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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学论文发表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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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

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

《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它的办刊宗旨是: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平台,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现代法学》原名为《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

1982年,更名为《法学季刊》,1988年,更为现名《现代法学》(双月刊)。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我国培养造就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主要栏目: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

《法学论坛》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

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学术堂从知网上整理了几个正规且可供发表论文的法学期刊,供大家参考:1.环球法律评论曾用刊名:外国法译评;法学译丛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9-6728CN:11-4560/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2-529创刊时间:19792.比较法研究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4-8561CN:11-3171/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创刊时间:19873.法制与社会发展主办单位:吉林大学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6-6128CN:22-1243/D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12-165创刊时间:19954.中国法律评论主办单位:法律出版社出版周期:双月ISSN:2095-7440CN:10-1210/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创刊时间:20145.交大法学主办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周期:季刊ISSN:2095-3925CN:31-2075/D出版地:上海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邮发代号:4-876创刊时间:20106.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办单位:苏州大学出版周期:季刊ISSN:2095-7076CN:32-1846/D出版地:江苏省苏州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邮发代号:28-452创刊时间:20147.医学与法学主办单位:泸州医学院;中国卫生法学会出版周期:双月ISSN:1674-7526CN:51-1721/R出版地:四川省 泸州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62-335创刊时间:20098.北航法律评论主办单位:北京市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出版周期:年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创刊时间:20109.法缘法学论坛主办单位: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出版周期:半年出版地:江西省南昌市语种:中文开本:大32开创刊时间: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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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学论文发表

《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

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

《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它的办刊宗旨是: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平台,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现代法学》原名为《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

1982年,更名为《法学季刊》,1988年,更为现名《现代法学》(双月刊)。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我国培养造就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主要栏目: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

《法学论坛》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

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大学生可以安排的期刊有很多很多,市面上的那些省级国家级的期刊,大学生基本都可以安排...随着我们国家教育水平的提升,尤其是本科在读的学生,发表论文就成了提升自己价值的一个法宝。本科生发表论文最直接的好处,可以增加拿奖学金的机会。大学的奖学金评定有很多方面,其中论文发表情况是重要的一方面。如果一个学生能够在期刊上发表文章,可见学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都是掌握的不错的。本科生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证明自己的专业水平,可以通过论文发表这个途径来达到目的。自己专业能力得到别人的认可,这也是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对于本科生阶段的学术积累,通常是多查相关领域的资料,当然不是说查资料拼凑文章,是需要学习各种资料的写作思路,以及各类文章中的精华知识,能够写出创新点出来,也就是需要原创。同时精炼自己的写作语言,通过大量的学习,学生学术水平就会提高了,论文发表录用机会也会提高。

据学术堂介绍论文发表只需要六步。第一步:投稿。这是论文发表人员选择好投稿期刊之后,将自己的论文稿件通过邮箱、在线投稿窗口、QQ或者微信即时通讯软件这三大方式发送给编辑。第二步:审核即审稿。投稿之后,编辑会按照投稿顺序对论文进行审稿,有的期刊杂志收取审稿费,如果您的论文需要加急发表,请在投稿时标注清楚,可能会产生加急费用。审稿环节是整个论文发表过程中耗时最长的,影响了论文发表周期的长短,关于论文发表时间影响因素可以阅读《是什么影响论文发表时间长短》了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论文审稿可能会反复进行。第三步:审稿结果。主要介绍通过审稿被录用的论文。通过杂志社论文三审的论文,杂志社会下发录用通知书,并注明预安排在某年某期发表,之所以是预安排,是因为还没交纳版面费。关于论文三审可以阅读《什么时候论文需要三审》,了解一些审稿知识。第四部:交费。这里的交费主要是版面费,交纳之后,论文才会正式进入安排刊期出版流程。第五步:安排发表。版面费到位之后,即可安排刊期,并按照日期出版见刊。少部分论文发表可能会延期,原因很多,例如:有人安排加急。第六步:寄送样刊。论文见刊之后,会给作者寄送一本样刊,作为用途上交的材料。到此整个的论文发表流程结束。

法学本科生发论文一般的可以考虑法制与社会、法则与经济、法制前沿等比较专业的期刊,也可通过论文发表网提供以下核心期刊论文的发表:如河北期刊、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大家、人民论坛、教学与管理、中国成人教育、华东经济管理、教育评论、人民日报、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高教探索、社会科学家等100多个核心期刊,收费标准是2000字符300到600不等。本科生应该鼓励发表论文,通过选题、构思、写作、发表这一系列操作可以提高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有可能挂在老师名下就更容易发表,有些期刊还对西部学校的学生发论文有政策性导向支持。

