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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外文期刊推荐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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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外文期刊推荐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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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al杂志是一本以犯罪学和刑事司法为主题的国际性学术期刊,旨在促进对犯罪、惩治和社会控制等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该杂志主要收录以下类型的文章:1. 理论文章:关于犯罪、惩治和社会控制等方面的新理论或批判性分析。2. 实证研究:基于定量或定性数据进行的原始实证研究,包括案例分析、调查、试验等。3. 综述与评论:对现有文献进行综合评价或批判性评论。4. 专题讨论:针对某个特定话题展开深入讨论,并邀请多位专家撰写相关文章。5. 书评与科技报告:介绍最新出版物及其内容,并提供相关评论;同时也可以报道最新科技成果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应用情况。总之,Trial杂志主要聚焦于从理论到实践层面上关于犯罪学和刑事司法领域内各种议题的高质量原始性学术文章。

问题一:论文的外文参考文献从哪里找呢 在中国期刊网ki/里找,有那种英文的文献,之后翻译过来。万方、维普都可以。或者直接到外人数据库找。 APS美国物理学会电子出版物 AIP美国物理研究所电子出版物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电子期刊 ASCE美国土木工程协会电子期刊 ACS美国化学学会数据库 IOP英国皇家物理学会户刊 RSC英国皇家化学学会期刊 AIAA美国航空航天学会 John Wiley电子期刊 Kluwer电子期刊 Springer LINK 电子期刊 EBSCO学术、商业信息数据库 Elsevier Science IEEE/IEE Electronic Library ACM Digital Library 但估计你们学校没有数据库。 如果找不到干脆找个中文的自己翻译过来算了。 问题二:外文参考文献怎么找 在中国期刊网ki/里找,有那种英文的文献,之后翻译过来。万方、维普都可以。或者直接到外人数据库找。 APS美国物理学会电子出版物 AIP美国物理研究所电子出版物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电子期刊 ASCE美国土木工程协会电子期刊 ACS美国化学学会数据库 IOP英国皇家物理学会期刊 RSC英国皇家化学学会期刊 AIAA美国航空航天学会 John Wiley电子期刊 Kluwer电子期刊 Springer LINK 电子期刊 EBSCO学术、商业信息数据库 Elsevier Science IEEE/IEE Electronic Library ACM Digital Library 但估计你们学校没有数据库。 如果找不到干脆找个中文的自己翻译过来算了。 问题三:写论文怎么找外文文献 中国知网――ki你可以访问国家图书馆,找到学士论文那一项,再往下分类。或者高级搜索外文文献。 斯普林格(Splinger)――外国网站,如果你们学校买了的话就可以看,很多检索需要验证IP的。 到最近的大学办个图书证,花钱办的,还要带身份证或者学生证。都有外文图书室的。 别的就要看您什么专业,有专业用的检索网站等等。 通过看相关的中文文献,找到他们用的参考书,再把那本书弄到手看看有没有用。(我常用)这个不会出错,而且经常有翻译版。 问题四:查找下载学术论文和外文文献都有哪些途径和方法?具体一点 最常见的是知网。对于外文文献主要还有以下一些网站。楼主要采纳哦! 问题五:毕业论文的外文文献去哪里能找到比较好的? 1、手工查找图书馆外文期刊常2、检索图书馆外文数据库 推荐两个外文数据库,分别是EBSCOhost(search.ebscohost)和WSN(worldscinet.lib.tsinghua.edu)。 3、利用搜索引擎检索 利用Google、GoogleScholar(谷歌学术scholar.google)或SCIRUS(scirus)等外文搜索引擎。 问题六:毕业论文的外文文献怎么找 有的 很多,是个人原创。 你好,帮你就是的,一份完整的 问题七:毕业论文的外文文献怎么找 有的 很多,是个人原创。 你好,帮你就是的,一份完整的 问题八:毕业论文外文文献在哪里找啊 15分 谷歌学术里可以找 不过你这个题目我估计是找不到外文文献的 问题九:一般在哪里下载英文论文文献 在淘宝里搜英文文献下载,就可以。也可以按店名来搜 “木虫屋” 就行,好像还可以代查,感觉挺方便的。 问题十:去哪找论文的外文文献? science鸡irect/在这个网站,就可以找对外文文献的.在all fiedls,输入关键词,

外文期刊网站有:

1、Wiley InterScience(英文文献期刊)。

Wiley InterScience是John Wiely & Sons公司创建的动态在线内容服务,1997年开始在网上开通。通过InterScience,Wiley公司以许可协议形式向用户提供在线访问全文内容的服务。

Wiley InterScience收录了360多种科学、工程技术、医疗领域及相关专业期刊、30多种大型专业参考书、13种实验室手册的全文和500多个题目的Wiley学术图书的全文。

网址:。

2、ICPSR。

ICPSR全称为 Inter-university Consortium for Political and Social Research,即美国校际社会科学数据共享联盟。

成立于1962年,位于美国密西根大学安娜堡分校(University of Michigan- Ann Arbor, 1817-),储存超过17000种调查研究资料,如军队官兵总名册,遗嘱、遗嘱查验与税收纪录,是现在世界上最大的社会科学数据中心,拥有600多个成员机构,包括大学和各种研究中心。

网址:。其中400多个成员机构在美国,我国的国家人口发展研究战略课题组,北京大学,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也是成员之一。

