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违公正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给予公正判决。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 法庭 辩论 词,希望能帮到你!
辩护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被告人作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时的发言稿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_法庭辩论词的如何写默认。
格式,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由序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构成。
1、序言。包括五项内容。
(1)标题。写明 某某(姓名)某某一案的辩护词
(2)呼语。顶格写 审判长、陪审员 或 审判长、审判员 表明向法庭人员陈述。
(3)写明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和责任。一般写 受谁委托担任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辩护
(4)简要说明辩护人在开庭前做的主要工作。阅卷、会见被告人、庭审调查的情况。
(5)表明对本案的基本观点。主要是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从轻处罚的观点。
2、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应当写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无罪辩。说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2)罪名辩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_法庭辩论词的如何写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_法庭辩论词的如何写。将指控的重罪说成轻罪。
(3)罪轻、情节辩。自首、立功、防卫过当、未成年人、从犯等等。
(5)事实辩。从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得出与公诉指控不同的事实,当然包括事实的情节。
(6)法律适用辩。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此外,可就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追诉时效的问题提出辩论观点。当然每个案件都有个性,应针对案件的特点,如果案件事实有问题,则主要从证据和事实方面入手,不宜面面俱到。
3、结论。有称结束语。是 总结 。首先对辩护理由做一概括小结,然后提出结论。最后使用适当的语言,表明辩护结束。
1、立论要事实就是。辩护词的说服对象是法庭人员,不是给被告人或旁听人员听的。要处理好关系,避免被告人高兴而法庭人员反感。
2、正确分析案情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_法庭辩论词的如何写默认。
3、抓住要点,切中要害,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把重要的部分说到,说透,说清,说全。次要部分,说到即可。
4、语言要简洁、精炼、平实。可以适当使用感情词汇,但不可使用挖苦、讽刺的语言,更不能对对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侯建云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李瑶、马晓明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其与上诉人甘肃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戴明生、原审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活动。在庭审过程中,法庭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了如下两个焦点:1、是 买卖合同 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及借条的效力;2、原审判决程序是否有误。
在为便于法庭客观、公正处理本案,本代理人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法庭总结的本案焦点,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围绕法庭辩论的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涉案为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且该借条真实、合法、有效的,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并得到原审判决的认定,恳请贵院继续予以认定。
2008年4月12日,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答辩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永宁县社会保障性住宅工程。随后,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了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并任命戴明生为第二分公司的经理,负责永宁县社会保障性住宅工程的具体的建设事宜。戴明生在负责该工程的前后过程中,因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便通过孔双福向原告借款40万元、通过李进向原告借款40万元,共计80万元;随后,被上诉人戴明生在原告处提走价值120万元的钢材。2008年5月28日,戴明生和被上诉人侯建云在结算的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并给被上诉人侯建云出具了一份200万元的借条,由孔双福、李进各担保40万元,被上诉人侯建云将以前的两张各40万元的借条、120万元钢材款的欠条还给被上诉人戴明生。