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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公开发表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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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公开发表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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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表论文指的是公开发行,并且是国家认可的正规刊物。

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在经过研究后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对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探讨的一种手段,又是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

发表论文的作用

1、评职称(晋升职称):研究生毕业需要;教师、医护人员、科研院所的人员、企业员工等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发表期刊论文是作为一项必须的参考指标。

2、申报基金、课题:教育、科技、卫生系统 每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各种基金项目、各种研究课题时,发表论文是作为基金或课题完成的一种研究成果的结论性展示。

3、世界性基础领域的研究,比如在医学、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开展的基础性研究,公开发表论文是对最新科技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的一种展示和报道。以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等。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19年11月19日发布的显示,2018年中国卓越科技论文共计31.59万篇,比2017年增加12.4%,包括卓越国际科技论文14.45万篇,卓越国内科技论文17.15万篇。

论文写作完成,找投稿目标刊物,期刊一般都有投稿邮箱或在线投稿,从图书馆期刊查找投稿方式,网上搜索很多假邮箱,注意防范。投稿后,会接到稿件以受到通知,三个月没有录用消息,论文可以再投其它刊物。审稿期一般都是三个月。论文被录用,会受到录用通知,有些刊物收取占版费,有些不收钱。发表后会受到期刊一册

公开发表论文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是在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扩展资料: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各学院保密员处3填写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各学院导师签字、学院保密第一责任人签字、盖学院公章,同时出具涉密论文依据各学院在校生4填写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各学院导师签字、学院保密第一责任人签字、盖学院公章、本人所在单位证明一份(证明本人涉密身份、课题密级论文在那完成)各学院委托培训生4保密处审查盖章保密处凭一份保密论文管理登记表和一份论文涉密依据三份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在校生出具涉密论文依据;委培生出具单位证明

首先建议论文不要涉密。其次,真的涉密了,要由定密责任人先制定定密程序,后由新闻宣传部门执行新闻宣传审查。然后要注意投稿的会议或者刊物是否符合保密条件。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国内外已经公开;(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第十八条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论文公开发表保密审查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国内外已经公开;(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第十八条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首先建议论文不要涉密。其次,真的涉密了,要由定密责任人先制定定密程序,后由新闻宣传部门执行新闻宣传审查。然后要注意投稿的会议或者刊物是否符合保密条件。

2015年11月16日,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附则5章43条,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予以废止。

视情况而定。不是所有的论文都需要保密审查,主要还是看作者涉及到的论文的项目是不是保密性的。若是论文内容涉及到密级内容的部分,则需要先审查,并且一般都不会被通过。若是只是一般的民用级的研究课题或是实用性课题,则不用审查,可以先发。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它既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又是国家秘密保护工作的重要制度。

资格审查要求公开发表论文

⑴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申请考核”制?

欧美等发达国家博士研究生招生一般都采用“申请考核”制。

实际上,不仅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欧美国家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本科招生中也普遍采用“申请-考核”制,招生不依据统一的入学考试,没有统一标准,各校根据申请者的教育背景、学术水平、工作经历、研究兴趣及职业发展等情况自主选拔。

国内博士申请“申请考核”大势所趋

2003-2007年,中国“申请考核”制走过初探阶段。

201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发布,明确要求“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和直接攻博等选拔机制”。

截至2019年,42所一流大学建设的高校中,41所大学均全部或部分院系采取“申请考核”制进行普通博士研究生招生,占比97.6%;仅有的一所——西北工业大学也将在2020年开始实行“申请考核”制。而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也紧随其后,“申请考核”制已是大势所趋。

⑵ 如何获得博士学位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学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二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⑶ 美国名牌大学的博士学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美国高校对中国的研究生学位并不是完全认可的,即使申请人在国内已经拿到了研究生硕士学位,美国大学并不会以一个硕士毕业生的身份对待,不会有类似于中国的学历上的晋升关系,当然也不会直接给予学习时间上的减免。但因为美国博士研究生的录取对于申请人的专业背景要求较高,对有着丰富的相关专业研究背景或项目经验的申请人更加青睐。如有过国内研究生的学习经历,无疑在申请上比应届毕业的本科生更具竞争力。博士学位的一般学制是5年,采用的也是学分制,并最终要看博士论文能否通过答辩。修够学分并顺利通过答辩,即拿到了学位,否则二者缺一,都不会拿到博士学位。所以,具备国内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在申请博士学位时,要把之前研究生的课程一并寄至学校,由学校对申请人之前的学习和课程做出评估以折合一定的学分,这样可以缩短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尽快撰写博士论文以早点拿到博士学位。

⑷ 双证在职博士申请条件有哪些

2017年双证在职博士报考条件:

首先考生需要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另外,双证在职博士考生还需要有相关的科研成果。

其次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应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相关的材料。

最后还需要有推荐书。也就是说,双证在职博士考生在报考的时候,需要有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

