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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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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是指系统专门的学问,泛指高等 教育 和研究,而学术论文是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的 方法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AAAAA的方法,希望你们喜欢。 发表学术论文的方法 1、确定自己的学术论文专业和分类方向。 2、查阅期刊,寻找合适自己学术论文的相关期刊,并对其规范性,合法性,及专业程度进行综合的了解和考评。 3、寻找代理机构或者杂志社。在此杂志之家网就得提醒各位,一定确认其合法性,正规性了,对于这些机构,杂志社也要做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考评,并作出慎重的结论。 4、达成协议,支付定金。然后按照编辑或者审稿专家的意见对学术论文进行修正。 5、收到用稿通知后,付清余款。学术论文成功发表之后,杂志社或者相关机构会给你寄去样刊。 6、收到样刊,确认自己的学术论文已经成功发表。(记得确认期刊是正刊,并到知网去查询下有没有被收录) 关于经济的学术论文 关于高校科技统计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摘 要:高校科技统计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一部份,准确的科技统计数据将为国家、为学校制定科技规划与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然而,目前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描述了高校科技统计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重点问题: 课题中的投入人员工作量统计数据严重失真;配套经费计算太复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社会经济目标分类要求太细。文中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方案及建议与同行者探讨。 关键词:高校科技统计 重点问题 探讨 引 言 高校科技统计工作由人文社会科学类与理、工、农、医类科技统计组成。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是以年报报表上报。年报报表内容包括[1]: 科技活动人员情况、科学研究与发展人员情况、科技活动经费情况、科学研究机构情况、科技项目情况、研究成果情况、学术交流情况、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情况。科技统计指标和教育部科技统计系统是开展科技统计工作的准则和工具,然而在执行科技指标和操作科技统计系统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1. 科技统计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重点问题 1.1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统计数据(即社科年报2表[2]与科技年报4-1表、4-2表[3]中的课题投入人员数)严重失真 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是指高等院校教职工中,在本年度内承担立项科研课题研究任务且研究工作时间累计在一个月以上(包括外籍或高教系统以外的专家和访问学者)的全时人员人数与非全时折合成全时人员人数之和,全时人员是指专职科技人员,非全时人员是指教师岗、教辅岗、行政岗中从事立项科研课题研究的人员。非全时人员折合成全时人员是按一年10个月的工作时间为标准进行折合。 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数据来源于科研项目中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工作时间及参与项目的研究生人数。数据需要具体到参与某一科研项目中的每一个人具体在此课题中工作多少折合全时时间。需要所有科研工作者将每天就某一科研项目的工作小时登记记录然后到年底进行累计,累计之后再折合成全时工作量。由此可见,此项统计数据对数据的来源要求范围广、数据细。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并没有对具体的课题投入的工作时间的进行细致记录。从而使得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数据无准确来源依据。在目前的统计操作过程中,此项数据都是统计工作者根据数据的逻辑范围无可奈何地主观发挥,凭空设想数据,然后东拼西凑,将数据调整到数据的规定范围内,从而完成“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的统计工作。这样的统计数据毫无意义,不尽加重统计工作者的无用工作量,而且有助于统计工作者对统计工作意义的负面思考。统计数据存在的这种不真实性,也是多年来统计工作得不到重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1.2配套经费计算太复杂,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在高校科技年报“科技项目情况表”(即科技年报st4-1表与st4-2表)中,配套经费要求根据项目类型(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进行分类统计,而在年报“科技活动经费情况表”(即科技年报st2表)中,配套经费又需根据项目来源进行分类统计(即当年学校科技活动经费,其中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如果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项目有配套经费,所带来的工作量不会太大。对于配套经费涉及面大的单位,此项经费的计算太复杂。目前,各高校配套经费在财务建档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自财务建档时,配套经费就与项目下达经费一并做成一个经费帐号,这种情况下的配套经费经经过数据处理后,在“科技项目情况表”(即科技年报st4-1表与st4-2表)中能够很准确地体现出来,而在“科技活动经费情况表”(即科技年报st2表)中却无法正确体现。