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戴明生亲自承认借条是其所写,“戴明生”名字是其本人所签,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对借条上的“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公章也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200万元借条是有渊源的,是由借条、欠款组成的,因此,涉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借条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露,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并得到了原审判决的认定,恳请贵院继续予以认定。
二、关于对上诉人要求追加担保人并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问题的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是否追加起诉两位保证人是法律赋予被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并无此项权利。被上诉人不起诉两位担保人,这完全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人向保证人和被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的规定,据此被上诉人提出的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的主张毫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同时,被上诉人侯建云现在不起诉两位担保人,不等于以后不起诉保证人,若被上诉人侯建云的债权无法实现时,会依法起诉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上诉人要求追加担保人参加诉讼无法律依据,且据此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并作为上诉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恳请法庭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甘肃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也与客观事实不符,且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同时,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判决结果公正,请法庭维持原审判决。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上诉人王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以“原、被告出具此借据时,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发生现金往来,只是对双方以前同居期间被告所借原告现金出具的借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具体借款数额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为由,断然否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一说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原告无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据此,综合全案案情,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
2、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庭审笔录中清楚的记录着“对该份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债权人债务人本庭予以确认。”而一审法院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情况下,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前后自相矛盾,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又只认
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而一审法院的此判决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3、纵观一审庭审笔录的记录,被告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中均未提出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而一审法院依据一审庭审笔录记录的法庭调解时的内容认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开庭审理是为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一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作为定案依据,明显违背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违公正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给予公正判决。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田英治
吴利群
二0XX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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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而法庭辩论又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刑事律师辩论水平的高低不仅关乎庭审的场面,更是关乎案件结果。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刑事律师法庭辩论的基本要领,欢迎借鉴参考。
