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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表论文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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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表论文的版权

那样他就涉嫌抄袭,可以追究他的责任,索赔

你所提出的问题其实是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在互联网时代同样存在,是否是传统知识产权有所更改在互联网时代,这是大家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从行为性质上而言,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因此,这些转载行为,无论是网站的制作人将作品直接发表在网站中,还是网站的会员将作品发布在网站的论坛中,都是侵犯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问题,目前已经由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规定,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条例》来具体操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你作为学术论文的作者,即权利人,认为网站侵犯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书面通知书应当包含:(一)你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站在收到你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也就是实际转载你作品的人。如果网站在接到你的书面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了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那么网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侵权犯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上述内容主要规定在了《条例》的第14至17条,以及第22至24条。其他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规定,也可以参考《条例》的有关规定。 希望上述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著作权归毕业论文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生前及死后50年,在其死后的50年中,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但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除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注明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转载

发表的论文网络版

有些是不管用的,需要正式的刊物才能评职称

综述:可以在知网上查到自己发表的论文。

1、百度搜索:中国知网,选择下面的网站打开也可以直接百度搜索这个链接。

2、打开中国知网后,在首页下面位置找到“出版物检索”并打开。输入并搜索杂志名称,如:《中华妇产科》杂志,找到安排的杂志后,点击打开杂志。左边选择:作者,右边输入作者名字(比如叫王杰),按确定键,那么在这个杂志上安排过文章,并且叫这个名字的都会显示出来。找到文章题目并打开就可以了。

3、假如这篇文章就是之前安排在《中华妇产科》上的文章,打开后只能看一小部分, 如果您想要看全文,可以下载下来,最好选择PDF格式下载,因为其他的格式可能打不开或者需要下载知网阅读器cajviewer才能打开,相比之下比较麻烦。

论文的含义: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提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论文

这个在你们单位

网络发表权论文

许多杂志社都开始采用网络征稿的模式了,很多作者都不明白论文投稿的流程是什么,下面学术堂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在网上发表论文的流程,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作者。1.提出发表要求客户发表的意向性要求,如:期刊类型、期刊级别、时间要求、文章字数、发表用途、发表数量等。2.报价推荐刊物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为客户查询需要发表的期刊和时间安排,并与客户取得沟通达成一致意见。3.付款发送样稿达成协议后,客户支付推荐发表费用。支付方式有四种,支持网银在线、支付宝在线、银行转账和ATM取款机转账。4.运作审稿发表公司按照协议要求,联系相关期刊单位进行审核,具体运作,直到期刊单位发送“发表确认函”。5.编辑部寄样刊期刊单位赠送作者一本最新收录的期刊。销售部经理确认已经发表后,该笔交易结束。

网站只是展示,最好通过线下面谈或者签订合同进行

论文网络首发意思是论文先在互联网上第一时间发布,之后才有纸质版出版,论文网络首发是有意义的,网络首发不仅加速了学术成果的传播,而且首发的同一篇文章下载率均高于传统纸刊发表,在一定程度了提升期刊的学术影响力。

论文网络首发也是第一时间确定了作者的首发权,增强论文,协创论文,数据论文等新型出版模式可全方位展现作者的学术成果,也是方便了读者对学术成果加以验证,网络首发论文比纸质期刊的文章刊发都会提前大概2个月,网络首发的论文也算是正式发表的,一般在评职或是业绩考核时也都是会认可的。

相关说明

网络首发这种说法常见于SCI论文发表中,SCI论文发表与国内论文发表是有所不同的,SCI论文发表多了一个网络发表的环节,其实这个环节和国内论文被检索有异曲同工之处,网络发表就是文章在网络可以检索到,文章这时可能还没有见刊,国内论文发表通常是先见刊而后被检索。

通常情况下论文见刊才算发表。因此,有人说明明论文已经发表了,却在知网上查不到,这是因为知网在收录学术期刊上论文的时候是需要时间的,一般正式期刊出版发行后,才会将电子版提交给中国知网。中国知网会在收到电子版期刊的60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录,因此从期刊出版到能在知网查到数据大概需要2-3个月了。