犯罪学核心期刊投稿

根据2015年3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拥有上海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上海市高校知识服务平台1个。 上海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政府体制改革与监管模式创新法治保障研究中心、经济法律战略研究院 上海市高校知识服务平台(1个):社会治理研究院 2011年至2014年,何勤华、何明升、高富平、童之伟分别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其中何明升教授的研究成果三次被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公室编制的《成果要报》采纳。 2012年,学校获19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总数位列上海高校第三。 2013年,学校立项27项,在上海与复旦大学并列第2,其中法学类课题立项15项,在全国高校中排名第一,这也是学校第4次位居全国第一;2014年,学校立项19项,在政法类高校中位列第一。 科研获奖情况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序号成果名称作者所获奖项1 TheEmergenceof'BlackSociety'CrimeinChina(中国的“黑社会”犯罪) 张筱薇 第四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 2 《中国法学史》 何勤华 第三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 全国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序号成果名称作者所获奖项1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 何勤华 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教材类三等奖 2 《日耳曼法研究》 李秀清 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专著类三等奖 3 《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 郑少华 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专著类三等奖 4 《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 刘宪权 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专著类三等奖 5 中国丧服制度史 丁凌华 2002年度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 6 经济法教程 顾功耘 2002年度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教材类一等奖 7 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 高富平 2002年度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 8 竞争法论 徐士英 2002年度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 科研项目情况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立项时间负责人经费(万元)1 可持续发展与竞争法关系之研究 2001年 徐士英 2 2 WTO规则与中国竞争法的完善 2001年 林燕萍 4.5 3 证券犯罪研究 2002年 刘宪权 7 4 宪法控权本质及机制研究 2003年 蒋德海 12 5 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03年 顾功耘 7 6 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 2003年 邱格屏 5.5 7 自然垄断企业反垄断法调整机制研究 2004年 徐士英 6 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反腐败法制的完善 2004年 周洪钧 7 9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2005年 何勤华 7 10 国有自然资源管理、利用、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2005年 高富平 7 11 金融犯罪研究 2005年 刘宪权 7 12 和谐社会与理性制度选择 2005年 郑少华 5 13 健全全国统一大市场与我国省际之间利益冲突 2006年 李建勇 8 14 计算机取证相关法律与技术问题研究 2006年 王永全 8 15 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2006年 罗培新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立项时间负责人经费(万元)1 技术创新、国际技术转移的非线性增长模型及其实证模拟 2005年 唐晓云 16 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立项时间负责人经费(万元)1 我国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研究 2004年 杜志淳 8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序号项目名称立项时间负责人经费(万元)1 自主创新立法保障研究 2006年 陈俊 5 2 强化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2007年 陈俊 4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立项时间负责人经费(万元)1 高新科技园区立法研究 2004年 陈俊 3 2 对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与法律规制研究 2005年 王迁 3 3 WTO与IMF框架下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问题 2006年 贺小勇 5 4 从独语到对话:和谐社会法治宣传转型研究 2006年 王永杰 3 (表格内容资料来源:2015年3月华东政法大学官网) 馆藏资源 根据2015年3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图书馆有印刷型图书170余万册(图书馆藏书150余万册,二级学院及各研究中心藏书20余万册),中外文报刊1564种(外文90余种),电子书46余万册。馆内收藏的中外法学类图书品种、数量较为齐全,是华东地区法学类图书收藏最多的图书馆;配置了总共51种196个数据库,主要数字资源包括:中国学术期刊网、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数据库、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意法规及司法案例库、正典法律资源库、国研网、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字化年鉴平台、刑事司法资料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Lexis法律数据库、LexisNexis学术大全资源库、Westlaw、HeinOnline、EBSCO、龙源期刊网、方正报纸、网上报告厅、环球英语多媒体资源库、新东方多媒体学习库、方正电子书、书生电子书、超星电子书、华图法学文献全文数据库、非书资料管理系统等。 学术期刊 《法学》是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一本中文法律类期刊,是中国为数不多的法律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是美国、英国等国会图书馆收藏的中国为数不多的法学刊物之一;是《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由上海市教委主管、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以法学为主、其他社会科学为辅的学术性刊物;为CSSCI法学来源期刊、中文法律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科法学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期刊 《犯罪研究》(原名《刑侦研究》)是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主办、学校协办,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专业性理论刊物,创刊于1981年;该刊主要栏目有理论研究、经济犯罪研究、专题笔会、实践探索、检察官论坛、境外透视等,内容翔实、观点新颖,是犯罪学研究领域独具特色的学术刊物和全国法律类核心期刊。 《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创刊于1982年,是中国公开发行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专业期刊,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该刊主要反映有关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青少年权益保护以及犯罪学领域的新动向、新观点、新问题、新经验;致力于整合犯罪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资源,已经连续两届被遴选为CSSCI期刊,曾获法学类核心期刊称号。

核心期刊的发表周期一般是3个月,如果你撰写的论文水平较高,不但不要版面费,还可以拿到稿费。如果水平一般,发表一篇大约要2500元。祝你成功!

