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职称主要涉及的是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等职称的评定,其他的如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等都属于法律职务,不是职称,也不需要发表论文才能评定。只有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才需要发表论文。这些职称的级别越高,发表论文的篇数就越多。高级职称应当在三篇至五篇,一般的技术员有一篇论文就行了,而且只要是市级的报刊刊登就可以算数。
直接往《检察日报》社编辑部投稿就了。当然投稿的方式有多钟,不管你选用哪一种方式,只要能把稿件送到该报社编辑就行。
1.《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与柯良栋先生〈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商榷》(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3.《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4.《论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责任之例外》(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5.《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9千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6.《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2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7.《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2.1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8.《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9.《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10.《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1万字),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1.《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1.8万字),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8千字),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2期转载;13.《论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案卷的移送及庭前审查》(1.7万字),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14.《论侦查权的本质与特征》(1.4万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15.《论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9千字),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6.《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1.8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17.《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司法部内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通讯》第二号转载,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0期转载;18.《论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19.《慎重对待沉默权》(7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6期;20.《论侦查公开》(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参《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转载;21.《论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2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与背离》(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23.《论检察机关的性质》(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24.《侦查体制比较研究》(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2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之比较》(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1期转载,《检察学论丛》2000年第1期收录;26.《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最高追求》(与樊崇义教授合写,8千字),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2期。27.《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比较研究》(4千字),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第3期;28.《论陪审制》(与姜小川教授合写,5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期;29.《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3.8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期;30.《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修改建议与说明》(与陈光中教授合写,1.9万字),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31.《秘密监听之研究》(9千字),获首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八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二等奖,《诉讼法论丛》第5卷发表;32.《诉讼平衡论》(1.8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4卷;33.《论法律真实》(与锁正杰合写,2.2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34.《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与樊崇义教授等合写,9万字),载《证据法学论坛》第1、2期;35.《交叉询问制度研究》(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6万字),载《中国司法审判论坛》2001年第1期;36.《对刑讯逼供的三重分析》(9千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37.《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冲突及解决》(8千字),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2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国际法学》1998年第4期转载,并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七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优秀论文二等奖,98年“华增”科研奖学生类三等奖;3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39.《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3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40.《论侦查的期间限制与疑案处理》(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12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2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41.《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5千字),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42.《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5千字),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43.《历史视野中的刑事质证权》(8千字),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44.《科技证据的法定化》(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1万字),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45.《国外陪审员如何“陪审”》(2千字),载《环球》2005年第11期;46.