论文网络首发主要为了让论文曝光率更高一些,让别的学者提前引用,同时也说明,这项成果已经有了,论文首发可以让论文实效性很强,稍微晚一点,成果就是别人的了。

网络侵权论文篇3 浅谈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一、我国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现状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由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和人类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互动的世界,一个完全超越“国界”的系统。网络作为一种全球资讯系统,连结着上百个国家的上亿台计算机。人们随意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都可以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网络空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个设在美国的网站上传了许多侵权作品供他人有偿下载,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终端都可以下载这些侵权作品,这就意味着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将导致侵权行为地这一重要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失去其原有意义,特别是在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法律关系中。 必须指出的是,网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都是现实世界的主体,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只见“网络”不见“人”。法律任何时候规范的都是而且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它就无存在的必要。网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只是使得原本很难处理的法律选择问题数量激增和更加复杂,但问题实质并末改变。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虽然我们需要而且必须在法律选择 方法 和连结点确定等方面进行适当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变革,但并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文学创作与传播,互联网环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从无名到有名、从有名到著名,同时,也给不少作家带来了烦恼。2011年,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引发热议,成为一个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事件。该事件被网友称为“50作家维权”。它缘于一份由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在这份“讨百度书”中,作家们称,百度所属的“百度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显而易见,此份声讨文书剑指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问题。这是个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也是互联网环境下一大痼疾。作家们的声讨书,尽管尚欠缺一些法律效力,但毕竟,它再次引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攻势,对于促使像“百度文库”这类的网络平台重新自我审查、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规范经营的轨道,无疑会有助益。这应该也是众作家此番举措的初衷。 长期以来,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的文学“免费午餐”,给相关网站及其读者带来了实惠,可也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在搅扰了 文化 出版市场秩序的同时,还直接侵害了作家们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到了写作者的创作热情,难免使他们因疲于维权而牵扯精力。这无论是对于写作者本人的创作还是我国当代文学领域的繁荣,都将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文学创作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它需要作家不受打扰、心无旁骛地进行。至于网络,应该给写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便利,而绝不该是添堵。所以,让写作者们在良好的网络生存环境中不断创作出优秀的文学作品奉献给读者,乃现实所迫。 本文所讨论的文学作品包括在现实社会中出版的纸质的文学著作,也包括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学作品。本文所称的网络侵权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网上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后在网上发表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发表在网上的;(5)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6)未经出版者许可,在网上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7)在网上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地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 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二)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三)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著作权的网络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网络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三、解决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对策探索 (一)建立健全作品的版权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没有署名、 署假名或以电子方式署名,这些署名方式就很难确认权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于他人获得真正的权利人合法授权,实践中因此发生了不少纠纷。建议对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可以打上著作权的标记“C”并说明身份;还可以将作品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登记证书,发生纠纷就可以此作为版权的初步证明。 (二)平衡好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一方面社会呼吁要加强对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上作品版权的保护,因为网上盗版泛滥已成为威胁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问题;另外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使用维权手段而不利于文化艺术传播的问题,因此要在版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 商业模式 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意见的主旨是为了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而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发展就是推动大繁荣和大发展的基本动力。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客观上对社会公众的获取作品方式及代价给予限制;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则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调整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 有必要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授权、许可机制和权益金分配机制,以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乱、机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问题。目前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5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参考专利法、商标法提高赔偿额上限。 (四)区分好提供商与内容服务商的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商是纯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的,自己不提供内容也不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做任何编辑加工,比如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还有纯粹的搜索或存储服务。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则,它所承担的责任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及时删除了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网络技术提供商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就可以免责。而内容服务商不仅提供平台,而且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把内容放在网上供网友浏览或下载。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网络技术提供商责任就更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要上传、发布未经许可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刘晓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出版,2011,(05). [2]金雷宇.百度网络侵权案对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启示[J].中国版权,2011,(06). [3]马骎.浅析网络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外资,2011,(08). 网络侵权论文篇4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行为 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与定性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版权的新类型,它伴随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网络版权也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具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收集证据也较困难,因此要用网络中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困难。 2.