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属于文字性的,如果要归类,只能归为著作权保护中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有以下特征: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综上,一般的评论虽然以文字形式出现,但对于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可以归类为著作权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是需要论证的。个人认为,一般文字性的网络评论就如同我们对于某问题发表的看法一样,这些看法或许很有见解,但被别人收集整理,创作为某类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你就很难说人家侵权。所以,这类盗用,一般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