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政治及法律制度不同,但作为执法部门的警察职能却基本上大同小异,都是站在第一线上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骨干执法队伍。中国历来重视警察队伍建设,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治安形势也不断发生变化,提高警员素质,加强业务训练,已被提高到十分重要的议事日程。同时,对外交流日益增多,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也在不断被引入国内警察训练机制。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已经比较完善,警察训练亦已形成规范,研究和探讨美国警察的招募及训练,并进行分析比较,取他山之石,引进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经验和训练模式,对不科学或已经过时的方式进行必要改进,是本文的主要目的。(一)美国警察招募标准及考核内容警察训练标准及方法离不开新警的素质,因此,提高训练质量首先要科学地制定招募标准,把符合从警条件的人才招进来,而把不适合这一特殊职业者拒之门外。那末,警察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呢?首先,警察必须诚实,警察享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一言一行往往可能决定公民的罪与非罪,要确保执法公正,诚实的品质必不可少,不能颠倒黑白,更不能徇私枉法。第二,警察必须聪明过人,否则根本无法通过警校严格的训练及考核。仅仅记住所学过的知识并简单复述出来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要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况下灵活运用,对紧急情况依法进行处置,与凶狠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仅要斗勇,而且还要斗智。第三,警察必须头脑冷静,果断,面对紧急状况不能惊慌失措,更不能为情绪所驱动,该采取行动的紧急关头,就要当机立断,包括使用致死武力,不能心慈手软,要有自信心。第四,警察必须有强健的体魄,执行警务是对体能的挑战,不仅需要速度,而且需要耐力,还要有敏锐地观察能力和迅速的反应能力。经常可能因病请假的警员,无法保证警局的高效运转。美国招募警察的标准很简单,年满21周岁的美国公民,高中或大学毕业,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但是,在具体考核内容上却十分详细,具体,严格。包括:初审,笔试,口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测试,测谎试验以及背景调查等。以笔试为例,主要考核应试者的语言,计算,逻辑思维,法律知识,记忆,判断及观察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一名合格警察所不可缺少的。试题的设计主要考核上述实际能力,而非死记硬背就能通过的。如先让考生看一幅街区图,然后让考生根据记忆回答与警务有关的问题,如肇事车辆的牌照号码,歹徒体貌特征等。再如,给考生一个具体情况和几种行动方案,让其选择。目的是让具备警察特殊能力的考生能够脱颖而出。体能测试完全按警务需要而设计,而非纯体育考试。如:跑楼梯,翻障碍,折返跑,俯卧撑,以及3000米跑等。身体检查除了国内基本项目之外,还包括肺活量,脂肪量,运动后心律,艾滋病及毒品阳性试验等。另外一个重要环节是心理测试,也通过笔试和口试进行,还要通过测谎,目的是把心理素质差的应试者淘汰出局。最后是背景调查,包括犯罪记录,驾驶记录和信用记录,历史上有劣迹者自然被淘汰。对比中国目前警察录用程序,是否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借鉴。第一, 笔试内容中国招警笔试内容基本以文化考试为主,专科以上警察院校基本按照普通高考科目考试,即使从社会上直接招考警察,专门为警察专业而设计的题目不多。警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光靠文化和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力,细致的观察能力和很好的记忆力。今后录用警察的考试应该增加上述内容,更科学地从众多考生之中筛选出适合从警的优秀人才。第二, 增加心理测试警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必须具备临危不乱,当机立断,明察秋毫等心理素质,还要有排解精神压力的能力。实践中就发生过面对行凶歹徒拔不出枪的警察,心理素质差不乏原因之一。与其招进来心理素质差的警员再花费精力培训,不如在招募过程中增设心理测试这道门坎儿。第三,应该强调综合素质,不能光凭一技之长一个合格的警察,必须具备以上综合素质,而实践中却往往只因为某某人有一技之长就忽略了这一点,获得一次散打冠军并不能代替警察其他素质,连普通警务都不懂,怎么能当好特警?现代警察应该是法律知识,警务技能,实践经验的统一,而不是康熙时代只会一两件绝活的大内高手。本人曾参加某地特警体能考试,一名应考者说他曾是全国散打冠军,问能否折抵其他考核项目,尤其是12分钟跑,他说他跑不动了。跑步开始后,大家都奋力拼搏,可他刚跑800多米就不跑了,我还鼓励他,又跑了几百米又不跑了,12分钟跑2800米才及格,那天不少人过了3000米大关,还有几个过了3400米,可那个冠军才跑了2400米,一点斗志都没有,招他当特警,只能贻误战机。但愿这只是个别现象,但是,哪怕是世界冠军,其他项目也都必须达标才行,离开综合素质,就无法培养一支现代化的警察队伍。(二) 美国警校的训练课程美国警察的学历教育是依靠社会教学资源完成的,新警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所要求的学历,警校训练课程完全按照执法要求所设置,即上岗后用什么,就在警校练什么,是真正意义的上岗培训。警校训练一般为四至六个月,主要课程如下:1,基础课包括警察发展史,警察道德与纪律,司法文书写作,健康与营养常识,心理学,如何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打交道以及如何接触媒体等。