第二种情况,自财务建档时,配套经费就独立设立经费帐号,这种情况的配套经费可以分别在“科技项目情况表”及“科技活动经费情况表”中准确体现,但是需要通过复杂计算才能得出准确数据,计算非常繁琐,并且需要统计工作者有相当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能力。由于当前的教育部科技统计系统在科技项目计算库中没有设有“配套经费”这一项指标,所以教育部科技统计系统在针对科技项目进行汇总计算时不会显示配套经费的汇总数量。计算“科技活动经费情况表”中的配套经费,需要统计工作者自建程序进行数据处理。这样的统计工作,给统计工作者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在实际的统计工作中,具备计算机编程能力的统计工作者很少,为了方便与显示数据,统计工作者会将全年的配套经费进行主观的分配,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1.3年报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要求太细,数据不准确 在年报中的科技项目统计指标(即st4表)中,其中有一项指标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即L17),统计中要求选择的分类代码为3位码。此项指标要求每一个项目(课题)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标准,从396项分类代码表[3]中选择合适的分类代码,这种分类代码在项目下达的合同书上(从国家课题到自立课题)没有进行具体的设置归类。而在做年报统计时,要求统计工作者对每一项项目进行如此细致的分类。如果有2000个在研的项目,就需要统计工作者进行2000*396=792000次选择,假设做一次选择的时间是10秒钟,那么完成项目统计中选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工作时间就需2200个小时。事实表明这种统计分类指标要求太细,不切实际。实际中得到的结果只能是统计工作者根据项目所属学科做大致选择,然后以复制拷贝的方式填充相同学科项目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即L17)栏的其他空白项。 1.4年报中的“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要求太细,数据不准确 在年报中的科技项目统计指标(即st4表)中,其中有一项指标为“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即L18),统计中要求选择的分类代码为4位码。此项指标要求每一个项目(课题)按照《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GB/T 24450-2009》标准,从98项分类代码表[3]中选择合适的分类代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一样,“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在项目下达的合同书上(从国家课题到自设课题)没有进行具体的设置归类。选择“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的工作量同样很大。如按2000个在研项目进行统计计算,需要进行的选择次数应该为2000*98=196000次。如果做一次选择的时间是10秒钟,完成项目统计中选择“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的工作时间就需544个小时。事实表明这种统计指标要求太高,不切实际。实际中得到是的结果也只能是统计工作者根据项目的承担单位做大致选择,然后以复制拷贝的方式填充相同承担单位项目中“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即L18)栏的其他空白项。 2. 针对科技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案 2.1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的数据无准确依据,统计出来的数据太虚假,建议在年报的统计中取消对课题中投入的工作量进行统计。 2.2关于配套经费的分类汇总,建议在项目统计指标中增加“配套经费”,进一步完善教育部科技统计系统中的汇总计算程序,使得配套经费能够根据项目来源及项目类型进行分别汇总。 2.3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及“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代码”,建议在年报统计时只需统计到大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选择到2位码,“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代码”同样选择到2位码,这样不尽能减轻统计工作者大量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3.做好高校科技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3.1适时地修订统计指标 我国的高校统计工作是自1985年开始[4],至今已有27年的统计历史。虽然统计系统和统计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但是我国科技的进步是跳跃式的大发展,各类科研项目及投入经费都在跳跃式地猛增,科技统计的数据呈直线上升,可是各项统计指标20多年来还是基本上没变。以致出现当前科技统计中的某些指标与某些统计方法跟不上当前科技发展的变化。比如项目中各项工作量指标,以前一个人就从事一个项目,估算一下还可以基本准确地统计到实际科研工作量,可是现在一个人同时进行的项目有2个到10个不等,一个项目的参与人数一般有3人到30人不等,造成对工作量的统计难度极大。使得用现行的统计系统及统计手段来计算科研工作量已经变得不可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修订统计指标是非常必要的。 3.2增加高校科技统计研究课题的投入 每年的高校科技统计工作都是一项枯燥而又艰巨的工作。由于科技统计工作看似简单,实是艰难,对专项研究课题的投入也极少,致使实际从事科技统计的统计人员频繁变换。为了使科技统计与科技进步同步,稳定科技统计人员队伍,增强科技统计的科学技术含量[5],增加科技统计研究课题的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3.3增强高校科技统计数据的应用性 高校科技统计年报是需要耗费科研统计工作者几个月的加班加点的艰辛努力而得出的数据结果。但是大多数学校领导并不太重视这份报表数据,原因之一是年报中的数据与各高校实际需要用于做科技决策的数据的统计口径及统计指标不大一致,原因之二是上级部门对高校科技统计年报数据没有做出评价结果。只有通过提高数据的应用价值,才能使科技统计工作得到各高校领导们的进一步重视,才能使统计工作做得更好更实。