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叙论》是1901年梁启超发表的文章,其中首次提出了“中国民族”的概念。《中国史叙论》全文包括八个部分,并将中国民族的演变历史划分为上世史、中世史、近世史三个时代。梁启超总结说:“史也者,记述人间过去之事实者也。虽然,自世界学术日进,故近世史家之本分,与前者史家有异。前者史家,不过记载事实,近世史家,必说明其事实之关系,与其原因结果;前者史家,不过记述人间一二有权力者兴亡隆替之事,虽名为史,实不过一人一家之谱牒。近世史学,必探察人间全体之运动进步,即国民全部之经历,及其相互之关系”
我们从何而来,大概是每个人都会思索的疑问。那么,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思考过这么一个问题。
“中国”从何而来?
这看起来是个非常易于回答的问题,“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缩写,而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华民国”的缩写依然是中国,因此我们理所应当的会使用“中国”来自称了。
但问题是,在一开始我们为什么会采用“中华”冠于民国之前呢?
其实中国的概念起源非常早,宝鸡出土的青铜器“何尊”铭文之中,就已经提到了“中国”。
“余其宅兹中国,自兹乂民”但这里的“中国”其实是中原的意思。“宅兹中国”,就是住在中原。
而我们如今所理解的“中国”,其实是起源于梁启超之笔。
01
在近代以前,我们是没有“民族”的概念的,直到1899年,梁启超才从日本引进了“民族”的概念。
两年后,也就是1901年,梁启超发表论文《中国史叙论》,在这里梁启超首次提出了“中国民族”的概念。次年,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中华民族”一词,
1905年,梁启超又写了《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在这一文中,梁启超第一次明确了中华民族的内涵及概念,“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
从“民族”到“中国民族”,再到“中华”和“中华民族”,由梁启超所创作的“中华民族”一词,一直沿用到了今天。
“中华民族”一词的使用,对于提升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对于提振民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斯塔夫里阿诺斯认为中国人有一种强烈的“内聚性”,这种民族性格的形成,和中国文人的热情创作不无关系。
那么说回正文,创造了“中华民族”一词的梁启超,是何许人也?
1915年,袁世凯称帝前夕,邀人写一篇贺词,辗转找到了一位当世名流,并报价20万白银。该人随即回复“余宁乐此,不愿苟活于此浊恶空气中也”。
让我写可以,还请斩我首级,在下去九泉之下纵笔狂歌,但我还活着的时候,你休想让我写出一个“吾皇万岁”来。
20万白银,是什么概念呢?当时在教育部工作的鲁迅一年的工资约为3000元上下。放在今天,在教育部供职,月薪起码都有个5000上下,年薪约为6万元。也就是说,这20万白银,最少相当于今日的400万。
拒绝了400万一篇的天价稿酬的这位先生,正是梁启超。
02
梁启超本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学子,只是他参加科举的那一年比较特殊,清光绪二十一年,也就是1895年,这一年甲午战败,要与日本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进京赶考的书生意气填膺,603名举人联名上书光绪帝,反对签订《马关条约》。此事,史称“公车上书”,梁启超则是当时的两位组织者之一,另外一位是他的老师康有为。
随后这两位参与光绪帝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可惜百日之间,化为乌有。
这些经历让梁启超意识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国不变法就会亡”。
但是要如何推动变法呢?
梁启超思来想去,发现书生百无一用,唯有一身才气,兼有一身傲骨,于是他决定用他所擅长的笔杆子来说话。随即创立《万国公报》,以此来传播理念、灌输思想。
在媒体界,梁启超的行为应该是一大创举,因此,说梁启超是当时的“新媒体”第一人完全没有问题。
当时的泱泱大清,国内其实只有少数几家报纸,《万国公报》正是其中一家广受喜爱、口碑优良的报纸。
于是梁启超为自家报纸也取名为《万国公报》,直接拷贝,这应该是历史上新媒体行业第一次同名号蹭名气的行为。
我记得很久前各类公号就曾经流行过这一手,各种大号的高仿小号层出不穷,这种行为的开山鼻祖,正是你梁任公先生。
不过,由于梁启超他们干得太好,他们的报纸很快就出名了,没有了蹭名气的必要,随即改名为《中外纪闻》。
当时梁启超22岁,担任《中外纪闻》的主笔,在其上鼓吹变法,介绍西学。从这个角度来说,梁启超就是20世纪初大名鼎鼎的新媒体写手。
大家都知道,人红是非多,《中外纪闻》名气越来越大,就吸引到了一些人的注意。
别忘了这时候大清朝可还没亡呢,哪能容忍梁启超天天叫嚣“不变法大清迟早要完”。我不知道我们大清会不会完,但我可以让你小子先玩完。
于是,《中外纪闻》很快就被迫停刊了。
03
可惜,有些人一旦醒来,你再指望他睡下去,那就很难了。
《中外纪闻》停刊后,各类报纸如同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他们中有很多人都在干着梁启超原本在干的事情。
谁说星星之火就不能生长成燎原的野火呢?
