍然是物权凭证 《海事司法论坛》 2000年四期8、论承运人在FOB合同下签发提单的义务 《海事审判年刊》 2001年9、海上船舶保险合同(浮动物)争议案的反思 《第四届国际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2000年10、货物海陆一切险项下、抢之责 航运商务网 2000年11、记名提单若干问题研究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2年12、“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保证条款)争议案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2年13、“建达轮”船舶保险合同(出租含义)争议案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2年14、“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触碰)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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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舶碰撞争议案代理词38、清风轮定期租船货损争议案代理词39、清风轮定期租船合同争议案代理词40、记名提单下放行正本提单承运人责任争议案代理词41、承运人提单侵权争议案代理词42、海上货运合同代位权争议案代理词43、保险人无代位权争议案代理词44、日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美国大西洋互保公司代位追偿海上碰撞货损争议案代理词45、主管机关应承担清算后船公司债务争议案代理词46、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船员卸载过失)争议案代理词47、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浮动物、触碰)争议案代理词48、建达轮船舶保险合同(出租含义)争议案代理词49、承运人越权放行提单争议案代理词50、包舱运费争议案代理词51、放行记名提单再审听证代理意见52、亚太诉K船务公司海上货运合同(在目的港被盗)货损争议案代理词53、船舶代理合同争议案代理词54、不当得利争议重审争议案代理词55、国家行政赔偿争议案代理词56、行政诉讼上诉案代理词 1988年至1999年12月1、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研究 《海事审判年刊》 2000年2、律师之路依然坎坷(1—8) 《律师与法制》 1998年1—9期3、亚洲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商事仲裁规则比较 《仲裁与法律通讯》 1998年4期4、中钢28号轮海难沉船货损案上诉审代理词 《仲裁与法律通讯》 1999年3期5、涉外亿元案之代理词 《律师与法制》 1998年8期6、货损代位求偿案 《远洋运输与海商法》 1998年月1-2期7、期租下出租人与承租人货损责任的承担 《远洋运输与海商法》 1998年月1-2期8、海事索赔的举证责任 《仲裁与法律通迅》 1998年3期9、中钢28号轮沉船货损案 《仲裁与法律通迅》 1997年6期10、论提单项下的诉权 《海事审判》 1998年1期11、论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海事审判》 1997年4期12、析一起重大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纠纷案 《律 师》 1998年1期13、提单侵权争议案 《律师世界》 1997年4期14、论预借提单、析担保提货 《海商法律解释适用与案例评析》 199615、析担保提货纠纷案 《中国著名律师案例精选》 199716、对一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分析 《中国跨世纪战略文献》 199617、百万美元鱼粉索赔案 《法庭舌战》 1997年2期18、一起进口鱼粉自然货损争议案 《经济与法》 1997年3期19、Sun leader (澳)诉福建某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争议案 《律师》 1997年1期20、海上危险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海事审判》 1997年2期21、评一起进口鱼粉自然货损争议案 《律师与法制》 1997年1期22、货物海、陆一切险项下、抢之责 《律师世界》 1997年1期23、安徽环宇公司诉福建旅游公司期租争议案析《律师世界》 1996年3期24、约旦萨法尼日兄弟公司诉香港华润公司、英国P&P集装箱公司海上货运合同争议案 《律师与法制》 1997年11期25、信用证之开证责任及虚单之补救措施对一起重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品质纠纷案之证据分析代理全国首例涉外提单诉讼案之反思 《律师涉外业务探讨》 1995年5月26、谷城轮沉船货损争议案代理词 《律师与法制》 1997年8期27、17篇涉外经贸案例分析 〈涉外合同漏洞、欺诈、法律规避与防范〉 1996年28、人为因素不适航索赔 〈仲裁与法律通讯〉 1997年2期29、评一起涉港股权转让债务纠纷案的判决 〈中国律师〉 1996年7期30、反倾销垄断法中的价格问题(译8000字) 未发表 1996年31、反垄断对进口贸易的影响 (译6500字) 未发表 1995年32、捷克共和国卡特尔法修正案(译5000字) 未发表 1995年33、定期租船合同的违约行为及其对策(译15000字) 〈仲裁与法律通讯〉 1997年1、2期34、如何订立BOT项目合同(译7500字) 〈仲裁与法律通讯〉 1996年4期35、积载平仓对交货的影响,‘f.o.d.s’, 和‘f.o.b.t’ ‘f.o.b.s.t’买卖的所有权和风险(译8000字〈仲裁与法律通讯〉 1996年2期36、析一起预期违约争议仲裁案 《律师世界》 1995年8期37、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分析 《律师世界》 1995年5期38、《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每件或每公斤货物灭失或损坏 的单价赔偿限额比较分析(译7500字) 《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 1995年9期39、进口鱼粉质量纠纷二审代理词司法部教育司编《辩护词解析》 1996年40、美国反垄断法与反倾销的政策思考(译7000字) 未发表 1995年41、捷克反竞争法(译5500字) 〈未发表〉 1995年42、公平价格与美国反倾销法(译6000字) 