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收款人不一定要写法人的名字;一般是写财务人员的名字,财务人员收款。需要明白法人代表可以做发票管理员,开票人可以写法人代表的名字。法人是个单位,法人代表才是个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1995]047号)第一条:“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第二条:“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之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对项目填写不全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