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国际法》 邵沙平 人大出版社 中英对照还有“美国法精要”系列,中英版本都有 美国教授出的 翻成中文版本经典原著的中文版也是不错的,比如奥本海的《国际法》,格老秀斯的书,还有德国一位法学家的《国际私法》这些都是我看过觉得比较好的。国际法的权威中译本资料国内还比较少,你可以上当当卓越自己挑选。尽量看英文原版吧,国内翻译的也不一定准确,国外学的时候用英语能理解的,放心吧!实在不行上网查一下就行!
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发展的影响论文
摘 要 国际法学的思想和理论从萌芽到全面发展成熟,无不和自然法的理论学说休戚相关,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神学自然法,到16、17世纪的近代自然法,以及晚近的价值取向主义自然法学等,都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而尤其是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更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关键词 自然法 国际法学 上古时代
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通常认为是以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然而国际法学最早的理论渊源则来可追溯至上古时代的自然法学说,应当说,国际法从孕育、诞生、发展到日益成熟,无不伴随着自然法学的变化和发展,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以至于“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
特别是近代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一、上古时代的自然法与国际法思想萌芽
上古时代,人类社会即已经出现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却很难说已经产生了国际法学理论或相关的国际法著作。
事实上,有关国际法的学说和理论直至欧洲中世纪中后期才开始真正出现,且更多是出现在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或著作中。
然而,从古希腊时代产生的自然法思想,却成为后世众多学者论述国际法学理论的起点和重要支撑。
(一)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和世界国家理论
在西方世界,自然法的观念和理论起源于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派(the Stoic school)。
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的概念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
所谓自然,就是“支配性原则”(ruling principle)。
这种支配性原则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
芝诺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质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
在斯多葛派看来,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
它出自两个渊源:一是上帝的神旨统治着世界这一事实,二是人类所具有的理性的和社会的本性,而这种本性使得他们与上帝相近似。
这种自然法可以说是一种世界国家的'体制;它在各地相同,且以一种不变的方式拘束着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民族。
这一哲学理论对国际法学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它在自然理性基础上提出只有一种共通的公民资格和一种共通的法律的世界国家的观念;第二,它为存在一种对世界上一切国家和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提供了理论支撑,而国际法正是这样一种法律。
(二)西塞罗的法律观
西塞罗是斯多葛哲学的继承者和传播者,事实上,公元前1世纪初期人们所知道的有关这种哲学的一切方面,几乎都只能得知于西塞罗的论著。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在西塞罗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系统化,并在西塞罗的理论中被投射到罗马的现实社会制度当中。
西塞罗还在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合自然法”国家的理论。
他认为,除非国家是一个为了伦理目的的共同体,除非国家是被道德的纽带联系起来的,否则就像奥古斯丁在后来所说的那样,国家只是一个“大规模的江洋大盗”而已。
当然,一个国家可以实行暴政,并可以用野蛮的暴力统治其臣民,但是只要这个国家这样做了,它便失去了国家的真正特征。
这一理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人格、国家责任和近代国际法原则的理论滥觞。
(三)古罗马的“万民法”
此外,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出现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但是罗马法学家还没有国际法的概念。
例如,伟大的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和乌尔比尔都没有直接谈论国际法,他们都倾向于自然法的说法,盖尤斯就曾以“自然理智”为“万民法”的渊源。
尽管上古时代的自然法理论客观上为世界国家、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律制度的提出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上述理论至多只是后世国际法学理论的滥觞,并没有在当时直接促进国际法学的产生,同时,这一自然法理论也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其根源是建立在神创造世界和人类的宗教理论基础上的。
二、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理论
16世纪开始,随着欧洲宗教改革和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斗争,以及文艺复兴的兴起,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开始兴起,并于17、18世纪盛行于欧洲大陆。
这种新的自然法哲学被称为古典时代自然法,其典型特征表现在神学开始和法学相分离,代表人物如格老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真提利斯等。
他们都为国际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自然法理论基础,而其中尤以格老秀斯的贡献最为突出。
(一)格老秀斯之前的国际法学家
尽管格老秀斯被公认为近代“国际法之父”,但在其之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在著作中专门论述国际法的相关问题,并对格老秀斯产生了重要影响,最终促成了近代国际法学理论的建立。
维多利亚(Francisco Victoria,1480-1546)是西班牙多明教会的修道士,在萨拉曼卡大学担任神学教授。
他继承了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在“万民法”之外创造了“民族间法”的概念。
这一术语接近于国际法的意义,成为国际法这个概念的原始。
他把“万民法”界说为“自然理智在所有民族之间的确立”,从而成为“民族间法”。
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是格老秀斯的先驱中最为重要的一人,他在自然法和国际法学方面的研究和著作影响较大。
真提利斯在推动国际法学脱离神学的束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他提出教皇不应有任何仲裁的权力,并将万民法看作为普通的法律,使非基督教社会和野蛮社会都包括在万民法的管辖范围内。
通过扩大自然法和万民法的范畴,真提利斯推动了国际法学理论的世俗化,并扩大了国际法的视界。