2,法律课警校的法律课与法学院的法律课有明显不同,课程紧紧围绕警察执法有关的刑事法律而设置,与警察无直接关系的法律均不涉及,因为警校不是为了培养律师,而是合格的警察。与警察有关的法律有,宪法,(有关公民权利方面)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交通法,法庭审判程序,(美国警察需要出庭作证)以及执法条例等。3,警察实务美国警察要求一警多能,即全面掌握所有警察勤务,不仅懂得如何做,还要会做,而且有权力做。因此,法律对警察专业知识,技能要求都很高。对于交通执法,交通事故处理,盘查,搜查,逮捕,勘察现场,巡逻,警卫,社区警务,预防犯罪,以及犯罪信息系统等,都必须应知应会,而且能独当一面,当场独立处置。当新警从警校毕业时,基本能够上岗独立工作,而不再需要从头学起。4,警务技能警察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职业,不仅动脑,动口,还要动手,警务技能训练便是警校一项重要内容。包括体能训练,擒拿格斗训练,使用各种警械,如手铐,步话机,警棍,辣椒水等。还有三项重要训练科目:急救,射击,警车驾驶,哪一项通不过都将被淘汰。急救训练除了包扎和处理伤口之外,还要学会人工呼吸,心脏起搏,接生,以及化学污染处置等。射击训练则在精度射击的基础上,着重进行实战射击训练,即在模拟情景下的射击训练。美国每年因公牺牲的警员中,大约40%死于交通事故,警车驾驶便成为主要训练课目,主要内容包括高速行驶状态下控制警车,防滑训练,夜间驾驶,以及车辆拦截,追堵等。5,刑侦技术刑事案件发生后,巡警往往首先到达现场,现场保护,勘察,发现及提取物证等,都是警察必备的警务技能。对比中国警察院校所设课程,是否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进。第一,法律课程更侧重于与警察执法有关的刑事,治安及交通法律,而舍去与警察关系不大的民商类法律。即警察院校与政法院校法律课程应该各有侧重。第二,尽快填补当前警察训练科目的空白,如警车驾驶,交通拦截,符合实战要求的对抗射击,警务通讯联络,催泪瓦斯及辣椒水使用,出庭作证,夜间训练等。(三) 美国警校的训练方式方法以上岗训练为主要功能的美国警校,其显著特点便是紧密结合执法实践,用什么练什么。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训练内容,标准统一训练内容基于执法需要,执法需要则根据法律规定,训练,执法,法律构成有机的整体,而不是相互分离。不是为了练而练,更不是为了看而练。统一的执法要求形成了统一的训练规范模式,而且具有强制性,也就是必须这么练,否则就通不过毕业考核,就不能上岗执勤,值勤时未按标准严格执行,还要承担必要的责任和风险。例如,大量统计数据表明,警察鸣枪不仅不能起到震慑作用,而且恰得其反,鸣枪之后,逃跑的跑得更快,攻击警察的攻击行为更猛。因此,法律规定警察禁止鸣枪警告,必要时直接瞄准歹徒要害部位射击。再如,美国曾发生警察开枪击中歹徒胸部,而该歹徒继续冲上前用刀杀死警察的案例。从此法律要求警察开枪时必须连击两发。禁止鸣枪和连击两发的要求便体现在全国警校的训练科目之中。另外,统计数据还表明,美国70%以上的警匪枪战发生在7至15米之内。因此,警察手枪射击科目便侧重设置在这两个距离,而不去训练50米外打乒乓球,因为并不实用。统一的执法要求规范了统一的训练标准,进而训练出相同水平和素质的警察队伍。第二, 训练内容紧贴实战需要无论理论课,实践课,还是综合演练,训练内容都能自然有机的与实战结合起来,而不是单纯的文化学习或体育技能训练。如前滚翻练习,教官会结合抢占掩体或进入房间进行练习,让学员懂得前滚翻是为了出敌不意,而非一种纯粹的运动技巧。即使是在课堂上进行的法律课,老师也会结合实际案例对法律进行深入浅出的剖析,而非从概念到概念的文字推演。况且,警察的一举一动往往都涉及法律支持问题,而并非到定罪时才涉及到法律。第三,实践性课程和考核占很大比例警察应是文武全能的人才,不仅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好的口才和敏捷的身手。几乎所有课程都是在课堂和训练场上共同完成的,而且要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哪一项通不过便有被淘汰的可能。例如搜查课,不仅课堂上讲,而且在训练场反复练,即使笔试考了100分,实践考核时没搜出应该发现的武器或违禁品,这门课便不及格。第四, 尽量创造逼真的执法环境警察的执法环境是街区,是整个社会,警察要跟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光在警校内训练是不够的,那犹如温室内培育出来的花朵,中看不中用。站在十字路口指挥交通与在教室内模拟演练将有很大差别。使用专职的假设角色扮演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会使模拟演练更加逼真,而同学之间的练习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查控酒后驾车,“违章者”都将按照事先设计真正饮酒,然后由新警员通过现场测试方法来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催泪瓦斯和辣椒水使用,也只有通过切身体会,才能知道其威力和如何进行事后处置。另外,模拟法庭也是法律课不可缺少的训练环节。(四)美国警校的师资,训练设施及管理美国警校没有学历教育,不属于教育系统,而是警察局的一个组成部分。师资主要由教官组成,教官是从有执法实践经验的警察中选拔,再经过培训而取得教官资质后,方能胜任教官。当然,有些课程也会聘请校外专业人员,如聘请知名律师或检察官教授法律课。教官是轮换的,一般一至两年,教官不能长期脱离执法实践,而让更多的优秀警官参与教学,也会对警官整体素质提高起到促进作用。美国警校的训练设施比较齐备,室外的有训练场,障碍设施,攀登楼,驾车场,室外靶场,用于实弹演练的轮胎房等。市内的有健身房,体育馆,搏击训练馆,室内靶场等。当然还包括各种武器,车辆,器械和护具等。美国警校除了培训新警之外,还负责在职警察的培训和轮训。如在职警察每六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警用手枪达标测验,不合格者要进行脱产训练,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合格者将被淘汰。另外,装备新武器,新器材,或有了新的执法要求,也都需要对在职警察进行培训。还有,警校还承办各类高级培训班,对教官,特警,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警种(如警犬,排爆)进行培训。
