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郑州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战略目标,促进学校与世界各国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选拔与派出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派研究生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国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的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第三条 研究生院作为学校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联系和协调工作。(二)负责组织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行前培训、学籍管理、回国报到、质量评估等工作。(三)与培养单位、校内导师联系,共同负责管理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外期间的工作、学习等情况。第四条 培养单位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组织本单位公派研究生预选工作,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录取人员的派出及学籍管理工作,协助导师做好公派研究生在外留学期间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工作。导师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与国外导师共同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制定研修计划和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学习指导。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第五条 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后回国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良好的学术作风,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三)申请截止时不超过35岁。(四)外语水平符合当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的要求。(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水平,在读硕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达到校内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水平。(六)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全日制三年级(含)以下在读博士生,硕博连读生应已取得博士学籍。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正式申请时,应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供学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七)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尚不满5年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第六条 评审工作流程(一)各培养单位协助研究生院开展公派研究生中攻读博士学位类别的校内选拔和初审工作。(二)研究生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分配的联合培养博士生推荐名额,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校内联合培养博士生拟推荐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公示后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第七条派出手续办理(一)研究生院负责向被录取人员发放录取材料,组织行前培训,办理签证所需校内材料。(二)公派研究生须自行办理以下手续,相关费用自理:1.护照: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2.《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须到县级以上、具有涉外能力的公证处办理。3.《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情况表》:须登录中国留学网“公派留学网上签证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在线提交及打印。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指南》。4.签证:可自行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办理。5.预订机票: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办理。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预订机票须知》。第八条 公派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一)留学期限内,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在籍非在校管理,联合培养时间计入培养年限。(二)攻读国外学位研究生不保留学籍,出国前系在读生应及时办理退学和离校等手续,应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三)公派研究生出国前需填报《郑州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备案表》,报相关部门备案。第九条 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的公派研究生,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经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须交存学校研究生院备案。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回国第十条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地区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独立承担。第十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派出研究生的国内导师在研究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联系,派出研究生应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及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每学期末向研究生院、所在培养单位提交《联合培养研究生研修情况报告表》。未按照要求及时向导师、培养单位和学校汇报学习和工作进展者,将视情况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使馆教育处汇报,并做出相关处理。第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变更留学单位、留学身份、国外导师、留学期限,中途休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等,经学校同意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期间发表学术论文,须按郑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回国后,填写《郑州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回国报到表》,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第四章 违约追偿第十五条 未按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以上,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