研究领域研究内容包括刑法学、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实践及中外比较问题,所涉主题主要是刑罚制度、犯罪学基本理论、中国的刑事政策及特殊犯罪问题(恐怖犯罪、职务犯罪)等。讲授课程主要兼职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员会中法“欧洲法”项目第十期成员,上海市教委刑法学重点学科团队成员,上海市“东方学者”团队成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国际刑法协会会员,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秘书。 课题与项目参与多项大型合作研究项目,涉及国际层面、全国层面、省部级层面等,独自承担多项课题,科研成果赢得同行好评。学术成果在《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武汉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及相关法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并出版专著1部,合著书籍1部,参与多部书籍撰写。代表性作品包括:《刑事赦免制度》(法律出版社)、《论赦免的本质》、《国际法视野中的赦免理论之争》、《中国古代“赦免”含义考察》、 《修复正义的理论之争》、《外国的定量犯罪学》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原名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学校简介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司法部直属的唯一一所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学府,是全国高级司法警官的培训基地,是中国司法警官的摇篮。 学院位于京、津、石黄金三角地带的中心——历史文化名城河北省保定市,距首都北京130公里,交通便利,环境幽雅,是读书学习的理想场所。学院创建于1956年,现有在校生6000余人。 学院教学实体主要有监狱学系、劳教管理系、警察管理系、信息管理系、法律系、马列主义教研部、警察体育教研部、基础课教研部、培训部、继续教育部、电教微机中心。学院拥有设备齐全的警体馆、 设施先进的微机实验室、语音室、信息管理专业实验室、监控实验室、法医实验室、特种照相实验室、罪犯心理测试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和校园网等现代化教学设施,拥有作为全国监狱劳教文献信息资料中心的现代化图书馆。 学院现有专兼职教师260余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40余人。许多教授、学者学术成果突出,在我国监狱学界、法学界有相当的影响;部分教授曾参与国家立法活动。近十年来,我院教师已出版各类专著、教材200余部,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400余篇。学院主办的《中国监狱学刊》连续十几年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是监狱系统重要的理论刊物。 学院重视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近几年来,相继有英国、美国、芬兰、瑞士、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来我院进行考察、访问,学院也相继派人出访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瑞士、日本、泰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 学院自举办学历教育以来,已培养本专科毕业生10000余名,许多毕业生相继走上省监狱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领导岗位,绝大多数成为司法行政系统及监狱、劳教单位的骨干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院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实行警务化管理。 欢迎有志青年踊跃报考!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41号 邮编:071000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本科专业介绍 法学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各种法律知识,能在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侦查学、法律文书、律师实务、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犯罪学、犯罪心理学、警察学、监狱学概论、擒拿技术、射击技术、驾驶技术等。 监狱学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掌握监狱刑罚学、劳动教养学、犯罪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具有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管理教育改造罪犯以及教育管理劳动教养人员的业务能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外语水平和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成为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学基础理论、刑罚学、狱政管理学、监狱教育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监狱经济管理学、比较监狱学、法律文书、劳动教养学、刑事照相、审讯学、计算机技术、射击技术等。 侦查学(狱内侦查方向) 本专业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熟悉我国监狱侦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侦查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监狱及相关部门从事侦查学教学、科研实践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学、行政诉讼法、治安学、监狱学、狱政管理学、警察体育(自卫擒敌、射击、驾驶等)、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学、狱内侦查学概论、现场勘查、侦查情报学、狱内审讯学、痕迹学(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文书检验、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化学、微量物证、刑事照相、监狱安全学、侦查心理学、司法会计、司法鉴定学、侦查文书等。 教育学(矫正教育方向) 本专业培养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素养和较强的矫正教育实践能力,能在国家劳动教养机关及相关矫正教育系统从事矫正教育、理论研究和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理学、教育学原理、心理学原理、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矫正教育学、劳动教养学、监狱学、少年教养学、矫正教育心理学、矫正教育比较学、心理测量与咨询技术、戒毒矫正技术、公安学、警察学、司法文书、计算机与互联网应用技术、警体技能训练等。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本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学理论基础、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及应用能力,掌握系统思想和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方法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与能力,能在监狱劳教系统及政府部门、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科研单位等部门从事信息管理以及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实施管理和评价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经济学、会计学、市场营销学、生产与运作管理、组织战略行为学、管理学原理、应用数理统计、运筹学、计算机系统与系统软件、数据结构与数据库、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学、信息组织、信息存储与检索、管理信息系统分析、监狱学、劳动教养学、警察管理学等。 行政管理(警察管理方向) 本专业培养具有现代管理意识和深厚人文修养、富有创新精神与能力的,具备行政学、政治学、法学等方面知识,能够胜任监所机关及其他政法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行政诉讼法、行政法、现代汉语、公务文书写作、监狱学概论、劳动教养概论、警察学、警察管理学、行政管理、政治学原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信息管理概论、组织行为学、管理学原理、公共关系学、市政学、政府经济学、领导科学、档案管理学、办公自动化、社会学概论、计算机技术、警体技能。专科专业介绍 刑事执行(狱政管理方向) 本专业属于刑事法学领域一个较为特殊的专业,主要培养具有刑事执法、管理与教育罪犯等特珠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学生毕业后能够胜任刑事执行、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等实际工作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刑事司法工作,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以实践为主的应用型学科。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刑事执行法学、狱政管理学、监狱执法文书、罪犯教育学、刑罚信息与统计、刑罚学、犯罪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中国监狱史、犯罪学、擒拿、射击、驾驶技术等。 行政执行(劳教管理方向)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能够在国家劳教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为矫治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管理、教育矫治等项业务工作的应用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有:法理学、中国司法制度、刑法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行政诉讼法、违法人员行为矫治概论、犯罪心理学、所政管理、安全防范技术、矫正教育原理与实务、违法人员心理矫治、劳动组织管理、现场突出事件处置、社区矫正与社会帮教、法律应用文、管理综合能力实训等。 法律事务(专科、脱产) 本专业培养能熟练掌握各种法律知识,适合在公检法司及各种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法律部门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商法学、中国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擒拿技术、射击技术、驾驶技术等。 警察管理(专科、脱产) 本专业培养从事监狱、劳教系统的组织、人事、宣传、纪检、团委、劳资、工会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警察管理学、世界警察、人事管理学、人才学、政治工作学、领导科学、档案管理学、行政公文写作、行政管理学、公共关系学、计算机基础及应用、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监狱学概论、劳动教养学概论、擒拿技术、射击技术、驾驶技术等。 法律事务(专科、函授) 本专业培养能熟练掌握各种法律知识,适合在公检法司及各种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法律部门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英语、法律逻辑学、犯罪学、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法律文书、刑事侦查学。 警察管理(专科、函授) 本专业培养从事监狱、劳教系统的组织、人事、宣传、纪检、团委、劳资、工会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英语、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公文写作、警察学、行政管理学、警察管理学、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公共关系学、 监狱学、劳动教养学。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函授) 本专业培养从事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科研单位等部门信息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英语、高等数学、会计学、管理学、经济学、计算机系统与系统软件、数据库系统开发与应用、计算机网络、C语言程序设计、电子商务、 多媒体制作与应用、网页制作与应用、狱政管理软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司法部唯一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监狱、劳教系统的最高学府。学院位于京、津、石黄金三角地带的中心——河北省保定市,距首都北京130公里,交通便利,环境幽雅,是读书学习的理想场所。招生章程 一、培养目标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监狱劳教系统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管理人才及教学、科研人才,为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培养精通法律知识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对象和条件 (一)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报名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3、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条件; 4、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二)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2、参加邪教组织的; 3、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4、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5、被开除公职的; 6、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盗窃及不良和违法行为的; 7、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8、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9、其他原因不适于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三)身体条件 1、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 (2)裸眼视力任何一眼在4.7以上; (3)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区)招收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市、自治区的考生,男性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应在1.60米以上; (4)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 (5)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2、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及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色盲色弱; (8)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健、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9)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或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的; (10)先天性心脏病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反流量少者; (11)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 (12)面部有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重度平趾足(平板脚),纹身、驼背; (13)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 (14)有传染病的。 三、招生办法 (一)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二)凡报考我院的考生,须在提前录取的军事、公安、警察院校栏内填报我院志愿,并可同时填报其他高校志愿; (三)成绩达到我院在考生所在省确定的录取分数线以上,经面试、体检、政审符合条件者,根据专业要求,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在全国第一批录取院校之前择优录取,未被录取者不影响其他院校录取; (四)录取女生所占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5%; (五)本院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 四、学制、待遇 (一)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后,准予毕业,发给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通过专接本选拔考试的专科毕业生可继续本科教育; (二)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 (三)按规定收取学费(本科:3500元/年,专科:5000元/年)和住宿费(500-800元/年); (四)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按规定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和监狱、劳教专业奖学金。同时,为解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办法: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 3、勤奋奖学金; 4、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5、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总的来说,学校条件不错、教学水平较高、就业形势良好~