《对我国刑事诉讼相关问题之检讨》(3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中国死刑检讨》,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47.《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具体应用》(1.1万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1辑(总第13辑);48.《论补强证据规则及其具体应用》(7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2辑(总第14辑);49.《论推定规则及其具体应用》(8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3辑(总第15辑);50.《科技证据及其运用》(7千字,与樊崇义教授合写),载《刑事司法指南》2004年第3辑(总第19辑);51.《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与樊崇义教授合写,6千字),载《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52.《论侦查终结》(7千字),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53.《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7千字),载《法大成人教育》1998年第4期,并被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专论》一书收录;54.《一事不再理与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6千字),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55.《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4千字),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56.《论当庭认证》(3千字),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8日第3版;57.《错误该由谁证明》(2千字),载《南方周末》2000年6月23日第5版。58.《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1.7万字),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58.《死刑与误判——从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出发》(2.4万字),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检察院的职称主要涉及的是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医、文检、痕检、司法会计等职称的评定,其他的如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等都属于法律职务,不是职称,也不需要发表论文才能评定。只有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才需要发表论文。这些职称的级别越高,发表论文的篇数就越多。高级职称应当在三篇至五篇,一般的技术员有一篇论文就行了,而且只要是市级的报刊刊登就可以算数。
评职是要发表文章的,什么时候发,发几篇具体要看部门的要求
栗峥,男,山东济南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法学博士、哲学博士、文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中组部“万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美国国务院“国际领袖访问项目”访问学者,中央电视台第7频道特邀专家,曾挂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员、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会员。先后独立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CSSCI期刊独立发表论文40余篇,多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著有《超越事实》等专著及合著共计14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研特别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等省部级项目及其他项目12项,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或重点项目9项。获得霍英东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一等奖,并且在全国人文社科类排名第一,是人文社科类唯一一个一等奖获得者。先后独立获得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等各类省部级奖项9项。先后入选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中国法学创新网“新秀100”、香港中文大学“内地及台湾优秀访问学者计划”。
1.《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与柯良栋先生〈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商榷》(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3.《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4.《论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责任之例外》(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5.《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9千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6.《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2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7.《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2.1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8.《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9.《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10.《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1万字),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1.《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1.8万字),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8千字),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2期转载;13.《论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案卷的移送及庭前审查》(1.7万字),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14.《论侦查权的本质与特征》(1.4万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15.《论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9千字),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6.《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1.8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17.《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司法部内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通讯》第二号转载,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0期转载;18.《论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19.《慎重对待沉默权》(7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6期;20.《论侦查公开》(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参《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转载;21.《论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2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与背离》(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23.《论检察机关的性质》(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24.《侦查体制比较研究》(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2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之比较》(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1期转载,《检察学论丛》2000年第1期收录;26.