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论文要求
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论文要求,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审计业务成果和发表的论文须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论文要求。
江苏高级会计评审申报论文要求如下:
熟悉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至少1部不少于20万字,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5万字)。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及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1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字)。
(四)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五)主持编写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1篇以上。
(六)长期(取得会计师职称10年以上)在乡镇(街道)非企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2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字)。
一、申报人员范围与条件
(一)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二)本次评审申报人员应是参加2019至202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
(三)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五)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六)外省人员参加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须提供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须经具有高级职称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评审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
二、转评高级审计师
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满3年,目前在审计或审计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有审计工作业绩和成果的人员,可以申请转评高级审计师。
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流程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组建不少于5人的由管理人员与专家组成的专家推荐组,负责推荐审计系列职称参评人员。
专家推荐组中具有高级审计师或审计相关专业高级资格的专家不得少于1/2。专家推荐组同意推荐人数超过2/3,方可推荐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计划在其他时间统一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请统筹考虑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审计职称评审推荐人员。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中级资格证明、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所述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的真实和准确性进行确认。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将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认为可以申报的,在申报材料中写明公示时间和公示结果。
(四)除审计署直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提交主管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中管金融企业或中央企业,下同)的组织人事部门,由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委托评审函。
(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申报材料经工作人员预审后,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是否进入评审或补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