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的问题和建议论文【1】
[摘 要] 动物检疫工作是保证肉类食品是否合格的第一道关口。
唯有做好动物检疫工作,才能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卫生,保障食用者的健康安全;亦可防止诸如禽流感、猪流感等动物疫情的传播和爆发,防患于未然,减少农户损失。
《动物防疫法》虽已颁布实施,现阶段的动物检疫却仍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实际操作。
本文通过对于动物检疫问题的探讨,提出一系列解决策略。
目的是为了提高动物检疫的效率。
[关键词] 动物检疫 问题 建议
一、动物检疫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殖户及消费者的检疫意识
大部分养殖户的文化水平有限,对动物检疫方面知识知之甚少,在进行屠宰售卖之前不作报检,有关部门出于人手原因也无法一一查实。
且部分地区难以施行集中屠宰,多数为自行屠宰或个体屠宰。
而动物检疫部门监督人员有限,只能去往指定屠宰点进行监督检查,个体农户或自行屠宰贩卖养殖户难以进行检疫,此类肉品的安全卫生也就无法保证。
不法商贩收购病禽死禽,多数农民贪图眼前利益,法律意识淡薄,对此类现象并不制止,因为一点利益助长不法分子的气焰,造成不安全肉类的流通。
对于一些偏远山区农村的个体农户,这些地方往往交通不便,设施落后,检疫工作更是难以开展,不法商贩亦是横行。
而多数消费者的防疫意识往往不足,贪图便宜或是根本对动物检疫一无所知,购买价格低廉的未经检验的不安全肉类,让违法者有利可图,为违法活动创造了可能。
2.检疫人员的素质
动物检疫工作对在职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对来说较高,需要一定相关知识水准。
而当前我国针对动物检疫的相关法律仍不够完善,对动物检疫人员的规定尚不明确,对相关人员工作也没有很好的约束和要求。
这就导致了从事该工作的人员鱼龙混杂,文化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间接地致使动物检疫工作无法正常有序的执行,而疫情也就不能及时发现,无法做好防治工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就会受到威胁。
如此一来,动物检疫部门岂不是形同虚设?政策好并不代表一定能执行好,好的政策还需由优秀的人才来执行。
3.检疫设施和条件
落后偏远地区自不必说,基本的检疫设备都难以保证,更不用说专业的检疫队伍和检疫环境。
而拥有相关设备和人员的地区就能做好检疫工作?这也未必见得。
仅仅依靠简单的设备,某些疾病已经无法检测出来。
这些疾病需在特殊的环境中,使用更为专业的设施进行检测。
纵观我国,极少有地区具备如此检测环境、检测设施和检测人员。
诸多落后,造成了动物检疫的太多不便,其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也同样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4.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前面已经涉及,相关法律对检疫人员的要求和规定尚不明确,导致检疫人员素质偏低。
《动物检疫法》对于不检疫、逃避检疫者的处罚也是过轻,违法者根本无所畏惧;对于私自屠宰、私自贩卖未经检疫的禽畜机及其肉类的行为,甚至没有处罚说明。
关于产地检疫到场到户的法规,鉴于有关部门条件的不允许,对个体农户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养殖地来说,施行起来难上加难。
相关法律的形同虚设,致使检疫工作无法有序的开展。
二、动物检疫的建议与对策
1.检疫部门需要做好宣传工作
检疫部门必须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民众对于动物检疫的认识,对于养殖户和个体农户来说,更需加大宣传力度,必要时集中学习动物防疫知识,使之意识到动物检疫的重要性,主动提出检疫。
需善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手段,普及动物检疫相关知识法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擦亮养殖者和消费者的眼睛,使不法商贩无处藏身。
2.检验人员选拔制度需要完善
检疫人员的精心选拔和严格管理也尤为重要。
只有优秀的高素质检疫人员队伍,才能做出优秀的成绩,保障检疫结果的准确度。
故而在检疫人员的选拔上切不可马虎,必须选用文化素质高、专业技术水平过硬、法律意识强、坚持正义、责任意识强和秉公执法的人才。
严格的选拔必不可少,检疫人员的在职培训和考察亦不可忽视。
执行公务的同时,政府应调拨款项对检疫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不定期的考核,不断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不断促使检疫人员学习新的检疫知识。
对于不能通过考核的'人员,坚决不予上岗,需进行再学习并通过考察后方可复职;违反相关法律的,直接开除公职。
另外检疫部门可通过与各大高校合作,直接在学校中培养所需人才,保证对人才需求的满足。
3.重视硬件设施建设
除人才的培养外,硬件设施的需求亦不能忽视。
先进的检疫设备和检测手段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大力引入先进设备,改善动物检疫部门的设施,提高检疫人员队伍的设备水准和检疫结果的权威性,为动物检疫营造良好的检疫环境。
对于落后偏远地区,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的建设,保证检疫能够完成。
4.完善动物检疫方面的法律
一要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达到使之不敢违法的目的;二要明确对检疫人员的规定和要求,保证检疫人员的质量水准;三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之切实可行;四要破除在行法律对检疫监督人员的诸多限制,使其能从容行使职能,而不有所顾忌。
对与未作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修订者必须尽早完善,使之有法可依,不至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
三、小结
上述论证可知,要切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不仅是单一方面的责任。
上至国家政府部门,下至一线检疫人员和养殖农户,必须加强联系,互相理解支持,才能让动物检疫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养殖农户的财产安全。
我国的肉类食品安全才能得到保证,人民群众方能吃上放心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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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工作的问题及建议【2】
摘要:动物检疫工作极其重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文笔者就从动物活检和肉检两个方面入手,对动物检疫工作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动物检疫 活检 肉检 建议
前言
动物检疫工作是确保农产品尤其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手段。