1896年,梁启超接受黄遵宪、汪康年的邀请,担任《时务报》主笔。汪康年是个生意人,他要梁启超写些低俗的民间八卦,或者无独有偶的社会奇闻。
但梁启超对此嗤之以鼻,坚持要写政论文章。他的政论文,针砭时弊,笔风凌烈,字字直指时代的痛点。
可以说,他就是要做一条狗,一条声震四海,叫到天崩地裂,能叫醒四万万中国人的吞天之犬。
1896,梁启超的《变法通议》横空出世,霎时梁启超名动四海,风头一时无二,“上自通都大邑,下至穷乡僻壤,无不知有新会梁氏者”。
他犀利的政论直指当时的腐朽,官僚之腐败,种种诸如外行领导内行、贪恋权位、尸位素餐等行为遭到了他力透纸背的抨击。
随后,《时务报》再次停刊。这说明一个问题,笔杆子没有钱袋子好使,也没有枪杆子好用。
之后,梁启超被迫流亡日本,在日创立《新民丛报》,一如既往。很快,《新民丛报》再次火热,粉丝遍布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黄遵宪说“半年之内,中国就有四五十家报刊在模仿《新民丛报》。”
1912年,民国成立,梁启超随即动身回国,创办《庸言》,此时在梁启超身上出现了一个新媒体行业的奇观,梁启超开小号,一日之间小号成头条,粉丝粘性堪称奇迹,不管梁启超跑到哪,他们都能追到哪,这其中的原因,是值得深思的。
人们到底需要什么?人们到底想看什么?是花边新闻?是娱乐八卦?还是别的更有深度的东西?
04
郭沫若说梁启超“在他那新兴气锐的言论之前,差不多所有的旧思想、旧风气都好像狂风中的败叶,完全失掉了它的精彩。二十年前的青少年——换句话说,就是当时有产阶级的子弟——无论是赞成或反对,可以说没有一个没有受过他的思想或文字的洗礼的。”
谁能敌得过梁启超这支笔呢?卓如之笔,可敌十方报纸。论战之中,梁启超在哪个阵营,哪个阵营就能占据上风。
他是当之无愧的新媒体界的泰山北斗。中国近现代史上,顺风倒的无良文人如过江之鲫,此类反动文人犹如丧家之犬,今日在此狺狺狂吠,明日便转投他处,其行其性,令人不齿。
【文体知识】 本文是一篇证论文,做为变法维新当时新文体的代表作家,梁启超自己说,启超夙不喜桐城派古文,幼年为文,学晚汉、魏、晋,颇上矜炼,至是自解放,务为平议畅达,时杂以俚语,韵语以及外国语法,纵笔所致不检束,学者竟效之,号《新文体》。他的议论文写得平意流畅,清晰自然,气势恢宏。 本文是在戊戌变法失败后不久写的。勉励处于逆境的同人,不要因一时受挫而灰心,鼓励他们克服困难,继续前进。 【主旨】 全文的中心论点:有毅力者成,反是者败。本文写自戊戌变法失败以后,维新派人士有的被杀,有的流亡,有的退隐。梁启超逃亡日本,还想努力进取,于是写《论毅力》,勉励处于逆境中的有志于天下事者,不要被失败吓倒,不要被暂时的逆境所困扰,要坚持不懈,继续前进。
答案B 主张与外国商战是早期维新派的主张.