法学领域论文发表

学术堂从知网上整理了几个正规且可供发表论文的法学期刊,供大家参考:1.环球法律评论曾用刊名:外国法译评;法学译丛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9-6728CN:11-4560/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2-529创刊时间:19792.比较法研究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4-8561CN:11-3171/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创刊时间:19873.法制与社会发展主办单位:吉林大学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6-6128CN:22-1243/D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12-165创刊时间:19954.中国法律评论主办单位:法律出版社出版周期:双月ISSN:2095-7440CN:10-1210/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创刊时间:20145.交大法学主办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周期:季刊ISSN:2095-3925CN:31-2075/D出版地:上海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邮发代号:4-876创刊时间:20106.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办单位:苏州大学出版周期:季刊ISSN:2095-7076CN:32-1846/D出版地:江苏省苏州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邮发代号:28-452创刊时间:20147.医学与法学主办单位:泸州医学院;中国卫生法学会出版周期:双月ISSN:1674-7526CN:51-1721/R出版地:四川省 泸州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62-335创刊时间:20098.北航法律评论主办单位:北京市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出版周期:年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创刊时间:20109.法缘法学论坛主办单位: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出版周期:半年出版地:江西省南昌市语种:中文开本:大32开创刊时间: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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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法律适用》

法庭科学领域期刊投稿

法庭科学方向的意思是司法鉴定方向。法庭科学,通俗的说即现在的司法鉴定,但归根结底其法庭科学才是正统说法,法庭科学是一种自然学科,是一种刑事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是近十年来国内外发展最为迅速的应用学科之一,该学科的发展不仅对侦查、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