经济犯罪期刊投稿

发稿流程:可以通过投稿,选题请简单几句话说出主要故事脉络即可,《知音》杂志社会在第一时间和你联系,然后做选题表报总编批审,一旦审定,《知音》杂志社就可以商定提纲进行采写。《知音》杂志社随时可以接受选题报审。《知音》杂志社月底截稿,请在此前报审选题,采写稿件,成稿字数最好不低于7000字。注意:《知音》杂志社不接受散文、诗歌类纯文学投稿,否则一律加入拒收黑名单。请最好先报选题,再投稿,这样可以提高发稿几率。《知音》杂志社重点关注和培养的作者主要是公检法干警、记者、医生、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新闻来源、工作稳定的作者,长期生活工作在地市级以上城市、年龄在24岁以上至50岁以下者比较好。稿件要求: (一)1、案子。命案、重伤、、经济犯罪等刑事案子,但是人物层次不能太低,2、案子可以从2007年度到今天的案子,越新越好,案子要有人性人情的跨度时间长的纠葛,因为交往时间长,矛盾多、故事多,才能写成6000字以上故事厚重的非水分大稿。而且故事一波三折,也很好看,可以展示人生境遇的波折图景。突发性案件除非人物身份特殊,作案方法新颖,给人很强的震撼力,否则普通案件就不要了。3、案子要围绕“亲情友情爱情”的主线展开,如就业矛盾、邻里关系、亲友因为生活矛盾的、上下级关系、房产引发的亲情纠葛、人生恩怨矛盾的,都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展现生活的起伏,给人以警示和深思。4、案子稿我们特别欢迎公检法、纪委、司法、律师行业的工作人员建立合作关系,因为你们是专业从事这类行业的,素材非常多,挑选余地大,只要专心向我报选题,肯定会找到好的选题发稿。如果这类行业的朋友没有时间写稿,但是可以提供素材给我们,最好是网络和报纸没有大篇幅刊发800字以上的案子都可以报。提供的素材我们会派记者采访,一旦刊发,将向提供线索的朋友支付500元——2000元不等的新闻线索费。 (二)爱心感人的选题。只要能感动人的故事,都是我们最重视的题材,比如人在疾病、灾难厄运面前遇到的恩情温暖、一个人受到恩惠,忽然收到灾难打击,被恩惠的人放弃了很多回头报恩等等,这类选题展现了人情之美,选题要催人泪下,中间有突转的、起伏的、曲折的人性人情故事。这类稿子很容易发头条,并获得万元以上的知音新闻大奖。非常欢迎大中学团委、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居民社区的工作人员、社会各界人士等提供素材。 (三)涉外的爱情稿。比如外国女孩嫁给中国人,外国男孩入赘中国女孩家庭。展现他们相识过程的有趣、真情、传奇、值得玩味的美丽爱情故事。欢迎涉外婚姻管理处、民政局、小区居民提供采写此类素材。 (四)编译稿。环球风情类:这是我刊最新开设的栏目,只要是国外感人泪下,让人哭出声来的真情互助。这样的稿子可以直接从国外的杂志、报纸、广播电视传媒、专业纪实故事网站、相关栏目上寻找真实的故事主线,要有纪实元素和英文原文、网址出处附注在稿件后。动物稿:最好是新奇的野生哺乳类动物的充满、可爱、奇特的故事集锦成一篇文章。具有可读性、趣味性、知识性。《知音》杂志简介:《知音》是创刊于1985年1月的情感类杂志,杂志售价4.5元,以悲惨曲折的爱情故事,以及名人轶事等内容与精英文化形成对垒,多年稳居国内期刊发行量第一、世界第五的位置。知音集团总资产达到7.92亿元,净利润0.77亿元。2012年5月《知音》杂志计划上市,欲成为中国期刊第一股,此举招致众多争议。1985年1月,《知音》诞生于白云黄鹤之乡——江城武汉。经过长期艰苦创业和发展,知音除拥有品牌杂志《知音》以外,还下属6种子刊、1家子报、5个子公司、1个网站和1所学院。全社员工280多人。全年经营额2.7亿元,利税收入7000余万元。《知音》坚持把创造鲜明的个性特色作为发展自己的战略,率先在中国期刊界推出了具有哲学理念的“人情美、人性美”的办刊原则,强调刊物要“深入生活、深入心灵”,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共鸣,创刊号即发行了40万份,当年最高月发行量突破100万份,创造了中国期刊史上的奇迹。知音坚持不断变革与创新,积极走集约化发展道路,知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现总资产逾3亿元,净资产2.3亿元,产业由期刊出版延伸到网络媒体、广告经营、书刊发行、印刷制版、物业开发、高等教育等领域,基本形成多元化、规模化经营的格局。2000年1月,经湖北省政府批准,成立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谓“一体”就是以核心产业《知音》杂志的出版经营为主体,将《知音》杂志进一步做大做强;“两翼”就是“传媒产业群”和“多元产业群”。

截至2014年11月,学校建有江西省高校重点实验室1个,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创新团队1个,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1个。江西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刑事技术实验室 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创新团队:经济犯罪侦查研究团队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安全研究中心 2009年11月至2014年11月,学校教师在各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27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10篇;立项课题509项,其中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共计194项。 2011年10月,涂敏教授主持的《搜索和处理技术在公共信息监控管理中的应用》项目在2009-2010年度江西省高校科技成果评比中,获得三等奖。 11月,在江西省第十四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比中,获二等奖一项,获三等奖三项。 2012年10月,学校申报的2012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有九项获准立项,共获得研究经费5.3万元。 2014年10月,学校申报的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度项目有七项获准立项,获得研究经费共5.4万元。 2015年12月,薛惠娟教授主持的省级重点课题“来华接受学历教育学生的跨文化适应研究——以社会经历为视角”获江西省第六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馆藏资源 截至2012年,图书馆有各类馆藏纸质图书67.3万册。基本形成以公安、政法类学科为主要特色,理、工、管、文等多学科兼备,公安政法研究资料收藏较为丰富的馆藏特色。 电子资源有:知网、万方、维普、超星电子图书、独秀知识库、书生电子书、海量电子书、汉斯开源学术期刊、古今图书集成、党政图书馆、知识视界视听移动图书馆、中国法学多用途教学案例库、北大法宝、麦尼哲政府危机案例库、昆廷外文期刊、PROEDU学习资源库、NoteExpress、库客数字音乐图书馆、Lexis.china律商网、HeinOnline法学全文库等。 学术期刊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是由江西警察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发行的公安类学术期刊,拥有国内统一刊号(CN36—1316/D)和国际标准刊号(ISSBN2095-2031)。主要有“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治安管理“警察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学人论苑”等栏目。2002、2006、2010、2014年连续四次被评为“全国优秀社科学报”,“经济犯罪侦查”栏目被评为“特色栏目”;2004、2008年连续被评为“江西省优秀期刊”;2013年获“第四届江西省优秀期刊”二等奖,“经济犯罪侦查” 栏目被评为“江西省优秀期刊栏目”;同年学报获得“华东地区优秀期刊”荣誉称号。 《经济犯罪侦查研究》是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主办,江西警察学院具体承办的公安类连续出版物,创刊于2012年。主要有“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经济犯罪侦查对策”、“经侦工作机制”、“精品案例”四个固定的核心栏目,根据全国经侦工作的重点,灵活设置打击不同类型经济犯罪专栏。