写作背景]梁启超生活在清末民初。面对封建统治的黑暗、腐败和国家的落后、虚弱,他追随康有为,积极投入一系列变法维新运动,成为中国近代史上杰出的政治活动家、启蒙思想家、学问家。“百日维新”失败后,他流亡日本,创办《清议报》,大力介绍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说,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少年中国说》就是当时发表在《清议报》上的一篇著名文章。此文影响颇大,被公认为梁启超著作中思想意义最积极,情感色彩最激越的篇章,作者本人也把它视为自己“开文章之新体,激民气之暗潮”的代表作。[层次结构]全文七段。第一段提出“吾心目中有一少年中国在”的中心意旨,领起并统贯全篇。第二段比较“老年与少年性格不同之大略”,为后文论国之“老大”与“少年”张本。第三段述写老年人“灰心短气”,得过且过,不可能担当改革兴国之大任。第四段说明当时的中国确实呈现为“国为待死之国,民为待死之民”的“老大”状态。第五段承上段之意一转,认为中国“老大”之命运殆尽,而正以一个“未能完全成立而渐进于完全成立”的“少年国”出现在东方。第六段强调“国之老少”,“实随国民之心力以为消长”,并一针见血地指出:当时中国的“老后,老臣、老将、老吏”,及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手段”,只能使国家“老且死”,乃至“未及岁而殇”。第七段以满腔热情激励“中国少年”奋起直追,担当起创造既壮且美之“少年中国”的伟大历史使命。全文纵横捭阖,将老年、少年、老年中国、少年中国,交错比较激情贯注,一气呵成,确有振聋发聩、令人奋飞的感染力。[内容述评]作者知耻于当时中国之“老大”,对封建专制的黑暗腐败深恶痛绝,对满清统治者的老朽昏庸深恶痛绝,对国家的落后十分痛心,对国民的愚昧十分痛心,因而从内心爆发出一种不可遏止的激情,猛烈抨击这一切令人厌恶的东西,并热情呼唤一个充满生机的“少年中国”尽快到来。这种昂扬的改革精神和深切的爱国情怀令人钦佩。用老年人来类比“老大”的中国,用少年人来类比“少年”的中国,并从少年人必将取代老年人,认识到少年中国必将取代老年中国,这是进化论的观点。这种进化论的社会发展观,使梁启超在极其黑暗、衰败的时代,看到了它的必将灭亡,并充满希望和信心地迎接新时代的到来,其积极因素不能抹煞。但进化论有待于发展为历史唯物主义,否则,它就只能是社会改良主义的思想武器。梁启超一生的政治思想多有变化,这恐怕正是进化论观点和改良主义思想在其社会改革实践中得失消长的体现。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另外,与进化论相联系,他认为老年人一切都不好,青年人一切都好,这虽多半出于社会改革的宣传鼓动,但思想方法毕竟简单化、绝对化,亦当予以辩证看待。[艺术特色]梁启超所倡导的“新文体”,具有“平易畅达”、“纵笔所至不束”、“条理明晰,笔锋常带感情”等特点,这在本文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一、类比、对比,一贯到底以老年人的形貌心态说“老大”中国,以少年人的性格气势说“少年”中国,以少年人必定取代老年人,见出少年中国必定取代老大中国,这是类比方法。类比是异质同构思维方法,具有导发相似联想的功能。由于少年、老年之情性,人人皆可有切实的体验和观察,故而用以类比国之老大与少年,就易于被深感透解。这是类比的效用。文章同时列举老年人和少年人的不同特点,列举老大中国与少年中国巨大差异,这是对比方法。对比是同质异构思维方法,具有强化相反因素的功能。通过对比,老年人之灰心短气,少年人之奋发有为,老大中国之腐朽衰败,少年中国之生机勃勃,就显得更为鲜明。这是对比的效用。本文的类比、对比有两大特点:一是不局限于一时一事,而是自始至终,一贯到底。可以说,类比和对比是全文意理建构的骨架。二是类比处处渗透、笔笔投射,对比多角度多层面,洋洋洒洒。可以说,本文精神之凝聚,旗帜之鲜明,气势之澎湃,就是建筑在这一坚固而细密的类比、对比构架之上的。二、排比、设喻,连珠喷发语言形式是文章风格的重要体现。本文语言给人以滔滔滚滚之感,除总体上的平易畅达外,主要得力于排比和设喻的连珠喷发。
《少年中国说》是梁启超的代表作之一,是当时发表在《清议报》上的一篇著名文章。此文影响颇大,是一篇篇幅较长的政论文,作者站在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立场上,在文中将封建古老的中国与他心目中的少年中国作了鲜明的对比,极力赞扬少年勇于改革的精神,鼓励人们肩负起建设少年中国的重任,表达了要求祖国繁荣富强的愿望和积极进取的精神。
从思想上来说,《少年中国说》具有强烈的抒情性。一方面,文章极具批判的力度,对中国这个“老大帝国”逐层进行解剖,并对那些手握国柄而又老朽不堪的人的心理状态作了无情的批判。另一方面,作者反复描述的“少年中国”则又寄托了作者渴望祖国繁荣昌盛的爱国思想和积极乐观的民族自信心,同样具有浓郁的抒情特质。
从文体语言上来说,《少年中国说》也很有代表性,长短交替的句式、韵散结合的文风,尤其是前此提及的新词汇、新意象的大量引入或创造,无疑是对中国古代散文使用的词法、句法系统进行了颠覆。就文体而言,《少年中国说》融辞赋、四六、律句、古文于一炉,各体之间自由穿梭而又流利畅达,彰显出作家深厚的操作文体的艺术功力。在中国文学语言、文体演进史上,梁启超的散文无疑是从文言文转变为白话文的过渡形态,并直接导出了五四白话文运动的方向。
《少年中国说》讴歌了祖国未来的英姿及其光辉灿烂的前程,对肩负着建设少年中国重任的中国少年寄予无限希望,鼓励他们奋然而起,投入到改造中国的战斗中去。文字语言特点是高度凝练、概括,气势宏大,感情饱满。文章多为四字一句,而且押韵,处运用反复、对偶、比喻、排比等修辞方法,大量地引用了典故,使文章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读起来铿锵有力,朗朗上口。
作者心中的中国是独立的,强大的,自主的,进步的。进步着的中国便是少年中国!雄于地球的少年中国朝气蓬勃,自信自律,永远年轻,永远不败——中国少年们的努力,不会让人失望!
梁启超是在戊戌变法没有成功的背景下写下的《少年中国说》,以此寄托未来中国的发展与憧憬。
《少年中国说》写于1900年,正在戊戌变法后,作者梁启超流亡日本之时。那年是庚子年,当时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爆发了义和团爱国运动。帝国主义联合起来,组成八国联军,勾结清政府,镇压义和团运动,攻陷了天津和北京等地。
当时八国联军制造舆论,污蔑中国是“老大帝国”,是“东亚病夫”,是“一盘散沙”,不能自立,只能由列强共管或瓜分。而中国人中,有一些无知昏庸者,也跟着叫嚷“中国不亡是无天理”“任何列强三日内就可以灭亡中国”,散布悲观情绪,民族危机空前严重。
戊戌变法失败迫使梁启超逃亡日本,但他并没有就此放弃变法图强的努力,到日本的当年就创办了《清议报》,通过媒介竭力推动维新运动的继续。当时帝国主义制造舆论,污蔑中国是“老大帝国”。为了驳斥帝国主义分子的∵:和自信心,梁启超适时地写出这篇《少年中国说》。
梁启超的新闻思想在维新派新闻中最具典型,是维新派新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新闻思想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戊戌变法时期,其思想主要集中在1896年梁启超在《时务报》上发表的《论报馆有益国事》一文中。在文中,他把报考比作耳目喉舌,指出其功能是“去塞求通”。梁启超认为一个国家的强与弱,取决于国情的通与塞。所谓“通”包括通上下和通中外两个方面。对怎样发挥“去塞求通”的作用,他提出四条要求,即:“广译五洲近事”、“祥录各省新政”、“博搜交涉要案”、“旁载下政治学艺要书”。梁启超早期的办报主张,表达了维新派要求学习借鉴西方、从政治经济各个方面迅速改变国家落后面貌的爱过热情。第二个时期为1899到1911年。变法运动失败后,康、梁等流亡海外,接触了更多的西方资产阶级的社会学说和新闻理论,梁启超在总结前人和自己的办报经验的基础上,汲取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新闻理论,形成以下比较系统的新闻思想。 一是报纸的功能,提出报纸有“监督政府”和“向导国民”的两大天职。他认为政府没有权利办不成事,但权利过大又不受监督,就会滥用职权,所以需要作为“国民公意的代表者”的报纸,像父兄对待子弟那样去监督政府,才不至于走向腐败。他还认为,“中国之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因此需要报纸“若孝子之事父母,若良师之诱蒙童”那样去向导他们。并提出为何、如何、由谁来两监督和向导的问题。 二是办好报纸的四条原则。即:(1)宗旨定而高(2)思想新而正(3)材料富而当(4)报事确而速。 三是健全舆论的主张。他认为舆论是一种天地间最大的“社会制裁之力”,报馆则是体现舆论最有力的机关。报刊要造成健全舆论必须具备“五本”,一是常识,二是真诚,三是直道,四是公心,五是节制。 四是她根据自己的办报经验,提出办刊宣传有两种方法,即浸润和煽动的方法。浸润的方法主要指使读者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渐接受论者的观点,煽动的方法就是要“故作惊人之语,造极端之词”,使读者猛醒。同时,对新闻业务提出建议,如在论说的写作上提出“公、要、周、适”四点原则,在新闻的采集和写作上要做到“博、速、确、直、正”。第三个时期应属中华民国成立后,梁启超政治上更为成熟,新闻思想也产生了一些变化,但相比较前期,缺乏系统性。他不再提倡作为反清斗士所推崇的“言论自由”,转而提倡“言论的社会责任”。
