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标准理论主要是认为言论、出版、集会等表达自由在整个宪法权利体系中处于“优越的地位”,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8年的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一案中发展出来的。
美国一些政客在国际事务中惯于使用双重标准、动辄搞所谓的“美国例外”。一句话,在这些人眼中,美国理所应当永远居于规则之上,规则的尺子是用来量别人的,和美国人自己毫无关系。
一段时间以来,美国一些政客手握双重标准,在贸易、债务、规则、人权等领域大放厥词,暴露出混乱的逻辑和倨傲的姿态。比如,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问题上,众所周知美国才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不守规矩者”,然而美国一些政客却颠倒黑白,指责中国破坏世贸规则。
美国总是不停鼓吹“民主、自由、人权”,“美国是世界各民族的大熔炉”、“人人平等”等。实际上,基于要保护某些人利益的情况之下,或是所谓的美国利益,美国政府经常持“两面刃”对待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不同宗教的人士。
在美国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同样类型的案件会因为不同的人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美利坚合众国这块土地上的真正主人——印第安人目前被美国政府“保护”在原住民居住区,生活环境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与整个美国现实社会完全脱节,已经到了自生自灭的地步了;对有色种族尤其是黑人的歧视仍然普遍存在。
在国际间,美国同样也是持“两面刃”,总是向世界各国标榜美国是世界的“民主楷模”、“和平使者”、“人权捍卫者”,动辄批评别的国家的“人权问题”,再不然就惩罚“某一流氓国家”,将航空母舰公然开进别国的海城。
美国可以打到巴拿马,捉拿巴拿马的总统像捉拿美国的罪犯一样;美国说炸南斯拉夫就炸南斯拉夫;美国的导弹想打阿富汗和苏丹,导弹就飞过去了;美国可以制裁古巴几十年。
美国国家统一可以使用武力解决,而别的国家捍卫国土完整,国家统一的努力却成为美国口中破坏和平、带来战争危机的“罪魁祸首”。
美国是全球“第一霸权”国家,强迫小国就范是美国的拿手好戏,也是世界人民有目共睹的。
不仅如此,只要美国认为不好的东西,或是还没有完全证实是有价值的产品,美国国内禁止使用,却将它们推销给其他国家。
美国曾经生产一种孕妇服用的药品,未经证实是否对胎儿有副作用,美国国内尚未有产品上市,已经有大批产品倾销到东南亚地区,致使东南亚很多新生女婴体内的男性荷尔蒙增多。
八十年代,美国禁止中国的香烟进口美国,理由是香烟会致癌,而美国的香烟却冠冕堂皇地登陆中国市场。甚至连美国的香烟都有尼古丁成份不同的两种版本,一种是给国内消费者,一种是出口到国外的。
做法及原因
具体做法是:对那些以此为规制对象的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可采取比规制后者之立法的有关审查更为严格的标准。
其理由是,对于那些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为对象的立法,如果法官以自身的社会哲学去对抗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中的多数派的抉择,就可能有悖于民主主义的精神。
但立法上的抉择终究必须保证将来的多数派可以通过和平和民主的途径加以改变的可能性,而对以规制精神自由为对象的立法采取对比其它立法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正是为了维护和实现这一目的,否则就堵塞了公共选择或社会选择的正当途径,破坏了它们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和前提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美国例外”是有害的文明优越论——双重标准必将失败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评论:美国的双重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双重理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