这个可能对你有帮助火车票实名制之我见 贾永生 发表于 2004-11-29 23:47:00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编辑部,河南 郑州450053) 摘 要:由于我们国家铁路在运能矛盾和运输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倒卖火车票等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利的现象严重存在。另外,铁路是特殊的流动的社会,人、财、物高度聚集,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也混迹其中作案,危害社会。由于铁路区域内的人员流动性特别大,如果没有严密的社会管理手段,会给各种在铁路上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很多便利,令广大旅客和铁路部门防不胜防,铁路的秩序和社会的安全无法保障。火车票实名制是指公民在购买火车票和乘座火车时必须登记、查验个人的真实身份的一项社会制度。火车票实名制是打击贩卖火车票违法犯罪行为,预防、控制和打击铁路站车上的旅客财物被盗、抢劫、杀人、爆炸、贩毒等的重要措施。铁路和全社会都应该认识到建立火车票实名制制度的重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立法、科技投入、改革铁路客运机制等方面工作,使之早日变为现实的铁路和社会管理制度。 关键词:火车票;实名制;票贩子;违法犯罪,社会控制 中图分类号:D035.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92(2004)01—0056—04 一、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是一种社会公平和个***利的保障的需要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资源分布不均,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铁路长期以来在社会交通运输体系中一直起着骨干作用。但是,铁路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相比,目前铁路运输生产能力仍然不足,不适应全社会日益增长的运输需求。其主要原因:一 是路网覆盖率较低,结构不合理;二是客货混跑,技术标准低,应变能力差;三是主要干线运输负荷大,运能十分紧张。由于上述原因,造成铁路线路不足,发出的列车不足,而要坐火车的人又多,火车票自然就不好买了。特别是在一些通往京沪穗等大城市和旅游风景区的列车,以及逢年过节期间的火车票更是难买,普通旅客要想在售票窗口买到紧俏线路的火车票的可能性非常低。应该说,火车票难买的客观原因主要是铁路运能不足造成的。 但是,对一般群众而言,一方面是在铁路售票窗口买不到自己所需的紧俏车票,而与此同时在车站、旅行社、中介服务公司等处的票贩子手里花高价又可以买到。这里面就出现了这么一种事实,真正做火车旅行的旅客无法直接从铁路部门平价买到自己所需的车票,而并不是真正旅客的票贩子却可以通过铁路内部人员关系、网上定票、雇佣人排队购票、通过铁路定票单位等方式获取、控制紧俏的火车票,并加价倒卖。由此可见,铁路的垄断体制以及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善也是铁路票贩子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在一个现代法制和文明的社会里,社会对公民的权利是公平的,每个人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在法制规范的社会里都真正地享有自己和别人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然而,目前在我们国家公民出行乘坐火车的权利上,我们看到的却是一种社会管理制度的不公平,垄断经营的铁路企业把运能不足变成一种手中的特权,变成一种其社会交易的砝码。普通公民在这种现实面前乘坐火车变成了一种没有权利和尊严的选择,要么你去托人找关系买票,要么你多花出高于定价的钱去到票贩子那里买得自己所需的火车票。尽管社会对票贩子深恶痛绝,公安机关投入大量的警力资源去打击票贩子,但是扬汤止沸,根本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我们现今的打击治理票贩子的对策,包括教育、管理、打击等实质上都是人治,可以讲,所有这些对策都有各种的困难,都有无法到位的漏洞,都是治标的简单办法。现今的铁路售票乘车制度为这方面的社会不公提供了条件。 二、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既是保证铁路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保证社会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的需要 安全是铁路运输生产的永恒主题。铁路是旅客和各种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列车的流动和旅客的乘降使得铁路上的人财物流动性非常大,而且造成案件调查的条件差,犯罪嫌疑人流窜性强,破案的难度大。究其原因,铁路这种全国性的公共场所的社会控制程度是非常低的,铁路和社会对于铁路上的人员流动没有非常到位的社会管理制度。我们说,铁路治安状况的好坏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升降为主要标志,它取决于社会和铁路治安控制能力的强弱,社会治安控制能力提高,而诱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因素减少,则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发案率就会下降。如果铁路和社会治安控制能力降低,而诱发铁路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因素增多,则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就会上升,广大群众就会没有安全感,也就会感到社会治安不好。 