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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科论文最高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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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科论文最高发表

商科领域的两篇顶级期刊一般为A1类水平,如《管理科学》、《管理评论》、《国际商务评论》、《国际贸易与经济研究》、《国际商务研究》、《经济学季刊》、《国际贸易研究》、《经济学家》等。

第一级:指在《SCIENCE》和《NATURE》两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二级:SCI刊物论文(自然科学类);SSCI刊物(社会科学类)。

第三级:指被国际通用的SCIE、EI、ISTP检索系统所收录的论文。

第四级:核心刊物论文,一般指北大图书馆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五级:国家级普刊。

第六级:省级普刊。

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分为三个级别(类):

内部刊物必须为教育部门主办,以主办单位级别分为:国家级内刊(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委会、教育部等自办刊物),省级内刊,区级内刊。

扩展资料

在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论文具有四大特点

一、学术性

学术论文的学术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

二、科学性

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

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

三、创造性

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

这是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革命的和非正统的”,“科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现象、制定新理论的一种手段,旧的科学理论就必然会不断地为新理论推翻。”(斯蒂芬·梅森)因此,没有创造性,学术论文就没有科学价值。

四、理论性

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

一、论文发表等级-第一级-T类-特种刊物论文。在《SCIENCE》和《NATURE》两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为特种刊物论文。论文发表等级第二级-A类:权威核心刊物论文,被国际通用的SCIE、EI、ISTP、SSCI以及A&HCI检索系统所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检索为准),或同一学科在国内具有权威影响的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文不含报道性综述、摘要、消息等。论文发表等级第三级-B类重要核心刊物论文,在国外核心期刊上刊登的论文(见《国外科技核心期刊手册》)或在国内同一学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文发表等级第四级-C类:一般核心刊物论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由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中文核心期刊目录。1992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1996年推出(第二版),2000年推出(第三版),2004年推出(第四版),2008年推出(第五版),2011年推出(第六版),第七版(2014版)论文发表等级第五级-D类:一般公开刊物论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双刊号期刊(有期刊号“CN”“ISSN”,有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论文发表等级第六级-E类:受限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但受发行限制的刊物上(仅有期刊号、无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分为三个级别(类):内部刊物必须为教育部门主办,以主办单位级别分为:第七级-国家级内刊(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委会、教育部等自办刊物),第八级-省级内刊,第九级-区级内刊。