多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制定措施,壮大队伍,开展监督稽查等工作,对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制约着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检疫手段落后、检疫设备差、检疫行为不规范等现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检疫率、疫病检出率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动物疫病没有得到有效净化,动物疫病发生隐患及动物食品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一、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农民饲养的畜禽在出售前不作活检,具原因是《动物防疫法》的宣传不到位,农民对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认识不够,加之农民认为法不制众,没有全面推行。
其次,大多数地区定点屠宰工作很难推行,个体屠宰户仍然是屠宰主流,其中的80%以上为收购、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他们夜间到饲养户收购、屠宰,白天到市场零售肉品均采取逃检的办法逃避费用。
加上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限,收购环节防不胜防,屠宰环节中只能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同步检疫,却无法到户进行检疫,只能在零售环节对肉品实施补检,忽略了对动物经营环节的重点检疫。
最后,对于山区农村散养的畜禽,由于交通不便、收费少、收费难,而且按要求产地检疫必须到场、到户,工作很难开展。
对于平川乡村,交通四通八达,违法贩运户昼伏夜出,绕道前行,千方百计的逃检、逃费。
绝大部分群众防疫意识淡薄,对动物疫病的认识不到位,以至于对病死畜禽收购、加工视而不见,有的为图便宜,购买未经检疫的肉品,从而给违法活动创造了很大的经营空间。
二、执法体系逐步完善,但以监促检相对滞后
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并于2008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9年又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新修订,进一步健全了执法体系,为保证肉食品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作为动物检疫执法体系建设的重点,建立了一支思想品德好、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强的执法队伍。
随着动物检疫执法体系的不断完善,逃避检疫、贩卖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的不断被发现,作为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的主要方式,监督环节越来越得到重视,以监促检的工作也日益凸显其滞后性。
首先,检疫后的监督工作缺位。
检疫后的畜禽长距离调运导致畜禽感染疫病情况严重。
畜禽在运输途中病死后,被随意丢弃或进入黑市交易,导致疫情传播。
由于餐馆、食堂、冻库及卤制品、腊制品店是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中的一个相对较弱的一个环节,这些场地便成为病害动物产品的集中消化地。
其次,违法案件办理难。
在实际办案中,由于违法者交易的隐蔽性、染疫动物对人危害的潜在性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往往导致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动物检疫的对策
(一)搞好兽医卫生管理,有效减少疾病的暴发
1.要搞好圈舍卫生,改善畜禽的生存环境。
要及时清除和处理粪便,更换垫草,清洁圈舍,定期消毒,保持畜体卫生。
2.做好消毒措施。
要有适宜的消毒设施,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消毒目的而定。
通常应选高效、低毒、价廉、无残留、使用方便、对人和家禽安全,并且在畜禽体内不产生有害物质的消毒剂。
3.要及时淘汰患病畜禽。
一旦畜禽发病,要及早淘汰病畜禽。
必要时可添加作用强、代谢快、毒副作用小、残留低的非人用药品和添加剂,或以生物学制剂作为治病的药品,控制畜禽疾病的发生发展。
发生传染病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以防疫情扩散。
4.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对畜禽疫病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使用科学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病畜禽处理程序,搞好消毒、驱虫等工作。
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适时使用疫(菌)苗进行预防,及时搞好疫(菌)苗的免疫注射,搞好疫情监测。
防止畜禽发生疫病,避免动物发病用药,确保畜禽及产品健康安全。
(二)搞好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屠宰检疫
产地检疫是整个检疫环节中的关键一环,是检疫工作的第一步。
一是动物产地检疫是一切检疫的基础和源头,开展面和到位率要达到100%;二是检疫人员必须到场、到户、到点检疫,不允许隔山开证;三是必须要分析防疫措施的落实情况,为检疫结果负责;四是猪、牛、羊必须有免疫耳标才能出证,否则要注射疫苗并补耳标后实施产地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通过运输检疫,补检未经产地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重检动物及动物产品再次验证产地检疫的正确与否,及时发现传染病类及未经检疫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禁止危险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出,严防外地区的危险性传染病及寄生虫病传入。
屠宰检疫是检疫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意义重大,它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健康,关系到“放心肉”工程,是一道不容忽视的必不可少的检疫手续。
一是要在屠宰现场检疫,不允许和市场的行政监督、补检、重检混为一谈;二是要按照“有宰必检”的要求进行,屠宰检疫到位;三是必须和屠宰过程同步检疫,严格对照编号;四是屠宰检疫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执法权利,不委托,更不允许自宰自检,要严格执法。
结语
民以食为天,动物检疫工作是防止患病动物进入流通的关键,是促进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有效手段,是保证动物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保障。
必须把动物检疫工作真正重视起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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