⑸ 大学设立博士点需要哪些条件

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点的学位授权点不用申请。

需要新增博士点的情况需要通过以下申请

1、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2、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

3、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20所高校获准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5)博士学位申请资格扩展阅读:

博士点的意义

博士点,也可称为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专业点。教育部官网指出:“从1995年开始,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

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主要限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科学研究机构中,具有下列条件,确能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重点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

博士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包括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专业点。

根据《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5]14号):“申请博士点的学科代码及名称,按照《学科目录》的二级学科全称填报”,可以看出,博士点前若不加“一级学科”实际上是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专业点。截止到2005年,全国共1900多个博士点。

而截止到2014年,全国256家博士授权高校共设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就达到2495个,其中教育部和部委直属高校87所,拥有一级学科博士点1526个,其他地方高校只拥有969个一级学科博士点。

教育部学信网在2010年公开《具有招收博士生资格的院校及专业清单》,暂时是官方公布的最近期的最权威的博士点消息汇总。

⑹ 考博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博士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为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6)博士学位申请资格扩展阅读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⑺ 申请哈佛的博士学位具体需要哪些条件

⑻ 英国的博士学位容易申请吗大致需要什么条件

英国的博士是否容易申请这个问题没有一个标准回答,主要看学生本身的背景、学术水平,还有学生想要申请的学校导师实验室,以他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达到相应的学校导师实验室。 1、语言是基本的,语言成绩要求:雅思6.5-7.0,根据专业不同要求也略有不同。 2、申请是“申请-考核”制度,其实现在中国比较好的高校也都是这个制度了,很多已经没有统一考试制度。 3、学费加生活费大概二十万到三十五万一年

⑼ 挪威科技大学博士学位申请条件

挪威科技大学来博士学位源申请条件: 1,地理学科专业—社会变革中的哲学 入学要求:地理学科本科、学士学位毕业,或社会科学领域同等[1]学历,其中包括发展科学。托福550分、雅思6.0以上。 2,专业:水利发电的发展 入学要求:2-3年相关工作经验;离职信;取得社会科学类本科、学士学位证书不要超过10年时间者,优先考虑的是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或从事其他相关领域的申请者,申请者如果已经取得相关硕士学位者,将不被纳入接受对象。 3,专业:石油工程,石油地球科学 入学要求:2-3年相关工作经验;离职信;托福500、雅思5.0以上。本科、学士学位毕业;申请者如果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但从事此一工作多年也可以被考虑接受。学生在抵达学校一周内将接受专业知识测试,同时在第一学期的课程中,将另外在晚上时间接受8个短期课程的培训。 4,专业:电力工程学 入学要求:2-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相关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毕业。

⑽ 博士学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国家规定,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过四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其科研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这些要求都是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任何人申请博士学位时,都必须具备。

『壹』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2017年高会申报评审时间、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评审时间是7月1日-7月15日。

(1)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扩展阅读

高级会计师的任职条件,除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外,还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考试要求

1、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2、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3、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中央单位在确定本部门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

在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高级会计师

『贰』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的规定。 三、参加转系列评审的人员,也须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证明。

『叁』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流程

1.考生要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获得全国或者本省认可的专及格分数(全国线一般是60分,达属到全国及格线的同学,由全国会计考办发合格证,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评审均有效;本省认可及格线,一般是50-59分,由各省考试管理部门根据考试情况来划定,达到省及格线的同学,只在当年,本省范围内参加评审时有效) 2.考生准备好职称英语(B级),职称计算机(2-4个模块),评审论文(1-4篇),工作业绩相关资料,按级别报送到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指定的经办部门(一般是地级市财政部门或者人事考试部门),初审合格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论文答辩(有的省不用答辩),答辩结束后,省高会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您的相关资料,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您获得高会资格),您将正式获得高级会计师职称。 具体可以从硬件及软件两方面列举了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流程: 硬件方面包括:撰写(发表)论文(1-4篇)、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证书。(注意,多数地区对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已经不做硬性要求。) 软件方面包括:填写申请表、准备其他申报材料、初审、答辩、公示

『肆』 如何让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脱颖而出

国家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2015年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及评审标准规定2014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专业限制2015年高级会计师评审对学历及专业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如下 高级会计师的评定流程必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并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省级人社部门备案批准。 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及各地区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考评办法等文件规定,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对申报人明确提出了学历、资历、专业工作能力及业绩成果等要求,大致标准如下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2年以上;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水平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财政部门的认可。 四、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五、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可以破学历或破资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评定资格。

『伍』 高级会计师评审如何填写申报资料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应该属于总结类的文章,与一般的总结类文章差不多。但也有独特的特点,是职称评审重要组成部分,是评委评价自己的重要依据,也是自己水平、能力、成果的展示,同时也是任职以来重要经验总结。总结写得好不好

『陆』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怎么填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本表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