一、法庭辩论包括哪些内容
刑诉法规定的庭审程序包括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狭义概念的法庭辩论仅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但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被告人、证人的讯问、发问,其中包含着辩论的成分,举证质证时也存在适度的辩论,庭审结束后控辩双方仍然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就未阐明事项进行辩论,因此,“法庭辩论”应当取广义概念,外延向“法庭辩论”的前、后延伸,唯此,才能全面理解法庭辩论并体系化的进行法庭论辩。
概言之,法庭辩论(广义)应当包括“‘法庭辩论(狭义)’前的辩论”、“‘法庭辩论’中的辩论”和“‘法庭辩论’后的辩论”三部分。
二、法庭辩论的基本技巧
(一)辩论前的辩论
在法庭辩论环节之前是否存在辩论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庭调查的整个环节都存在法庭辩论。在具体谈辩论前的辩论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消除三个误区。
1.庭审关键在法庭辩论
由于我国的法庭审理制度发生过几次变革,最早的时候是“起诉状一本主义”,辩护人看不到全案材料,后来演变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辩护人在庭前也看不到全部材料,现在又改变为“全卷移送主义”,控、辩、审三方信息上完全对称。不同的诉讼模式导致辩护人在庭前对案情熟悉程度不同,早期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导致辩护人在法庭上无法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充分的质疑,只能把工作重心放在法庭辩论上,形成了“重辩论轻调查”的固有观念。在“全卷移送主义”的模式下,由于司法人员容易形成预断,所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辩显得格外重要,仅靠法庭辩论阶段通过雄辩口才力挽狂澜往往是徒劳的。
2.法庭发问不存在辩论
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在法庭讯问、发问阶段,虽然控辩双方不会互相进行论辩,但是通过被告人的口,控辩双方对事实的分歧可以充分展示,在某种意义上看,这也是一种辩论。
再者,法庭讯问、发问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对方的不当发问方式可以提出异议,被提出异议一方可以答辩,这就是典型的辩论了。
3.法庭质证不允许辩论
刑辩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常被法官打断并示明:辩论意见请在法庭辩论时再发表。以至于很多律师同行认为法庭举证、质证阶段不能进行辩论。这显然是最大的误会。《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可见,举证质证阶段进行法庭辩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十分必要。
关于“辩论前的辩论”。辩护人应当围绕“揭露矛盾”这一中心展开。具体的技巧包括“移的就矢”、“以规为矛”、“出口成剑”和“辩亦有度”等。具体来说,“移的就矢”是指迅速把战场限缩在争议领域,不进行过多铺垫;“以规为矛”是指辩论时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反驳对方的观点;“出口成剑”指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不可恋战,要言简意赅直奔主题;“辩亦有度”则是指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要选准对象,一般不可与审判人员辩论且注意把握辩论火候,适可而止。
(二)辩论中的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毫无疑问是广义的法庭辩论的重中之重,是刑辩律师工作成果和综合实力的集中展现,是法庭审理的“高潮”。如何在这一场重头戏中演的出彩,关键是要掌握辩论的基本要领。
1.优秀辩论的要素
(1)观点准确
辩论三要素是“论点”、“论据”和“论证”,核心是“论点”。观点正确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前提,如果辩护观点缺乏事实基础和法理依据,再高超的技巧也是花拳绣腿,在真刀真枪的比拼中也不可能占得上风。
(2)声音清亮
法庭辩论的形式是靠语言说服他人,表达技巧尤为重要,吐字不清、发音不准者,很难抓住听众的耳朵。声音清晰透亮,每个字都能清楚的传到听众耳中,这才是优秀的表达。
(3)逻辑清晰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从法律本质的角度剖析。如果从法律观点的表达上看,法庭辩论的关键就是逻辑,缺乏好的论证逻辑,必然导致形散而神更散。没有哪个人会在一场冗长的、毫无头绪的辩论中保持专注。
(4)互动充分
法庭辩论不是一个人的“秀”,在法庭的每一个人都是参与者。法庭辩论高手能够把信息传递给在场的每一个人并与其进行信息交流。
(5)情感充沛
法律人要提倡理性,但要反对冷漠。一个优秀的表达意见者,必然是一个感情充沛的人,他所诉说的文字是有温度的。
(6)立意高远
格局决定格调,格调决定格式。如果说意见结构是格式,那么表达方式就是格调,而让所有法庭参与者都竖大拇指的优秀辩论则取决于辩论者的格局。辩论者绝不是站在个人利益的角度来和对方争一城一池的得失,而是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高度上进行一场殊途同归的非零和抗辩。
(7)对抗适度
如果紫金之巅是西门吹雪和一街头泼皮对决,不可能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纪之战。法庭辩论如果没有对手的“刺激”,只能是一场平淡无奇的交流,适度的对抗是优秀法庭辩论的必要条件,否则法庭辩论就会沦落为一场演讲比赛。
2.首轮辩论要点
(1)熟悉案情