虽然铁路作为一个交通运输企业来讲,企业本身是社会的一个行业,具有内部的生产设施设备和职工队伍,但是铁路是社会的交通工具,铁路运输服务的旅客和货物是关系全社会 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铁路的治安问题不仅仅是对铁路企业自身的侵害,更主要是对社会上的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侵害。笔者认为,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比起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社会治安更大范围更高层面地表现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而过去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研究的都十分不到位,往往认为铁路公安机关是为企业服务的公安机关,甚至认为只是铁路企业的大保安,上述思想是非常狭隘和浅层次的,没有从全社会控制犯罪的系统构成上认识和施行。铁路其实不仅是铁路内部的设备和人员,它更是全社会的交通工具,是社会的人财物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不但一般的旅客在铁路区域内可能遭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侵害,铁路的生产秩序会遭到侵害,而且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还把铁路作为他们流窜的交通工具,对此我们应该有深刻的理性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有很大发展,比起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的人财物流动空前高涨,铁路因其人财物高度聚散,人们之间相互陌生,而且流动逃窜便利,时空变换大,社会控制力弱,所以诱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因素很多,铁路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突出。另外,从整个社会来看,改革开放以后,不但是出现了社会人财物大流动,而且整个社会的控制管理能力大大降低,适宜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流动的衣食住行条件更加便利,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刺激了各种流窜犯罪分子的社会流动。其中,铁路对流动人员身份的管理失控不能不说是流窜犯罪分子自由流窜的社会管理与控制方面的严重漏洞。 当前,我们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这是与我国经济大发展、体制大转轨、社会大变革的特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社会治安控制力量相对不足,警力十分紧张,而且群众支持的力度减弱,有些案件由于取证困难,也影响了打击罪犯的力度。另一方面,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已经难以适应,许多治安联防措施名存实亡,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空隙增多。要实现铁路和全社会的治安稳定,除了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坚持严打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严打斗争和专项治理工作,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主动进攻的态势以外,大力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有力地推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是重要的基础方略。 铁路治安由于人财物高度聚散,流动性大,铁路站车线点多线长涉及面广,违法犯罪分子在铁路上作案具有作案快逃离快的特点,这一局面是在社会诱发违法犯罪问题的因素仍大量存在、铁路治安控制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造成的。像铁路的站车治安控制力量明显不足,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问题也十分突出。所有这些诱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因素使我们面对的铁路和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铁路对旅客实行实名制可以确保铁路公安机关对流动的旅客以及混藏在一般旅客之中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具有管理、控制和犯罪查破的有利条件,可以更好地维护铁路以及社会的治安,同时增强广大旅客的安全感。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是建立铁路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使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到实处的一项基本方略。 因此,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不仅是保证铁路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保证社会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的需要。