《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最高追求》(与樊崇义教授合写,8千字),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2期。27.《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比较研究》(4千字),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第3期;28.《论陪审制》(与姜小川教授合写,5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期;29.《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3.8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期;30.《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修改建议与说明》(与陈光中教授合写,1.9万字),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31.《秘密监听之研究》(9千字),获首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八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二等奖,《诉讼法论丛》第5卷发表;32.《诉讼平衡论》(1.8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4卷;33.《论法律真实》(与锁正杰合写,2.2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34.《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与樊崇义教授等合写,9万字),载《证据法学论坛》第1、2期;35.《交叉询问制度研究》(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6万字),载《中国司法审判论坛》2001年第1期;36.《对刑讯逼供的三重分析》(9千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37.《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冲突及解决》(8千字),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2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国际法学》1998年第4期转载,并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七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优秀论文二等奖,98年“华增”科研奖学生类三等奖;3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39.《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3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40.《论侦查的期间限制与疑案处理》(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12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2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41.《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5千字),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42.《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5千字),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43.《历史视野中的刑事质证权》(8千字),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44.《科技证据的法定化》(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1万字),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45.《国外陪审员如何“陪审”》(2千字),载《环球》2005年第11期;46.《对我国刑事诉讼相关问题之检讨》(3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中国死刑检讨》,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47.《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具体应用》(1.1万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1辑(总第13辑);48.《论补强证据规则及其具体应用》(7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2辑(总第14辑);49.《论推定规则及其具体应用》(8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3辑(总第15辑);50.《科技证据及其运用》(7千字,与樊崇义教授合写),载《刑事司法指南》2004年第3辑(总第19辑);51.《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与樊崇义教授合写,6千字),载《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52.《论侦查终结》(7千字),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53.《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7千字),载《法大成人教育》1998年第4期,并被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专论》一书收录;54.《一事不再理与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6千字),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55.《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4千字),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56.《论当庭认证》(3千字),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8日第3版;57.《错误该由谁证明》(2千字),载《南方周末》2000年6月23日第5版。58.《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1.7万字),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58.《死刑与误判——从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出发》(2.4万字),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4.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2期;5.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变革》,载《月旦法学》第14期(1996年6月版);7.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8. 《国外规范律师辩护行为的立法与实践》,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9. 《起诉制度的重大变革》,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10. 《集中审理与延期审理之研究》,载《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9月版;11.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诉讼问题研究》,载《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文集——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文版)》,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12. 《更新律师执业观念,完善律师执业制度》,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 14. 《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举措——试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中国法律》1998年第2期;15. 《略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16. 《公诉审查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17. 《西方六国刑事诉讼制度》,载《法制日报》1998年4月25日;18. 《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9. 《关于建立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20. 《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6月版;21. 《沉默的权利》,载《南方周末》1999年7月30日、8月6日; 22.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3.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24.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25. 