法庭辩论的两个焦点是事实和法律,不论是事实争议还是法律争议都离不开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因此,任何法庭辩论技巧都得建构在案情之上,脱离案情的辩论就是无源之水。
(2)书面准备
兵法有云,不打无把握之仗,法庭攻防亦然。律师在出席法庭前必须准备好书面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经验再丰富,诉讼技巧再高超的辩护人也不可能靠庭审的几个小时把所有的辩点整理完善。
(3)脱稿表达
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发现了我观点的“矛盾”,既然上面说要“书面准备”,这里为什么又说要“脱稿表达”呢?其实,二者并不矛盾,“书面准备”是“脱稿表达”的基础,有“稿”才能“脱”嘛。“脱稿表达”是“书面准备”的口语化过程。法庭上的辩论不是一个单项输出的过程,而是“输出-反馈-回应”的过程,辩论者一方面要表达自己的观点,一方面要留意听众对自己观点的反馈并在继续表达时予以回应,所以必须要脱稿表达,否则无法捕捉到听众的反馈信息,也无法把听众的关注点吸引过来。
(4)归纳分层
法庭辩论要有逻辑和层次,每一个逻辑环节和层次的变换都需要过渡性连接语进行衔接,使得每一个观点都清晰无比。发表辩论观点就像是做一幅山水画,错落有致又浑然一体。
(5)洞悉环境
辩护人最痛苦的是,意见才刚开始发表,法官已经到吃饭的时间了。在法庭辩论中要时刻关注司法人员的关切,尤其是审判人员的情绪变化,与其让审判人员郁闷的不得不听三十分钟,不如让他们愉悦的听三分钟。因为三十分钟没听进去三个字,三分钟则可以听明白主要观点。曾经有一个毒品犯罪案件,审判长要求我8分钟发表完辩护意见,我把12页的意见浓缩成一个发言提纲,7分60秒顺利结束,审判长庭后表示他听的很清楚。如果我一定要讲16分钟,审判长也不一定会打断,但是后面的8分钟能听进去多少就难说喽。
(6)适时互动
有律师朋友问我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时审判长与审判员说话不听怎么办?公诉人在对面莫名的微笑怎么办?旁听群众在庭下哄闹怎么办?我的回答很简单:直接和他们交流。比如“刚才审判长在讯问时也问到该问题”、“公诉人在听辩护人发言时哑然失笑,想必是对辩护人的观点有所思考,请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予以回应”、“旁听群众的心情辩护人理解,但案件的事实不容更改”等等,这样的互动必然会把法庭的中心重新集结到辩护人身上。
(7)结论明确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辩护人发表辩论观点时必须要把结论说清楚,不能只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模糊性结论,而是要提出“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明确的要求。
3.第二轮辩论要点
(1)补充遗漏
脱稿表达如果遗忘了辩护观点怎么办?第二轮辩论时有机会补救,可以在此阶段把遗漏的观点补充上去。
(2)针锋相对
经过第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详细阐述,第二轮辩论切忌泛泛而谈,一定要针锋相对,紧紧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3)言简意赅
刑事司法的基本思维逻辑是“复杂问题简单化”,这就需要刑事法律人有“直击本质”的能力。法庭辩论不比谁说的时间长,而是比谁找的问题准,谁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表达清楚自己的立场。
(4)重申重点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在法庭辩论时是不提倡的。但是,重要的事情说两遍还是有必要的。尤其是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如果审判长询问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此时不宜回答“没有”。而是应该重申一下己方观点,要求法庭予以充分重视。
(三)辩论后的辩论
庭审结束后,还有没有辩论空间呢?说没有,对,说有,也对。如果只有单方向法庭发表意见,则不存在法庭辩论,如果双方都继续向法庭发表意见,则可以说是存在法庭辩论。
1.补充回应
有时候,法庭鉴于时间关系,对某些未辩论充分的争议焦点未安排继续辩论,此时,辩护人可在庭后通过书面的形式对相关争议点进行阐述,以补缺憾。
2.量刑辩论
根据《刑诉法解释》,做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可以在庭上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也可以在庭后发表量刑辩护意见。为了保持法庭上辩护观点的一致性,量刑意见可以在庭后发表。
3.增加观点
庭后想到新观点怎么办?直接补充进书面意见即可。如果法庭认为需要公诉人回应自然会征求公诉人意见,或者安排第二次庭审。
4.律检互动
律师和检察官既是对手,又是队友,双方基于立场不同,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常会存在一定分歧,但这不影响两个职业对公平正义的一致追求。控辩双方在庭后完全可以就法庭上未讨论充分的问题进行交流,如果能取得公诉人的支持,辩护意见采纳的几率将成倍增加。
有些大律师每逢谈到诉讼技巧时都会说“最高的技巧就是没有技巧”,翻译的更直白一些就是“无招胜有招”。说这样的话,一方面是表明其在刑辩江湖中一派宗师的江湖地位,另一方面也说出了诉讼技艺已臻化境的真实状态。
“招式”和“心法”是一门绝学的两面,内功心法修炼到一定程度可以创造招式,但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杨过也是在小龙女“跳崖”后16年才创出黯然销魂掌,而他在青年时期凭借黄蓉传授的打狗棒法便击退强敌金轮法王,可见,招式的精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内力不足的缺憾。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是什么?法官不希望长时间坐庭,希望庭审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进行、不希望庭审过程松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审中节外生枝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庭审中与法官辩论技巧,欢迎借鉴参考。
刑事庭审辩论的错误、禁忌与盲区
1、法庭辩论3大错误
