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 鄂府发(2009)46号) 第一条 为了推动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鄂尔多斯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设立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鄂尔多斯市人民设立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批准。委员会人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3。 第七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获得了系列或者重要发现,得到区内外科学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要的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三)在引进技术、技术改造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 第九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进行了科学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区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获得了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并取得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自治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2年奖励1次,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每2年奖励1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二条 下列组织可以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 (一)各旗、区人民;(二)鄂尔多斯市直各有关组成部门;(三)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四)高等院校。第十三条 下列组织可以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或组织:(一)鄂尔多斯市人民有关组成部门、直属; (二)各旗、区的人民科技行政部门;(三)高等院校; (四)经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第十四条 申报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第十五条 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第十六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若干专家组,对候选人、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初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初评专家组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审定。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获奖人员和项目,应当在鄂尔多斯市级媒体上进行3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由鄂尔多斯人民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条 获得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人员,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批准,授予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5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5万元/项,二等奖3万元/项,三等奖2万元/项;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每人3万元。 第二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支付。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人员或者项目,鄂尔多斯市人民发给与国家和自治区颁发的同等数额的奖金。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人员和项目,不再参加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取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由伊克昭行政公署颁布的《伊克昭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伊署发〔2001〕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