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法律史的必读书——《中国法学史》书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有律学而无法学,如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古代虽有过律学的兴盛,却自始便不曾产生何种法学。”[1]张中秋先生也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2]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对于律学的研究大有人在,可以举出众多的名家和著作,如晋朝的张斐、杜预及其对晋律的注解;唐时的《唐律疏议》本身就是一部律学研究的结晶;明清之际也有大量律学作品,如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王肯堂《读律笺释》等。对于律学发展的历史,大都为人所知,但不可否认,如果从全面的角度去考查中国历史就会发现中国历史上是有法学的。既如此,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进行全面的研究,无疑具有极大的开拓性的价值。《中国法学史》就是一部开法学学术史系统研究之先的作品,该书由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撰写,已于2000年10月出版。 《中国法学史》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编排体例,整部书的架构恢宏,同时不失于严密细致。作者首先以严密的逻辑和大量的资料进行举证、推理、类比,就“中国古代有无法学”这个论题进行阐述,论证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为本书的来由和著作的必要性奠定了基础。全书将清朝末年公元1900年以前中国法学史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为萌芽阶段;秦汉时期为诞生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为发展阶段;隋唐时期为昌盛阶段;宋元时期为成熟阶段;明清时期为衰落阶段。之所以这样划分,与每一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法学发展的程度不同有关。对于每一个阶段法学发展的概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立法的发展。对各朝代立法的状况进行概括说明,为当时法学研究活动提供时代的背景。第二,对法学教育的考察。在三代就有了系统的教育“夏曰校,殷曰序,周曰痒。”(《孟子·滕文公上》)秦时奉行法家学说,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汉时在中央地方设立多级教育机构,私学兴盛,法律教育活跃,出现许多律学世家。如东汉时颖川的郭氏,沛国的陈氏。魏晋南北朝设立律学博士,形成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法律教育更加专业化。隋唐也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宋元时代将法学教育与科举制度、官吏选拔制度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教育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发达起来。两宋时的法学教育具有历史上的最大规模和最高的水平。(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明清时期由于对文化教育的严格控制使得法学教育没有受到重视,但是明清幕学的发达,使得法律教育在官学之外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第三,法学世界观的发展。春秋时期的法家法治理论开中国法律思想的先河,秦汉时期先是奉行法家学说,随后秦的灭亡使法家法学说为汉初统治者所废弃,而采纳以黄老思想为基础的法学指导思想。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政治形态上的大分裂造成学术思想在相对自由的情况下获得发展的空间,多种学术思想都在影响着法学思想的内涵,法哲学呈现多元化的局面。隋唐安定的社会局面使法学观更加成熟、完善,儒学的影响占据主导地位。宋元时理学的发展对法学观念有不小的影响。明清衰亡之际,思想受到禁锢,法学世界观基本保持在原来的状态,同时具有综合性、集大成的特点。第四,律学的发展。秦汉时期律学诞生并受到官方的重视,是当时唯一的学术;汉朝时,由于引经注律的广泛盛行,律学作为经学的附庸也有一定的地位;隋唐《唐律疏议》的出现使得律学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宋代由于出现大量私家法律著述,律学变为私学,开始走向民间;明清的法学研究在唐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出现更多的律学著作,内容最为丰富。第五,重要著作的介绍。全书所选择的古代文献典籍主要有: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尚书》等8部重要文献中的法学思想;秦汉时期《汉书·刑法志》;魏晋南北朝时的《晋书·刑法志》;隋唐时期《唐律疏议》;宋元时期《宋刑统》、《洗冤集录》等13部书;明清时《读律琐言》、《驳案新编》等19部书。第六,主要法学人物的生平、著作及法律思想的简介。这是全书与其他法律史著作不同的一点。该书详细列出对中国法学史的发展作出贡献的著名法学人物,为法学史的发展注出源头所在。春秋战国时期录入14人,秦汉时期录入36人,魏晋南北朝时期录入32人,隋唐时期录入37人,宋元时期录入52人,明清时期录入56人。从每一个阶段法学人物的人数就可以看出,随着历史的发展,法学的研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法学史》一书以丰富的资料、大量的引证充实了它的内容,使其不仅凸显本身的学术价值,也为后来研究者提供了有用的资料。第一,大量引用中外法史界已有的法学成果和著作来阐述事实,说明观点。如在对先秦法家法治的理论进行评价时,从几个方面加以引证。首先,借助文献古籍中的原文,如《淮南子》、《晋书·刑法志》、、《韩非子》、《史记》、《管子》等书中的法家思想。其次,近现代对法家思想的评述,如胡适在《中国哲学大纲》中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家。莫纪宏在《法家法律思想得失谈》中的分析。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对韩非思想的分析,同时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再次,为对比中外法治理论的同异,也引用了西方的原始典籍如柏拉图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等书。同时,鉴于日本法史学界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有相当的成就,作者也本着尊重学术的态度,将日本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作为资料加以引用,澄清了法史界的一些看法。如在对唐律进行说明之时,将日本学者利光三津夫在《律令及其令制研究》中的成果引用,增加了说服力和可信度。第二,该书很大部分由作者自己的论文构成,体现了理论的深度,在全书整体上一气呵成,前后衔接,具有连贯性。如导语《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是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一篇论文,以此为始,对中国法学史的研究逐渐展开,几乎每一个论题都是作者的一篇专论。对秦汉时期律学的诞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学世界观的变化,宋时法医学的发展等都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不像一般的介绍性的书籍只是泛泛而谈,只见表面,不见实质。第三,大量引用古典文献中的案例、资料,以实证的态度加以考证。如为说明汉代决事比的内容,引用《太平御览》所引《风俗通》记载的《辞讼比》的三则佚文说明东汉决事比处理疑难案件的方式:“汝南张妙,酒后相戏,逐缚杜士,捶二十下,又悬足指,遂至死。鲍昱决事云:原其本意无贼心,宜减死;……”(程树德《九朝律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