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单一机关行文时
1.要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2.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 印章中心偏下位置;
3.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机关行文时
1.各发文机关署名要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
2.印章要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
3.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4.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无论是单一机关行文还是联合机关行文,都要注意以下两点(划重点)
1.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2.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招摇撞、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