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海洋预报系统的整体效益,加强对海洋预报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避免重复、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海洋预报业务体制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于各级海洋预报台和相关业务单位从事的海洋预报工作。第四条各级海洋预报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台特点的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海洋预报业务分工第五条国家海洋预报台:(一)负责全球气象资料(GTS),海洋站、浮标、雷达站、航空监测、卫星遥感和传真资料及公共信息网资料的获取、处理、质量控制以及传输。(二)制作并发布我国近海、邻近洋区和大洋海洋预报、警报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三)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四)对全国的年度海洋灾害进行分析评估及预测;对重大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报经验总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中国海洋灾害公报》。(五)对全国海洋预报技术进行指导、解释和示范,开展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六)开展海洋预报业务的科技攻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及业务培训,促进海洋预报技术的发展。(七)对各级海洋预报台(站)海洋预报新技术、新方法业务化的检验和评审;对本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第六条区域海洋预报台:(一)负责所辖海区海洋站、浮标资料的获取、处理、质量控制及传输。(二)制作并发布所辖海区及邻近洋区海洋预报、警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三)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四)对所辖海区的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及预测;对所辖海区的重大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报经验总结,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五)对所辖海区海洋预报技术进行指导与示范,开展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六)开展所辖海区海洋预报业务技术攻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业务培训。(七)对本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第七条省(市)级海洋预报台:(一)制作并发布辖区内及邻近海区海洋预报、警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二)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三)对辖区内的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预测和预报经验总结;对辖区内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四)对所属的海洋站(台)海洋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参加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五)对本预报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第三章海洋预报资料获取及传输第八条海洋站观测资料:(一)各海洋观测站必须根据《海滨观测规范》,及时、准确采集各类海洋环境要素,并按照《海洋站海滨观测报告电码》的格式按时传输观测资料。(二)各中心海洋站负责将海洋站发报资料汇总、整理、校正,按时向区域海洋预报台传输资料。(三)各区域海洋预报台负责将辖区内的海洋站资料按时向国家海洋预报台传输。(四)各海洋站按照预约部门确定的时间、时次、方式,向预约部门及时传输资料(预约报OWT)。(五)海洋站资料传输流程为:海洋站--中心海洋站--区域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预报台。第九条浮标资料:(一)各分局浮标队负责接收辖区内浮标资料,并按时传输到区域海洋预报台。(二)各区域海洋预报台负责将浮标资料按时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三)浮标资料的传输按照《海洋资料浮标实时数据传输规程》进行。(四)浮标资料传输流程为:浮标--浮标队--区域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预报台。第十条航空监测资料:负责航空监测的单位,应及时将与海洋预报有关的航空实时监测资料处理分析后,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和飞行辖区的区域海洋预报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