〈未发表〉 1995年43、货物固有瑕疵研究(15000字) 〈实务〉 1996年44、一起涉外买卖合同争议案之解析 (经济与法〉 1995年8期45、欧共体反垄断法对港口的影响(译4500字) 未发表 1995年46、解决海事纠纷的仲裁与调解程序问题(12000字) 〈实务〉 1996年47、运费和租金的扣除(译11000字) 〈实务〉 1996年48、荷兰竞争法(译8500字) 〈法学评论〉 1995年3期49、波兰新反正当竞争法(译5500字) 〈安徽律师〉 1995年5期50、德国律师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译5000字) 〈安徽律师〉 1995年3期51、无提单放货(译文6000字) 〈仲裁与法律通讯〉 1995年4期52、国际海商争议案之管辖权(译文8000字) 〈实务〉 1996年53、美国皇冠公司破产案(60万美元) 〈安徽律师〉 1995年6期54、析一起特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 〈仲裁与法律通讯〉 1995年5期55、扣押燃料的几个法律问题(译文9000字) 〈海事审判〉 1995年4期56、析一起重大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 〈律师与法制〉 1995年7期57、析一起诉以色列公司贷款争议案 〈律师与法制〉 1995年5期58、对一起涉外服装买卖合同争议案判决的评析 〈律师与法制〉 1995年1期59、台湾惠高公司诉台湾内田/厦门内田侵权纠纷代理词 〈大名案代理词精选〉之四 1994年60、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债务纠纷案代理词 〈大名案代理词精选〉之四 1994年61、全国首例法官告律师姓名侵权案代理词 〈大名案代理词精选〉之三 1994年62、“天下第一剑”湛庐宝剑商标侵权案代理词〈大名案代理词精选〉之三 1994年63、华福公司合资争议案代理词 〈大名案代理词精选〉之三 1994年64、四百万美元贷款合同争议案上诉代理词 〈大名案代理词精选〉之三 1994年65、台湾朝仁公司合资股权转让纠纷案代理词 〈大名案代理词精选〉之三 1994年66、加拿大BF公司案析 〈精析〉 1995年67、美国BG公司案析 〈精析〉 1995年68、香港新纪元公司案析 〈精析〉 1995年69、澳大利亚A公司案析 〈精析〉 1995年70、香港D公司L/C欺诈案析 〈精析〉 1995年71、香港联城案析 〈精析〉 1995年72、中电案析 〈精析〉 1995年73、三井物产进口设备案析 〈精析〉 1995年74、美国斯兰公司案析 〈精析〉 1995年75、新加坡太平船务公司货损案析 〈精析〉 1995年76、香港安鹏公司提单交货案析 〈精析〉 1995年77、香港A公司海运公司案析 〈精析〉 1995年78、日本狄安航运公司 〈精析〉 1995年79、鱼粉货款案析 〈精析〉 1995年80、东湖无线电案析 〈精析〉 1995年81、股权转让案析 〈精析〉 1995年82、华福案析 〈精析〉 1995年83、东轮案析 〈精析〉 1995年84、希腊船案析 〈精析〉 1995年85、A B N 案析 〈精析〉 1995年86、清风洲轮案析 〈精析〉 1995年87、意大利案析 〈精析〉 1995年88、内田案析 〈精析〉 1995年89、震坚案析 〈精析〉 1995年90、析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 〈律师实务〉 1994年91、信托收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律师〉 1994年6期92、论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 〈律师实务〉 1994年93、海关首例败诉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大、名案辩护、代理词精选〉之二 1993年94、〈汉拉英联邦中草药名称〉署名权案代理词 〈大、名案辩护、代理词精选〉之二 1993年95、进口五千吨渔粉案代理词 〈大、名案辩护、代理词精选〉 1992年96、首例涉外预借提单案代理词 〈大、名案辩护、代理词精选〉 1992年97、刑讯逼供案辩护词 〈大、名案辩护、代理词精选〉 1992年98、重大造船纠纷案代理词 〈律师与法制〉 1994年7期99、四百万美元外汇担保案代理词 〈律师与法制〉 1994年2期100、律师路之一 〈律师与法制〉 1993年10期101、律师路之二 〈律师与法制〉 1993年11期102、律师路之三 〈律师与法制〉 1993年12期103、律师路之四 〈律师与法制〉 1994年1期104、国贸诉联中经济纠纷案代理词 〈律师与法制〉 1993年9期105、一起疑难涉外民事纠纷案之证据分析 〈律师与法制〉 1993年7期106、评一起涉外海商案的判决 〈律师与法制〉 1993年5期107、国际商事仲裁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律师与法制〉 1993年3期108、析一起重大民事纠纷案之判决 〈律师与法制〉 1991年1期10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 〈律师与法制〉 1992年3期110、如何实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拒收 〈律师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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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2期142、这笔保险金应归谁? 〈福建律师〉 1989年1期143、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步骤 〈福建律师〉 1988年4期144、从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析L/C的开证及虚单之补救措施 〈福建律师〉 1988年4期145、律师是否太多了? 〈福建律师〉 1988年2、3期146、情理在刑辩中的作用 〈福建律师〉 1988年2、3期
杨立新,男,原籍山东省蓬莱县长山岛(现长岛县),1952年生于吉林通化市。曾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烟台大学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现兼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福建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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