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侵犯版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拥有的权利及从事与行使该权利相关之商贸活动。概括而论,侵犯版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及间接两种。直接侵权:指抄袭;复制,如将版权作品的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或作任何改编,包括将传统媒体复制为非形体媒体,于互联网上载或下载;出版抄袭品,如出版由二维版权作品复制而成的三维作品。间接侵权:指将抄袭品入口、贩卖、出租或作其它商业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权的行为。以直接侵权的情况而论,所谓抄袭,并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这是关乎质而非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袭,抄袭者已算侵犯了别人的版权了。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条件则是:侵权者明知所处理的对象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进口)存有该等物件。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即只要侵权者知道一些对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该商品是抄袭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况下侵犯版权了。正常情况下,只要征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复制其作品。但必须厘清的是,若作品是于下列特殊情况诞生的,则其版权便很可能不属于原创人,要行使该作品的版权,便须直接洽询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摘 要:认定版权侵权行为的极大困难是如何确定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版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立法目的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对比,可以明确原创性的内涵;在实务操作中通过对比进行比较更易于把握作品的原创性。对于版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罪过形式,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有两大弊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无法避免的国际趋势。我国版权转让无须登记是著作法上一个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权转让登记的合理价值。关键词:版权;侵权行为;相关问题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919(2000)02 0141 06收稿日期:1999 09 21作者简介:李进一(1964—),男,四川省渠县人,暨南大学MBA教育中心副教授。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在版权法中最为复杂。其原因在于:作品原创性(独创性)认定的困难、作品版权的取得不依赖于任何审批手续、举证不易等几个方面。下面笔者就版权行为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1 早在1992年,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便分别在阿尔泰案和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诉贾英华案中开创了对涉嫌版权侵权行为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1](P482)“三段论”法,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作品思想表达的原创性的注解和诠释。其第一步为抽象法,指将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尽管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创作高度要求不一,但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思想纳入版权法的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和《WTO版权条约》第2条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这种立法体制为司法机构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提供了一条版权法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的标准,从宏观的角度给版权法实务指明了方向。应当说,从理论讲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是明确的。然而,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保护范围以后,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在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模糊的趋势。1986年,美国的威兰诉杰斯罗一案便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指向了思想。[2](P53)不过尽管存在着实务中这样的困难,“三段论”的第一步抽象法的运作还是有效的,它试图在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之间划一条线,以将作品的思想抽象掉,避免了版权法保护范围的混淆。“三段论”的第二步是过滤法,指将虽属思想的表达但又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过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公有领域的东西包括只有惟一的一种表达的作品,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如果一种作品,只有一种惟一的表达形式,则版权法不予保护,因为这与版权法促进一国文化繁荣的目的相悖。在1990年,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便终审判决了一起版权纠纷,判决中认定一幅加利福尼亚居民区的天然气地下管道图不受版权保护。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该图毫无差错地反映了该区地下管道的真实情况。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独立地绘制该区管道图(如果不出差错的话),也只能与这幅已有的图一模一样。[3](P28)可见,虽属作品的表达,但属惟一的一种表达,其他任何人若要说明相关问题而只能采用该惟一的表达时,则该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表明国家把繁荣本国文化与对著作权的权利的尊重看得同等重要,表明了著作权人与社会需求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而保护期的长短无非说明了谁在这场交易中处于优势谁处于劣势而已。对著作权人而言,他想把作品的保护期规定得足够长以期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社会需求者则希望把这种保护期规定得足够短以期能无偿地利用作品。而作品的保护期届满便是社会需求者无偿使用作品的开始,也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开始。也就是说从这一天起,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再私有了。“三段论”的过滤法这一过程表明,版权法把版权看作一种私权,版权法上保护私有领域的东西,而不将公有领域的东西纳入其中。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许多程序涉及的“内部功能”和“外部事实”多属于公有领域,这一部分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纵观“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笔者认为这两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思想也罢,外部事实也罢,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这两个步骤的工作其实都是把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公有领域的东西划在版权保护的界限之外。“三段论”的第三步是“对比法”,指经过“抽象”与“过滤”之后,对比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着实质相同的部分,这涉及到对作品表达原创性的认定。2 作品原创性的英文涵义为originality,而非novelty或uniqueness。应当注意的是,原创性仅适用于对作者权的保护,而不适用于邻接权。例如播放是对已有作品的重复,版权法尽管对其保护,但更多的是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的。英国律师PeterGrover认为要求原创性便破坏了播放组织权的整个基础。Novelty译为新颖性,是专利法的要求。亦即,一项发明若要取得专利权,享受专利法的保护,新颖性是其必要条件。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的,而新颖性要求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新颖的,可见新颖性比原创性的要求为高。原创性与新颖性不同的原因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立法目的及制度设计的不同。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文学艺术的发展,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与已有的作品在表达上是不同的,只要二者存在着差异性即可,而不去判定哪一个更先进、更优秀。版权法关心的是某一思想是如何表达的。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的发展,它要求某一项发明必须在原有技术上更进一步,对处于原有技术水平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同时,专利法为了节约技术开发成本,以利于把有限的精力用于更新技术的开发,它赋予专利法以垄断权,即使是同样先进的独立开发的两个发明也只授予一个专利权①。既然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法便开创了一套与此相适应的审查和登记公告制度,规定一项发明者获此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这种制度为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新颖性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何认定新颖性,其参考系便是专利公报上登记的“已有技术”,这个“已有技术”是确定的。而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受版权法保护,如果要求作品的原创性包含有新颖性的内容,那么作为参考系的已有作品则浩如烟海,这在实务上是行不通的。同样商标法要求的识别性(Remarkab1e)也不同于作品的原创性,其理由与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区别相似。然而,这并不说明二者之间没有交叉与重叠,《草案》第11条暗设了这种交叉地带的存在。Uniqueness可译为惟一性,或独一无二,这离作品的原创性就更远了,因为作品的创造绝大多数都是在公有领域材料的基础上吸收他人优秀成果的前提下完成。如果要求作品具有惟一性才受到版权法之保护,这样反而会阻碍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交流。惟一性不仅不是版权法对作品的要求,相反,如果作品只有惟一一种表达反而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这种作品在美国多半列为与“艺术作品”相对的“事实作品”,在德国多被列为与“社会科学”相对的“自然科学”作品。英、美、法、德、日、意等国都在相应的版权法中规定了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但都没有解释何为原创性。英国的Denning认为,“原创性”一词容易理解,它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indepen dently)完成的,在创作过程中,它包含有作者一定程度的创作技巧、知识、创造性劳动和判断。作品权是一个人劳动、技巧、投资的产品,这些不能为他人盗用。作品的原创性并非指其构成元素、原生材料及事实。作品的构成元素、事实等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创作。然而,区别一个作品与另一个作品的差异在于基于这些原始材料之上的组合,在这种组合中体现了作者的技巧、知识、投资和判断。但是笔者认为,单纯地依靠作者的知识、技巧、投资、判断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实际操作意义不大。而且现实生活中的作品繁多,为认定而认定作品的原创性所花费的成本是巨大的。