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基金项目“基于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前期数据处理研究”(200911MS21)。 参考文献: [1] 吴利平,对高校科技统计的几点思考[J]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986-987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人文、社科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0.10 [3]高等学校科技统计(理、工、农、医类)工 作文 件,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2006.11 [4] 刘仁义,对高校科技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思考[J],统计与决策,2006年 11月(下)65-66 [5] 徐芳,加强高校科技统计创新 提高科研管理水平[J],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 9期,150-151 作者简介: 龙凤英(1965.9-),女,汉族,湖南邵东人,广西大学科技处,高级工程师,从事科研管理及研究工作。 看了“发表学术论文难不难”的人还看: 1. 大学生如何发表学术论文 2. 大学发表学术论文 3. 发表一篇职称论文要交纳多少钱 4. 学术论文都要花钱 5. 对学术论文重要性的认识
尊敬的用户,关于经济类国外期刊的发表情况,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期刊和投稿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国外的经济类期刊对于高质量的研究论文是非常欢迎的,但是也需要考虑到投稿的竞争激烈程度和期刊的影响因子等因素。如果您想要在国外经济类期刊上发表论文,建议您首先选择一些知名的期刊,并仔细阅读它们的投稿指南和要求,以确保您的论文符合期刊的要求。此外,您还可以考虑与其他研究人员合作,共同撰写高质量的论文,以提高您的发表机会。总之,经济类国外期刊的发表情况是不确定的,但是如果您有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并且按照期刊的要求进行投稿,那么您的发表机会将会大大增加。尊敬的用户,关于经济类国外期刊的发表情况,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期刊和投稿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国外的经济类期刊对于高质量的研究论文是非常欢迎的,但是也需要考虑到投稿的竞争激烈程度和期刊的影响因子等因素。如果您想要在国外经济类期刊上发表论文,建议您首先选择一些知名的期刊,并仔细阅读它们的投稿指南和要求,以确保您的论文符合期刊的要求。此外,您还可以考虑与其他研究人员合作,共同撰写高质量的论文,以提高您的发表机会。总之,经济类国外期刊的发表情况是不确定的,但是如果您有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并且按照期刊的要求进行投稿,那么您的发表机会将会大大增加。
论文发表的格式要求:文章标题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 (包括单位全称、邮政编码)[摘 要](以摘录或缩编方式复述文章的主要内容)50~300 字[关键词](选用可表达文章主要内容的词或词组)3~8 个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1] [2] [3]…… (有的期刊还要求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作者简介与作者联系方式(本回答由学术堂提供)
发表sci期刊论文有什么要求?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必须在正规学术期刊上。由于它是公开发表物,需要遵循某些期刊的发表要求。无论是在国内学术期刊还是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都是这样。国际学术期刊的发表要求与国内学术期刊大不相同,而且在期刊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一起来看看发表sci期刊论文有哪些要求?sci期刊通常是国际上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学术期刊,学术水平很高,这类期刊对刊物发表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主要是对文章本身的要求,但对作者的身份职务没有什么特别要求,比国内一些核心刊物宽松一些。发表sci期刊的关键是文章的层次。撰写一篇好的sci论文的基础有两个方面。一是英语写作水平,二是专业知识水平。对国内大多数作者来说,英语写作水平不高。英语水平高也并不意味着英语写作水平就高。写作需要掌握一定的技能,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时间里,它需要不断的磨炼。以下是发表sci期刊论文写作的4个要点:1、文本摘要本文的摘要是对本文的简单总结,包括主要研究问题、方法、结果和结论。它可以用短语概括。摘要中的字数不应超过500个。2、引言这部分提出问题,回顾前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即明确选题的研究背景,以及选题在整个学科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意清楚的哪些是别人的结论,哪些是自己的结论。3、方法和结果这是最关键的部分,包括实验对象、实验材料和实验过程。描述应该有一个清晰的层次感。每个步骤之间的顺序和相关性应清楚描述,不要引起实验过程混乱的现象,因为评审者最终判断你的实验是否合理,是从这个过程中描述来的。4、参考资料应标记引用内容,这是一个基本的学术道德要求。引用过程中未指出文献档的来源出处会造成本人的成功内容是假象,以免造成剽窃的现象。同时也会被误认为是一种抄袭,因此为了避免在影响作者个人发展时出现这样的误解,所有引用的部分都需要体现在参考中,甚至一些不起眼的内容也需要标准清楚。因此,发表sci期刊论文的各个方面要求相对较高,应特别注意写作。此外,还应特别注意语法和时态的应用。毕竟,英语表达与汉语不同。如果作者的英语写作水平不够高,或者在写作时感觉比较吃力。就需要有针对实践性的积累。或者是找一些专业机构指导润色。这将提高发表效率。有关发表sci期刊论文的详细信息,可咨询泰杰生物的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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