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建立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个人信用报告强制审查制度,明确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在诉讼中必须要提交个人信用报告。
这么做是为了净化民间借贷环境,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防范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也是为了减少相关案件的二审改判率。
如果二审时发现出借人是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的,相关的案子就要改判了,出借人可能涉嫌转贷牟利罪。
所谓的转贷牟利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以高利息转贷他人,从中获取利息差的行为。这种情况,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的利息要高出银行贷款利息很多,有的人信用和资产情况好的话,还可以拿到更低的贷款利息,这样的钱赚起来当然是容易的很了。
所以现实中有很多人都在做这样的事情,尤其是有稳定工作的那些人,比如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银行的信用很好,10万20万的低息贷款是很容易拿到的。这样一转手,一个月赚个1-2千块钱还是简单的。
而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出借人就会注意一些了。或者,即便是借贷过程中出现问题,怕是也不敢走法律程序的,征信报告中是有借款的记录的。
一定程度上,这样的规定是可以防止有人借钱放贷的,至少他们不能借法律名义牟利。如果这样的人最后收不回钱,那也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