(二)格老秀斯的自然法体系和国际法学说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被称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同时也是古典时代自然法的重要代表人物。
格老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这一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理性自然法,开始从理论根源将自然法从宗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
在这一新的自然法理论基础上,格老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体系,也正是以《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国际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第一次建立起来。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阐述了他的自然法观点和国际法学理论。
在他看来,国际法首先来自自然法,其次是来自作为自然法的补充的万民法。
格老秀斯将国际法分为“万国法”,即习惯国际法或意志国际法和自然国际法,即关于国际关系的自然法。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相比,前者更为重要。
因为,他研究国际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发现永恒的、不变的和不须各国特别同意的国际法规则,这就要求他必须以自然法为出发点,从而也就更加重视自然国际法。
在格老秀斯新的努力下,自然法理论在17、18世纪对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
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中所说:“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特别是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三)格老秀斯之后的自然法学国际法理论
1.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学派”国际法理论:
在近代国际法学史上,萨缪尔・普芬道夫被称为“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派”又被称为“国际法否认派”,是指那些否认由习惯或条约产生的任何实在国际法而主张全部国际法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的学者。
普芬道夫以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将自然法分为个人的自然法和国家的自然法,并提出国家的自然法即是国际法,且在自然国际法之外,没有任何具有真正法律效力的意志国际法存在。
因此与之相应,在国际社会,自然国际法要求所有的国家在自我保护的同时,应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而只有符合以上原则的国际法,才是真正符合自然国际法。
普芬道夫指出,对于主权者而言,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
2.“格老秀斯派”的国际法理论:
与格老秀斯的观点相类似,格老秀斯派的国际法学者将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
但是与格老秀斯不同,他们更倾向于采取一种折中的观点,即认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其典型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沃尔夫。
沃尔夫是德国哲学家,同时是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他的理论以自然法为出发点,同时又注重实在法。
同普芬道夫的理论相似,他主张有自然状态,且这种自然状态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国际法;在自然状态中,国家有自保和自全的权利。
但是,沃尔夫又提出,这种权利是不完全的权利,只有通过条约,才能成为完全的权利。
此外,沃尔夫还提出了“世界国家”的概念,这个“世界国家”产生各国合作所依据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意志法”,与之相对应的是从自然状态所直接产生的“必要法”。
三、19世纪以来自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新发展
19世纪初期,随着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对自然法学说取得绝对优势,自然法学派国际法理论逐渐处于下风。
实在法主义否认国家意志以外任何国际法渊源的有效性,甚至否认纯粹的实在国际法以外任何国际法具有科学的性质。
然而,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法学为了符合法哲学的发展趋势和约定国际法和仲裁实践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严格遵守实在法见解的态度。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经历了纳粹时期的巨大社会变动后,以拉德布鲁赫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开始反思实证主义法学的弊端,并开始逐渐倾向于自然法主义。
随着自然法以一种新的形式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的兴起,自然法学的国际法学开始取代严格的实在法主义国际法学理论。
在实践中,现在一般都一致认为,在没有以各国实践为根据的法律规则的情形下,国际法可以由于援用正义的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得到适当的补充和丰富,而这种援用甚至成为了国际法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判中的经常现象。
正如奥本海所说:近代涵义的自然法规则“虽然不能在国内法院中加以强制执行,却具有一种超越任何一个主权国际法的实在法的持久效力”。
因此我们说,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更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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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本海《奥本海国际法》 本书著者奥本海(1858~1919)是近代著名国际法学者。第九版修订者詹宁斯曾是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国际法院院长;瓦茨曾是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法律顾问。原著1905~1906年出第一版后,即确立其作为国际法经典著作的地位,其后经过八次修订,历来是最为流行的一种国际法教,广泛流通。在第八次修订的三十七年后,第一卷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出版,此举深受国际法学界的欢迎。新版考虑到国际法的发展,扩大了范围和内容,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等的新的补充;还涉及到外层空间、恐怖主义、环境保护、南极、人权等问题。新版第一卷内容比第八版增加了一倍以上,分为两册五个部分。新版维持原来的水平和声誉,是进行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主要参考著作,对实际工作者也大有裨益。 伊恩 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 全书阐述清晰、分析严密,参考资料详尽,覆盖面综合全面,案例典型而丰富,展示了布朗利教授对平时国际法主要问题的实事求是研究精神与实证分析技能,体现了他结合复杂国际法案件自如运用实证分析法学理论 与方法剖析各种含混费解的国际法规范高超水平,揭示了国际法运作的现实情况和国际法在国际生活中的地位,补称为系统全面阐述平时国际法的一部杰作、权威的国际法专著和颇具世界影响的国际法教科书。