由于版权法推行的是自动取得保护原则,实行不审查主义,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比较来认定或许更有价值。只要原告的作品不处于公有领域就推定其有原创性,然后通过对比,看被告的作品是否与原告的作品相同,以确定被诉作品是否有原创性。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原稿的作品尽管不处于公有领域,但系抄袭别人的作品,被告的举证并不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只能发生诉讼法上的主体变更,而被告的实体责任并不能免除,当然其前提是真正的权利人参加诉讼。在侵权诉讼中,确认被诉作品是否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版权,直接证据较难获得,一般采用间接方法即“实质部分”(SubstantialPart)加“接触”的方法,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创作性”可以解释为“不是模仿的结果”。模仿是否真的有其行为,只有行为人本人知道,权利人若要证明侵害者的模仿行为,除了行为人本人坦白之外,事实上是困难的。所以通常不去证明模仿行为本身,而是以对他人作品的接触加以结果的类似性来证明。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但是被告方提供了其创作过程,成功地证明了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也不成立。不过,这里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4](P144)然而“实质性部分(SubstantialPart)”又是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有人认为,就作品而言,其质量而非数量是关键性的。如果一首诗中的几个关键措词被运用,即使这首诗有一百个音节,也构成了实质部分。如果你因为一个关键的音节的质量而使用它,法院也可以解释这属于实质性部分。也有人认为,值得抄袭的才是值得保护的,并把那种试图解释实质性部分内涵的作法视为一种通过概念解释把事实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误导。[2](P54)所谓值得抄袭的才是值得保护的观点,提高了版权法对作品创作性要求的高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被抄袭的多为创作水平较高的作品,这与德国版权法上的要求有些相似。然而,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并没有对作品作这一要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指出,由于作品是人的个性表露,其价值不存在绝对标准。设定价值标准,等于划分人格优劣,是不能容忍的。[5](P30)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人们讨论的是价值,而用来证明或批评价值的根据仍然是价值,于是评价作品的高低便带来了技术性的困难。假如把某种价值看作是超载了其他价值之上的标准,那么这种思想在学术上是不公正的;假如坚持学术的公正,使任何一种价值都可以其他价值来批判,则不存在任何标准,这应构成了一个悖论。可见,划分作品的创作高度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笔者感到,通过比较,进行区别,或许对实质性的认识更为清晰。例如:两首主旋律不同的音乐作品,其主旋律部分便构成了实质性部分。3 作为一种民事的侵权行为,侵犯版权行为要求侵权者主观上具备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我国版权法的规定与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多数外国版权法的要求不同。在英、美版权法上存在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6条至22条所列举的行为皆属直接侵权行为,而第22条至26条所列举的行为是间接侵权行为。之所以作为这样的区分,是因为对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要求不一,对他们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原则。对于直接侵权行为,英国版权法暗含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者的犯意不是认定侵权性质的实质条件,尽管无辜可能会减少赔偿,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97条1款的内容便规定了犯意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而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要求侵权者主观上有过错。亦即在英国版权法上,把侵害版权法的行为分成了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对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对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德国版权法第97条规定:“受侵害人可诉请对于有再次复发危险的侵权行为,现在就采用下达禁令的救济:如果侵权系由于故意或过失,则还同时诉请获得损害赔偿。”日本1989年版权法第117条1款规定了直接侵权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第2款规定了间接侵权应承担过错责任,Trips第45条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Trips第45条对侵权人主观上的状态作了区分,并规定了有过错的侵权人应给予受害人以赔偿费的范围,对于无过错的侵权方在适当的场合也应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就是说过错,也构成了侵权,只是一般不支付赔偿费。可见,在国际上,至少是对直接侵权行为让侵权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是通例。在我国版权法上,没有区别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而且也没有明确侵害版权行为的责任原则。由于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害版权的行为属于过错责任。这样的规定存在的弊端在于:其一,证明侵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权利人力不从心,因为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一般只有侵权人自己知悉,这对于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版行为极为不利。其二,对于侵权行为不作划分,一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未免武断,因为间接侵权行为的危害和直接侵权相比毕竟要小。我国最近的版权法修改草案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第51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即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应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并在第50条2款增设了法定赔偿金的规定,法定赔偿金适用考虑到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尽管版权法的修改草案向国际规则迈进了一步,然而该方案并非尽善尽美,并且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基于此,有人提出对于一般情况下的直接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网络上的个别特殊情况让侵权人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的折衷方案。[6]事实上,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也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都无多大实际意义。因为,版权法及国际版权公约发展的趋势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是对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加强①,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也表明了这一点。而对侵权人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正是这种趋势的表现。另一方面,特别是1999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恢复WTO成员国的步伐,如果我们国内的版权法达不到Trips的要求,这将会阻碍我国WTO成员国地位的恢复。从文化的角度看,世界上存在着法律多元的现象,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各国的统一化进程却在加快,其原因在于世界贸易大国把知识产权与经济贸易进行了勾连,而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在所难免。这便造成了知识权法虽属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走着与其他法相反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把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向国际规则迈进是出于无可奈何的考虑。4 前已叙及,在版权法上采用自动取得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享受版权法之保护。然而,版权被视为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对社会影响较大,而且版权法又没有商标法和专利法上的那种公示制度,这就增大了版权侵权的系数。特别是对于后继作品,作品的转让在我国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有可能使原权利人受利益之驱动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以侵犯后继版权人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对版权的发生与变动应借用物权变动上的公示制度,然而,版权不同于动产,因为它的无形,所以它的占有或交付在现实生活中起不到公示作用。所以应借鉴不动产登记制,对版权的取得采用选择登记制,对版权的转让采用登记制。版权的取得是作者的一种权利,在他的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如果他怠于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到登记机关登记,在发生诉讼时,他的举证就要比已经进行了登记困难得多。然而,多数国家没有规定必须到登记机关登记,体现了对权利人权利的尊重,因为权利人可以放弃其权利。我国自1995初年开始,对软件之外的其他作品采用了选择登记制。而对于版权转让,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必须到登记机关登记,我们认为这正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一个不足。其理由在于:第一,加拿大、美国、日本等都有版权转让进行登记的要求。这些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版权登记尽管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能在以后的诉讼中节约相当大的诉讼成本,而且也便于国家对合同的控制。第二,版权转让登记有三大功能:其一是公示功能,使用人要使用有关作品,可以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去查询,以便寻找真正的权利人。其二是对抗功能,也就是说著作权转让登记以后有对抗第三人的功能。如果权利人先把其版权转让给甲,但没有进行登记,后又转让给乙,并且双方到登记机关履行了登记手续,尽管甲受让在先,该版权仍转属于乙。其三是证明功能,在发生纠纷时,转让登记可以证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第三,我国1995年《担保法》第79条明确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且,我国已于1996年9月23日通过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的质押并不涉及权利的转移,法律都明确要求登记,而版权的转让又有什么理由不进行登记呢?[参 考 文 献][1] 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 PeterGrover.CopyrightandDesignsLaw.London:GrahamandTrotman.1991.5[3] 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4] 董炳和.新闻侵权与赔偿[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8.[5] 〔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M].张玉瑞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1997.[6] 李军.计算机时代的相应版权制度探究[J].现代法学,1999(1).