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民在网站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民,但他的真实身份却无从知晓,有的用户还可以匿名“混迹”于网络,更是无从查晓此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广泛,这也使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各处,权利人却不能及时制止。 4.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特别空问,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通常相聚很远甚至超 出国 界,而我们要解决网络案件却复杂繁多,这无疑向我们目前的管辖权规定提出了难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后公布于网络。 此种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后登载在于网络公之于众,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发表权。这类行为多见于一些免费的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下载网站。 2.非法转载。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在网络发表的且申明不得转载的作品转载到其他的网络上;二是权利人虽然没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没有列明权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权利人缴费。这类行为在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上较为常见。 3.侵犯网页设计权。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复制他人网页源代码或在此代码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二是盗用他人网页外观设计或在此基础上局部修改。这类行为的行为人多为网页设计者。 4.侵犯网络商标权。 网络商标是权利人将其商标数字化或者重新设计适合网络的特别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更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行为多表现为采用类似设计混淆视听,而且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指引。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连接指引,一些搜索网站将他人网站直接连接到自身搜索库,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网站把他人网站地址藏置于自己网站页面内,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浏览的是其他网站的信息。 6.侵犯网络域名权。此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行为,在其他机构、企业还未依照他们的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时恶意抢先按照此类信息注册,再以高价卖给这些机构与企业;二是采用与其他网站域名类似的域名误导用户,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量甚至进行活动。 二、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的主要观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有无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两项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即所谓的四要件说,只有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应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该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构成要件划分与阻却事由的考虑是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同视之。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指向,即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对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以及违法阻却事由的考量都属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认定是侵权行为认定的下一个步骤,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二)行为违法性的问题 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确实存在,即认定行为事实的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问题,即认定行为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一旦明确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所有针对这个对象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但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难题。 认定行为事实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这部分所面临的的难题来至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难度,此部分在 文章 下一部分有详细论述。此外,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取得网络版权的方式,这造成了对权利人创作成果保护的缺失,增加了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认定的难度 认定侵权行为要依靠证据,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主要依靠网络信息,但网络信息的数字存储性、易修改性等对传统的证据认证规则与标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加大了法官认定的难度。 1.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带来了很大冲击 随着日益加快的数字化进程,愈来愈多的网络信息成为证据进入诉讼中。这些网络信息的制作者或者知情人并不会出庭出证,而有不少的系统自动生成的网络信息也成为了证据,比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系统生成的日志,这些都应当列入了传闻证据的范畴,他们的可采性需要更多地检验。 2.认定侵权行为时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不明确 认定侵权行为时,证据的可采性至关重要,所以必须明确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网络信息合法性标准和真实性标准,而网络信息的特殊性还使它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或专门人员,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认证难度大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不愿意采用网络信息,这使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三、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 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所有在这个保护范围内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为侵权行为。 首先,一个作品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应满足四点要求:一要其为有创新性内容的智力成果;二是其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三是其可复制有独创性;四是作品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的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出版但凝聚了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且公布于网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地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地编辑与加工、在数字平台直接创作作品并发布、网页设计、域名等。取得方式为先公布取得,以最先在网络公布着为权利所有人,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一个作品满足上面四个要求但尚未完成,未经创作者许可而被行为人公布于网络且没有署名为创作者所有或未经创作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发生了争议,那么这个作品发布部分或被使用部分的版权应归属于创作者,发布者或使用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如果未经创作者许可公布作品,公布的作品署名为创作者所有,其公布的其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认定的范畴,可以考虑创作者的事后追认。 (二)确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 能够保证其真实性且不是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网络信息的打印输出物应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此打印输出物只是计算机记录的外在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增强网络信息的易读性,而实质上的网络信息是潜在的电子形式记录,而非打印输出物本身。 (三)确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 网络信息的可采性主要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关联性主要是网络信息和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难题是真实性和合法性。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网络信息在其各个环节尤其是传递、呈现环节可能发生侵犯他人言论自由权、隐私权情况。真实性即指形式上完整、真实,而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易受到攻击,网络信息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 对于合法性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网络信息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三是收集程序合法。对于真实性可以采用直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在直接认定时,只要通过常规手段就能判断网络信息的完整真实就可以确定他的真实性;在用常规方法不能认定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能够证明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是可靠且运行正常的,那么就可以推定网络信息的无瑕疵,以此认定它的真实性。 猜你喜欢: 1. 网络原创作品被侵权如何处理 2. 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 3. 网络安全问题论文3000字 4. 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思考论文3000字

