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对象及条件1、评定对象:2012级、2013级全日制学历教育计划内非定向及自筹经费研究生中非在职研究生(其中法律硕士、社会工作硕士、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的非在职研究生,由培养单位参照学校评定办法自行组织评定)。2、评定条件:符合《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贵大发[2010]59号)规定条件。二、评定原则及要求1、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评定程序、评定结果。2、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贵大发[2010]5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3、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评定工作过程中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如有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4、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评定比例、等次及额度上报拟评定研究生名单。5、奖学金奖励发放参照《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不重复享受奖励的通知》(贵大发[2008]8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