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当代社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实现 渠道 。我国法学界普遍承认舆论法律监督。舆论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1]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相反,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实践中远非如此。记者对于社会 热点 的追求,促使他们以“新闻自由”为依据不断介入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2]。而媒体的强大力量,在对司法过程的报道中暴露出职能越位、充当法官审判等问题。而这种强大的舆论引导功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冲击。因此,司法机关出于对新闻媒体的抵触心理而要求其“闭嘴”,但这种行为着实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本属于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为何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如此强烈的冲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因此,司法独立应该排除利益和情感的影响,也自然应当排除新闻媒体的影响,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案件事实的忠诚。与此同时,英国古谚讲:“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看得见的方式”就需要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将正义实现的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其肩负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作用。但媒体却凭借其强大的介入力量,不断向司法入侵,最终由新闻舆论监督发展成为“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本为舶来品,传入国内后即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新闻审判”的含义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3]从曾经的张金柱案到近年来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等,每一宗案件都被媒体倾注入过度的热情――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审判前或者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4]正是基于新闻媒体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置于舆论的重压之下,最终的裁判或多或少的受到舆论的影响。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一)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而我国《宪法》第12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使法院的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遏制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内容,推动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始终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司法腐败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而且侵蚀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美国著名记者指出,“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而任何法律、伦理和制度都无法和报纸相比。”新闻媒体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报道,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会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政府和公众的合力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如此大的腐败成本,有效的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体系的分析和评述,为司法改革提出了宝贵的借鉴意见,有助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三、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新闻自由
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依靠“理性和良知”,忠于法律和事实,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后做出谨慎且公正的判断。而新闻媒体则通过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 文章 ,有失公允的评判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带动性的舆论压力,成为法官裁决时的障碍,使其失去独立审判的立场。
(二)法官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的矛盾性
司法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性。由于司法审判关乎人的生死、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因此必须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而新闻媒体的宣传却带有很强的感性因素,往往掺杂了道德情感于其中,其语言也强调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法官与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关注点自然不同,这种差异势必导致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卢卡斯曾经深刻的揭示了司法所要求的专业性:“一个看重正义、法律和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因此,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其新闻审判的越位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对于寻求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强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缺少法律规范对于二者关系的协调。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相关的域外 经验 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闻舆论的监督设置合理的界限,以消除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
(二)强化新闻从业者相关的 法律知识 ,引导遵从职业规范
通过强化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其遵从职业规范,使其从内心遵从法律,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并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法规,避免对案件做出有失公允的报道,做事实的传播者而非情感的传递者。
(三)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关于媒体如何介入、如何报道以及如何评论等关键性的问题,应当由二者坐下来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研讨解决方案,制定出一个双方认同的规则,并按照规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共同促进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基本内涵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指“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对于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遵循该理论会造成某些判决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果。”[1]
《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2]
与此相反,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已经确立的规则来办案,反对法官充当立法者的角色,反对法官融入个人的价值观以及他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这被称为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passivism)。施克莱认为:“所谓守法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做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3]其本质为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的问题与现有法律规定和判例相背离的地方,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解决,而非司法机关主动改变既存之规定。在外观上表现为“司法机构的自我约束或自我克制”[4]。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并非针对具体的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在现存法律规定或判例与实际生活的新趋势不符的背景下,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享有的创造性之界限问题。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要为了实现正义,在服从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现有规定和判例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对司法权的限制;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只能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不能创制法律,而只能服从法律,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解释只局限于文义解释,并努力探询立法者的原意。“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5]2。因此,“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即“能动和克制的区别更多只是一个程度不一而非性质不同的问题。”[5]2-3
二、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各自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一)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现今社会,简单依靠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诉讼需求,条文的固定性及有限性往往会使我们的司法裁判者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上寸步难行。假若为了使所有案子都“有法可依”而不停修改或增减法律条文,不仅会造成社会行为规则观念的动荡,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制稳定的威信力。司法能动在法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着诸多的适用价值,但是司法能动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者慢慢由以前的非法律人转换为法律人,即大部分司法者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受过一定的法律实务的培训,自身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储备。当所面临的案件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的法律技能运用适当的法律 方法 ,经过一定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发现等方式分析案情,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探求最为适当的条款来处理案件。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直接明细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对于同一案件司法裁判者运用法律方法有可能因为个人法律素质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这样往往会产生司法的不稳定性,影响法律的可预测性及对民众行为的指导性。
其次,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的思想道德价值倾向有着一定的关系。当司法者运用司法能动这一自由利器时,高比例的法律裁判结果就握在了法官的手中。法官是倾向公序良俗还是机械性地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更或是倾向于权力而非权利时,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既可能裁判顾及多方利益,采取较为平衡的裁量方式判案,也有可能产生令大众哗然的结果,更或顺应民意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能动性是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和司法者的思想道德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再次,司法能动性需要司法者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以及严谨的辩证 逻辑思维 。但是,在我国,法官不是像美国那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担当,而是学校法学系 毕业 生或者其他并不是很权威的法律人担当。由于没有丰富的法律经历,或者还未被培训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在判案时很容易产生疏漏或不足,影响法律运用的质量。法律思维被异化,法律思维立场的变化而产生的异化,以及法律操作技巧的程度都将影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局限其作用的范围及程度。
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虽然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的某些漏洞和不清晰,但是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只有在上述条件都较完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其能动性,使之法律实质化,司法能动权利化而非权力化,能动性科学有效、正义合法地在案件的集结点为司法者解围,给当事人化解案情予以合法的裁判,以达到说服当事人、惩罚犯罪人、震慑社会其他成员的作用。
(二)司法克制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司法能动性实现其法律价值的时候,司法克制性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能动性的发挥,或者说是抑制司法能动性的过分发挥。
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应探询立法者的原意,体现了对规则的尊重[6]。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 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司法克制虽然在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第一,司法克制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及司法能动的 发展程度。在我国,司法克制是相当必要的:我国人口众多,民俗繁杂,部分地区的法律实施还比较落后,或者说地方控制主义比较严重。如果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注重司法能动性而忽视司法克制性,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掌权执位者极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其实现某些不正当、不合法目的的工具,正如文强案中,作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和黑道勾结,强奸女学生等恶行,其行为的保护伞就是他手中的权力,作为一个法律人,偷天换日,坏事做尽,司法能动在他的手中变成了凶器,此时若无司法克制、法律来惩处他的行为,该恶行岂不是会被他的虚言假语蒙混过去?
