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男,1964年生于安徽巢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先后从事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课程的教学,主要作品有《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等教材、专著类7部,《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一个个案解析》《永不松懈》《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等论文类70余篇。2012年4月,其在微博上爆料称高龄奶牛靠激素产奶,引起网友普遍关注。
《公益行政诉讼研究》,主持人,2005至2007年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研究》,子课题《行政确认与行政程序研究》负责人,2001至200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批重大委托研究项目《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子课题《行政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及行政法调整》负责人,2005年至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现状调查和对策研究》,子课题《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律保障》负责人,2006年至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参与人,2006年至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执法问题研究》,参与人,2001至200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科技资源保护与共享立法研究》,参与人,2003年至2004年科技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作重点项目《上访问题的法律对策: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化研究》,参与人,2004年至2006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立法及研究》,参与人, 2005年至2007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政部门一站式服务研究》,参与人,2005年至2006年北京市民政局项目《北京市社会救助管理研究》,参与人,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北京市民政局项目 教材与专著类《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专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 月《利害的分配——我们身边的法律》(专著),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年6月《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2 月《行政法案例研习》(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6月《行政执法研究》(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行政诉讼法学》(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行政诉讼法学》(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论文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一个个案解析》,中国法学,2005第3期《司法的职业化与民主化》,法学研究,2005第4期《从专业课程设置析大学自治与政府管制》,行政法学研究,2005第2期《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论行政解决民事纠纷》,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高等学校的自律与他律——论学生受教育权、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哲学、法社会学论丛(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永不松懈》,法大评论,2004年第3卷《司法的阳学与学术的殿堂》,中国诉讼法制判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人民群众进法院》,法律适用,第3期《“小产权”值得大讨论》,法制日报,2007年7月4日《公产致害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张某诉民政局请求确认继母婚姻无效案》,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定性》,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如何对待教授们课堂上的错误言论》,法制日报,2005年5月《陪审制度的意义》,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主官截断,幕友辅助》,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抓大放小,重刑轻民》,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无讼是求,教化为先》,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法律程序的价值与弊端》,人民法院报,2004年5月《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我的检察官父亲》,检察日报,2004年12月《冥河彼岸的重托》,检察日报,2004年11月《军嫂请我做顾问》,检察日报,2004年10月《公共警告 必须谨慎发布》,检察日报,2004年9月《当野男人莅临家门》,检察日报,2004年9月《谁有权评定“中国名牌”》,新京报,2004年9月《县委书记该有什么名誉权》,检察日报,2004年8月《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情理法》,检察日报,2004年8月《民间自治万不可远离法治》,检察日报,2004年6月《鉴定结论有时就是一根鸡毛》,检察日报,2004年6月《“知假买假”不能双倍赔偿》,检察日报,2004年5月《深圳废止驾驶证年审值得推广》,新京报,2004年5月《历史学家需要敲碎每一片秦砖汉瓦吗?》,检察日报,2004年3月《从“枫桥经验”谈诉讼与调解的互动》,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政府没有判断合同效力的权力》,南方都市报,2003年11月《野蛮拆迁者的蛮劲从哪里来?》,检察日报,2003年11月《法官的看家宝刀——推定》,法制日报,2003年11月《校园不是特权者恣意的乐园》,法制日报,2003年10月《企业等级划分宜慎行》,法制日报,2003年10月《婚宴上座着居心叵测的人》,法制日报,2003年10月《法律专家意见书: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法制日报,2003年9月《政务应当公开在阳光下》,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9月《到了天堂,也要撤销你的结婚证?》,法制日报,2003年9月《最大的危险是激起公愤》,法制日报,2003年9月《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民间调解篇》,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8月《沙化的社会 失声的律师》,律师时代,2003年秋季《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南方周末,2003年6月《法官不能为自己的判决摇旗呐》,法制日报,2003年5月《从当前的新闻论争性看司法理》,检察日报,2003年5月《梁实秋是条狗吗———从当前的新闻讼争看司法理性》,检察日报,2003年5月《谁为“盲流”谋幸福》,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2月《法治建设三大重点》,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2月《法意与民情》,法治的阶梯,2003年《行民主宪政,开万世太平》,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法律下自由》,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程序正义与民间调解》,法制日报,2002年10月《意义的陷阱》,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人大应作司法改革的领头羊》,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9月《一代新规要渐磨》,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意义的陷阱》,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民事公诉需缓行》,法制日报,2002年8月《在何处为处利而斗争》,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法官教大家写作文》,法制日报,2002年6月《一刀切得干净吗》,法制日报,2002年5月《法律的雷池不容逾越》,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冥河对岸怨屈的月光》,法制日报,2002年4月《法官:带枷锁舞者》,法制日报,2002年4月《个案监督质疑》,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被唾沫淹没的法律》,法制日报,2002年1月
王希伟,1963年出生于北京。高级工艺美术师、中国玉雕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毕业于北京现代设计艺术学院。1981年到北京双龙玉器厂学艺。1984年,调入北京玉器厂继续研习玉雕技艺。之后在工作中又到北京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职工大学深造。2004年、2005年,被北京市总工会评为经济技术创新标兵。其擅长人物、山水以及大型作品的设计与制作,在小雕饰上也有不俗的表现力,主张创新,注重现代与传统的结合,注重作品的整体韵味,作品多次获奖并得到业内外人士的好评。在众多的作品中,大型翡翠《坐像观音》、《释迦牟尼》被专家认定为世纪之作。
玉雕大师王希伟作品——北京奥运徽宝
中国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雕大师李磊,男,1982年7月,河南镇平。1989年—1993年于镇平县石佛寺镇小学就读;1993年—1995年镇平县石佛寺中学就读;1995年—1998年镇平县工艺职专学习基础美术;1998年—2001年于天津《博雅艺术雕刻厂》工作;2001年—2004年镇平县工艺职工进修玉雕艺术设计专业;2004年—2006年于石佛寺玉器厂担任设计;2006年—2009年于北京紫气东来玉雕公司担任设计师;2009年至今在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创建《玉博园玉雕工作室》。创作风格:运用西方的美学理念,把擅长的圆雕、半圆雕、浮雕、线雕等传统技艺运用到现代的玉雕中,通过多年的实践和理论学习,逐渐掌握了玉雕工艺创作的设计规律。玉雕作为一种传统的艺术,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意蕴,是中华民族最具象征性的文化和艺术结晶,经过数千年的发展,玉雕技术逐渐繁荣成熟,尤其是现代工业技术为雕琢运用之后,更是技艺大革新。作为新时代的玉雕艺人,我们能做的就是继承传统与创新。自2009年在河南省石佛寺创办了“玉博园玉雕工作室”,后又自学了大量的美术理论和借鉴各类艺术方法,为全方面系统的设计更进一步。2011年作品《龙凤壁》、《九五之尊》获第七届陆子冈杯玉雕精品展优秀奖和银奖;2012作品《九龙玉玺》、《瑞兽》获南阳市首届“玉大师杯”工艺美术精品展银奖
常世琪 ,1945年生于湖北省郧西县。常世琪,辽宁人,第三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玉石微雕大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全国先进工作者,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理事、书画专业委员会理事,第五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委、高级工艺美术师,是当今中国第一位被国家授予大师称号的微雕艺术专家,又是第一位微雕玉雕双艺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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