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遗产申报条件自然遗产是指有突出价值的自然生物学和地质学形态,濒危动植物种栖生地,以及具有科学、美学和保护价值的地区。自然遗产的三种类别:1、从审美或科学角度,具有突出和代表性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此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2、从科学或保护的角度,具有突出和代表性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濒危动物和植物生态区。3、从科学、保护及自然美的角度,具有突出和代表性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申报《世界遗产名录》自然遗产项目的条件: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范例。2、构成代表地球正在演化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3、独特、稀有或奇异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的自然地带。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栖息地。二.文化遗产申报条件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美学、考古学、科学、民族学或人类学价值的纪念地、建筑群和遗址。文化遗产的三种类别: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绘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的铭文、洞窟或联合体。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体或相连接的建筑群。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共同杰作及考古遗址等。申报《世界遗产名录》文化遗产项目的条件: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创造性的天才杰作。2、能在一定时期或某一文化区域,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3、能为一种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或特殊的见证。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数个)重要阶段。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6、与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意义的事件、现行传统、思想、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际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