第二,司法克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不同法律人而有迥异结果,因此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与建议。此时,所说的大众监督并不是说司法活动被民众牵着鼻子走,而是司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需要考虑民众意见,利于将裁判结果均衡于法律与社会利益,达到利益衡量的最佳状态。
正如,南京醉酒驾车案中,张明宝造成五死四伤的惨剧,但是在2009年12月23日的一审判决中却只是判处了无期徒刑。对于此,笔者认为,张明宝明知我国法律严禁醉酒驾车,并且造成如此惨剧,虽然事发之后张明宝认罪态度良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对于此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没有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严重偏离了利益衡量的轨道。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法与正义的契合,实现社会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实效价值,应在司法克制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判处极刑。司法克制不应成为实现实质利益的绊脚石或是借口。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中缺一不可,法律规则是规范的固定化文字,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是思辨灵活的,但是对于法律问题这一严谨的问题来说,法律人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时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妥善处理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法制要求和惩罚罪恶的平衡。但是,司法能动性过度必然会产生权力泛滥性地被利用,法律成为凶器而丧失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司法能动地适用过程中是伴随着司法克制行为的,法律人必须以立法原意为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融合适用,结合实际适度加大或减小司法能动或克制的运用比例,在法治社会中逐步完善法制。
基层法官人生感悟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以下是我精心准备的基层法官人生感悟,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你无法想象到在寂静的只有庄家和羊群伴随的童年是多么的孤独,你更是无法体会到眺望着巍巍贺兰山是怎么成就一个少女对人生的设想。我大口大口吃着奶奶凉拌的苦苦菜,奶奶说走吧,转过身憋回眼泪,走出那个院子,我将所有亲人的爱和家庭责任装进还年幼的生命行囊中,走上一条只能靠自己奋斗和努力的人生路。那年我大学还没有毕业,奶奶就走了,我曾经承诺我赚取的第一笔钱是给奶奶花的,承诺早已被风吹散了,在空气中,在黄土里,在远远贺兰山顶漂浮的白云里,多年后,我成长为一名人民法官,工作在最基层,每天都接触着和我的奶奶、我的双亲一样的老百姓。有一种情怀是生命固有的,有一种责任是命运注定的,这苦苦菜吃得太多太多,积淀到了生命中,让你无法掩饰,又无法丢弃,在基层的这六年工作中,时间和琐碎磨去了我太多脆弱和抱怨,我终是回归了这个人群。
第一次收到当事人送得“礼”是一塑料袋苦苦菜,老姨妈说谢谢丫头了,谢谢丫头把我女儿离婚的事情给办好了,我夜夜睡不安稳,夜夜淌眼泪啊,生怕孩子出个什么事情,谢谢啊!第二次收到得“礼”是一大袋子苦苦菜……,也许有人会取笑我,也许有人会说我给自己脸上贴金,无论大家说什么,我似乎从来都不介意,苦苦菜我是要吃的,因为这是我与这些最朴实老百姓之间的约定,冥冥中,我可能不是一名法官,他们也不是法官对面坐着的当事人,我就是一个孩子,一个从田间地头走来的头上裹着围巾,肩膀上挑着锄头的农民,他们或她们是我的父辈,我的兄弟姐妹们……
苦苦菜真得很苦,我们村哪个渠拝上,哪个沙地上,哪片园子边向阳的空地上,长满苦苦菜,我和我姐姐很清楚,我们家每顿饭都有下饭的“凉菜”,我奶奶就是用我和我姐姐挑回来的苦苦菜把我们的童年和少年生活装扮的多姿多彩,生命因此而积淀,生活因此而厚重,有谁的梦里时常出现儿时的场景,有谁会像我今天一样,像个孩子一样感言人生呢?