2、本表填写内容回均为取答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材料。

3、本表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一律用WORD编辑A3纸打印,不得加页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柒』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评审业绩主要是对于自身专业工作的总结,或是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的总结。比如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以及解决的方式、平时工作的主要内容、主持过哪些工作项目等都可以在工作业绩中有所体现。撰写工作业绩时一定要秉承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以适度润色。但不得提供虚假内容。

具体评审相关事项可以通过下方链接进行详细了解:

2017年高级会计师评审事项

『捌』 高级会计师资格任职评审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报送材料的种类和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单位统一申报需要填写,个人申报不填)。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或省会计职改办领取,必须用碳素或蓝黑钢笔手工填写)。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 4、近两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 5、本人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资格证书、聘书、获奖证书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的原件(审原件,附复印件)。各种有关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随申报材料汇编成册,另一份单独装订。 6、能够反映本人工作业绩、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质量、数量的有关材料的代表作原件或复印件。 7、破格申报人员需提供《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8、外语、计算机合格证或者《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并附省职改办审查意见。 9、非本专业职务的申报人员需填报《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 10、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自传或业务工作总结以及证明本人业务能力、水平和业绩的有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上述表格必须使用规定的表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 3、各类材料要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页码。 4、受理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需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委托评审函。

『玖』 高级会计师评审需要填报哪些材料

一、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累计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评审条件、附则 三、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以上: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参与省、部级以上下达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成果奖。 4、在省以上内部刊物和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会计或相关论文4篇以上。 四、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省或省辖市(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财会、财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四)主持、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五)主持过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 五、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一)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会计管理实现信息化,被县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 (二)在参加编写(制订)省辖市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三)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经省或省辖市主管部门认定,成绩突出。 (四)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经本单位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五)提出的创见性建议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六)主持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工作,业绩突出。 (七)工作业绩突出,主管的财会部门被省辖市以上 *** 或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财会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以上 *** 或省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 六、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符合学历或资历要求,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一)在会计或相关专业方面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三)公开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限前三名);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公开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每部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3万字)。 (四)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000字、独立完成的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五)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 *** 表彰一次以上者;受到省辖市级 *** 表彰二次以上者。 1、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应同时具备。 2、正常申报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系取得会计师资格和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情况。 3、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意见和省辖市以上财政或税务等综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四、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是指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及批文。五、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指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审计师。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七、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申报年度年底。

公开发表论文保密审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和《三台县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完善审查程序,建立审查责任制,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党委、政府涉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县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一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党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甄别,以确认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整个行政活动过程。第二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属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负领导责任,责任部门负责实施负具体责任,专门审查人员负责把关审核负直接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的管理机制。第三条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机关(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五条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三台县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制定本机关、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第六条各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按照初审、复审、批准三个程序实施。1.初审。由本机关、单位信息文件的起草者(制作者)和办公室具体实施。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必要性、准确性、信息来源、公开方式、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即其合法性和信息格式、质量等进行审查。并对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密级确定的准确性、保密期限的规范性进行审查。2.复审。由本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对初审的结果进行复查,查清应予公开的属性,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分管领导对已审核情况做把关审查。3.审批。由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或密级确定工作责任人负责,对初审、复审意见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最终决定。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第七条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并予以妥善保存。记载内容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载体形式、公开方式、公开日期、内容摘要,初审、复审、批准的意见和批准日期(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及信息原件存档备查)。第八条对拟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国家保密局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提请县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该及时说明原因。第九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制作、存储、传递送审。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对公民、法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凡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信息均不予公开。机关、单位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受理审查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的部门逾期不予答复又没有说明原因而造成泄密的,应当由受理审查的部门及其承办人负责。第十一条县国家保密局要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保密检查,通报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二条严格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纳入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内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应纳入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未发生泄密问题的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政纪和刑事责任。

各学院保密员处3填写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各学院导师签字、学院保密第一责任人签字、盖学院公章,同时出具涉密论文依据各学院在校生4填写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各学院导师签字、学院保密第一责任人签字、盖学院公章、本人所在单位证明一份(证明本人涉密身份、课题密级论文在那完成)各学院委托培训生4保密处审查盖章保密处凭一份保密论文管理登记表和一份论文涉密依据三份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在校生出具涉密论文依据;委培生出具单位证明

2015年11月16日,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附则5章43条,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予以废止。

保密审查主要是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1.全面审查。即对所有行业、所有领域、所有类别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强调的是全面覆盖和无一例外,必须确保每一个接触国家秘密人员的可靠性,使所有涉密人员都处于合理有效的管控中。

2.先审后用。保密审查强调的是任前审查,审查工作应在涉密人员上岗前完成,只有通过保密审查的人员,才能到涉密岗位开展工作、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未审而用、先用后审都是不正确的。

3.定期复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复审,确保其符合涉密岗位工作要求。涉密岗位发生变化、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涉密等级调整的,机关单位应及时进行复审。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机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进行复审。

原则上,核心涉密人员每年复审一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某些重点涉密行业和领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审中发现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应当立即终止其涉密资格,及时调离涉密岗位,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泄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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