所以,铁路公安机关应该积极地向铁道部和公安部建议来推动火车票实名制的施行,并建立联网的铁路旅客乘车信息中心,为铁路治安管理和打击违法犯罪服务,并且可以对全国公安机关的网上追逃和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支持。 火车票实名制还有一个平时显现不出来,但是发生时非常关键的作用,就是对重大传染病的控制与医学调查.大家都记得”非典”的教训吧?现在禽流感的阴影也不是在全世界潜伏着呢吗?其实,不建立完善的旅客登记管理制度,我们在这方面还是存在漏洞,不发生事情时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了,就是天下大事,我们的漏洞太大了!!!还有,恐怖活动现在在全球蔓延,各国都非常重视铁路等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反恐措施,采取很多安检和控制措施。其实,采取火车票实名制也是符合铁路反恐工作需要的! 实名制购票不仅可以杜绝倒票、贩票行为,还能规范财务制度,有利于审计监督,也能确保旅客的身份信息,对旅客和承运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定位更准,便于解决旅客和承运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另外,我国新的高速铁路的设计时速在300公里以上,有点”越来越像飞机”了。对于如此高速列车的安全控制与保障,也应该像民航学习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采取旅客实名制都是非常必要的。 三、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并不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对于火车票能否实行实名制问题上,有一种否定的观点认为火车票实名制不可行,理由是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会对公民的社会活动权和隐私权造成冲击。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于法于理都是站不住脚的。在一个现代的法制的社会里,公民的虽然有自己的社会活动权,但是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义务向来是统一的,不是割裂地论及和存在的。人们在现代社会的许多方面法律法规和社会制度都要求实行实名制,比如乘坐飞机、住宿宾馆、银行存款、电信服务,等等。这些活动要求实名制只是规范了社会管理制度,确保了公民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并且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提供了保障的基础。我们能说因为这些领域实行实名制就冲击了公民的社会活动权了吗?其实,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只是要求公民按着制度履行乘坐火车的登记和管理制度,并没有说限制哪个遵守制度的公民的社会活动;再者,飞机票是实行实名制的为什么可以,你能说飞机票的实名制冲击了公民的社会活动权吗?而且,在印度、俄罗斯等国家,也都是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我们能说这些国家的公民也都是被冲击了社会活动权了吗? 再有,关于火车票实名制与公民的隐私权关系问题,我们知道,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亦即隐私权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涉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如铁路法规定的对旅客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的盘问、检查等。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就与公共利益有关,不得以个人隐私为由逃避法律的规定。“隐”主要描述一种某种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个人私事不被他人知悉,按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如果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则会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因此,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不愿被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火车票实名制中公民的活动的区域是铁路站车空间,属于社会公共场所,不属于个人私密空间;而且作为铁路公共场所的旅客的存在与公共的利益不是无关而是关系甚大,比如《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走私贩运毒品、文物、假币等,以及在铁路站车上进行爆炸、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都是与公共的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再有,施行火车票实名制的目的是从社会管理制度上保障公民有公平的乘坐火车的权利,同时从社会管理制度方面给每一位乘坐火车的公民以更加可靠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保障。所以,笔者认为,火车票实名制侵害公民的隐私权的观点是非常牵强附会的,法律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不是用来不分什么事做招牌的,更不是一些人标榜、吹嘘权利和自由的喉簧。 四、火车票实名制应该纳入铁路改革和发展规划 对于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的原因主要在于从制度上改革现行的铁路售票和旅客乘车制度的弊端,并且为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如果说票贩子猖獗的客观原因是铁路运能不足造成的,那么铁路的现行垄断体制下的部门和个人特权是铁路实行火车票实名制的行业阻力。