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基金为主要资助渠道或者发挥主要资助作用的,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作为第一顺序的标注。
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表的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均应如实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依托单位应当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发表的项目成果进行标注。
对于受多个资助机构资助产生的项目成果,科学基金为主要资助渠道或者发挥主要资助作用的,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作为第一顺序的标注。
扩展资料:
国家自然基金的相关要求规定:
1、将项目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依托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报批。
2、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项目成果进行分类统计。对于突出的和重要的资助项目成果,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通过有关刊物、报纸或者网站等媒介进行宣传和报道。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