SCI源刊>EI源刊>国内中文核心>CSCD>EI会议>SCCSI(南大核心)>科技核心和一般行业核心>普刊(本文出自:普刊学术)SCI源刊无疑是最权威的,这里要说明的是,已经没有SCI会议论文这个说法了,因为SCI数据库已经不再接受会议论文。只接受期刊论文。EI源刊也是属于比较权威的文章,但是EI源刊是允许有中文稿件存在的,如果你是投过内的EI源刊,那么其录用难度与国外一般的SCI难度其实相当了。当然EI源刊中也有水刊,EI公司以前是每年更新一次EI目录,现在是每个月更新一次,所以现在如果投比较水的EI源刊,有一定风险。中文核心算是比较权威的国内期刊论文,现在是每3年更新一次。但是中文核心中,有些期刊可能既是中文核心,又是EI源刊,这种期刊一般录用难度都很大。(本文出自:普刊学术)CSCD,被称为中国的SCI,不过这种叫法有失科学性,总体上讲这种文章还是比较权威的EI会议,这个争议比较大,但是一般来说,只要你文章进EI数据库被EI检索,其论文级别还是比较高的CSSCI,又叫南大核心,它只是名字中出现了SCI,它与SCI没有任何关系。主要面向社会科学类的论文一般核心:这种论文相对来说比较好录用1 、什么是核心期刊 ? 简单地说,核心期刊是学术界通过一整套科学的方法,对于期刊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并以情报学理论为基础,将期刊进行分类定级,把最为重要的一级称之为核心期刊。2、什么是中文核心期刊? 对中国(不含港、澳、台)出版的期刊中核心期刊的认定,目前国内比较权威的有两种版本。一是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简称中信所)每年出一次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以下简称《引证报告》);另一种是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下简称《要目总览》)。《要目总览》不定期出版, 1996 年出版了第二版, 2000 版,2004年版。2008年版暂未出版。《要目总览》收编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各种学科类别的中文期刊。其中对核心期刊的认定通过五项指标综合评估。《引证报告》统计源期刊的选取原则和《要目总览》核心期刊的认定各依据了不同的方法体系,所以二者界定的核心期刊(指科技类)不完全一致。3、什么是国家级期刊? 一般说来,“国家级” 期刊 ,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4.什么是“省级”期刊? 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5、什么是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以学术论文为主,而非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则以文件、报道、讲话、体会、知识等只能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而不是论文的文章为主。由于《总览》选刊的依据是载文量多、收录量大和被引次数多 ,并不强调学术期刊与非学术期刊的界线,对此自然也就没有进行严格区分。 具体说来,《总览》学术与非学术不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期刊的定性,二是期刊的宗旨。本内容转载于、什么是CN类刊物 ? 所谓CN 类刊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该类刊物的刊号均标注有CN字母,人们习惯称之为CN类刊物。7、什么是ISSN类刊 ? 现在许多杂志则同时具有CN和ISSN两种刊号。所谓ISSN 类刊物是指在我国境地外注册,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该类刊物的刊号前标注有ISSN字母。8.什么是CSCD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来源期刊简称为CSCD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分为核心库和扩展库。核心库的来源期刊经过严格的评选,是各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核心期刊。扩展库的来源期刊也经过大范围的遴选,是我国各学科领域较优秀的期刊。核心库期刊:669种(以*号为标记); 扩展库期刊:378种(动态)。9.什么是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是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经过严格的定量和定性分析选取的各个学科的重要科技期刊。2005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共1608种。10.什么是SCI期刊 SCI(《科学引文索引》,英文全称是Science Citation Index)是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出版的一部世界著名的期刊文献检索工具。它收录全世界出版的数、理、化、农、林、医、生命科学、天文、地理、环境、材料、工程技术等自然科学各学科的核心期刊3700多种。通过其严格的选刊标准和评估程序来挑选刊源,使得SCI收录的文献能够全面覆盖全世界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SCI从来源期刊数量划分为SCI和SCI-E。SCI指来源刊为3500多种的SCI印刷版和SCI光盘版(SCI Compact Disc Edition, 简称SCI CDE),SCI-E(SCI Expanded)是SCI的扩展库,收录了5600多种来源期刊,可通过国际联机或因特网进行检索。SCI涵盖学科超过100个,主要涉及农业、生物及环境科学;工程技术及应用科学;医学与生命科学;物理及化学;行为科学

最高智商的罪犯发表论文

你知道迄今为止美国联邦调查局展开的案件调查中花费最昂贵的案件吗?从1979年至1996年为期17年,联邦调查局才将制造案件的穷凶极恶之徒:希尔多·卡辛斯基逮捕归案。这样一个凶徒到底犯了什么罪?为什么说他是最神秘的“天才杀手”呢?

1942年出生于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卡辛斯基在16岁时就被哈弗大学数学系录取,后进入密歇根大学攻读数学博士,凭借这样的成就即可将他奉为天才少年,而他的智商也高达167,著名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的智商为165,而他的博士毕业论文据说全美只有十多人能看懂。

1976年,25岁的卡辛斯基担任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的数学系助理,成为其历史上最年轻的数学系助理,但他对一直令人艳羡的数学天赋并不十分在意,1969年便辞去了助理一职。从1973年前往蒙大拿州隐居之后,他便一直醉心于自己的“炸弹事业”

1978年5月5日,卡辛斯基进行了第一次有记录的犯罪。他以美国西北大学工学院教授克里斯特教授为寄件人,将包裹故意写错寄件地址送往了芝加哥大学,而根据邮寄规则,寄错的快递到了芝加哥大学无人签收必然会被寄回去,这样克里斯特教授在几天后就受到了这样一份来历不明的包裹。

教授也感到很疑惑,让校警帮忙查看,这一下直接触动这份“惊天大礼”,一枚炸弹误将校警炸成重伤,而警方介入后只能将嫌疑人锁定在两所学校的学生,卡辛斯基则安然无恙。

1979年5月,在一驾芝加哥飞往华盛顿特区的美国航空飞机上发现一枚邮寄炸弹,幸好一个乘客及时发现端倪,免于一整个飞机的乘客命丧黄泉。从这个时候开始,美国联邦调查局正式介入调查。1996年,通过卡辛斯基的弟弟举报,卡辛斯基在蒙大拿州林肯地区一偏远小木屋落网。