《美最高法院重申“米兰达警告”》,载《检察日报》2000年7月13日第8版;26. 《如实陈述与抗拒从严》,载《广州日报》2000年8月;27. 《诉讼证明概念辨析》,载《检察日报》2000年8月31日第3版;28. 《提起公诉实施问题研究》,载《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29.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1期;30. 《从起诉效力看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1.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载《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32. 《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33. 《规范我国司法鉴定的思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5日第3版;34. 《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比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9日第3版;35. 《罪刑法定的程序价值》,载《检察日报》2001年5月8日第3版;36. 《为司法改革切脉》,载《检察日报》2001年6月5日第3版;37. 《诉讼证明: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载《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38. 《举证责任的承担》,载《检察日报》2001年11月29日第3版;39. 《主张责任与量刑建议的关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3日第3版;40. 《主张责任的实现》,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6日第3版;41. 《关于举证规则》,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0日第3版;42. 《举证责任的转移、倒置及免证》,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7日第3版;43. 《控方应否承担通知证人出庭责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0日第3版;44. 《证明标准的若干问题》,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4日第3版; 45.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46.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1月刊;47. 《查明 证明 判明》,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10日第3版;48. 《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49. 《个案监督研究——兼论人大审判监督的合理取向》,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50.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4期;51.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52. 《综合各种力量解决问题》,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1日第3版;53.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54. 《困境与对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现象分析》,载《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55.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56.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转移》,载《诉讼法学研究》(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7月版;57. 《关于公诉制度的讨论》,载《司法改革报告: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58.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59. 《罪刑法定的程序性要素》,载《刑事法评论》(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60. 《证据法学三人谈(一)》,《证据学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61. 《解析“辩诉交易”》,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7日第3版;62. 《“证据展示”面面观》,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63. 《如何看待公诉中的检察一体化》,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64.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12期; 65. 《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理念》,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66. 《刑事证明主体新论——基于证明责任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67.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与制度定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68. 《应审慎推进沉默权》,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7日第3版;69. 《证据法学三人谈(二)》,载《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版;70. 《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图景——兼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普遍性》,载《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71. 《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载《法学家眼中的中国法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0月版;72. 《人民才是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载《检察日报》2003年12月22日第3版; 73. 《证据法学三人谈(三)》,载《证据学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版;74. 《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载《“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4月版;75. 《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76.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司法鉴定管理的影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第3期;77. 《“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78. 《检察官:司法品性和职业素养同等重要》,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29日第1版;79. 《执正义权杖 护法制尊严》,载《检察日报》2004年11月7日第1版; 80. 《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的优化——以制度的功能分析为中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81.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之立法势在必行》,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4期;82. 《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3期;83. 《再论诉讼模式转型与证明观念更新》,载《证据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84. 《建构诉讼证明标准是“乌托邦”吗》,载《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9日第3版; 85. 《See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trial structure from China’s criminal courtroom arrangements (tribunal design)》,载《Frontier of Law in China》2006?Volume1?Number2?April;86. 《无罪推定与举证责任问题》,载《山西检察》2006年第2期;87. 《论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立法》,载《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4期;88. 《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职权的改革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89. 