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受奖集体的事迹特点确定。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1、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3、公开、公平、公正;4、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5、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