根据2015年3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拥有上海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上海市高校知识服务平台1个。 上海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政府体制改革与监管模式创新法治保障研究中心、经济法律战略研究院 上海市高校知识服务平台(1个):社会治理研究院 2011年至2014年,何勤华、何明升、高富平、童之伟分别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其中何明升教授的研究成果三次被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公室编制的《成果要报》采纳。 2012年,学校获19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总数位列上海高校第三。 2013年,学校立项27项,在上海与复旦大学并列第2,其中法学类课题立项15项,在全国高校中排名第一,这也是学校第4次位居全国第一;2014年,学校立项19项,在政法类高校中位列第一。 科研获奖情况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序号成果名称作者所获奖项1 TheEmergenceof'BlackSociety'CrimeinChina(中国的“黑社会”犯罪) 张筱薇 第四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 2 《中国法学史》 何勤华 第三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 全国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序号成果名称作者所获奖项1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 何勤华 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教材类三等奖 2 《日耳曼法研究》 李秀清 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专著类三等奖 3 《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 郑少华 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专著类三等奖 4 《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 刘宪权 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专著类三等奖 5 中国丧服制度史 丁凌华 2002年度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 6 经济法教程 顾功耘 2002年度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教材类一等奖 7 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 高富平 2002年度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 8 竞争法论 徐士英 2002年度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 科研项目情况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立项时间负责人经费(万元)1 可持续发展与竞争法关系之研究 2001年 徐士英 2 2 WTO规则与中国竞争法的完善 2001年 林燕萍 4.5 3 证券犯罪研究 2002年 刘宪权 7 4 宪法控权本质及机制研究 2003年 蒋德海 12 5 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03年 顾功耘 7 6 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 2003年 邱格屏 5.5 7 自然垄断企业反垄断法调整机制研究 2004年 徐士英 6 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反腐败法制的完善 2004年 周洪钧 7 9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2005年 何勤华 7 10 国有自然资源管理、利用、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2005年 高富平 7 11 金融犯罪研究 2005年 刘宪权 7 12 和谐社会与理性制度选择 2005年 郑少华 5 13 健全全国统一大市场与我国省际之间利益冲突 2006年 李建勇 8 14 计算机取证相关法律与技术问题研究 2006年 王永全 8 15 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2006年 罗培新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立项时间负责人经费(万元)1 技术创新、国际技术转移的非线性增长模型及其实证模拟 2005年 唐晓云 16 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立项时间负责人经费(万元)1 我国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研究 2004年 杜志淳 8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序号项目名称立项时间负责人经费(万元)1 自主创新立法保障研究 2006年 陈俊 5 2 强化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2007年 陈俊 4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立项时间负责人经费(万元)1 高新科技园区立法研究 2004年 陈俊 3 2 对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与法律规制研究 2005年 王迁 3 3 WTO与IMF框架下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问题 2006年 贺小勇 5 4 从独语到对话:和谐社会法治宣传转型研究 2006年 王永杰 3 (表格内容资料来源:2015年3月华东政法大学官网) 馆藏资源 根据2015年3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图书馆有印刷型图书170余万册(图书馆藏书150余万册,二级学院及各研究中心藏书20余万册),中外文报刊1564种(外文90余种),电子书46余万册。馆内收藏的中外法学类图书品种、数量较为齐全,是华东地区法学类图书收藏最多的图书馆;配置了总共51种196个数据库,主要数字资源包括:中国学术期刊网、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数据库、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意法规及司法案例库、正典法律资源库、国研网、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字化年鉴平台、刑事司法资料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Lexis法律数据库、LexisNexis学术大全资源库、Westlaw、HeinOnline、EBSCO、龙源期刊网、方正报纸、网上报告厅、环球英语多媒体资源库、新东方多媒体学习库、方正电子书、书生电子书、超星电子书、华图法学文献全文数据库、非书资料管理系统等。 学术期刊 《法学》是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一本中文法律类期刊,是中国为数不多的法律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是美国、英国等国会图书馆收藏的中国为数不多的法学刊物之一;是《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由上海市教委主管、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以法学为主、其他社会科学为辅的学术性刊物;为CSSCI法学来源期刊、中文法律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科法学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期刊 《犯罪研究》(原名《刑侦研究》)是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主办、学校协办,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专业性理论刊物,创刊于1981年;该刊主要栏目有理论研究、经济犯罪研究、专题笔会、实践探索、检察官论坛、境外透视等,内容翔实、观点新颖,是犯罪学研究领域独具特色的学术刊物和全国法律类核心期刊。 《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创刊于1982年,是中国公开发行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专业期刊,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该刊主要反映有关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青少年权益保护以及犯罪学领域的新动向、新观点、新问题、新经验;致力于整合犯罪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资源,已经连续两届被遴选为CSSCI期刊,曾获法学类核心期刊称号。