改革就是对特权的摒弃,这往往是有特权的部门和个人所不愿意做的。人民铁路为人民是我国铁路行业多年来的宗旨和口号,铁路企业多年来一直不遗余力地开展提高服务质量,创人民满意行业等种种活动。毋庸置疑,这些口号和活动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从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来讲,火车票实名制可能更深刻更本质。所以,笔者认为,首先铁路企业的决策领导,从思想上认识到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对改革铁路客运旧的生产服务制度的重大意义,对提升铁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是非常之必要的。当然,对现代社会管理制度的建立也是重要一环。 如果铁路部门去决策领导能够认识到实行火车票实名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那么,接下来的战略决策就是搞好这方面的规划和科技投入。在新时期我国铁路跨越式发展的思路和目标中,广泛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快实现铁路信息化是主要内容之一。由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组成的铁路信息化,当前主要包括运输管理系统(TMIS)、行车调度指挥管理系统(DMIS)、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PMIS)、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TIS)、办公自动化系统、财务及运输清算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等。笔者认为,如果铁路部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那么就应该对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PMIS)进行版本升级,增加旅客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指纹等内容。需要说明一点,笔者认为,增加的旅客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该在火车票的正面,通过调整票面的内容来实现,不应该打在票面的背面,避免双面打印带来的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复杂化。 在施行火车票实名制的规划中,铁路信息化建设是基础,火车票实名制的信息应该是铁路信息化工程的子系统之一。在火车票实名制的构想、规划和实施、发展过程中,伴随铁路信息化的发展,以下一些基本理念和科技是我们应该遵循的。 首先,在思想观念上,信息化的过程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信息化的管理控制使内部组织重组和流程再造,这必然一些环节上权力和利益的调整、衰减或消失,势必与一些既得利益势力和习惯做法发生碰撞,少数人垄断在手的某种紧俏权力并不想上网与人共享,因而对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用产生芥蒂。 其次,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铁路建设和管理服务的经验,将最新的信息技术不断走向综合化、集成化,铁路不断向操作自动化、管理系统化、决策智能化方向迈进。可以构想,我们的铁路客运服务系统,在不远的将来,应该跟发达国家一样,能把分布在全路各地、车上车下的自动售票机、窗口售票印票机、客票预定系统、自动电子检票系统等合成一个综合系统。笔者这里呼吁,火车票实名制系统应该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功能,铁路在规划和发展这些现代的信息管理技术过程中,不要遗漏火车票实名制的内容。 第三,铁路部门应该研制或采用一般身份证的扫描识别机读设备,随着我们国家第三代电子化的可以机读居民身份证的逐步普及,火车票实名制中的这一技术问题也可以很好地解决。科技与设备的投入可以使火车票实名制对铁路售票效率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居民身份证的防伪程度的提高和信息化联网是保证火车票实名制顺利施行的基础。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新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启用,为火车票实名制的推行提供了条件。 第五,由于实行火车票实名制是一项社会化铁路客运制度变革,涉及的问题比较繁杂,我们也可以考虑分步骤地施行,比如先对卧铺票实行实名制、先对一些通往京沪穗等大城市和旅游风景区的列车,以及逢年过节期间的火车票实行实名制等。当然,这是退而求其次的折中办法。 五、修改、制订有关火车票实名制的有关法律法规 施行火车票实名制是一项关系全社会公民的铁路运输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为了使这一项有利与公民、铁路和社会安全等的新机制得以顺利施行,笔者认为,在《铁路法》、《居民身份证法》中修改、增加有关火车票实名制内容的款项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铁路行业内部还制订相应的规章和实施细则,使基层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确保旅客提供了个人资料后,铁路部门也必须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保护旅客的个人隐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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