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
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扩展资料:
此项目较投资移民(EB-5)而言,有如下优势:
1、启动资金少,且资金来源审核不严;
2、资金安全性好,可控,安心;
3、子公司运营满一年可递交正式绿卡申请,无需临时绿卡过渡。
4、每年40000个名额,无排期,申请速度快;
5、无需劳工证申请,可直接办理移民,缩短申请时间;
6、申请人对美国公司运营可控性强,可减少投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EB-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