职务犯罪期刊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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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侦查构造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27万字 《侦查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9月版,38万字《刑事诉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28.3万字编著1、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指南》,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总21.5万字《荆楚诉讼论坛》(第一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总35.7万字2、副主编《诉讼法学》 ,群众出版社2006年11月版,2万字《法理学教程》,群众出版社 2006年11月版 ,3万字《法理学教程》,湖北警官学院(校内用书)2002年版, 0.5万字《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5万字3、参编《刑事诉讼实训指南》,法律出版社2014年7月版,35.7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00问》,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2万字《新编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万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5万字《公安行政执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5万字《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6万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2万字合著《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转变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年12月版,27.5万字《婚姻法学释解》,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承当字数25万字《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多维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3万字 1、1996年第2期,“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方式及其内容”,《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社版)》(政治类核心刊物),第二作者2、1996年第3期,“试论我国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警学经纬》,第二作者3、1996年第6期,“公安工作与新《刑事诉讼法》”,《警学经纬》,第二作者4、1997年第6期,“对单位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的思考”,《警学经纬》,独撰5、1997年第4期,“公安行政处罚的缺陷及其调控”,《犯罪对策研究》,第一作者6、1997年第2期,“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与律师的关系”,《武汉检察》,独撰7、1997年第3期,“轻刑化与中国刑罚改革的思考”,《云南警学》,独撰8、1999年第6期,“试论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原则”,《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9、2000年第1期,“浅析公务悬赏广告”,《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学报》,独撰10、2000年第1期,“悬赏通告之法律分析”,《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11、2000年第2期,“论物权行为理论的借鉴与吸收”,《河北法学》(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12、11/2002,“论网络犯罪的特点与综合调控”,《新世纪公安侦查工作思考》(第三届中西南地区侦查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13、2002年第12期,“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侦查学的比较教学研究”,《公安教育》,第一作者14、10/2002,“浅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独撰15、12/2002,“公安警察院校大学生个人主义倾向及原因剖析”,《公安警察院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研究》,武汉出版社,独撰16、2003年第4期,“中国区际刑事诉讼法律之比较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17、2004年第2期,“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艰难抉择——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可行性”,《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第一作者18、4/2004,“刑事侦查中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侦查理论与实践》(2004年北京市侦查学会第七届年会论文集),独撰——本文获得该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19、8/2004,“关于公安法学教育定位的若干思考”,《走向现代公安法学教育之路》(中国首届公安法学教育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本文获得该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2004年第4期,“中俄刑事陪审制度的沿革及展望评述”,《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第一作者21、10/2004,“前科消灭的证据价值研究”,《法商研究》(2004专号)(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22、2004年第4期,“我国侦查构造的改革基础及完善目标”,《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23、8/2004,“侦查程序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及完善”,《侦查学论从》(第五卷)(第五届中西南地区侦查研讨会论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湘新出准字(2004)第064号独撰——本文获得该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24、10/2004,“论我国对沉默权应有的正确取舍态度”,《侦查讯问与人权保障研究》(公安大学侦查讯问与人权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25、10/2004,“刑事证据研究领域的一部力作——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证据学论坛》(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独撰26、2004年第6期,“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不容置疑”,《比较法研究》(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27、2005年第1期,“论程序分流在我国侦查程序中的构建”,《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独撰28、2005年第1期,“清代刑事救济程序研究”,《中外学术导刊》,独撰29、2005年第4期,“刑事免责制度的实践意义及构建模式”,《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独撰30、2005年第2期,“论刑事免责制度在侦查程序中的构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第一作者31、5/2005,“论侦查程序中的刑事免责制度”,《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民族类核心期刊),独撰 32、6/2005,“侦查构造的独立性问题研究”,《江汉论坛》(增刊)(社科类核心期刊),独撰33、8/2005,“新闻自由与侦查不公开的冲突与互动”,《中国诉讼法判解》(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独撰34、10/2005,“境外赌博犯罪查处的程序法视角研究”,《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独撰35、11/2005,“抓捕怪案中的侦查方法评说”,《侦查论坛》(第四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独撰36、1/2006,“论我国刑诉法对公约“特工行动”的借鉴与吸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独撰37、2006年第1期,“程序法视角下的境外赌博犯罪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38、2006年第2期,“职务犯罪的预防及惩治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第一作者39、2006/02/17,“惩处境外赌博犯罪面临的四个问题”,《检察日报》,2006年2月17日第3版,独撰40、4/2006,“清朝乾隆53年之逮捕证考究”,《警史钩沉》(内刊),独撰41、6/2006,“论死刑复核的权力运作及制度建构——兼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权的回收”,《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优秀论文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作者42、7/2006,“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及概念辨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独撰43、7/2006,“侦查公开若干基础理论问题辨析”,《侦查学论丛》(第七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独撰44、2006年第4期,“我国构建预审法官制度的否定性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45、10/2006,“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再修改研究”,《江汉论坛》(增刊),第三作者46、10/2006,“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再修改的具体建议”,《江汉论坛》(增刊),第二作者47、11/2006,“人权保障与警察机关的权力规制”,《公安教育的人文视域》,武汉出版社2006年11月,独撰48、12/2006,“城市自杀秀中的警察角色定位研究”,《构建和谐社会与城市纠纷解决机制》(内刊)[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18次年会论文汇编(二等奖)],第一作者49、11/2006,“平等抑或平衡:侦查构造中的侦辩关系辨析”,《现代侦查》(第二辑),群众出版社2006年11月,独撰50、2007年第1期,“侦查程序中的非法取证问题评析”,《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第一作者51、2007年第一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零容忍理论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第一作者52、2007年第2期,“赌博罪与非罪的若干新视点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律类核心期刊),第二作者53、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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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8330,CN23-1546/D,P100-105,独撰77、2010年第1期,“公诉权基本属性特征之定位”,载于《云梦学刊》,ISSN1006-6365,CN43-1240/C,P76-80,独撰78、2010年第2期,“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中的慎用强制措施原则研究”,载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ISSN1008-8121,CN36-1213/D,P91-95,独撰79、2010年第3期,“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中的慎用武器警械原则研究”,载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ISSN1671-0541,CN22-1307/D,P18-22,独撰80、2010年3月,“我国公安教育发展回顾与改革前景探析”,载于《公安学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ISBN 9--7,P96-110,独撰81、2010年第5期,“网络民意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的价值评析”,载于《交通企业管理》,ISSN1006-8864,CN42-1302/F,P71-72,独撰82、2010年第10期,“纺织类高校法学专业发展定位及其展望研究”,载于《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ISSN1672-6847,CN35-1268/C,P57-58,独撰83、2010年第30期,“当代湖北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诉权解读”,载于《学理论》,ISSN1002-2589,CN23-1106/D,P65-66,独撰84、2010年12月,Learning and absorbing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Police College ,载于2010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ineering Education and Education Technology(EEET2010),EI、ISTP收录85、2010年12月,“情报收集工作中若干新科技侦查手段研究”,载于《侦查学论丛》(第1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ISBN978-7-81139-8?-?86、2011年第2期,Principle of Three Cautions in police response to Mass incidents,载于Asian Social Science,ISSN 1911-2017,独撰87、2011年第2期,“两型社会与武汉ETC收费系统之正义解读”,载于《中外企业家》,P80-83,ISSN1000-8772,CN23-1025/F,独撰88、2011年3月,“Means of stealing secrets and anti-stealing by electronic technology in Secret War”,载于《2011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uzzy Systems and Neural Computing(FSNC2011)》,IEEE Catalog Number: CFP 1114M-PRT, ISBN 978-1-4244-9216-9,P354-357,独撰89、2011年3月,“Escaping the Siege:Problems and Solutions about Law Disciplines in WTU”,载于《2011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pplied Social Science(ICASS 2011)》(ISTP收录),IERI,USA出版,ISBN 978-0-9831693-8-3,P422-426,独撰90、2012年第1期,“刑事附带民事诉权之滥用及其规制”,载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ISSN1009-3699,CN42-1596/C,P67-70,独撰91、2012年第1期,“刑事诉讼中举报权之滥用及其规制”,载于《武汉纺织大学学报》,ISSN1009-5160、CN42-1818/Z,P16-19,第一作者92、2012年第1期,“达马斯卡权力模式下欠薪入罪现象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为切入点”,载于《长江论坛》,ISSN1005-3980,CN42-1344/D,P55-59,独撰93、2012年第1期(下),“纺织类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应用现状调研报告”,载于《群文天地》,ISSN1009-6302,CN63-1027/G2,P282-283,独撰94、2012年2月,“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在我国发展现状之评析”,载于《2012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pplied Social Science(ICASS 2012)》(CPCI收录),IERI,USA出版,ISBN 978-1-61275-006-4,P239-244,独撰95、2012年第2期,“纺织类高校专业存在及发展的评价标准研究——以武汉纺织大学法学专业为例”,载于《纺织教育》,ISSN1000-615X,CN31-1013/G4,P118-121,独撰