离开那个院子很多年了,生活在钢筋水泥铸成的城市里,被紧张和琐碎的生活所累,淡漠了很多人和很多事,如同很多人一般,越发缺失了对周围人的信任和对社会的责任,有时候头脑会发热,对着当事人大吼,心情不好时也会很冷漠。我时常被父亲教育,言语不多,每次都会说老老实实做人,本本分分工作,平平安安回家。时常看到父亲一个人在地里劳作,那后背让我默默流泪,我知道他是在提醒我,我只是一个普通人,有幸能够成为一名法官,我终是一个平凡的人,无论在什么位置,在什么场合,都应该记得我的本分,做最普通的事情,理最简单的道理,尽最大的能力,实现最真实的自我,归回养我、爱我的人。
眼泪不时流下来,在金秋这个收获的季节里,有人收获了荣誉,有人收获了金钱,有人收获了生命,有人收获了奋斗后成功的喜悦,我如很多农民一般感慨庄家丰收了,我父亲一车一车往回拉玉米,我还从一袋袋苦苦菜中收获了越来越成熟、宽容、大度,越来越坚强、忍耐、淡定,但我最终收获了一份感情,一个基层法官对老百姓的那份感情,一种好像久违了,终于回归了的感情。
在共和国的法院系统内,从军官到法官的人不在少数。我,就是其中一员。31年前的初春,一个自卫反击战中尖刀连的指挥员,因在西线的高平线役中被炮弹炸了三个窟窿,而从前线紧急转送回国,送入豫北平原的野战医院,在战伤未愈的状态下涌入了转业大军的洪流。这个人就是我,一个有着14年军龄、刚跨入“而立”之年且评定为8级战残的正连职军官。
当我带着战火的硝烟踏进奉节法院的大门时,我成为了西部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当别人正忙着找关系从乡下调进城里工作时,我却拖着伤残之躯到法院的乡下法庭上了班,开始了我的法官生涯。直到2010年7月1日退休,在法院工作的29年中,我先后从事过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审判监督、审判调研等工作,先后担任过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刑庭副庭长、民庭庭长、审监庭庭长,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顾问等职,从一个军官成长为法院的业务骨干、副处级干部,国家三级高级法官。由于学习刻苦,工作敬业,29年中我获得过诸多荣誉:曾10次评为先进工作者,7次年度考核为优秀,6次评为县直机关和全县优秀共产党员,5次评为全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优秀审判长、人民满意好法官,并获得全市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称号。加上我在部队的8次师团嘉奖和两次立功,这些奖状、奖杯、功章、证书、授带等足可贴满一壁墙。诚然,这些在官位显赫的人眼里算不了什么,但对于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来说,却来之不易,体现的是一个法官的人生价值,并引以自豪。这大概可喻之为敝帚自珍吧。
29年的法官生涯中,让我比较满意的,算起来大致六个方面:一是,我由一个初中文化经数年自学苦读实现了大学本科文凭,为我29年的审判工作、调研工作以及审判管理奠定了良好的文化基础。二是,作为法官,我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以及群众的肯定和信任。29年中,我没有收过当事人的钱物,没有接受过涉案人员的吃请,没有踏入过高消费体闭场所,严格自律,拒腐蚀永不站。三是,2010年2月12日,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法官等级变动审批表》上批准我由国家四级高级法官晋升为三级高级法官。在我院院领导副级以下的法官中,我是我院建院以来唯一获得“三高”级别的法官。四是,我自2004年担任研究室主任之后,勤于笔耕,坚持审判调研为审判服务的方向,先后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调研论文、诗词、散文等,截止今年3月底,已达437篇,其中,国家级刊物刊用47篇。去年,我和张林副院长合著的《论审判权运行中延长审限制度之改造》一文,刊入中国十佳法律核心期刊《法律适用》,成为我院建院以来论文进入国家法律核心期刊的第一篇,我本人也成为建院以来发表论文最多的法官(在全县也是第一人)。五是,29年中,我亲手办理的案件逾千件,无一发回重审,仅有4案局部改判调整(事实上这4案属于照顾上诉当事人的情绪而改判)。我可以问心无愧地说,29年我对得起法律,对得起民众,对得起法官的职业。我也因此成为全院法官的良师益友。六是,我是由军官过渡到法官的。正如我跨进法院时立下的誓言:“来自军人的法官,应当勇敢正直,来自农民的法官,应当忠厚朴实。我二者兼备,应当有所作为”。我确实做到了。我是奉节法院唯一获得全市10年一评的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称号的法官。我的事迹被写入国务院军转办公室编写的、由总书记亲笔题词的中国转业军官风采集《延伸的长城》。
如果要问这29年来法官生涯有何感想,我的确感慨万端,有很多话想说。这29年,我个人的进步仅仅是一个侧面,正面所显示的是国家的发展和法治的进程,人民生活的巨变和人民法院的辉煌。基于个人的视觉,在我看来,法官既属于精英群体、更属于高危群体,有人把法官称之为“刀尖上的舞者,并不为过。因此,法官职业应当具有高出一般公务员的标准和要求。我以为,凡为法官者,至少应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清正廉洁:法官应坚守的职业底线
明朝清官山东巡府年富说得好:“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可欺,公生明,廉生威”。此论自明朝以来一直成为廉政司法官员和有识之士的座右铭,激励多少人为“清官”奋斗与献身。共和国的法官,作为执掌国家司法大权的精英群体,理所当然地应当将廉洁司法作为其司法职业的基础和底线,法官,应当首先是一个清官。在我的法官生涯中,我始终敬畏法律,敬畏职业,敬畏当事人,始终坚持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公正办案、廉洁司法,坚守一个军人的正直品格和一个法官的职业操守。我曾因侄儿触犯刑法处以重刑而被长兄怒斥为“六亲不认”,曾因对老战友的亲属没能手下留情而被骂之为“四季豆不进油盐”,曾将他人送的礼物甩出当街弄得送礼者哭笑不得,曾因抵制某些领导人插手案件被大会小会训之为“九头牛拉不转的犟货。”我坚持一个理: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如果我们丧失了清正廉洁这一底线,就可能使司法蒙羞,让当事人遭殃。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成为共和国司法的最高级别的法官,就因为没能守住这一底线,贪脏枉法葬送了一生。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成为重庆地区司法最高级别的法官,就因为没能守住这一底线,以案谋私葬送了一生。《千字文》中记载有“墨悲丝染,诗赞羔羊”的典故。典故出自《墨子》,说有一次墨子路过染房,看到雪白的生丝被放在染缸里染成了颜色,无论怎样漂洗,再也无法恢复生丝的本色了。于是墨子悲叹道:“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不可不慎也”。而我国古代第一部诗歌总集叫作《诗经》,其中《诗经召南》里有“羔羊”一篇,赞颂羔羊的素白,歌颂为官者当具羔羊般纯洁正直、不受污染的品德。希望我们全体法官以及法院工作人员,能从中领悟典故之真谛。请法官们记住北大教授朱苏力以下这段话:“法官的道德、品性以及人格魅力(统称为德性),对于成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于司法公信力之建设和司能之实现,非常重要,至关重要”。请记住钱锋院长的以下这段话:“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体系中,良心是本原、廉洁是底线。法官良知最根本、最重要的莫过于六个字:不贪脏,不枉法。”4月2曰,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共24条),对法官廉洁司法的要求非常严格,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切不可一失足成千古恨。
