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名。又称“投书”。指投送匿名书信揭发控告他人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匿名张贴、散布揭发他人隐私的传单以及冒用他人姓名和雇人向官府投送告言人罪的匿名文书。秦汉以来历代君主都反对和禁止使用匿名文书控告,而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防止,并对匿名者科以重罚,在明清法律中对此处罚尤为严厉。清代法律规定,凡投递、张贴隐匿自己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即使所告完全属实,也从重处以绞监候,凡看到这种匿名文书之人, 应立即烧毁, 否则处以杖八十。官府接到匿名文书不准受理,而应将投递之人拿送刑部,照例治罪; 如果接受而且为其立案审理者,则处杖一百。同时还规定, 被告言者, 虽有指实,亦不坐。如发现有人投递、张贴匿名文书时,能够连人与匿名文书一起捉获解官者,官府赏银十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