《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90. 《检察机关没有理由不介入死刑程序》,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6日第3版;91. 《公诉案件终有证据标准可资参考》,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1日第3版;92. 《保持特色不断创新》,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93.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5期;94. 《重构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载《检察日报》2006年10月16日第3版; 95.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载《中国法律》2007年10月号;96. 《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构成论要》,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春季卷;97.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重要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98. 《论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期;99. 《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100. 《鉴定机构性质辨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2期;101. 《刑事诉讼中“诉”之辨析》,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102. 《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改革路径》,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103.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和热点难点问题》,载《人民检察(湖北版)》2007年第12期;104. 《点评“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载《检察日报》2007年9月28日第1版;105. 《人物专访: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权力和谐化》,载《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1日第3版;106.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4日第2版;107. 《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建立程序制裁机制》,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108. 《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109. 《刑事程序中“诉”的功能思考》,载《刑事法前沿》(第4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110. 《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111. 《行进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关键词展开——2007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112. 《优化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22日第3版;113. 《抓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契机 推进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载《诉讼法学研究》2008年6月第13卷;114.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4期;115.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权的配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116.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117. 《陈光中: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军人》,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5期;118.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要》,载《法学》2008年第6期;119.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120. 《对话:侦押分离,打开律师会见之门》,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9日第3版;121.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回顾与展望》,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17日第3版;122.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东方财经》2008年11月;123. 《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124. 《诉讼模式视角下的证明责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1.《司法会计学基础》,1991年山东省出版局批准内部发行,独著。该书标志着“二元”司法会计理论模式的创立。2.《司法会计学》,1995年山西经济出版社,独著。济南市政府软科学课题《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研究》成果,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山东省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3.《司法会计学概论》,2001年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于朝、庞兼兵、肖琼,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4.《司法会计学(修订版)》,2004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山东省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5.《司法会计学(第三版)》,2008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考研参考书。6.《反贪查账实务与技巧》, 200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于朝、庞兼兵。参编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司法鉴定学》,霍宪丹主编,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1988年《山东检察》第10期,独著。《司法会计若干问题的研究》,独著,获1992年全国检察系统司法会计工作研讨会学术论文唯一一等奖。《贪污≠所有权转移》,1994年《山东检察》第12期,独著。《经济罪案的立案标准》,1996年《政法论丛》第6期,独著。《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辨义》,1997年警官教育出版社,独著。《关于贪污案件鉴定中如何表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若干问题的探讨》,1998年《检察理论研究》第1期,独著。《利用电算划单方虚列账户发生额1例》,1999年《刑事技术》第1期,独著。《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所有权转移”问题》,2000年《人民检察》第11期,于朝、江一山,该刊物优秀论文奖。《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的定罪问题》,2000年 《当代检察官》第12期,于朝、刘旭东。《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证明力问题》,2001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论公安机关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几个问题》,2002年《公安大学学报》第4期,肖琼、于朝《防治国有资产流失的两个法律问题》2003年《山东法学》增刊,独著。《股票投资损益鉴定的几个问题》,2003年《人民检察》第5期,独著。《检察机关如果应对贪污贿赂洗钱问题》,2003年,独著,济南市首届检察理论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字是谁写的问题”应当由谁判定》,2004年中国工人出版社,独著。《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2005年《中国司法鉴定》增刊,独著。《“法务会计”折射社科学术界浮夸风》,2006年《时代中国》11期。《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2006年《中国司法鉴定》第1期,独著。《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的设计》,2006年首届全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独著。《中国司法会计学的创立与发展》,2009年,第二届证据理论及科学国际研讨会;2010年《新会计》第十一期,独著。《试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拓展——职务犯罪防控机制评估》,2009年,独著,获山东省检察院学术研讨会论文二等奖。《舞弊审计理论与司法会计理论的分野》,2009年《中国司法鉴定》第6期,独著。《关于制定司法会计业务规范的理论探讨》,2009年中国世代经济出版社,独著。《法学专业司法会计课程教学研究》,2009年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独著。《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规则》,2009年中国世代经济出版社,韩斌、于朝、丁杰。《司法会计专业学科建设问题》,2011年4月,第四届全过司法会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独著。《对司法鉴定基本概念的几点思考》,2011年7月,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独著。《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体系之研究》,2012年《会计之友》第一期,独著。