从1979-1995年,卡辛斯基在全美范围内有针对地邮寄或放置炸弹共造成3死23伤。其因此得名“大学航空炸弹客”。1995年,在卡辛斯基刊登的《论工业社会及其未来》中他解释了自己的犯罪动机。他认为工业社会的发展及科技进步是对人类自身的腐蚀,如技术革新、人类基因工程最终会导致人类反被科技控制。

因此他制作的炸弹也是针对于美国的科学家以及高级技术人才投放。殊不知,他所拥有的一切正是现代高度发达的科技所给予的,卡辛斯基才是那个阻碍人类发展进步的毒瘤。美国历史上这类高智商犯罪的‘疯子’并不罕见,同为20世纪40年代出生的泰德·邦迪也是一个高智商犯罪者。1973-1978年,他犯下了26-100起连环谋杀案,最后在电椅上被处以死刑。

他的作案模式和特点被《沉默的羔羊》借鉴,成为汉尼拔的原型人物。邦迪三次被处以死刑、两次成功逃狱,在大学里自修心理学,是个和警方博弈数十年的“天才杀手”,如今提起他的名字还令女生们闻风丧胆。有时候影视剧里构建的天才杀手其实并不夸张,他们大多都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罪犯原型,而一念成魔,一念成佛,天才们还是将自己的天赋用于正途,才是有意义和正确的。

据媒体2016年1月报道,浙江绍兴刘女士在交友网站上认识了一个自称杰西的白人男子。杰西说他是退役的美国高级军官。他谈吐优雅,通过视频、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刘女士展开追求。

随后,杰西称要在中国买房,给刘女士安全感。为此,他要寄来一个“装了500万美元”的包裹,让刘女士亲自到北京去取。然后各色开始上场:

1)首先,一名自称联合国投递机构人员的露西女士,与刘女士联系。露西说,包裹过安检需要支付各种费用,让刘女士汇款共计59730美元。

2)刘女士抵达北京后,一位“投递公司老板”联系她,要她汇6万多人民币的清关费。

3)很快,一个自称投递公司翻译的人联系她,包裹里面的美金似乎有些问题。这个黑人“洋翻译”带着一个黑人“投递员”,带着包裹来见刘女士,还打开包裹拿出点美金。

4、随后,黑人“投递员”要求汇款人民币33770元,作为信誉保证金,之后才给发送包裹。

5)“翻译”又告知刘小姐,这个包裹里的美金已被处理过,必须购买一种化学药水将其还原。要大瓶的化学药水,必须花人民币40多万元。

刘女士觉得不对劲,向警方报了案。至此,刘女士一共给汇去了40多万元。案件侦破后,办案民警说,投递公司老总、翻译、投递员等,是三个黑人扮演的,还有一个黑人在幕后策划。目前这四人已经落网。