梁启超所著的连载《变法通议》。
易曰: “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 。伊尹曰: “ 用其新,去其陈,病乃不存。夜不秉烛则昧,冬不御裘则寒,渡河而乘陆车者危,易证而尝旧方者死。 ” 天下之为说者,动曰一劳永逸。此误人家国之言也。今夫人一日三食,苟有持说者曰:一食永饱,虽愚者犹知其不能也,以饱之后历数时而必饥,饥而必更求食也。今夫立法以治天下,则亦若是矣。法行十年,或数十年,或百年而必敝,敝而必更求变,天之道也。故一食而求永饱者必死,一劳而求永逸者必亡。今之为不变之说者,实则非真有见于新法之为民害也,夸毗(pí)成风,惮于兴作,但求免过,不求有功。 要而论之,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大势相迫,非可阏制,变亦变,不变亦变。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已,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教;不变而变者,变之权让诸人,束缚之,驰骤之。呜呼!则非吾之所敢言矣。是故变之途有四:其一,如日本,自变者也;其二,如突厥,他人执其权而代变者也;其三,如印度,见并于一国而代变者也;其四,如波兰,见分于诸国而代变者也。吉凶之故,去就之间,其何择焉?(诗)曰: " 嗟我兄弟,邦人诸友,莫肯念乱,谁无父母? " (传)曰: " 嫠(lí)妇不恤其纬,而忧宗周之霣(yǔn),为将及焉。 " 此固四万万人之所同也。彼犹太之种,迫逐于欧东;非洲之奴,充斥于大地,呜呼!夫非犹是人类也欤。 今之言变法者,其蔽有二:其一欲以震古铄今之事,责成于肉食官吏之手;其二则以为黄种之人,无一可语,委心异族,有终焉之志。夫当急则治标之时,吾固非谓西人之必不当用,虽然,则乌可以久也。中国之行新政也,用西人者,其事多成,不用西人者,其事多败,询其故?则曰: “ 西人明达,华人固陋;西人奉法,华人营私也。 ” 吾闻之日本变法之始,客卿之多,过于中国也。十年以后,按年裁减,至今一切省署,皆日人自任其事,欧洲之人百不一存矣。今中国之言变法,亦既数十年,而犹然借材异地,乃能图成,其可耻孰甚也?夫以西人而任中国之事,其爱中国与爱其国也孰愈?夫人而知之矣,况吾所用之西人,又未必为彼中之贤者乎。 吾今为一言以蔽之曰: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学校之立,在变科举,而一切要其大成,在变官制。难者曰: “ 子之论探本穷原,靡有遗矣,然兹事体大,非天下才,惧弗克任,恐闻者惊怖其言以为河汉,遂并向者一二西法而亦弃之而不敢道,奈何?子毋宁卑之无甚高论,令今可行矣。 ” 释之曰:不然,夫渡江者泛乎中流,暴风忽至,握舵击楫,虽极疲顿,无敢去者,以偷安一息,而死亡在其后也。庸医疑证,用药游移。精于审证者,得病源之所在,知非此方不愈此疾,三年畜艾,所弗辞已,虽曰难也,将焉避之。抑岂不闻东海之滨,区区三岛,外受劫盟,内逼藩镇,崎岖多难,濒于灭亡,而转圜之间,化弱为强,岂不由斯道矣乎?则又乌知乎今之必不可行也。有非常之才,则足以济非常之变。呜呼!是所望于大人君子者矣。
梁启超(1873-1929年)广东新会人,近代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同时也是著名的报刊活动家、新闻思想家。他主编或参与办的报刊前后有十多种,在国内外新闻出版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他撰写了编辑30余篇出版学论文,形成了其内容丰富、独具特色的编辑出版思想。他初期的报刊思想可以大致概括成三点,一:注重选题组稿,体现时代潮流。梁启超认为报刊文章的内容要反映时代的特点与要求,要为救亡图强,提高民族素质服务。二:革新报刊文体,满足读者需要。新文体的运用使一般民众也能看懂报刊上的文章,从而拉近了读者与报刊的距离,扩大了读者面,报刊逐渐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梁启超新型报章文体的成功,吸引了许多报刊竞相模仿,极大地促进了报刊业的发展,直到今天,梁启超那种面向广大读者、服务读者的报刊从业态度,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三:认清报刊职责,明确出版原则。梁启超认为报刊影响巨大,关乎国家民族的命运。梁启超后来在海外办报,新闻思想有所转变。他提出报馆的“两大天职”,即“监督政府”、“向导国民”,为中国资产阶级新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为后来的中国革命派人士们所借见。他将报刊的功能高度民主概括为“通”,可分三方面论述:第一,维新派极力阐述并努力实践报刊的“通西情”,特别是“通外情”的功能。重视报刊传播信息和稳定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第二,强调并利用了报刊的开通民智的功能,因而始终把开民智作为报纸的主要任务之一。第三,重视并自觉的运用了报刊开通风气的功能,即引导舆论的功能。而他对报刊性质的认识超出了早期维新派人士的程度,已经把办报视为为民众的当然权力和政治民主的体现,意识到报刊反专制的战斗作用。同时,他对报章文体报人素质问题发表了见解,提出制定报律的建议。梁启超强调报刊从业人员的才气学识和道德风范的培养,认为编辑人员的职业素质决定着报刊的成败,决定着报刊是否受读者欢迎。他尤其强调报刊编辑应该品德高尚,要有奉献精神。梁启超在报刊、新闻、舆论、写作等方面的论述,集中代表了维新派的报刊思想,在中国新闻学说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一:关于报过去刊功能与作用的论述。a、“报馆有益于国事”,这种从政治上看报刊的功能与作用,是维新派人士的共识。b、“去塞求通”,他认为,国家的强弱在于通塞,而去塞求通“的首选工具是报刊。二:关于报刊性质与任务的论述。 a、报纸性质多样。B、报馆的“两大天职”。他认为,报纸对政府的监督,是舆论监督,而作为向导者,报馆应该面向大众,具有“救一时明一义”的特征。三:关于办好报章的条件的论述。梁启超认为,一张办得好的报纸,必须具备四条标准:“一日宗旨定而高,二日思想新而正,三日材料富而当,四日报事确而速”。四:关于舆论的论述。提出并强调“舆论之母”、“舆论之仆”与“造舆论”的重要,并且,健全的舆论应有“五本”,即常识、真诚、直道、公心、节制。梁启超的办报在我过新闻历史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包括,一:向读者进行了救亡图存的爱国主义教育。维新派通过报刊陈述当前中国列强环伺的危险局势,愤怒地谴责了列强的种种恶劣行径,发出了建设一个强盛、独立的新中国的号召,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士大夫和知识分子抵御侵略,振兴中华的爱国激情。二:向读者进行了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教育。维新报刊以相当多的篇幅介绍西学和西方情况,热情宣扬资产阶级新文化,使广大知识分子的头脑为之一震,思想得到解放。三:推动了维新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变法的实现。各地维新派新团体的报刊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影响,获得了一大部分具有爱国思想的仁人志士的支援和支持,对变法起到了很大帮助。其主要贡献有,一:冲破了封建统治者的言禁;二:开了政治家办报的先河;三:创造了报刊新文体,推动了政论写作的发展。梁启超是资产阶级维新派最有影响的新闻理论家,也是中国近代报刊事业的奠基者之一,他的编辑出版思想极大地促进了中国近代报刊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一代报刊从业人员,在中国出版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梁启超作为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由于时代及个人思想认识的局限,他的出版思想中也有一些消极、落后的因素,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对他的编辑出版思想,我们不能全盘吸收。同时,他的编辑出版思想中,对编辑出版的内在规律涉及不多,这不能不说是他编辑出版思想的一个缺陷。当然,我们不能过多地苛求他,因为梁启超在近代史上扮演的主要是一个思想启蒙家的角色,他对中国近代社会的进步作出了多方面的贡献,至于对他编辑出版思想的完善与发展,则是我等后辈应做的事。