第二,爱岗敬业:法官应具备的职业精神
英国思想家、现代实验科学的先驱者培根指出:“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修养。他们应当富有知识而不是机敏多变,应当持重庄严而不是热情奔放,应当谨慎小心而不是刚复自用。法官应当为作出公平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间所作的那样:削平山岗,填满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之路。每一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那个警句:‘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司法的重大错误,有的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颠覆之危”。这是关于法官职业的最佳论述。法官是崇高的职业,比之为上帝;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比之为使人民幸福;法官的职业是高危职业,可以引起政治变乱和国家颠覆之危。正是基于此,所以马歇尔首席大法官说:“司法机关的工作遍及于每家每户的床头灶边。它影响着人们的财产、名誉、生命和其他一切”。也正是基于此,所以法官的职业担当者,必须是国家公务员中的优秀分子,绝非一般人所能胜任。而且,凡为法官的,必须爱岗敬业,绝非一般工作态度者所能胜任。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以精湛的审判艺术实现审判公正,体现的是当事人“胜败皆服”的职业精神;“中国法官十杰”的获得者金桂兰,她“成功的背后付出比别人更多的艰辛。死神无奈,空谷幽兰,肩担正义认真办案。情操塑成了人民口碑,生命定格百姓利益”(“中国法官十杰”颁奖词),体现的是把人民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的职业精神;全国优秀人民法庭湖北洪湖市大同湖法庭女庭长张红,拖着癌症晚期的身子走千家串万户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喊出了“一桩案子就是老百姓的一片天”的司法最强音。当地群众得知她身患癌症后,自发地到大庙上为她烧香拜佛,求菩萨保佑好庭长早日康复,此举震撼了中国司法界,体现的是法官用生命为人民服务的职业精神。这些典型,是我们全体法官爱岗敬业的精神动力和时代楷模。
我29年的法官生涯,虽不能与上列英模相比,但就个人来说,我确信自己是一个爱岗敬业的法官。在法庭工作时,我成天翻山越岭行走在巡回办案之中,一年穿烂三双运动鞋,忍着战伤复发的剧痛为老百姓排难解纷,半个月回一次法庭,几个月不回一次家;在机关工作时,我从来没有节假日和星期天,几乎365天都在工作,而且,我是每天上班最早的第一人,每天下班最迟的第一人,我始终觉得我的时间是很不够用的:当庭长时,我要加班加点批改全庭重要案件的裁判文书,我所在的庭每年没有发回重审的,改判的也微乎其微;当审委会委员时,我必须挤出时间审阅每件案件的审理报告,分析焦点,寻找法律根据,确定最佳的解决方案,为委员们提供思路,为主持人提供决策根据,我的意见往往成为各个委员和主持人十分看重的意见;从事审判调研工作时,我的时间分配实行“三三制”,即三分之一时间学习,细读每天的各种报纸和每月的10多种法学杂志,从中了解司法动态,理论动向及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积累写作素材;三分之一时间解答院内院外找上门来请求解答的疑难案例、法律咨询及政策探讨,三分之一时间从事调研写作,每周完成一至二篇调研论文或课题,最高的一年可以完成近百篇论文写作。基层法院的法官,其工作环境很不尽人意,远不如中高级法院,全靠自己凭着敬业精神开展工作,全靠吃苦耐劳的常态心理和持之以恒的拼搏精神去推动工作,除此别无良策。所喜的是,尽管基层法院艰苦,年轻法官们却选择了这个单位,而且很多人爱上了这一职业并且矢志不移,令我十分欣慰。女法官严凌,是第一个来到奉节法院的法学硕士研究生,自来以后,虚心好学,一直为人低调,工作高标准,调她到研究室专职司法统计,她兢兢业业,让她下庭办案,她任劳任怨。而且,县委组织部的领导了解到她的表现后,几次征求意见,如果认为法院工作不适合她,组织部将在县委机关给她重新调整工作,但她始终坚持就在法院工作。我以为,严凌的表现就可以归纳为四个字,叫岗敬业,而且她的爱人小田,已考入万州区公安局,但又主动放弃,夫妻俩决定扎根奉节,我为之感动。现在,奉节法院已有一大批新人为人低调,敬业向上,工作高标准,比如江明蓉、吴琳、来先龙、关超、吴丹、吴辉、樊行文、唐果等等,都很不错,希望大家比学赶帮,共同前进进步。
第三,司法能力:法官必须有的职业功底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论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时强调:“坚定的政治方向是前提,严明的纪律作风是关键,良好的司法能力是核心,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保证”。可见,法官的司法能力,对于法官履行审判职责十分重要,是打造“靠得住、信得过、有本事”法官群体的重要体现。老百姓说得好:“如果一个法官的政治素质糟糕,那法律将成为其手中的魔鬼;如果一个法官的业务素质糟糕,那当事人将成为其手下的冤鬼。”2010年河南商丘的赵作海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该案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主要问题是刑讯逼供;公诉机关的主要问题是明知有疑,却径直提起公诉;在法院审判阶段的问题在于,疑罪从疑,照判不误。我在写《阵痛中反思:“赵作海案” 缘何一错再错》的论文中,仔细分析案件本身存在以下三大疑点:一是赵作海当庭否认杀人,并一再喊冤说公安刑讯逼供,这与他九次供认杀人的讯问笔录形成质的反差;二是作为杀人案件却未能查找到杀人工具,物证丧失;三是无名尸体四次DNA鉴定不能确定身份、与作为死者的赵振堂的身高形成差距。正是这些疑点无法排除,所以“死者”赵振堂却在2010年奇迹般回到家中,真相大白。法官一旦成为庸官,注定要草菅人命,也注定要受到撤职查办。今年3月29日,最高法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在开展全员岗位大练兵活动中,重点搞好“两评查”活动(即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表明司法最高层看到了当前全国法官队伍的素质问题,这对我们全体法官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契机。一个法官的'办案能力,最主要的就是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希望大家在这两个能力上努力实践,获得提高。