【期刊名称】 《人民检察》切实做好国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作者】 高萍 【作者单位】 燕山石化公司【分类】 犯罪学 【期刊年份】 2008年【期号】 13 【页码】 64【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91790 近年来,燕山石化公司纪委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在对违反党政纪律的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政纪律条规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等处理的同时,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坚决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2002年至2007年,我们累计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案件8件,有8人被判刑,使腐败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维护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提高案件移送重要性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国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是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上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企业经营秩序的现实需要。它体现了从严治企的决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思想认识的提高和统一,克服了过去担心家丑外扬、给企业声誉抹黑,担心遭到非议,担心造成职工队伍不稳、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担心自己是发案单位、不便协查等错误思想,增强案件移交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建立完善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强化工作的规范性。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我们加强与检察机关的配合,经双方协商,建立了《燕山石化公司纪委、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在办法中对双方的工作例会、案件移送、案件协查、职务犯罪预防和案件总结分析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在案件移送制度中,明确了燕山石化纪委移送案件的原则、范围、程序、方法和时限,明确了房山区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接受、审查、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通知、查处后的结果向燕山石化纪委反馈等具体内容。也明确了燕山石化公司纪委对房山检察院不立案决定提出复查意见和房山区检察院复查结果的通知方式等。三、准确把握涉案人员主体身份,确保工作的准确性。被移送的行为人主体身份决定了案件管辖问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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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论文前言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一)死刑的产生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最为流行,赞成者也最多。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来自于原始社会的'禁忌’” 等多种说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二)死刑的发展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会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三)死刑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例如:中非共和国自1870年以来一直未适用过死刑;爱尔兰自1954年以来未曾执行过死刑。目前,世界上实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三十个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写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谈谈我国死刑的现状。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 。《刑法》修订后,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一些限制。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 ,在适应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二、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观点综述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启蒙主义者先要使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即公正的基础上。这必然涉及死刑问题。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怀疑,死刑存废之争更是从未停止过。(一)废除死刑论的主要理由废除死刑论者主要提出了如下几点论点: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二)保留死刑论的主要观点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三)我国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观点以上仅是死刑存废激烈争论的主要论点,双方都有自己有力的论点,但从总体上看,很难说哪一方在这场争论中略胜一筹。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看,似乎支持死刑废除论的国家更多一些。然而,这一潮流在我国似乎没有什么表现,我国在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分为几派:一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另一派主张至少要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以考虑适应增加死刑的数量,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是少数;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这种观点在我国学术界处于主流地位。死刑到底是废是存?存与废的意义又是如何?这是下一部分要探讨的问题。三、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一)死刑性质的再探讨死刑的起源在本文前一部分已经做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现在,我们对死刑进行一下横向的比较研究,就会对死刑的性质有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以我国为例(外国也大致如此),刑罚最初是由身体刑和生命刑组成的,我国奴隶社会的“五刑”--“墨、劓、蔒、宫、大辟”,其中前四个是身体刑,即肉刑,“大辟”属于生命刑。如果我们再研究一下当时死刑五花八门的执行方法,就会发现多数死刑的执行是在追求被执行人身体上的痛苦,造成同时附带达到让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主要目的还是让被执行人在身体上感到痛苦,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次要的了。总之,我认为死刑还是一种身体刑,只是比其他狭义的身体刑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二)死刑的局限性正如上文所分析,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仔细想来,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 。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但如果死刑被大量适用,会造成严重程度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犯罪都适用死刑,这必然造成罪与刑的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曾经用不同的执行方法区分死刑中的轻重,这种做法早已被人道主义所否定,不可能再为使用,否则就是人类社会的倒退。至此,死刑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已无法翻案了。有不少人认为,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是需判死刑的严重犯罪,那么,该犯罪一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应判死刑,对这种犯罪判死刑就是符合民意。但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而且经常只关心个人的利益。人们多有被盗的经历,多数人就认为一个被抓到的惯窃犯应被判处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个惯窃犯,而是一个走私犯,人们因从走私犯的手中买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获益,即使这个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数额再大,罪行再严重,人们也不会认为他应被判处死刑。举这个例子,我并不是指严重的走私犯罪应被判处死刑,也不是说严重的走私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只是为了说明,对某种严重犯罪是否应处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民意往往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三)死刑的存在价值死刑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持续适用了几千年,虽然现在废除死刑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适用死刑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但是死刑并没有迅速死亡,死刑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几十个国家还保留了死刑(2001年5月16日,美国将在对俄克拉荷马爆炸案的凶手蒂莫西·麦克维以注射毒液方式执行死刑,这是63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首次恢复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有些国家(如菲律宾)在废除了死刑之后又恢复了死刑;有许多没有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如香港),人民要求对严重犯罪适用死刑的呼声还很高。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死刑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就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她)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设想是完全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要求也是完全正当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有能力的政府的责任。其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惧。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列为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是经过充分思考和反复讨论的。当时讨论的过程现在不得而知,但可以说,人们的价值选择是正确的。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每当想到犯罪后可能的结果是死亡,一个罪犯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总有人引用某国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后严重犯罪并无明显增加来质疑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这样的例子(有无考虑其他社会因素姑且不论),也只能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即便没有死刑,严重犯罪也是存在的。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死刑的威慑力是相当巨大的。死刑的存在,使人们形成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以致死刑废除后,这种观念还能世代相传,这更加证明了死刑的作用。再次,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他们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在监狱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说不定哪一天就能假释出狱,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这必然导致“私刑”的泛滥,使一些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被杀死。从这个层面讲,保留死刑,对大多数犯罪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他们将可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机关的审判,而不被愤怒的民众草率处死。四、保留死刑、兴利除弊(一)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最形象的比喻是抗菌素与细菌的关系。正如抗菌素可以杀死细菌,死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人的生命,使他们失去犯罪能力,同时对其他犯罪人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震慑作用;又如细菌对抗菌素可能产生抗药性,死刑用多了,死刑的威慑力就会减弱,人们(尤其是犯罪人)会对死刑产生一种“麻木不仁”的态度。用更加科学的语言解释,需要引用一些心理学的知识:人们对外界的刺激必然产生反应。人们对刺激的反应会随着刺激的持续而不断减弱;一旦刺激停止,经过一段时间,再进行刺激,又会产生较强的反应。因此,适用死刑,并不是适用得越多越好,必须寻找适当的量和度,才能发挥出死刑的最佳效果。(二)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方向如上所述,死刑的存在在当今社会的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发挥死刑的作用,克服其缺点,兴其利,除其弊,必须进行变革,以下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设想:第一,减少死刑的数量“减少死刑的数量”一语本身是有歧义的:是减少包含死刑的罪名的数量,还是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这里以上两种解释均要包括:既要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又要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而且,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数量的减少。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 ,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第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以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第三,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立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作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完全可以规定入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入《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就很少,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第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是我国死刑政策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本应在本文中加以研究。但由于所涉及的多为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里不做过多分析。五、创造条件,废除死刑上文已反复强调,死刑是残忍的,是和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不和谐的,死刑总是要消亡的。死刑的消亡不能不靠人,因为死刑是规定在法律中的,而法律又完全是人来制定的。但人们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不能过于积极,如果一厢情愿,为了各种崇高的目的废除死刑,而不顾社会的实际情况,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无奈地恢复死刑,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菲律宾,菲律宾在废除死刑十几年后又恢复了死刑。到底何时才能废除死刑,我们还是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寻找一些可能正确的答案:(一)社会整体形势稳定社会整体形势稳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的。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犯罪的发生而政府却显得很无能。人对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对犯罪也是一样。倘若犯罪发生率低,又距离自己较远,人们是不会非要要求政府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这时,只要把犯罪的人关起来,不继续危害社会就足够了。(二)社会控制严密首先,不同国家,社会对人控制程度是不相同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严密,处处设防,犯罪几乎成为不可能,那还用死刑来干什么呢?人们即使想犯罪,也很难犯到要判死刑的严重程度,死刑自然就没有必要了。其次,对一个社会的各个成员来说,相同的刑罚对于每个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一个有名望的人如果因为犯罪被监禁几日,他的社会信誉全部完了,这比要了他的命还可怕;而对一个社会底层的人来说,也许死刑对他也是无所谓的。人的素质提高了,一个人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他的行为就能被无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了这些看不见的控制力量,无疑是刑罚的负担又减轻了,更少有要适用死刑的情形了。(三)刑罚的威慑力足够强一提到刑罚的威慑力,人们会立即想到刑罚的严厉性。诚然,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就越大,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但是,如果只认为刑罚的威慑力来自刑罚的严厉性,则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刑罚的威慑力至少是由严厉性、及时性、必然性三个方面共同作用的产物。从犯罪到受到刑罚处罚的时间越短,刑罚的威慑力就越大。“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犯罪引起刑罚的必然性,也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威慑力。“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试想如果所有罪犯能在犯罪后不久被抓获,并审判定罪,进而入狱服刑(这当然是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有犯罪倾向的人看到的只是犯罪必然且立即带来的不利结果,对犯罪就望而怯步了,刑罚就没有必要那么严厉,死刑的必须程度就相应降低了。当然,这对犯罪的侦查、审判的要求就大大提高了,犯罪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破获且破案率要大大提高,才能实现在刑罚的严厉性下降、最终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刑罚的威慑力不受影响。小结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应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一步一步废除死刑。如何写论文写下自己的想法是完善它的好方法。你可能发现自己的想法在纸上会变成一团糟。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但是当你越来越熟悉它的时候,就会很快了。如果你把它当作一种艺术,你就会在写作的过程中体会到无穷的乐趣。你也会遇到和其他作者一样的滞碍。这有很多原因,而且不一定能顺利解决。追求完美是一个原因。记住:写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你发现所写的不是你开始想写的,写下粗稿,以后再修补。写粗稿可以理出自己的思想、渐渐进入状态。如果写不出全部内容,就写纲要,在容易写具体的内容时再补充。如果写不出来,就把想到的东西全部写出来,即使你觉得是垃圾。当你写出足够的内容,再编辑它们,转化成有意义的东西。另一个原因是想把所有的东西都有序的写出来(in order)。你可能要从正文写起,最后在你知道你写的到底是什么的时候再写简介。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有时候一天只能写上一页。追求完美也可能导致对已经完美的文章无休止的修改润饰。这不过是浪费时间罢了。把写作当作和人说话就行了。写信也是练习的好方法。大多的文章也会因为风格很想给朋友的信件而易读(can be improved)。写日记也是很好的锻炼。这两种方法还有其他的好处。无休止的修改格式而不是内容也是常犯的错误。要避免这种情况。LaTex(附:CTex)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是它自己有很多自定义的宏定义