梁启超所著的连载《变法通议》。
少年中国说 作者: 梁启超 所属文学时期: 清代文学 所属朝代: 清代 日本人之称我中国也,一则曰老大帝国,再则曰老大帝国。是语也,盖袭译欧西人之言也②。呜呼!我中国其果老大矣乎?梁启超曰:恶③,是何言!是何言!吾心目中有一少年中国在。 欲言国之老少,请先言人之老少。老年人常思既往,少年人常思将来。惟思既往也,故生留恋心;惟思将来也,故生希望心。惟留恋也,故保守;惟希望也,故进取。惟保守也,故永旧;惟进取也,故日新。惟思既往也,事事皆其所已经者,故惟知照例;惟思将来也,事事皆其所未经者,故常敢破格。老年人常多忧虑,少年人常好行乐。惟多忧也,故灰心;惟行乐也,故盛气。惟灰心也,故怯
梁启超是梁启超,“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出自梁启超《少年中国说》。此文影响颇大,是一篇篇幅较长的政论文,作者站在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立场上,在文中将封建古老的中国与他心目中的少年中国作了鲜明的对比,极力赞扬少年勇于改革的精神。查看更多
110年前,即1901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中国何时可以建成法治国家的疑问。110年之后的今年,我们用如期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为“梁启超之问”作了一个回答,而这也必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各级立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履行立法职责,努力探索立法规律,不断总结立法经验,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积累形成了一些宝贵经验。这些经验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带有普遍性、规律性、指导性的一些根本原则,二是体现我国立法工作实际的一些具体做法。一、从立法原则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经验:(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要求,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表明,要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确把握和解决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倾向的影响,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二)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努力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把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彻到工作的全过程,自觉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要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严格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方针和政策履职用权。就本质而言,我国的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成熟的党的政策。(三)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将法律体系的构建扎根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法律制度。要特别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析社会生活各方面提出的实际问题。要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既符合全局的需要,又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既符合长远的发展方向,又切合当前的实际;既充分反映和肯定改革开放已有成功经验,又积极促进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还要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留有必要空间。(四)坚持以宪法为依据,自觉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要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为统帅、为核心,自觉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切立法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立法权限、违反立法程序。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的利益出发,而不能从本部门、本地方利益出发,从制度上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谐和内部一致。(五)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始终将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努力实现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准确反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律和法律自身体系的规律;民主立法,要求立法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是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要在立法过程中实行公开立法,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最终实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二、从具体做法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经验:(一)坚持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抓紧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我们采取了立足现实、突出重点、精心组织、阶段推进的积极构建方式。