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本身涉及价值判断,其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变化。国际上一些国家采用列举法的形式建立科研诚信行为“黑名单”,如澳大利亚列举了学术不端的17种行为,丹麦列举了9种行为,以此对学术不端行为加以规范。从科研人员的角度出发,学术不端狭义上主要指伪造、篡改、剽窃数据或成果;广义上则包含一切“不被认同的研究行为”,如选择性地隐瞒部分研究结论或经费报告中存在疏忽等,都被纳入科研失信范畴。在这方面,《意见》主要指向科研成果及其形成过程造假,论文投递与评审造假,署名和资助造假以及取项目、经费、奖励和荣誉等情形。建议进一步细化科研诚信失范行为的种类与表现,形成符合我国学术生态特征的科研诚信行为“黑名单”,从源头上提升科研人员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知力、识别力和防范力。 专业意识 健全科研诚信责任体系,形成专业化梯次性治理格局。科学研究具有高度智力化,过程不可观察,知识成果非排他性和传播性的特点;而且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路径、评判标准和成果形态差别很大。因此,科研诚信建设不能忽视专业化管理的重要性。 研究表明,发达国家科研诚信治理体系呈现“正金字塔型”,科研学术诚信的根基是科研人员所属专业学会、协会等的自律;科研人员一旦失信,将面临同行的排斥和遗弃,以此来强化主体责任。中间层次是科研人员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和教育机构的章程以及实施科研活动日常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重点是强化组织的内部约束、行为规范和风险控制。最高层次是政府公共政策、行政干预和法律制裁,目的是查处和严惩科研失范行为。相比之下,我国科研诚信治理体系中的自律氛围还比较薄弱,主体责任相对缺失,组织内部约束效果有限,对政府自上而下管理的依赖性较强,一定程度上呈现“倒金字塔型”结构。因此,急需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形成多层次、专业化、梯次性的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