题目呢?你不说我该怎么答?

一、近五年来承担的学术研究课题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犯罪学学会,2008年4月,项目主持人。二、主要代表著作1.《日中比较有组织犯罪论》,专著,日文2.《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丛书第29卷)(合著,日文版),成文堂2002年3.《日中比较有组织犯罪论》(专著,日文版),日本成文堂2004年。4.《刑法学》(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等。在国内外发表论文、译文30余篇。三、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代表学术论文1.《未经登记重复抵押并出售房产的行为如何处理》,合著,第一作者,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期。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依据责任认定书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合著,第三作者,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1期。3.《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思考》,独著,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4.《公法契约观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协议》,合著,第一作者,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5.《人格刑法学的构想(上)》,合著,第二作者,载《政法论坛》2004年4月6.《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创设与证据法的变动》,合著,第二作者,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5期。7.《被害人过错的刑罚展开》,合著,第一作者,2008年7月8.《被害人过错的刑事法机能》,合著,第一作者,载 《犯罪学论丛》2009年8月9.《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论》,合著,第一作者,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9月

001 当代女性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002 繁荣背后的优思 003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类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004 对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研究之考察 005 我国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 006 网络犯罪探析 007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 008 家庭社会化功能的嬗变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009 犯罪测量研究 010 持有型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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