错误一:与法官盲目辩论
在我国的庭审实践中,法官不是法庭辩论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这是我们应该清晰明白的法官角色与职能。实践证明,与法官进行辩论虽然可能会获得些许所谓的律师的尊严,但往往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有些时候,由于律师的强悍往往造成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有些时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属解除对强悍的律师的委托也是权衡利弊、认真考量过的。当然,不排除例外,对于重大冤、假、错案,如果主持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辩护人则必须据理力争、坚持到底、强硬辩护也不失为一种上上策。
错误二:忽视法官的提问
按照审判心理学原理,法官是裁判者,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要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有效辩护意见。由于在我们的庭审制度中,法官在法庭上具有主动调查的职权,他们会主动就一些自认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争议性大或者没有查清的、需要加强自由心证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补充发问,这些发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关注点,从这些关注点中,结合案件的争议点甚至可以判断出法官可能的倾向性意见。因此,辩护人在庭审时,应如雷达一般时刻留意法官的每一个提问。就犹如司机开车,我们倒车时车载雷达都亮红灯、滴滴滴滴的响个不停了,你还不踩刹车,则必然会剐蹭或者撞车。
概言之,精准记录并快速、高效分析法官的庭审发问——逆向推理、捕捉出法官的审判思路,也是辩护人综合素养的集中体现之一。
错误三:夸夸其谈不抛重点
回归到话题,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核心表达是什么?我总是以为,在这个阶段,律师的核心任务是让法官听清楚你想表达的核心问题是什么,而不必着急于论述你提出的问题(观点)。很多时候,辩护人连问题都没有提炼精准、问题都没有聚焦、病根都没有把脉好,却开始夸夸其谈,照着稿子念了10分钟。该犹如长跑比赛,还没有吹哨他已经先拔腿就跑出去了300米,岂不要重新再跑回来重跑一次。换言之,问题未提出,却急于论述——出师未捷身先死。有时,在法庭上学会让子弹飞一会也是辩护律师的执业素养的集中体现。
大部分刑事案件,经过冗长的开庭程序,多数时候,其实法官已经“倦怠”了。而且,我们也几乎没有实质性意义的当庭宣判。所以,法庭辩论,重中之重,是让法官听明白你提出的问题,并从内心上,认为这可能是一个问题。如果他get到你提出的问题,并初步认可你的问题,然后你的论证才更有力量、更容易被接受、让法官眼睛发亮——有效辩护、影响裁判。
2、庭审辩护的4大禁忌
禁忌一:催眠式辩护
在法庭上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法庭辩论环节,有时辩护人只是照本宣科地宣读一遍事先打印好的辩护词,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因此,我个人认为法庭辩论阶段仅仅宣读书面的辩护词,达不到应有的辩护效果,甚至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辩论。首先,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吸引法官。观察庭审表现,发现在辩护人低头宣读辩护词时,多数法官心不在焉,当如此宣读超过半个小时后,有的法官甚至会瞌睡连连。法庭辩护的目标在于说服法官,宣读辩护词这种催眠法官的辩护方式,要尽量避免。
其次,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实现法庭辩论的功能。按照现行的庭审程序,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主要是对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进行总结归纳并在其基础上对行为的性质与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不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提出辩护意见,而单纯地宣读庭前准备好的书面辩护词,法庭辩论将无法起到总结分析法庭调查情况的作用,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完全两张皮,法庭辩论沦落为只是完成规定动作的一个程式而已。因此,新一代辩护人在庭审辩论是忌照稿念辩护词。
有些案件涉及到很复杂的理论阐述或者证据分析的,律师完全可以在庭下将详细的书面报告提交给法官,庭审中可以将相关观点提炼抛出来即可,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律师在这样营造庭审效果的前提下,法官会愿意听、喜欢听、听的进,会更容易接受到律师的观点,才有可能仔细去思考律师提出的问题。
禁忌二:长篇大论
我们似乎需要深入反思一个问题,或者多跟经验丰富的法官在案件之外请教一下:为什么经常会出现法官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形?法官的回答也许会如下三点:答非所问;反复重申已经阐述过的观点;说了五句话以上,还没进入主题。换言之,刑事庭审辩护的一切表达,都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核心要素:第一,焦点(问题是什么);第二,效率(短时间传递);第三,清晰(有效传递)。简言之,就是一切技术,都是为了能够用最短的时间,把你想表达的问题,清楚的传递给受众(法官)。
对于此,辨认人应该有意识的训练如下思维方式——锻造、雕刻自我:如果给你十分钟,你就要想清楚,这十分钟你想、你该怎么表达;如果给你五分钟,同样的问题,你就要想清楚,这五分钟,你想、你该怎么表达。所以,针对同一个问题,给你不同的时间,你就要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这时候,必然会涉及到“主次”的问题。最重要的,最核心的,肯定要最优先、最简洁、最有效的表达。切忌长篇大论,宛如老太太的裹脚布——又臭又硬,法官不打断你发言那说明法官能忍,换位思考,何来有效辩护?