本书比较全面地展示了布朗利教授对平时国际法主要问题的实事求是的研究精神与实证分析技能,体现了他结合复杂国际法案件自如运用实证分析法学理论与方法,剖析各种含混费解的国际法规范的高超水平,比较深刻地揭示了国际法运作的现实情况,以及国际法在国际生活中的独特地位,从而有助于人们认识实证法学在国际法研究方面的潜力和无可替代的作用。斯塔克的国际法教材也不错的 引自华东政法学院: 《国际公法》参考书目 一、中文类:1、 曹建明等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 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3、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4、 张乃根主编:《当代国际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5、 邵沙平等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6、 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专论》,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7、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法学出版社1990年版。8、 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学出版社1989年版。9、 魏敏:《国际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10、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1、 陈体强:《国际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12、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3、 程晓霞主编:《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14、 詹宁斯、瓦茨(英)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15、 格老秀斯(荷兰):《战争与和平法》。16、 高树异主编:《国际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7、 富学哲:《国际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18、 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第2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19、 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20、 王铁崖、李浩培、陈伟强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2—1996年版。21、 赵建文:《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22、 刘海山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23、 赵理海:《当代国际法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24、 周洪钧主编:《国际法论》,同济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25、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6、 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27、 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28、 联合国新闻部:《联合国手册》,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8年版。29、 丘宏达(台)主编:《平时国际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74年版。30、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31、 王浩:《中国外交事例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89年版。32、 黄凤:《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33、 陈治世:《条约法公约析论》,台湾学生书局1992年版。34、 亨金:《国际法:案例和资料》,西方出版公司1980年版。35、 B.森(印度):《外交人员国际法与实践指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36、 丘日庆主编:《领事法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37、 尼日尔松:《外交学》,世界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38、 程道德主编:《近代中国外交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93年版。39、 马呈元:《国家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0、 陈治中编:《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1、 慕亚平、周建海、吴慧:《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2、 柳炳华(韩)著,马呈元等译:《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3、 苏义雄(台):《国际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44、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45、 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6、 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47、 黄惠康,《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48、 曾令良:《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9、 万鄂湘:《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50、 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1、 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52、 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年版。53、 江国青:《演变中的国际法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54、 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55、 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6、 朱奇武:《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 李浩培:《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58、 阿,菲德罗斯(奥)著,李浩培译:《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59、 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60、 张潇剑:《国际强行法论》,北大出版社1995年版。