我十分赞赏霍姆斯大法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句司法格言。要做一个司法能力强的法官,不可能只满足于高深的法学理论,必定是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司法能力应当包括必需的法学理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博的社会知识三大方面,是三方面的综合运用。我从军队转业到法院,完全因为时局的要求而非本身自愿,当年30万转业军官全部充实到公检法部门,文化基础好的到法院,其次的到检察院,再其次的到公安部门。我十分清楚法官的责任与我本身的差距,“半路出家”的法官与来自法学院校的法官差距十分惊人。于是,我一面报考法律大学,一面扑身于司法实务,边学边用,边用边学,在数年时间里,白天办案,夜间读书和完成作业,每晚只能保证三个小时的睡眠,数年之后,我超越了自我,也超越了他人。在川东、渝东片区内,我经常被高中级法院指定为大型观摩审判的审判长和主审人,几乎所有观摩审判案件都做到了当庭解疑、当庭宣判。庭审驾驭,说得上游刃有余,每次庭审考评得分,我都高出本院法官和其他法院法官,从来没有把第一名让给别人,我所制作的判决书,曾刊入中国司法文书专刊《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杂志,曾多次在市高院评比获得第一名或第二名。直到现在,不少中青年法官手上都保存有我制作的刑事、民事、再审等判决书,作为范本以供参阅。因此,我对王胜俊院长“良好的司法能力是核心”这句话,深有感触。但我也看到,就在我们法院里,有的法官办了一辈子案子,却没有办成几件漂亮称心的案件,也没有写出几份漂亮称心的判决书,恰恰搞烂事很上心用力。这样的人,老实说让人瞧不起。最近我接触到上级法院改判本院的两件刑事案件,审判长和主审人都是多年的刑事审判法官。两起案件的改判并不涉及复杂疑难问题,均属于常识性错误。三个村官虚列支出私分国家扶贫款、三个刚成年的男青年对一女青年的犯罪案件,一审中案件的帮助犯提出他二人系从犯的抗辩意见,村官中的村会计提出他是从犯的抗辩意见,均未被法官采纳,二审均予以采纳,对从犯改判为减轻处罚。显然二审的改判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我国刑法第26-29条对犯罪人的分类,实行的是作用标准为主、分工标准为铺的原则。从作用上看,有主犯、从犯,协从犯之分;从分工上看,有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之分。那么,在三人案件中,直接实施奸淫的犯罪分子称作实行犯,其他二人仅协助实行犯完成犯罪,这叫帮助犯,主从关系已经很明显,为什么不区别对待呢?在村官犯罪中,村支书村主任属于行使管理决策权的罪犯,而村会计仅仅对帐务进行管理,本身没有管理决策权,且本案中的会计并没有直接参与虚列支出等实施活动,三人的主从关系已很明显,怎么可以都各判五年呢?一审的不慎导致二审的不必要改判,划算吗!这是值得很好的总结和认识的。4月3曰,河南高级法院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规定对造成错案发生的法官实行终身追责,已调离、辞职、退休的同样追究责任。希望同志们要有危机感,努力加强能力建设。
第四,善待群众:法官应坚持的职业方向
我们的法官必须清楚的意识到,我国在层面是以人民主权为基础,以代表制为制度框架,以融合主义为基本实现渠道,以人民利益为最后依归的民主模式,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司法的人民性,注定了为人民服务必须成为司法机关和人民法官的永恒不变的宗旨。人民法院本身就是一个经常与群众打交道的国家司法机关,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根本经验就是深入群众,到群众中去审案并接受群众监督。因此,善待当事人就是善待群众,善待人民,善待法官的衣食父母。中国的司法,本质上属于良善司法,江必新副院长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专论良善司法时,提出了中国良善司法应当包含的九大内容,即公正司法、规则司法、廉洁司法、廉价司法、和谐司法、人本司法、民主司法、修复性司法和权威司法。其论高层建瓴,精辟透彻。良善司法作为中国司法之本,必然要求一切司法工作者都必经建立在善待当事人、善待群众的基础之上。重庆高院钱锋院长提出善待当事人的“四心工作法”,即对当事人有恻隐之心——同情弱者,对人民群众实心实意,不忍心做损害当事人的事;有羞耻之心——懂“礼义廉耻信”,不向群众伸手,勿以恶小而为之;有恭敬之心——恭敬法律,尊重民意,体恤民情,恭敬职责,珍惜司法职业,恪守司法操守;有是非之心——在廉洁、公正等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崇尚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向法律负责,向人民负责,向家庭负责,向个人前途负责。我希望全体法官对这“四心工作法”牢记在心,并变成实践中的自觉行动,体现于每件案子上。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说得好:“我一生中可能会审理几千件案子,但许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就进一次法院,如果就是这唯一的一次与法律的接触让他们受到不公平对待,让他们得到一个自己想不明白的结果,在他们心中就会留下深深的伤痕。伤害了一个当事人,就多了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而维护了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增加一份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的信心”。全国优秀法官陈燕萍说得好:“法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可以挽救一条生命,甚至是一个家庭,法官一时的疏忽、丝毫的懈怠,都有可能酿成大的事件。老百姓的事再小也是天大的事,法官一定要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着想”。他们说得好,做得更好,我们应当认真学习,从中吸取政治营养。可喜的是,现在我院正式进入法官序列的年青同志,目前发展很好,尤其是他们善待当事人的工作态度令人欣慰。严凌、吴琳、来先龙这些刚从事办案的年青法官,在和我讨论案件时,都认为当事人起一次诉花了很多时间,绝不能轻易叫他们撤诉,使他们感到失望,宁愿自己辛苦几趟把案子查清,来平复他们已受伤的心灵。年纪青青的法官,想得如此周到,令人欣慰。我从他们身上,看到了奉节法院的希望。
结末语
同志们,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审判大权,这权力好沉重,好惹人注目啊!望着你手中的权力,冷漠无情的冷血动物会把你热情的拥抱,威风八面的兽中之王会朝你摇头摆尾,吝啬至极的老葛朗台会给你光灿灿的黄金,嗜酒如命的酒鬼会把那杯中之物捧到你的面前,素昧平生的妙龄女郎会对你一见钟情。作为一名法官,要想严肃执法,必先严于律已,才能做到不为强权所惧,不为金钱所感,不为美酒所诱,不为善色所动,不为人情所累。这样的法官,才是真正的人民法官。