根据本地版权法,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于平衡产权人的投资及社会对该等作品的诉求,因此绝对合乎情理。但作品拥有者若希望延长版权的保障期,以印刷品为例,将之不断改版亦不失为一可行方法。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本港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创作者于完成作品,并经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后,即自动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毋须注册或办理任何手续,已可受法律保障。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于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障。香港的知识产权法虽为本地法,但由于不少国际版权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唱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适用于香港,而各项国际条约亦规定缔约成员国须承认其它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故本地创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时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受到保护。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互联网公约,而于九七年实施的香港版权条例亦已包涵此公约的主要条文,因此于互联网上传送非授权版权作品,亦同样受到本港及其它成员国禁止。不过有一点必须强调,版权法保护的,只是意念的表达方式或有关制成品,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创作,必须化作某种实质的表现形式,如透过媒体公开发表,才可受版权法保障。即将一本讲解印刷技巧的书籍复制算是侵犯版权,但参照其中的技巧于现实生活中实践却不算侵权。

领域法学论文发表期刊要求

一般要3000字左右的,这个也不是固定的。

法学论文是一种研究和分析法律问题的学术性文章。作为一篇学术论文,法学论文应遵循一些基本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1 我不清楚南昌大学法学报的录比情况。2 但一般来说,法学专业的期刊录用难度较高,录用比例相对较低。3 如果你想提高自己的论文被录用的几率,可以多阅读该期刊已发表的论文,了解该期刊的主题及发表要求,精心准备论文并认真修改。同时可以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讲座等,增加学术影响力,提高论文被选择的可能性。

及要求南昌大学法学报是由南昌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主要刊登法学及其相关学科方面的学术论文、文献综述、研究资料、法学实务指南等。文章录用要求:1.文章必须是原创性的,文章内容是有益于深入研究的,文章的论点明确,陈述清楚,理论基础扎实,结论严谨。2.文章必须是未在其它刊物上发表过的,并且不能涉及侵权或盗版。3.文章应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不得有抄袭、剽窃、伪造、掩盖或歪曲事实等行为。4.文章格式必须符合法学期刊发表要求,字数不得超过7万字,必须提供完整的参考文献和注释,文献必须是有效的、权威的。5.稿件必须提供中文摘要,摘要字数不得少于200字,英文摘要不少于30字。6.作者个人信息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以保证论文发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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