61、 亚历山大·基斯(法)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62、 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63、 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64、 赵建文主编:《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65、 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66、 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7、 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1998年版。68、 刘楠来:《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69、 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70、 吴慧:《国际海洋法庭研究》,海洋出版社2002年版。71、 陈治世:《国际法院》,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72、 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73、 斯塔克(英)著,赵维田译:《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74、 万鄂湘、石磊、杨成铭、邓洪武:《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5、 吴嘉生:《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之研析》,台湾五南出版社1998年版。76、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77、 黄进、肖永平主编:《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法的发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78、 周洪钧、丁成耀、司平平编:《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79、 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80、 谢启美:《中国与联合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81、 鹿守本主编:《海洋法律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82、 赵理海:《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83、 凌岩等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84、 徐振翼:《航空法知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85、 赵维田:《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86、 [荷]雷伊南著,谭世球译:《外层空间法的利用与国际法》,上海翻译出版社1985年版。87、 万鄂湘:《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88、 盛愉、魏家驹:《国际法新领域简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89、 夏友富:《国际环保法与中国对外开放》,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90、 韩健、陈立虎:《国际环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91、 马骧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92、 江伟钰、江伟铿:《国际环境保护法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93、 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94、 董云虎编:《人权基本文献要览》,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95、 夏尔·卢梭(法):《武装冲突法》,中译本1987年版。96、 李龙、万鄂湘:《人权理论与国际人权》,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97、 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98、 赵永琛:《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99、 刘亚平:《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00、 林欣:《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二、外文类:1、I.A.Shearer, Starke: International Law, Butterworth and Co., 1994.2、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3、O.Connel: International Law, Clarendon Press, 1970.4、D.M.Johnston: The Structure and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83.5、Lauterpacht H.: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5.6、G.Tunkin: Politics, Law and Force in the Interstate System, 219 Recueil Des Cours, 1989.7、Thoma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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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随便说几位吧。 陈胜(陈胜吴广起义者之一), 陈独秀,陈毅,陈赓,陈港生(成龙原名),陈景润(数学家)陈佩斯,陈道明,陈坤,陈志朋(小虎队成员之一) 就想这么多了。 希望你能满意啊,费脑子咯!
陈姓是中国众多姓氏中,按人口计算居全国第五大的姓。根据户籍管理部门的“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NCIIS),陈姓为现代中国第五大姓。 根据1977年中国史学家李栋明,在《东方杂志》发表的一篇有关「姓」的论文上指出,陈姓是全球华人十大姓之一。陈姓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香港、澳门及台湾都是第一大姓氏,在《百家姓》中排第10位。(那个、我也姓陈) 近当代陈姓名人:有近代民主革命家陈其美、陈天华、陈少白、陈作新,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陈独秀,经济学家陈岱孙、陈翰笙,文学家诗歌王子陈昂,诗人陈三立、陈忠远(即阿袁),学者陈望道,国学大师陈寅恪,著名堪舆家(陈贤金)贤金大师、教育家陈宝泉、陈鹤琴,法学家陈守一、陈瑾昆,国际法学家陈体强,人口学家陈长蘅,军事家陈毅、陈赓、陈光、陈士榘、陈再道、陈锡联、陈全钧、陈奇涵、陈明仁、陈康,政治家陈云、陈郁、陈少敏、陈正人、陈永贵、陈伯达、陈慕华,政治人物陈希同,陈水扁,革命家陈延年、陈乔年、陈潭秋,红军将领陈昌浩、陈寿昌、陈浅伦,抗联将领陈翰章,爱国将领陈安宝,爱国民主人士陈叔通、陈此生、陈其尤、、陈绍宽、陈铭枢,书画家陈沫吾,篆刻家陈飚风,油画家陈若文,爱国华侨陈嘉庚,国民党官员陈果夫、陈立夫、陈友仁、陈布雷、陈仪,国民党将领陈炯明、陈济棠、陈诚、陈大庆,北洋军阀将领陈宦,汉奸陈公博、陈群,数学家陈建功、陈景润、陈省身,地理学家陈述彭,大地测量专家陈永龄,古生物学家陈旭,生物学家陈桢,动物学家陈义,昆虫学家陈世骧,农学家陈凤桐、陈友康,土壤学家陈恩凤,林学家陈嵘,植物学家陈焕镛,苔藓植物学家陈邦杰,遗传学家陈桢,药理学家陈克恢,医学史家陈邦贤,医学家陈无咎、陈中伟,针灸学家陈少宗,微生物学家陈文贵,寄生虫学家陈心陶,心理学家陈立、陈大齐、陈元晖,电子学家陈芳允,电子学教育家陈章,冶金学家陈箎,造纸专家陈彭年,陶瓷学家陈万里,纺织专家陈维稷,服装教育家陈东生,建筑师陈植,实业家陈六使,银行家陈光甫,社会学家陈达、陈绍馨、陈序经,史学家陈垣、陈其泰,鲁迅学家陈忠远,香港歌手陈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