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的保密观念,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涉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制观念,是做好保密工作的第一要务。涉密人员,掌握着影响国家和所在单位、企业稳定安全和持久发展的重要信息,其个人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纪观念的强弱,直接关乎国家的安全稳定和所在单位的发展存亡。因此,涉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泄密的严重后果,强化保密观念和法纪观念,树立真诚敬业、忠于职守、严守机密的政治职业素质和真诚做人的高尚道德素质。在具体的工作中,应端正态度,注重细节,剔除受以往社会生活影响形成的随意散漫、信口开河不良的生活习惯和工作习惯。时刻提高警惕,牢记自身的使命,特别注意培养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信息化条件下做好保密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了解基本的防范手段和高技术窃密的基本常识,以免因为自身的疏忽,给国家和所从事的事业,造成泄密的严重损失和危害
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一、一般不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使载体始终处于本人有效监控之内。二、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严密封装,至少应有两人同行。三、参加涉外活动时,不要携带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四、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五、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如遇紧急情况,涉密载体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立即就近请求保密、公安、安全部门或其他党政机关、单位帮助,并尽快与本机关、单位取得联系。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国内外已经公开;(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第十八条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国内外已经公开;(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第十八条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第二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四条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第三十五条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第三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一行业都有一个关于保密的管理规定,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 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九条
第十条 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客户及其网路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章 秘级分类
第十二条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秘密。
第十三条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装置的开发研制资料、各种产品配方、产品图纸、模具图纸。
二 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
三 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四 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对干部的考评材料。
二 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科研人员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三 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帐号,保险柜密码,月、季、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微机开启密码,重要磁碟、磁带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四 公司大事记。
五 各种产品的制造工艺、控制标准、原材料标准、成品半成品检测报告、进口装置仪器图纸及相关资料;
六 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七 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八 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九 公司总监助理级别以上干部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第十五条 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科研、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体。
二 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
三 总经办、财务部、商务稽核部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体。
四 生产、技术、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卫措施情况。
五 各类装置图纸、说明书、基建图纸、各类仪器资料、各类技术通知、档案等。
五 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六 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
第四章 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第十六条 绝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机密级:总监助理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秘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第二十条 总经理领导保密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设立 *** 保密员。
第二十一条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的事项,应先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办,总经办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总监助理办公室及各机要部门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严加保管钥匙,非本部人员要在获准后方可进入,人走要落锁,清洁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或者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影印机、传真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保密细则,并加以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文件人员、保密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 条小车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严格保密。
第六章 保密环节
第二十八条 档案列印
一 由档案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档案内容负责任,不得出现对公司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档案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列印份数。
二 列印部门要做好登记,列印校对人员姓名应在发文单中反映,保密档案应由总经办负责列印。
三 列印完毕,所有档案废稿应全部销毁,电脑存档应消除或加密储存。
第二十九条 档案传送
一 档案列印完毕,由文印室专门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1995年1月6日释出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档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 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智慧财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 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专案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专案和列为企业秘密的专案、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资料、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式等。
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四章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档案材料、图纸、磁光碟、影象、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储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智慧财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 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智慧财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 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专案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专案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智慧财产权保护协议》。
