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经济价值重大的作品,务必进行著作权登记。2、只向期刊、出版社对外公布的投稿专用邮箱投稿,尽量不首先向编辑、中介或其他个人投稿。使用自己经常使用的,或捆绑了身份认证相关的邮箱发送稿件更好。3、通过邮箱投稿后务必在服务器端保留往来邮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