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要求《继教学分》
(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3)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护士每年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3分。
2.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1)中级及以上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初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
(1)高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初中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1)高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初中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
5.新入职的护士在取得初级职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
6.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7.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的护士,按照年度考核或结业考核成绩合格并由培训基地审核通过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8.经单位批准,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3个月及其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3个月以内的,每1个月授予6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10.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