禁忌三:全面出击
辩护人庭审辩论,不仅要结合庭审前精准提炼出的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在法庭上做比对分析、研判、论证,因不利证据正是公诉人的论证素材,更要全面、准确提炼!进一步,辩护律师要敏锐察觉到“核心证据和关键证据”,卷宗中到底有哪些“关键性”证据毒瘤,要集中火力猛轰、思考、反复推敲,因为有时拆掉一块砖或几块砖就会大获全胜,辩护律师并不需要拆掉整面墙——长篇大论、面面俱到有时反而淹没、稀释掉了“关键软肋”。当然,刑事辩护往往“一击致命”的很少,但是“核心组合拳”却是我们的“技术体现”,诚然,这需要辩护律师的敏锐嗅觉与强大周密的推理论证能力。
总之,司法实践中,95%的犯罪案件并不需要全面出击——辩护人不需要拆掉整面墙。辩护人只要提炼出争议问题,围绕争议问题设置关键词,精准火力论证(凡是与该关键词不相关的事实将被法庭忽略,凡是不能被法庭快速检索到的论述,都有被忽略的风险)。因此,律师的法庭论述必须以“争议问题”为核心,这是提升法庭说服力的前提——不需要面面俱到,全面出击(卵用)。
禁忌四:煽情过猛
法庭是说理之地,应以理性言说为主。不能混淆“情理辩护”与“情绪化表达”,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情理辩护”中的“情理”,是指“常情”,即普通国民的正常情感。本质上,“情理辩护”仍然是理性的言说。过多的情绪化表达会使法官感到反感,感到律师的作秀成分太多,从而打断律师的“表演”。因此,辩护人要精准裁量、研究个案,证据、事实、法律、情理的比例要布局调和好,做到有血有肉、有骨架有灵魂。
3、法庭辩论3大盲区
盲区一:角色错位
例如,某些辩护人在质证阶段会为证据“点赞”,说“这份证据恰恰证明了我当事人……”所谓质证,是指对该份证据有无的否定性意见——证据合不合格——静态的论证分析;利用该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属于对证据的运用——怎么用——动态的运用,应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这也就不奇怪法官会打断并提醒辩护人:你听清了,现在问你的是有没有“异议”,此乃角色定位的盲区错误之一。
盲区二:第二轮辩护
有的辩护人认为只需要一轮辩护即可,或者喜欢将自认为重要的辩护意见反复说多遍,或者在第二轮辩论再重复一遍,从而引起法官的重视。法官一般会制止重复表达,原因在于真理不需要重复一万遍,你只说一遍,它也是真理。除非你表达的是谬误——庭审效率的兼顾与精准表达很重要。
有针对性的对第一轮浮现出的争议焦点进行细节化、体系化、结构化的剖析与反驳更重要。辩护人无法对更加具体的、更高一层级的第二轮辩护发表针对性的回击观点与论证剖析,似乎都是在浪费时间和表演。
盲区三:争议焦点
庭审一分一秒都珍贵,辩护人不要脱离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紧紧围绕主线。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自恋其中,迷之自信,按照自己既定的方向和主线往下推进,而且慷慨激昂,殊不知已经在浑然不觉中偏离了法庭调查的核心争议焦点——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总结的争议焦点没有交织——两张皮,岂不荒.唐与悲矣。
法庭辩论虽然是辩论,但不是大学校园里的花式辩论赛,一定要紧紧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离主题,要抓住起诉书的核心雷区和薄弱点——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没有必要进行辩论。换言之,尽管很多刑事案件比较复杂、案卷浩如烟海,但辩护人只要有争议焦点思维,彻夜不眠、直击靶心,翻阅卷宗、细致打捞“卷海”中的“灵魂证据体系”,你会发现真正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未必有多少。概言之,刑事辩护如下象棋,捉住老将就获胜了,至于剩下多少棋子,没有意义。进一步,辩护律师开庭前及庭审时要有精准提炼争议焦点的技艺,提炼出的争议焦点一定是与法官认为的争议焦点相吻合的,诚可谓:不谋而合才是辩护的真功夫。
最后阐述刑事辩护8字心旨:理解、良心、专业、坦诚。此8字顺序不可颠倒,不可错乱。理解是相互的,是双方的;良心是单的,但是是首要的,律师要是没有良心,就如黑心医生,医术越高明,危害越大;专业是单方面的,专业是我们全力以赴的良药;坦诚也是双方的,只有双方信息对称,信息坦诚,才能赢得对方的信任,说服第三方,才能精准打击,精准辩护——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无时无刻不想让家属重获自由,辩护人投入到下一个案件的战斗中——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从法官的角度谈律师如何参加庭审
知己知彼,一名好的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庭审前,首先要对庭审法官的心态有所了解。这里讲的法官心态,是指通常情况下站在公平立场上审理案件的普通法官的心态,不正常的心态不在此列。了解庭审法官心态,不是说要律师来揣摩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思路,而是讲的法官在开庭时他希望律师怎么做。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
