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称评审新政策内容有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科学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减少学历和奖项限制性条件、完善同行评价机制、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优化职称评审服务这几项。
一、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
国家职称系列保持总体稳定,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通用性强和人才规模较大的评审专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设立,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设立新评审专业,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设立新评审专业,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探索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支持各地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和“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
二、科学制定职称评审标准
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坚持先立后破,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分系列分专业修订职称评审标准,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形成并实施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职称评审标准。
逐步开发专业技术类新职业标准,促进新职业标准与职称评审标准相衔接。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审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特点探索建立能够识别有天赋、有潜力人才的评价标准。
三、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
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
四、减少学历和奖项等限制性条件
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五、完善同行评价机制
建立专业性、自律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公平公正、代表性强、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高端人才可实行国际同行评价,职称分组评议可采取小同行评价。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同行评价中的作用,鼓励对成果本身进行直接性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信用记录、退出惩戒等制度。
六、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七、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
八、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支持国家实验室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成果等要求。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九、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进一步畅通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自由职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优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结果全国查询验证。持续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对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中存在的四唯做法,要及时约谈整改。
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