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转学条件:1、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2、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3、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和相关材料到本区教育局联系。4、区教育局核准后安排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学校公章。5、监护人持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初中转学需要手续:1、凡符合转学插班条件的学生,到原就读学校(A校)开具《转学联系函》(此函并不表示已转出,仅供转学时联系用)。2、申请者的监护人填写《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此表在学校教导处索取)。3、申请者的监护人携带《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转学联系函》、入学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居住地学区学校(B校)申请学位,并验核材料。4、受理插班申请的学校(B校)给“同意插班的学生”开具《转学联系回函》;因学位已满,“需教育局协调安排学生”的,受理插班申请的学校(B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校《转入(出)学生名单汇总表》及该类学生的《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送教育局。5、教育局根据各校的学位情况提出改派意见后,将该生的《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返回受理登记的学校(B校),由该校(B校)负责通知改派的学生携带教育局批复的《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和入学资料按时到拟改派的学校(C校)验核材料,办理手续,C校开具《转学联系回函》。6、原就读学校(A校)在收到《转学联系回函》前,应当保留该生的学位。但插班生的监护人最迟应在开学前三天持《转学联系回函》到原就读学校(A校)领取学籍资料送至接受登记的学校(B校或C校)存档,否则,原就读学校(A校)可不保留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