在不同时期,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适应改革开放的阶段性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别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立法工作。这是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一个突出特点。从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来看,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至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2年党的十六大重申了这一目标。至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十一届全国人大提出,确保到2010年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从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指导性来看,为了统筹制定急需的法律,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对其任期届满前一年多的立法工作作出安排。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任期五年要有立法规划、年度要有立法工作计划的做法,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指导性得到进一步加强,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与此同时,还形成了将五年立法规划报请党中央批准的做法,以此作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方面。这样,在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下,经过积极探索,逐渐形成了我国有目标、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道路,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十分有力的保障。(二)坚持不同层次立法齐头并进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从一开始我们就实行了“多条腿走路”的办法,坚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法律规范共同推进。考虑到所有法律规范都让全国人大来制定,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1982年宪法将国家立法权由1954年宪法规定的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扩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肯定了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的制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地方实际,从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立法探索,取得了突出立法成就,创造了大量鲜活经验,为国家立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持。30多年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各级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立法活动,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不同层次立法齐头并进的繁荣局面。实践证明,“多条腿走路”的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有利于充分调动起各方面积极性,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又照顾到了各地的差异;既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又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三)坚持综合运用多种立法手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30多年来,我们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备案等多种立法手段,确保在较短时期内建立起科学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一是抓紧制定一大批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急需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二是坚持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时对过去制定的一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法律进行修改,使法律适应我国社会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规范作用。事实上,立法工作越向前推进,修改法律的数量就越多。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修改法律已占到全部立法任务的一半以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宪法和一大批法律进行了修改,有的法律甚至多次修改。三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明显不合时宜、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法律,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予以废止,促进法律的新陈代谢。四是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积极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五是适时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也集中开展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促进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六是依法履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的审查权,以保证法律以外其他形式的规范符合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不断创新30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继承历史传统、借鉴国外经验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世界文明的融合。一方面,实现历史传统的现代化。继承中国历史传统中的优秀成分,将过去一些好的东西发扬光大,推陈出新,使之现代化。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调解制度,就是在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另一方面,实现国外经验的中国化。充分吸收人类法制文明的成果,大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立法成果和先进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发展市场经济方面的制度,比如证券制度、反垄断制度等,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加以改造和创新,将国外的东西转化成我们自己的制度,为我所用。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成为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做,大大加快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步伐,也充分体现了这个体系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创新性。来源于人民网