谢谢大家!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是什么?法官不希望长时间坐庭,希望庭审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进行、不希望庭审过程松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审中节外生枝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庭审中与法官辩论技巧,欢迎借鉴参考。
刑事庭审辩论的错误、禁忌与盲区
1、法庭辩论3大错误
错误一:与法官盲目辩论
在我国的庭审实践中,法官不是法庭辩论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这是我们应该清晰明白的法官角色与职能。实践证明,与法官进行辩论虽然可能会获得些许所谓的律师的尊严,但往往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有些时候,由于律师的强悍往往造成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有些时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属解除对强悍的律师的委托也是权衡利弊、认真考量过的。当然,不排除例外,对于重大冤、假、错案,如果主持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辩护人则必须据理力争、坚持到底、强硬辩护也不失为一种上上策。
错误二:忽视法官的提问
按照审判心理学原理,法官是裁判者,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要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有效辩护意见。由于在我们的庭审制度中,法官在法庭上具有主动调查的职权,他们会主动就一些自认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争议性大或者没有查清的、需要加强自由心证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补充发问,这些发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关注点,从这些关注点中,结合案件的争议点甚至可以判断出法官可能的倾向性意见。因此,辩护人在庭审时,应如雷达一般时刻留意法官的每一个提问。就犹如司机开车,我们倒车时车载雷达都亮红灯、滴滴滴滴的响个不停了,你还不踩刹车,则必然会剐蹭或者撞车。
概言之,精准记录并快速、高效分析法官的庭审发问——逆向推理、捕捉出法官的审判思路,也是辩护人综合素养的集中体现之一。
错误三:夸夸其谈不抛重点
回归到话题,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核心表达是什么?我总是以为,在这个阶段,律师的核心任务是让法官听清楚你想表达的核心问题是什么,而不必着急于论述你提出的问题(观点)。很多时候,辩护人连问题都没有提炼精准、问题都没有聚焦、病根都没有把脉好,却开始夸夸其谈,照着稿子念了10分钟。该犹如长跑比赛,还没有吹哨他已经先拔腿就跑出去了300米,岂不要重新再跑回来重跑一次。换言之,问题未提出,却急于论述——出师未捷身先死。有时,在法庭上学会让子弹飞一会也是辩护律师的执业素养的集中体现。
大部分刑事案件,经过冗长的开庭程序,多数时候,其实法官已经“倦怠”了。而且,我们也几乎没有实质性意义的当庭宣判。所以,法庭辩论,重中之重,是让法官听明白你提出的问题,并从内心上,认为这可能是一个问题。如果他get到你提出的问题,并初步认可你的问题,然后你的论证才更有力量、更容易被接受、让法官眼睛发亮——有效辩护、影响裁判。
2、庭审辩护的4大禁忌
禁忌一:催眠式辩护
在法庭上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法庭辩论环节,有时辩护人只是照本宣科地宣读一遍事先打印好的辩护词,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因此,我个人认为法庭辩论阶段仅仅宣读书面的辩护词,达不到应有的辩护效果,甚至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辩论。首先,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吸引法官。观察庭审表现,发现在辩护人低头宣读辩护词时,多数法官心不在焉,当如此宣读超过半个小时后,有的法官甚至会瞌睡连连。法庭辩护的目标在于说服法官,宣读辩护词这种催眠法官的辩护方式,要尽量避免。
其次,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实现法庭辩论的功能。按照现行的庭审程序,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主要是对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进行总结归纳并在其基础上对行为的性质与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不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提出辩护意见,而单纯地宣读庭前准备好的书面辩护词,法庭辩论将无法起到总结分析法庭调查情况的作用,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完全两张皮,法庭辩论沦落为只是完成规定动作的一个程式而已。因此,新一代辩护人在庭审辩论是忌照稿念辩护词。
有些案件涉及到很复杂的理论阐述或者证据分析的,律师完全可以在庭下将详细的书面报告提交给法官,庭审中可以将相关观点提炼抛出来即可,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律师在这样营造庭审效果的前提下,法官会愿意听、喜欢听、听的进,会更容易接受到律师的观点,才有可能仔细去思考律师提出的问题。
禁忌二:长篇大论
我们似乎需要深入反思一个问题,或者多跟经验丰富的法官在案件之外请教一下:为什么经常会出现法官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形?法官的回答也许会如下三点:答非所问;反复重申已经阐述过的观点;说了五句话以上,还没进入主题。换言之,刑事庭审辩护的一切表达,都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核心要素:第一,焦点(问题是什么);第二,效率(短时间传递);第三,清晰(有效传递)。简言之,就是一切技术,都是为了能够用最短的时间,把你想表达的问题,清楚的传递给受众(法官)。
对于此,辨认人应该有意识的训练如下思维方式——锻造、雕刻自我:如果给你十分钟,你就要想清楚,这十分钟你想、你该怎么表达;如果给你五分钟,同样的问题,你就要想清楚,这五分钟,你想、你该怎么表达。所以,针对同一个问题,给你不同的时间,你就要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这时候,必然会涉及到“主次”的问题。最重要的,最核心的,肯定要最优先、最简洁、最有效的表达。切忌长篇大论,宛如老太太的裹脚布——又臭又硬,法官不打断你发言那说明法官能忍,换位思考,何来有效辩护?
