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不仅是学识广博的思想家,而且还是一个才华横溢的散文大家。罗马帝国时代的拉丁散文和拉丁诗是古罗马作家留下的宝贵的文学遗产。当时,拉丁散文的最伟大作家就是西塞罗。他的作品具备罗马文学的所有优点,是罗马散文的典范。甚至他的政敌、散文造诣也很高的凯撒,对他的文章风格也佩服之至。本书所选择的数篇内容,明畅华丽、晶莹澄澈,犹如西方文学宝库中的明珠。全书由商务印书局资深编辑徐奕春翻译。作者简介: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t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43年)是古罗马最有才华的政治家之一,他不仅当过执政官、元老院元老、总督,积极从事政治活动,而且也是当时最伟大的演说家、哲学家和散文家。他的名字不仅与古罗马连在一起,而且与西方人文主义的历史连在一起。他在修辞学、法律、哲学、政治学和文学诸方面都有极大的成就。由于他的贡献,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们几乎只是通过他才了解古希腊丰富的哲学和文化思想。他的政治思想对罗马法乃至后来西方的政治法律都有很大的影响。他把古罗马散文发展到了顶峰而成为古希腊罗马文化之父。他有博大精深的雄辩才华,他的演说铿锵有力,为后世树立了不朽的典范;他的论文通标明顺,善于运用辞藻,尤其是本书所选择的数篇内容,明畅华丽,晶莹澄澈,犹如西方文学宝库中的明珠。从本质上说,西塞罗是一位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是结合罗马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对希腊各派学说加以改造而成的。他在《论国家》和《论法律》两部著作中分别对国家学说和法律理论作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国家不是人为的产物,而是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其根源在于人天生就有一种社会性,需要国家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以“共和国”的观念取代希腊人的城邦观念,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是“共同拥有法律和各项权利,希冀分享共同利益的为数众多的人们的集合体”。西塞罗认为,国家政体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但这三种单一的政体很容易蜕变成暴君制、寡头制、暴民制。惟有将这三种政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取长补短,融合成一种混合的政体,才能制约、均衡和调和各方面的势力,保持社会的稳定。西塞罗认为罗马共和国就是这种理想的政体。在《论法律》中,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自然法,亦即正确的理性,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在他看来,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统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则是它的体现。所有的人在这种神圣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此外,西塞罗对法律的性质和罗马人的公平精神也有透辟的论述。他曾在一篇演讲词中说:“民法有什么特殊性质?法律的性质是不在外来影响之下改变,不在强力压迫之下屈服,不在金钱诱惑之下有腐化。”西塞罗的上述思想对罗马法乃至后来的西方政治和法律都有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