民警还表示,调查汇款账户发现,这个团伙已10名女子,她们来自上海、内蒙古、湖南、江苏等地。受害人中,多的几十万,少的也有上万,但大部分人至今没有报警。

泰德,出生于美国,曾被知名大学数学系录取,后来遭受人生的打击,性格就变得孤僻,才做出了犯法的事情。

毕业于浙大数学系的徐策在本科期间就有“逻辑王子”的美誉,他关于数理逻辑的论文多次上过世界级刊物。其后拿到全额奖学金,赴美国加州大学获心理学博士学位,此后一直担任美国某投行的区域高管。徐策的单亲母亲在家乡的拆迁中被落石砸中,当场死亡。在其母一周年的忌日前,徐策突然离职回国。 老家公安局副局长凌晨被人击杀街头,旁边留下一行大字“杀够局长一十五,局长不够科长补”,这件公然向公检法挑衅的大案顿时引发轩然大波,市局刑侦处长高栋带队侦办。高栋是徐策的高中同学兼大学校友,全省顶尖的犯罪心理学专家,他能阻止这场疯狂的“盛宴”吗?进入十二月,几股冷空气光顾一圈后,天气骤然降温,冬天似乎真的来了。 日头西沉,徐策套着一件宽松的夹克,在冷风中微微弓起身体,沿着东西走向的沿海南路不紧不慢地往西走着。 十字路口有红绿灯,他没有停顿,右转往北进入了凤栖路。他没有抬头,但他的眼睛已经再次把头顶的监控探头观察了一遍。 探头位于红绿灯上方,离地面大约8米,方向对着沿海南路,用来拍闯红绿灯的违章车。从他几次的观察判断,这大概是个固定摄像头,不会转动,应该不会拍到凤栖路。 但这只是应该,他必须确保万无一失,扼杀一切潜在的失败因素。 好吧,再把细节想清楚。 假设摄像头会转,并且在他作案时角度刚好对向了凤栖路。这时候就需要考虑摄像头的分辨率。 国内交通路口的摄像头通常分辨率是200万像素,少数地区是500万,考虑最糟糕情况吧,假设它的像素是1000万,那么有效观测距离最多是100米。也就是说,只要我站在离凤栖路路口100米以外的地方动手,这个摄像头将毫无用武之地。——外加晚上光线不好。 他沿着凤栖路继续向北走,这条路只有两条车道,左手是旁边小区的高墙,右手是未开发的荒废农田,里面杂草丛生。虽然已入冬季,但荒草依旧有半米高。农田大约50米外,有一条与凤栖路平行的浅水沟,水沟很长,看不到头。 走了1200步,大约800米,走到了凤栖小区的大门前。 门口有个摄像头,装在杆子上,高约5米,朝外,所有经过小区门口,以及进入小区的车辆行人,都将被记录下来。 小区门口有保安,此刻坐在门房里。 嗯,晚上天气会更冷,一到午夜,保安室也会关了灯,保安在门房里睡觉,如果没有大动静,他绝不会跑到凤栖路上来。最近两个星期的踩点都证明了这一点。 他以匀速的步伐前进着,没有任何的停顿,即便在观察,在思考,他的双脚似乎装上了固定发条,保持不变的速度。 又走出了约600米,他左转进入沿海北路,这里交叉路口依然有红绿灯和摄像头,但这块区域不是他的考虑重点,因为他动手的地点是在凤栖路的南段。 随后,他直走了几公里,转了几条路,回到了自己的家中。 他拉出一条凳子坐下,身体挺直,这是他准备思考的习惯性动作。 这件事从一开始的计划到后面的跟踪、踩点、推翻计划、重新计划,所有工作的思考他从未动过纸笔。他相信大脑是最好的记录仪,比电脑性能更好,比纸笔更让人放心。 ——因为纸上记录的东西,容易在不小心的情况下曝光,从而出师未捷身先死。如果他把行动计划记录在案,如果在他最后行动前,家中被小偷光顾呢?小偷又偏偏对他的文件感兴趣。 这是不是一项潜在的风险?虽然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但他知道,既然要做,就需要把所有可以控制的风险降到最低,让计划趋于完美,将成功率提高到无限接近于百分之百。 很多犯大案的人往往败在小节上。 他过去做了三十六年的守法好公民,甚至半点小偷小摸的事都没做过,但他相信犯罪的成功率并不单纯和犯罪经验成正比,很多犯罪经验丰富的人只不过是运气比较好,总是没被抓到。他们的作案手法实际上很低劣,如果他是刑侦人员,那些人准没这样的好日子。 但他不一样。犯罪的逻辑是否趋近完美,是影响犯罪成功率的关键。 要做,就做个完美谋杀!

文科发表最高论文

SCI算最高级别了。比核心档次还高,基本能发表的话单位都会报销版面费的。还会有奖金,具体看单位体制。

ssci论文是国际核心论文,与sci相比不相上下,只不过ssci是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偏文科,sci是科学引文索引偏理科。即ssci是文科类“金字塔塔尖”级别的国际论文。

ssci二区相当于前6% ~ 20%,算是很高类别的论文了。ssci论文是在ssci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即文科方向发表的文章,比如法律论文、历史论文、经济论文等,一旦被ssci检索收录,意味着该篇论文是国际学术论文,代表作者的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准。ssci期刊,是文科方向论文发表所选的最高级别的刊物。

特点说明

在国际期刊中,被sci检索收录的期刊,地位更高一些。但sci检索收录的范围偏重理科,适合理科方向的作者发表论文。而对于从事文科方向的作者,发表sci论文,专业就不匹配了,应该选择与sci期刊同级的ssci期刊。换句话说,ssci是文科方向的“top”,sci是理科方向的“top”。

商科论文好发表吗高中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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