《智慧财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释出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 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络、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条 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专案,凡涉及技术秘密的,须经保密主管理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展,办理参展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或与外商合资合作过程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也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透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装置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涉及本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三条 对外合资合作专案和本单位技措技改专案,凡涉及技术秘密的,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对在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无视本《规定》,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泄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技术保密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知故犯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本单位技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产品技术图纸管理及保密的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图纸的管理,确保公司技术图纸在生产、外协加工的过程中发放、回收、修改、更换、存档、保管的安全、保密和有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科研、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技术图纸与相关专利、工艺、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指标、验收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文字。
三、名词定义:
1、图纸的分级管理:图纸及技术资料根据对公司的保密重要性,分为绝密、机密和一般三类。
2、绝密:绝密图纸及资料要盖上公司专用的绝密章,并编上序号,按照绝密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发放和回收的登记管理,有专人签字收发。如果出现遗失与泄密公司要依据情节的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机密:机密图纸和资料要盖上公司专用的机密章,并编上序号,按照机密的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4、一般:一般图纸和资料不加盖任何章,按照一般图纸和资料来进行管理。
四、管理规定:
1、产品图纸资料的保管及保密原则:
1公司图纸资料的专职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及时收集与管理公司所有的图纸、技术资料、专利,工艺档案、技术标准、产品标准、质量控制档案、质量标准等所有涉及到公司技术的纸质文字及电子文字。同时在生产和外协需要的时候按照规定发放相关的图纸,并进行登记造册,严禁图纸外借扩散,凡因保管管理不善,造成图纸丢失,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图纸资料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将公司的技术资料及图纸进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对技
3凡属于绝密与机密的图纸,公术资料进行管理,确保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安全。司任何个人无权储存,必须交给公司志职资料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任何个人不允许复制、拷贝公司绝密与机密图纸及技术资料,除非有总经理级别以上的人批准,并在专职的图纸资料管理人员备案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复制与拷贝。
4公司任何个人,如果私自复制或拷贝公司绝密、机密图纸或者技术资料,一经发现就要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如果这种泄密造成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后果十分严重的,将根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
5在需要修改产品图纸时,只能根据规定由技术中心对图纸进行修改,任何部门无权修改图纸。
6产品图纸在使用过程中因损坏、弄脏而残缺不全、字迹不清无法继续使用的,可凭旧图纸到技术中心以旧换新。
7管理人员若变换,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8图纸存放的地方应具有安全性和固定性。
2、产品图纸的发放与回收
1需要回收的图纸,必须按规定进行回收。
2产品图纸统-由技术中心负责发放和管理,并办理发放登记手续。
3建立专用的图纸发放记录本,条目包括:序号、图号、图名,份数,密级,接收者,是否回收、日期,备注。所有的图纸对内对外发放时,都要根据地规定进行登记,并要求接收者在相关的登记本上签字。
4对于绝密图纸,在生产或者外协完成后,必须进行回收。这点在对外发放时就应该对接收者进行说明。接收者必须负责图纸的回收,由图纸专门管理员接收回收的图纸。并在备注中签字,表示图纸已经回收。
5机密图纸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回收。如果确需要回收时,必须在发放登记时,明确回收,也应该由接收者负责回收,由图纸专门管理员接收回收的图纸。并在备注中签字,表示图纸已经回收。
6一般图纸原则上不回收,但是发放时必须签字。
7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外协加工过程中出现图纸需要修改时,由资料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在图纸上进行修改,并做好修改标识和签字并标注修改日期。对于需要更换的图纸,则必须将需要替换的图纸收回,才能发放新更改的图纸。如果原图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生产或者外协加工人员,原来的图纸已经作废,如果仍然按原来图纸生产的零件所造成的损失由生产单位或外协加工单位负责。
8在对外协作加工时,需要提供属于公司绝密或者机密电子版本的图纸时,必须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并与外协加工单位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在加工完成后回收相关的电子版本与纸质图纸,并对如果发生泄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的要求。
参加涉外活动应注意以下保密要求:
(1)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
(2)与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擅自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谈范围和口径谈话;
(3)出入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境外人员驻地或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4)遇有境外人员来电,来函,采访,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片或索要资料,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机关、单位反映情况;
(5)在对外交往中,外方以正当理由要求我方为其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人员应当做出承诺,为其保守秘密;
(6)不得利用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不能使用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在外事活动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这是我国处理与世界各国关系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各类涉外人员无论是出访还是国内接待,都要坚持这个原则,既不奴颜婢膝,也不搞大国沙文主义。
(2)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在各类外事活动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文明礼貌、不卑不亢,又要提高警惕,做到内外有别。凡属机密事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泄露。
(3)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的对外口径和统一规定的范围活动。不允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不许同外国人私相收受礼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允许以友好、坦诚为借口,向外宾提供机密情况和资料;严禁酗酒,在对外交往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4)维护国格、人格。在任何外事活动场合中都要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国格、人格,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
(5)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在外事活动中,不搞铺张浪费,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天门市委办公室-参加涉外活动有哪些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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