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标准为: (1)合格: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已基本齐全。 (2)优良: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必须全部合格,其中达到优良等级的分部工程数量不应少于50%,且主要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为优良。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规范要求的,以前时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后面都是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工程质量》杂志及《工程质量》·“精品”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登记注册,由建设部主管,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办。是我国建筑领域唯一一本全面报导工程质量及精品工程的期刊。其宗旨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致力于全面报导建设工程质量,通过杂志这个平台,进一步强化全行业质量意识,营造创精品工程的环境氛围,增强质量典范和精品工程示范效应,全面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为塑造更多的精品工程、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原:《工程质量管理与监测》。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①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②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③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④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一个子单位工程再进行分部工程的评定与验收,是可以包括多个分部的。 按理论来讲是可以按你那样分,但由于受各地的档案与质安部门管理的不同,最好还是征求一下他们的意见,避免以后不能进行验收与备案。
装饰行业等级分类 一线品牌的考订标准:10家 1、 全国家装优秀企业的品牌 2、 公司全国设计、施工团队达到500人以上 3、 公司的全国营业规模达五千平方以上 4、 具有国家2级施工资质、设计乙级资质企业 5、 公司的成立时间8年以上 6、 公司品牌价值不低于3000万 7、 消费者信得过企业 二线品牌的考订标准: 1、全国家装优秀企业的品牌 2、 公司设计、施工团队达到200人以上 3、 公司的营业规模达三千平方以上 4、 公司品牌价值不低于500万 5、 公司的成立时间5年以上 6、 具有国家2级施工资质、设计乙级资质企业 7、 消费者信得过企业 三线品牌的考订标准: 1、 公司设计、施工团队达到100人以上 2、 公司的营业规模达一千平方以上 3、 公司的成立时间3年以上 4、 具有国家2级施工资质、设计已级资质企业 5、 全国家装优秀企业的品牌 6、 公司品牌价值不低于100万 7、 消费者信得过企业 (四线)品牌的考订标准: 1、 全国家装优秀企业及河南省优秀家装优秀企业的品牌 2、 公司设计、施工团队达到30人以上 3、 公司的营业规模达两百平方以上 4、 公司品牌价值不低于20万 5、 公司的成立时间3年以上 6、 具有国家3级施工资质、设计丙级资质企业 7、 消费者信得过企业
貌似没有这个划分吧。老点的规范,好像有优良的说明,现在的规范,都只标允许范围,例如接缝什么的,多少mm以内的偏差是允许的,达到就算合格。
1、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恪,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必须含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 注: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牟,如:建筑采艟卫生与煤气分部工程为锅炉安装,煤气调压装置蜜装分项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为电力变压器安装、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安装、电缆线路分项工程;通风与空词分部工程为有关空气洁净的分项工程;建筑电梯壹装工程为安垒保护装置、试运转分项工程等。 3、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格 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B.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C.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2)优良 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优良,建筑工程必须含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为主的单位工程,其指定的分部工程必须优良。如锅炉房的建筑 采暖卫生与煤气分部工程;变、配电室的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空调机房和净化车间的通风与空词分部工程等。 B.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C.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其以上口 注:室外韵单位工程而进行碑蓐厦量评定。 4、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音相成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朴强或绎法定柱捌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为合格;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迭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帮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机关:交通部效力等级:国务院部门规章法规类别: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公示类别: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主要执法依据具体内容:(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 *** 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 *** 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 *** 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 *** 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通信工程中验收质量等级评定有两个等级,分别是“合格”和“优良”,两者评定标准如下:
其中通信工程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分别指的是:
工程质量等级可划分为:质量合格,不合格和优良。单元组成分部,单元工程主体,工程主要检查项目要求合格(没有优良)基本项目达到70%合格为合格,少了就不合格。90%以上合格为优良(外观鉴定为85%优良)出现质量事故(一般较大质量事故)全部返工的需重新评定等级。不全部返工的只能为合格。质量缺陷的只能为合格。所有该分部的单元50%以上优良为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