110年前,即1901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中国何时可以建成法治国家的疑问。110年之后的今年,我们用如期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为“梁启超之问”作了一个回答,而这也必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各级立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履行立法职责,努力探索立法规律,不断总结立法经验,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积累形成了一些宝贵经验。这些经验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带有普遍性、规律性、指导性的一些根本原则,二是体现我国立法工作实际的一些具体做法。一、从立法原则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经验:(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要求,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表明,要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确把握和解决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倾向的影响,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二)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努力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把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彻到工作的全过程,自觉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要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严格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方针和政策履职用权。就本质而言,我国的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成熟的党的政策。(三)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将法律体系的构建扎根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法律制度。要特别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析社会生活各方面提出的实际问题。要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既符合全局的需要,又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既符合长远的发展方向,又切合当前的实际;既充分反映和肯定改革开放已有成功经验,又积极促进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还要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留有必要空间。(四)坚持以宪法为依据,自觉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要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为统帅、为核心,自觉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切立法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立法权限、违反立法程序。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的利益出发,而不能从本部门、本地方利益出发,从制度上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谐和内部一致。(五)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始终将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努力实现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准确反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律和法律自身体系的规律;民主立法,要求立法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是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要在立法过程中实行公开立法,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最终实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二、从具体做法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经验:(一)坚持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抓紧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我们采取了立足现实、突出重点、精心组织、阶段推进的积极构建方式。在不同时期,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适应改革开放的阶段性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别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立法工作。这是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一个突出特点。从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来看,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至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2年党的十六大重申了这一目标。至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十一届全国人大提出,确保到2010年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从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指导性来看,为了统筹制定急需的法律,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对其任期届满前一年多的立法工作作出安排。