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辐射防护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于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剂量当量限值的规定为:
年剂量当量限值,全身均匀外照射50mSv/年、眼晶体150mSv/年、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年,特殊照射:一次不大于lOOmSv,一生中不大于250mSv。
应急照射:一次不大于250mSv。在射线防护计算中,一般按全身均匀外照射取剂量当量限值,即50mSv/年,以此可换算出月、周、日、时的剂量当量限值,月剂量当量限值为50/12=4.16mSv/月;
周剂量当量限值为50/50=lmSv/周;日剂量当量限值为l/6=167μSv/日;每小时剂量当量限值为167/8=21μSv/h。
扩展资料
辐射防护的原则:
对于因进行任何活动,而增加了个人或群体的辐射照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在其一九九零年的建议书(第60号刊物)内,列出三项基本辐射防护原则:
实践的正当化 ─ 任何涉及辐射照射的行动都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即该行动对受照射的个人或社会利多于弊;
防护的最优化 ─ 个人剂量及受辐射照射的人数,应在合理可行和顾及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情况下减至最少;
以及个人剂量限值 ─ 个人所受的照射须符合剂量限值,确保没有人需要承受不能接受的辐射危害。
对于因核意外而令自然环境辐射水平增加,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在其一九九零年的建议书(第60号刊物)及一九九一年的建议书(第63号刊物)内。
均建议需进行干预(即通过某些活动影响已存在的照射原因,从而降低总照射量),保障受到影响的人的健康,其防护原则为:
正当化 ─ 在降低剂量而减少危害的同时,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必需是值得的。
最优化─ 干预的形式、规模及持续的时间应当谋求最优化,令减低辐射危害而得到的好处,扣除干预带来的危害后,得到最大的净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