网络版发表的ei论文

EI是一个数据库,工程类的一般发EI,理论类啊什么的一般发SCI。 SCI要比EI难发一点。我们要毕业,要求就是能发一篇EI收录的论文。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创刊于1884年,是美国工程信息公司(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nc.)出版的著名工程技术类综合性检索工具。EI每月出版1期,文摘1.3万至1.4万条;每期附有主题索引与作者索引;每年还另外出版年卷本和年度索引,年度索引还增加了作者单位索引。收录文献几乎涉及工程技术各个领域。例如:动力、电工、电子、自动控制、矿冶、金属工艺、机械制造、土建、水利等。它具有综合性强、资料来源广、地理覆盖面广、报道量大、报道质量高、权威性强等特点。

EI论文是指发表在EI期刊上的论文,即有英文也有中文论文。如果是中文论文,其中文论文的题目和摘要下面是对应的英文版本,这样才好被EI数据库收录。

据学术堂的了解, EI索引是国际论文标准,国际着名三大索引之一,《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创刊于1884年,是美国工程信息公司(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nc.)出版的着名工程技术类综合性检索工具.EI每月出版1期,文摘1.3万至1.4万条;每期附有主题索引与作者索引;每年还另外出版年卷本和年度索引,年度索引还增加了作者单位索引.收录文献几乎涉及工程技术各个领域.例如:动力、电工、电子、自动控制、矿冶、金属工艺、机械制造、管理、土建、水利、教育工程等.它具有综合性强、资料来源广、地理覆盖面广、报道量大、报道质量高、权威性强等特点.

EI 指的是 Engineering Index(工程技术索引);这是供查阅工程技术领域文献的综合性情报检索数据库,涵盖领域:动力、电工、电子、自动控制、矿冶、金属工艺、机械制造、管理、土建、水利、教育工程等。EI 论文就是被EI检索收录的论文,EI 论文从宏观上看,是国际学术论文的一种,与sci、istp 构成国际三大学术检索工具,从这一点上来说,EI 论文是高于国内学术论文的,但 EI 论文有时候也需要区别对待,EI 论文不仅有期刊学术论文,还有会议论文。EI 会议论文是指:某篇学术论文被发表在某学术会议上,会议将论文成功提交到EI数据库进行检索。判断是否是EI会议论文有2个关键:1. 必须发表到某学术会议上(不能是期刊杂志社); 2. 论文必须最终进EI数据库。如果一篇论文发表到某国际会议上,但最终论文没有没有进EI数据库,就不能称之为 EI 会议论文,而只是普通的会议论文。如果一篇论文发表到某期刊上(不是学术会议上),最终论文成功进入EI 数据库,也不能称之为 EI 会议论文,而是 EI 期刊论文。

网络环境下的发表权论文

网上发表论文的过程一般是:网上找论文发表机构——向他们咨询,把要求告诉对方——对方给你推荐期刊——签合同、付款。具体的流程可以参考:

你所提出的问题其实是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在互联网时代同样存在,是否是传统知识产权有所更改在互联网时代,这是大家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从行为性质上而言,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因此,这些转载行为,无论是网站的制作人将作品直接发表在网站中,还是网站的会员将作品发布在网站的论坛中,都是侵犯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问题,目前已经由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规定,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条例》来具体操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你作为学术论文的作者,即权利人,认为网站侵犯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书面通知书应当包含:(一)你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站在收到你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也就是实际转载你作品的人。如果网站在接到你的书面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了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那么网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侵权犯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上述内容主要规定在了《条例》的第14至17条,以及第22至24条。其他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规定,也可以参考《条例》的有关规定。 希望上述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途径现在基本都是在网上发了,如果你周围有杂志社的话也行,不过一般杂志社都是全国各地的,附近有的话还得符合你的专业的期刊才行,那么你就方便了,请人家编辑吃个饭,估计就可以发了呵呵,不行的话就在网上找个发表论文的地方就行,比如欣启论文网还不错,我在那发了好几年了,主要就是你发论文别发了假刊就可以了,现在机构也多,选择也多。别贪小便宜就行,这东西弄错了的话,好耽误事情的,我同事就是耽误了一年还白瞎了钱。所以一定注意。知道的就这么多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互联网上发表的论文受到知识产权保护,肯定的,别人要是转载,也不违法,要是他敢说是原创,或者不表明原文出处,你开源责令其改正,对方拒绝,你就有权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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