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生“五·四”奖章评奖条件:(一)学生“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二)条件: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2)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条款;(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第十一条 “创新奖”评选条件:(一)学术类1、 着或合著学术著作者;2、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3、 在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者;4、 其它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者。(二)社会活动类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三)文艺类1、在省市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2、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四)体育类1、 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2、 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广播站、闭路电视台、校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记者,校团委各部副部长,系团委副书记、部长,校系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条款;(三)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六)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第十四条 “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某一单科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第十五条 “红楼艺术奖”评奖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在校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第十六条 “五·四”体育奖评奖条件:(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要求;(二)在校级以上的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体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奖”评奖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三)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六)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为北京高校优秀毕业生。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奖条件:(一)学工队伍稳定,能全面负责起本单位的学生工作。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干部。(二)政治思想工作好。1、系党政一把手重视学生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同志及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努力工作,学生比较满意;2、学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制度、有总结,积累了一定经验;3、能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并能根据本系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4、对学生中的不良倾向能及时教育纠正,系内无非法社团活动,无政治隐患。(三)系风正,学风好,在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1、全系学生积极上进,勤奋好学,基本上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系学生百分之六十以上;2、遵守校纪校规,全系基本无违法违纪现象,同学之间团结互助;3、遵守公共道德,讲究卫生,尊重老师,自觉服从楼长和学校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宿舍干净整齐;学生中基本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4、在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中表现突出。(四)体育工作好。1、按时作息,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2、经常组织全系同学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全校运动会和各种体育比赛。第二十条 班级“五·四”奖杯评奖条件:(一)班级“五·四”奖杯奖为我校授予学生班集体的最高荣誉。(二)条件:1、在政治思想、道德建设、学风建设、班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公认和好评。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班集体”的荣誉称号。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l)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2)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3)专业学习和课外活动成绩优异;(4)班主任的德、能、勤、绩表现突出。第二十一条 “优秀班集体”评奖条件:(一)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六)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第二十二条 “先进学风班”评奖条件:(一)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学习活动;(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三)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没有掉队的同学;(四)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