法官在开庭时的正常心态是什么?法官不希望长时间坐庭,希望庭审能够按照既定的节奏有序进行、不希望庭审过程松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审中节外生枝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应当说,对常年坐庭审案的法官来说,这是一种正常的心态,庭审是法官职业生涯中一项经常重复的日常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庭上机械地重复这些程序,而这些庭审程序又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希望尽快走完程序,尽快进入正题,他希望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能够直截了当阐明观点,主题明确,论证过程简洁明了,减少不必要的空话。法官最不愿意看到的是回答问题七绕八绕,发言长篇大论看似洋洋洒洒,古今中外法学论述一大堆,但是没有几句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有些律师明知说的都是不着边际的废话,但是为了让当事人感受到他在用心负责任地代理案件,不惜花费精力写了长篇的代理词,并在庭上慷慨激昂地宣读,表面上取悦了当事人,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
如何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
年轻律师初涉律师行业,不要学大律师、名律师的做派,要兢兢业业认真做案件。当然不是说大律师不好,而是大律师、名律师都是从过去兢兢业业做起的,现在有了多年打拼的基础,不需要再像过去那样做小案子了,有的专做大标的经济案件,有的专做重大刑事案件,有的已经转入非诉讼领域,对普通案件很难投入全部精力去做。即使碍于朋友情面出面代理普通的小案子,很多事也都是安排助手做。
要做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第一要具备敬业精神,这种敬业精神体现在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件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应得的权利,让委托人感受到你是真正地服务于他的利益,代理费交的值,这样口口相传,赢得委托人的信任,才能承接更多的案件。第二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敬业只是做一个合格诉讼律师的基本条件,要真正达到合格,还必须熟悉掌握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钻研精神。这里讲的法律素养,不是单纯的看有没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有没有发表过学术论文,而是看将掌握的法律运用到实务中的能力,也就是通常讲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
一、庭前
庭前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律师能否自如应对庭审的关键。
第一步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这是律师参加庭审前需要做的基础工作。一审庭审前要了解基础案情,如果没有参加一审代理直接参加二审代理的,庭前要阅卷了解一审庭审情况,以免出现二审庭审时重复提出一审庭审已经解决的问题,或者重复调查事实浪费精力。
第二步根据已了解的案情,结合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整理案件争议焦点。法官要整理争议焦点,律师代理案件,当然也要明确自己代理的案件主要争议的是什么,只要找对了争议焦点,才能有的放矢去做必要的调查,围绕争议焦点,对不能确定的事实,该调查的调查,该申请调查令的要申请,该申请法院调查的申请。庭前的第二步工作实际上是最能体现律师作用的,例如有些案件由于律师根据自己的法律理解,会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如果不及时保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就可能被转移、灭失;律师指导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申请诉讼保全或者诉前保全,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可以得到保障,这就是律师的作用,律师对当事人指导错误,就会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失。
第三步站在公正的角度来考虑法官庭审中可能会对那些事实提出疑问,以便庭审中可以作出有针对性的回答,而不至于一问三不知。
第四步是完成庭审代理意见,有了前面三步的基础,就要根据掌握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抓住核心问题言简意赅地完成庭审代理意见。