禁忌三:全面出击
辩护人庭审辩论,不仅要结合庭审前精准提炼出的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在法庭上做比对分析、研判、论证,因不利证据正是公诉人的论证素材,更要全面、准确提炼!进一步,辩护律师要敏锐察觉到“核心证据和关键证据”,卷宗中到底有哪些“关键性”证据毒瘤,要集中火力猛轰、思考、反复推敲,因为有时拆掉一块砖或几块砖就会大获全胜,辩护律师并不需要拆掉整面墙——长篇大论、面面俱到有时反而淹没、稀释掉了“关键软肋”。当然,刑事辩护往往“一击致命”的很少,但是“核心组合拳”却是我们的“技术体现”,诚然,这需要辩护律师的敏锐嗅觉与强大周密的推理论证能力。
总之,司法实践中,95%的犯罪案件并不需要全面出击——辩护人不需要拆掉整面墙。辩护人只要提炼出争议问题,围绕争议问题设置关键词,精准火力论证(凡是与该关键词不相关的事实将被法庭忽略,凡是不能被法庭快速检索到的论述,都有被忽略的风险)。因此,律师的法庭论述必须以“争议问题”为核心,这是提升法庭说服力的前提——不需要面面俱到,全面出击(卵用)。
禁忌四:煽情过猛
法庭是说理之地,应以理性言说为主。不能混淆“情理辩护”与“情绪化表达”,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情理辩护”中的“情理”,是指“常情”,即普通国民的正常情感。本质上,“情理辩护”仍然是理性的言说。过多的情绪化表达会使法官感到反感,感到律师的作秀成分太多,从而打断律师的“表演”。因此,辩护人要精准裁量、研究个案,证据、事实、法律、情理的比例要布局调和好,做到有血有肉、有骨架有灵魂。
3、法庭辩论3大盲区
盲区一:角色错位
例如,某些辩护人在质证阶段会为证据“点赞”,说“这份证据恰恰证明了我当事人……”所谓质证,是指对该份证据有无的否定性意见——证据合不合格——静态的论证分析;利用该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属于对证据的运用——怎么用——动态的运用,应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这也就不奇怪法官会打断并提醒辩护人:你听清了,现在问你的是有没有“异议”,此乃角色定位的盲区错误之一。
盲区二:第二轮辩护
有的辩护人认为只需要一轮辩护即可,或者喜欢将自认为重要的辩护意见反复说多遍,或者在第二轮辩论再重复一遍,从而引起法官的重视。法官一般会制止重复表达,原因在于真理不需要重复一万遍,你只说一遍,它也是真理。除非你表达的是谬误——庭审效率的兼顾与精准表达很重要。
有针对性的对第一轮浮现出的争议焦点进行细节化、体系化、结构化的剖析与反驳更重要。辩护人无法对更加具体的、更高一层级的第二轮辩护发表针对性的回击观点与论证剖析,似乎都是在浪费时间和表演。
盲区三:争议焦点
庭审一分一秒都珍贵,辩护人不要脱离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紧紧围绕主线。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自恋其中,迷之自信,按照自己既定的方向和主线往下推进,而且慷慨激昂,殊不知已经在浑然不觉中偏离了法庭调查的核心争议焦点——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总结的争议焦点没有交织——两张皮,岂不荒.唐与悲矣。
法庭辩论虽然是辩论,但不是大学校园里的花式辩论赛,一定要紧紧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离主题,要抓住起诉书的核心雷区和薄弱点——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没有必要进行辩论。换言之,尽管很多刑事案件比较复杂、案卷浩如烟海,但辩护人只要有争议焦点思维,彻夜不眠、直击靶心,翻阅卷宗、细致打捞“卷海”中的“灵魂证据体系”,你会发现真正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未必有多少。概言之,刑事辩护如下象棋,捉住老将就获胜了,至于剩下多少棋子,没有意义。进一步,辩护律师开庭前及庭审时要有精准提炼争议焦点的技艺,提炼出的争议焦点一定是与法官认为的争议焦点相吻合的,诚可谓:不谋而合才是辩护的真功夫。
最后阐述刑事辩护8字心旨:理解、良心、专业、坦诚。此8字顺序不可颠倒,不可错乱。理解是相互的,是双方的;良心是单的,但是是首要的,律师要是没有良心,就如黑心医生,医术越高明,危害越大;专业是单方面的,专业是我们全力以赴的良药;坦诚也是双方的,只有双方信息对称,信息坦诚,才能赢得对方的信任,说服第三方,才能精准打击,精准辩护——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无时无刻不想让家属重获自由,辩护人投入到下一个案件的战斗中——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从法官的角度谈律师如何参加庭审
知己知彼,一名好的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庭审前,首先要对庭审法官的心态有所了解。这里讲的法官心态,是指通常情况下站在公平立场上审理案件的普通法官的心态,不正常的心态不在此列。了解庭审法官心态,不是说要律师来揣摩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思路,而是讲的法官在开庭时他希望律师怎么做。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是什么?法官不希望长时间坐庭,希望庭审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进行、不希望庭审过程松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审中节外生枝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应当说,对常年坐庭审案的法官来说,这是一种正常的心态,庭审是法官职业生涯中一项经常重复的日常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庭上机械地重复这些程序,而这些庭审程序又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希望尽快走完程序,尽快进入正题,他希望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能够直截了当阐明观点,主题明确,论证过程简洁明了,减少不必要的空话。法官最不愿意看到的是回答问题七绕八绕,发言长篇大论看似洋洋洒洒,古今中外法学论述一大堆,但是没有几句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有些律师明知说的都是不着边际的废话,但是为了让当事人感受到他在用心负责任地代理案件,不惜花费精力写了长篇的代理词,并在庭上慷慨激昂地宣读,表面上取悦了当事人,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
年轻律师初涉律师行业,不要学大律师、名律师的做派,要兢兢业业认真做案件。当然不是说大律师不好,而是大律师、名律师都是从过去兢兢业业做起的,现在有了多年打拼的基础,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做小案子了,有的专做大标的经济案件,有的专做重大刑事案件,有的已经转入非诉讼领域,对普通案件很难投入全部精力去做。即使碍于朋友情面出面代理普通的小案子,很多事也都是安排助手做。
