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条凡有关国家政策的新闻、论文、资料的公布或报道,属于政务范围者,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规定发布办法;属于军事范围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规定发布办法。凡报刊公布、 电台广播的新闻、 论文、资料等,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各通讯社、报馆、广播电台、出版机关均应订定发布新闻、论文、资料的保密审查办法。第二0条本条例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反革命论罪,依惩治反革命条例惩处:一、出卖国家机密于国内外敌人者;二、故意泄露国家机密于国内外敌人者;三、出卖国家机密于国内外奸商者。第一四条凡利用国家机密进行投机取利者,送司法机关或军事法庭依法惩处。第一五条凡因疏忽泄露国家机密或遗失国家机密材料者,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第一六条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以表扬或奖励;一、在敌人面前英勇不屈能坚守国家机密者;二、在任何危急情况下,不顾艰险能保守国家机密者;三、对非法利用、出卖、盗窃国家机密分子和案件能及时检举破获者;四、发现遗失、泄露机密事件能及时补救者;五、一贯遵守保密制度并能推动他人保护国家机密有显著成绩者。第一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须将保护国家机密的监督工作,列为经常任务之一。第一八条各单位得根据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一九条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呈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一一条凡有关国家政策的新闻、论文、资料的公布或报道,属于政务范围者,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规定发布办法;属于军事范围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规定发布办法。凡报刊公布、 电台广播的新闻、 论文、资料等,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各通讯社、报馆、广播电台、出版机关均应订定发布新闻、论文、资料的保密审查办法。第一一条凡有关国家政策的新闻、论文、资料的公布或报道,属于政务范围者,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规定发布办法;属于军事范围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规定发布办法。凡报刊公布、 电台广播的新闻、 论文、资料等,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各通讯社、报馆、广播电台、出版机关均应订定发布新闻、论文、资料的保密审查办法。第二0条本条例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一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反革命论罪,依惩治反革命条例惩处:一、出卖国家机密于国内外敌人者;二、故意泄露国家机密于国内外敌人者;三、出卖国家机密于国内外奸商者。第一四条凡利用国家机密进行投机取利者,送司法机关或军事法庭依法惩处。第一五条凡因疏忽泄露国家机密或遗失国家机密材料者,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第一六条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以表扬或奖励;一、在敌人面前英勇不屈能坚守国家机密者;二、在任何危急情况下,不顾艰险能保守国家机密者;三、对非法利用、出卖、盗窃国家机密分子和案件能及时检举破获者;四、发现遗失、泄露机密事件能及时补救者;五、一贯遵守保密制度并能推动他人保护国家机密有显著成绩者。第一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须将保护国家机密的监督工作,列为经常任务之一。第一八条各单位得根据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一九条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呈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二0条本条例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