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任期五年要有立法规划、年度要有立法工作计划的做法,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指导性得到进一步加强,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与此同时,还形成了将五年立法规划报请党中央批准的做法,以此作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方面。这样,在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下,经过积极探索,逐渐形成了我国有目标、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道路,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十分有力的保障。(二)坚持不同层次立法齐头并进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从一开始我们就实行了“多条腿走路”的办法,坚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法律规范共同推进。考虑到所有法律规范都让全国人大来制定,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1982年宪法将国家立法权由1954年宪法规定的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扩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肯定了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的制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地方实际,从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立法探索,取得了突出立法成就,创造了大量鲜活经验,为国家立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持。30多年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各级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立法活动,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不同层次立法齐头并进的繁荣局面。实践证明,“多条腿走路”的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有利于充分调动起各方面积极性,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又照顾到了各地的差异;既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又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三)坚持综合运用多种立法手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30多年来,我们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备案等多种立法手段,确保在较短时期内建立起科学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一是抓紧制定一大批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急需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二是坚持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时对过去制定的一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法律进行修改,使法律适应我国社会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规范作用。事实上,立法工作越向前推进,修改法律的数量就越多。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修改法律已占到全部立法任务的一半以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宪法和一大批法律进行了修改,有的法律甚至多次修改。三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明显不合时宜、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法律,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予以废止,促进法律的新陈代谢。四是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积极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五是适时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也集中开展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促进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六是依法履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的审查权,以保证法律以外其他形式的规范符合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不断创新30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继承历史传统、借鉴国外经验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世界文明的融合。一方面,实现历史传统的现代化。继承中国历史传统中的优秀成分,将过去一些好的东西发扬光大,推陈出新,使之现代化。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调解制度,就是在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另一方面,实现国外经验的中国化。充分吸收人类法制文明的成果,大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立法成果和先进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发展市场经济方面的制度,比如证券制度、反垄断制度等,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加以改造和创新,将国外的东西转化成我们自己的制度,为我所用。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成为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做,大大加快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步伐,也充分体现了这个体系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创新性。来源于人民网
梁启超在新小说创刊号上发表《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提出小说为文学之最上乘。在创刊号上,梁启超发表《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极力强调小说与改良社会的关系,认为小说为文学之最上乘。
梁启超所著的连载《变法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