要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第一要具备敬业精神,这种敬业精神体现在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件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应得的权利,让委托人感受到你是真正地服务于他的利益,代理费交的值,这样口口相传,赢得委托人的信任,才能承接更多的案件。第二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敬业只是做一个合格诉讼律师的基本条件,要真正达到合格,还必须熟悉掌握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钻研精神。这里讲的法律素养,不是单纯的看有没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有没有发表过学术论文,而是看将掌握的法律运用到实务中的能力,也就是通常讲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
一、庭前
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律师能否自如应对庭审的关键。
第一步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这是律师参加庭审前需要做的基础工作。一审庭审前要了解基础案情,如果没有参加一审代理直接参加二审代理的,庭前要阅卷了解一审庭审情况,以免出现二审庭审时重复提出一审庭审已经解决的问题,或者重复调查事实浪费精力。
第二步根据已了解的案情,结合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整理案件争议焦点。法官要整理争议焦点,律师代理案件,当然也要明确自己代理的案件主要争议的是什么,只要找对了争议焦点,才能有的放矢去做必要的调查,围绕争议焦点,对不能确定的事实,该调查的调查,该申请调查令的要申请,该申请法院调查的申请。庭前的第二步工作实际上是最能体现律师作用的,例如有些案件由于律师根据自己的法律理解,会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如果不及时保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就可能被转移、灭失;律师指导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申请诉讼保全或者诉前保全,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可以得到保障,这就是律师的作用,律师对当事人指导错误,就会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失。
第三步站在公正的角度来考虑法官庭审中可能会对那些事实提出疑问,以便庭审中可以作出有针对性的回答,而不至于一问三不知。
第四步是完成庭审代理意见,有了前面三步的基础,就要根据掌握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抓住核心问题言简意赅地完成庭审代理意见。
二、庭中
庭审是体现律师代理水平、检验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的考场。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态度要求是专注,业务要求是熟悉庭审程序,回答问题简洁明了,围绕案件事实提问,辩论意见紧扣争议焦点,观点明确不跑题。
--专注,是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态度要求。专注即体现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也体现出律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重视、认真做事的态度。有的律师在庭审中不知道在想什么,对法官在庭审中宣读的一些事项根本就没有听进去,对法官的一些提问回答不知所云。有的律师在法官询问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的时候,回答是有异议,但讲的都是对判决中法院对事实认定中的异议,而不是对查明事实本身的异议,说明他没有听清和理解法官的提问。
--熟悉庭审程序,是律师能够配合法庭按照正常节奏完成庭审程序的基础。所谓熟悉庭审程序,不是要求律师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都背下来,而是要求出庭律师根据法庭的庭审进程参与到庭审中。有的律师在庭审中不管庭审进行到哪个阶段,都按照自己的思路来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要求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这时只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认可或者不认可对方的证据就可以了,但他总是要先反驳对方的证据,急于把自己准备好的辩论意见发表出来,而到了辩论阶段,又想起有问题要询问对方,而发表的辩论意见都是前面已经讲过的意见,没有任何新意,这就是对庭审程序不熟悉的表现。
--回答问题简洁明了。对法庭有关案件事实的提问,或者对方当事人的提问,要直截了当地回答,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清楚的就说不清楚,切忌:
(1)阻止委托人自己回答与其相关的一些问题。纠纷的过程当事人是最清楚的,有些问题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作出回答,而有些律师担心当事人对一些问题的回答会使法院的事实认定产生对其代理的当事人一方不利的影响,因此会当庭阻止当事人回答,要求由代理人来回答,这样反而会让法官产生怀疑,认为律师要隐瞒一些事实。解决的方案也很简单——律师在庭前应当对相关问题与当事人充分沟通。
(2)回答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问题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3)要相信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认识,不要盲目猜测法官问话的审判意图。有的庭审中,法官问一方的问题较多,律师就会猜测法官可能会倾向哪一方,经常听到有些律师开完庭后说,今天庭审中法官问的问题对方没法回答,我们也把对方问倒了,看来法官的判决会对我们有利,对于这种猜想,只能是呵呵了。
--围绕案件事实提问。庭上所有提问的问题都应当是与案件的事实存在关联性的问题,提问的目的是为了使案件事实更清楚,通过细节的问答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千万不要别出心裁去问一些拐弯抹角用于推理的问题,那是浪费大家的时间,当今中国法律是依据证据定案,不会相信所谓的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也不要问一些涉及对方隐私或者带有侮辱性的问题,这种引起对抗的方式只会引起法官不必要的反感。
--辩论意见紧扣争议焦点,观点明确不跑题。法庭辩论最能体现律师的法律实务功底,法律条文大家都了解,诉讼律师真正的本事是能够将掌握了解的法律和审判实务结合起来,围绕争议焦点提出自己明确的观点,用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只要就事论事,简单明了说明观点就行了,不需要宏观大论,古今中外法律、案例列举一大堆。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庭辩论可不是辩论大赛,没必要言语犀利处处针锋相对,法官询问时会明确问“双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有的律师看对方说了新的意见,就一定要自己再说说,但讲出来的还是前面讲过的辩论意见。实际上,不要认为说的越多越好,不重复反驳不等于认可对方的观点。对方重复讲过的观点,你在前面已经陈述过自己的相反观点,并且已经反驳过对方的观点,就没有必要再重复反驳对方的观点。
三、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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