二、庭中
庭审是体现律师代理水平、检验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的考场。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态度要求是专注,业务要求是熟悉庭审程序,回答问题简洁明了,围绕案件事实提问,辩论意见紧扣争议焦点,观点明确不跑题。
--专注,是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态度要求。专注即体现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也体现出律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重视、认真做事的态度。有的律师在庭审中不知道在想什么,对法官在庭审中宣读的一些事项根本就没有听进去,对法官的一些提问回答不知所云。有的律师在法官询问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的时候,回答是有异议,但讲的都是对判决中法院对事实认定中的异议,而不是对查明事实本身的异议,说明他没有听清和理解法官的提问。
--熟悉庭审程序,是律师能够配合法庭按照正常节奏完成庭审程序的基础。所谓熟悉庭审程序,不是要求律师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都背下来,而是要求出庭律师根据法庭的庭审进程参与到庭审中。有的律师在庭审中不管庭审进行到哪个阶段,都按照自己的思路来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要求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这时只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认可或者不认可对方的证据就可以了,但他总是要先反驳对方的证据,急于把自己准备好的辩论意见发表出来,而到了辩论阶段,又想起有问题要询问对方,而发表的辩论意见都是前面已经讲过的意见,没有任何新意,这就是对庭审程序不熟悉的表现。
--回答问题简洁明了。对法庭有关案件事实的提问,或者对方当事人的提问,要直截了当地回答,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清楚的就说不清楚,切忌:
(1)阻止委托人自己回答与其相关的一些问题。纠纷的过程当事人是最清楚的,有些问题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作出回答,而有些律师担心当事人对一些问题的回答会使法院的事实认定产生对其代理的当事人一方不利的影响,因此会当庭阻止当事人回答,要求由代理人来回答,这样反而会让法官产生怀疑,认为律师要隐瞒一些事实。解决的方案也很简单——律师在庭前应当对相关问题与当事人充分沟通。
(2)回答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问题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3)要相信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认识,不要盲目猜测法官问话的审判意图。有的庭审中,法官问一方的问题较多,律师就会猜测法官可能会倾向哪一方,经常听到有些律师开完庭后说,今天庭审中法官问的问题对方没法回答,我们也把对方问倒了,看来法官的判决会对我们有利,对于这种猜想,只能是呵呵了。
--围绕案件事实提问。庭上所有提问的问题都应当是与案件的事实存在关联性的问题,提问的目的是为了使案件事实更清楚,通过细节的问答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千万不要别出心裁去问一些拐弯抹角用于推理的问题,那是浪费大家的时间,当今中国法律是依据证据定案,不会相信所谓的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也不要问一些涉及对方隐私或者带有侮辱性的问题,这种引起对抗的方式只会引起法官不必要的反感。
--辩论意见紧扣争议焦点,观点明确不跑题。法庭辩论最能体现律师的法律实务功底,法律条文大家都了解,诉讼律师真正的本事是能够将掌握了解的法律和审判实务结合起来,围绕争议焦点提出自己明确的观点,用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只要就事论事,简单明了说明观点就行了,不需要宏观大论,古今中外法律、案例列举一大堆。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法庭辩论可不是辩论大赛,没必要言语犀利处处针锋相对,法官询问时会明确问“双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有的律师看对方说了新的意见,就一定要自己再说说,但讲出来的还是前面讲过的辩论意见。实际上,不要认为说的越多越好,不重复反驳不等于认可对方的观点。对方重复讲过的观点,你在前面已经陈述过自己的相反观点,并且已经反驳过对方的观点,就没有必要再重复反驳对方的观点。
三、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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