如何在新的岗位再创辉煌,是我必须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我及时调整心态,找准位置,从零开始,很快打开了工作局面。近两年来,本人先后独立或参与起草公文材料100多份,其中有的材料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有10多篇工作研讨文章被有关刊物采用。回想自己从事公文写作的经历,感慨颇多:既有挑灯夜战的辛劳,也有工作受到肯定的快乐;既有文章被采用的成就感,也有材料推倒重来的苦恼;既有质量上乘的佳作,也有质量欠佳的次品。在此,笔者愿与公文初学者一道探讨如何尽快“上路”的问题,如果能对大家有所裨益的话,那将是我莫大的欣慰。 一、积攒“下锅米”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把它借用到公文写作中,“巧妇”即公文起草者,“米”就是平日积累的有用资料。起草公文材料时的文思泉涌,源于平时的学习与积累。谁学习得多、积累得好,谁起草公文材料就省时省力。公文写作不是“有感而发、为己立言”,而是“奉命作文,代人立言”,所谓“公文姓公,言不由衷,一声令下,笔快如风”,也就是说,不管你想写不想写,有感没有感,都得按时拿出来。如果平时没有积累,遇有紧急任务恐怕难以胜任,甚至会误事。因此,作为机关文字工作者,平时应特别注意有关资料的积累。 首先是素材的积累。这里所说的素材特指公文起草中可能会用到的资料。积累公文写作素材,要做生活的有心人,学会观察与思考,时刻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关注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关注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关注人民群众的心声,等等,并把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想和所感及时记载下来,形成文字素材,或将有关书籍、报纸、杂志上的有用资料裁剪下来,并分门别类地粘贴在专门的本子上。久而久之,聚腋成裘,这些就装满了你素材的仓库,起草公文时就不愁没有“下锅米”了。 其次是思想的积累。所谓思想,是指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就公文材料来说,思想往往是公文的主旨、灵魂。每个有志于搞好机关文字工作的同志,要通过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参观考察、下基层调研等多种渠道,及时捕捉闪现思想火花的新思路、新观念、新见解,并用专门的本子或卡片把它记载下来,形成自己的公文写作思想库。比如,在起草某个领导人讲话稿时,就可以从中找出领导人平时对某一问题的看法、意见等,甚至可以把它作为这个讲话的观点或一个标题。 再次是论述的积累。在公文材料起草过程中,有时要对某些问题进行论述,现编现写,费时费力,有时还论述不完整、不到位。如果平时有这方面的积累,一旦要论述某个问题时,就会很方便。比如,要论述那些“年年岁岁花相似”反复讲的有关抓落实、提高机关效能、加强作风建设、工作创新等话题,如果参照有关论述资料,并结合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实践,恰到好处地加以改造,就可以收到“岁岁年年人不同”的效果。 此外,还有语言的积累。文字工作者必须重视语言积累,在大量的阅读中多积累一些脍炙人口的名言警句、生动鲜活的群众语言等,如能在公文起草中恰当引用,就会使我们的公文材料增色不少。 二、学做“模仿秀” 模仿本义是指有意或无意仿效他人的言行,使自己的言行与对方相似。把模仿用在公文写作中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说:“古人作文作诗,多是模仿前人而作之,盖学之既久,自然纯熟。”当代著名作家茅盾认为:“模仿是学习的最初形式。”学习绘画要求临摹,学习书法要求临帖,同样地,初学公文写作也离不开仿写。当年本人学习公文写作,用现在时髦的话说,可谓公文写作“模仿秀”。那时,我在海军某部当排长,因在报刊上发表了几篇“豆腐块”文章,便被上级机关破格调去了。一天,政治部主任对我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机关工作就是搞文字工作,无论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交流情况,推广经验,都离不开公文。做机关工作必须过文字关,过不了关,就请离开机关。”我当然希望留在大机关工作,也很想干一番事业。如何尽快提高公文写作水平,就成了我当时的头等大事。许多“老机关”也告诉我,他们学习公文写作也是从仿写开始的。于是,我便当起了“模仿秀”。 先是对句子的仿写,在公文写作过程中,参考优秀公文的某个句式或句子进行模仿、改写。然后进行“片断” 模仿,即对一些公文范文中的某一段或几段进行仿写。最后,便是对全文的模仿,包括对立意构思、谋篇布局、段落结构、开头结尾、过渡照应、句式表达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仿写,并在一次次的仿写过程中认真揣摩、领悟,不断熟悉掌握公文写作的基本知识和技巧。记得自己起草的第一篇公文是××政治部《关于表彰××年度先进团组织和优秀团干部的通报》,基本上是按照以往通报范文仿写下来的,没有原文照抄,而是结合当年工作特点用全新的语言表述,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就是起草难度较大的领导人讲话稿,也是可以模仿的。一般说,领导人讲话稿往往在开始部分讲意义、谈认识,统一思想,讲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什么的。在中间部分,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该项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若干条意见,这往往要涉及到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工作指标、完成时限、责任主体、方法步骤等内容。在最后部分,要总括全文要旨,或提出要求,或号召鼓劲,或提出保障性措施等。这样,在具体起草时,可以多找一些类似问题的领导讲话稿学习参考,以便开启思路,触类旁通。不过要注意,作为公文初学者,学习借鉴范文进行仿写或改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允许的。但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阶段,每次动笔都*模仿,不仿就不会写,那就成问题了。这好比小孩学步,开始时可以借助学步车走路,但长大后必须独立行走。 三、勤练“手中笔” 鲁迅在谈自己的写作体会时曾说:“文章应该怎样做,我说不出,因为自己的作文,是由于多看和练习,此外并无心得或方法的。”一些公文写作“高手”,也坦言其过硬的功夫来自于坚持不懈地练笔。唯有坚持勤练笔,才能做到厚积薄发,倚马可待。 “常看胸中有本,常写笔下生花”。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练笔呢?这就要求公文初学者首先要“从读悟写”,养成读书的好习惯,认真阅读政治理论书籍和公文写作及其它方面的书籍,不断扩大知识面,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文化素养,并深刻领悟、细心体会公文或其它文章的写作技巧,真正把练笔建立在理解、吸收和积累基础上。其次要“常练常写”,如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一种观点、一件事情、一个景物、一个场面等,或记叙、或说明、或议论或抒情。如果工作确实忙,也要记下当天的流水账或抄几句名言警句、精彩段子,关键是要坚持不懈地练笔。与此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练写机关常用公文,比如,党政机关的20多种公文,可以试着都写一写,写成后对照业务书籍看像不像,并请人评判看写得好不好。再次要“主动求写”,平时要做好公文写作的准备,一有任务即能“出击”,一旦承担下来,就要全身心投入,竭尽全力,用自己的最高水平写出合格的公文来。闲时,要尽可能地争取练写机会,积极参与公文材料的写作,不要怕苦怕累,不要“见了材料就躲”。这样坚持练笔,才能使自己逐步成为写作的能手和高手。 四、写好“豆腐块” 有的同志对写“豆腐块”文章不屑一顾,甚至存在偏见,认为反映不出水平,只有写出“长文章”才有分量,见功力。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高品位的“豆腐块”、千字文,往往是数千言甚至上万言的凝练,能写短文章,不但是作者深厚文字功底和严谨学风的体现,也是一个人的治学态度和做人态度的体现。当前,许多专家、学者强烈呼吁学术界端正文风,不仅要多写普通人看得懂的“小文章”,更要写好“小文章”。做学问的最高境界是深入浅出。邓小平同志的文章和讲话看似大白话,但实则充满哲理,深者得其深,浅者得其浅。这是一种境界。古今中外,不少流传千古的名篇,篇幅都不长,有的甚至是“豆腐块”。因此,千万别小看了“豆腐块”,真正要写好它,也是很不容易的。 刚从事公文写作的同志,最好先写一些简短的公文或其它小文章,比如,起草有关通知、请示、批复等难度不大的公文。一般说,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基本能掌握其写作要领。接下来,开始写一些难度稍大些的信息、情况反映、会议纪要、计划、事迹材料等,并经过两三年的磨练摔打,打下较好的公文写作基础。在有了一定基础并站稳了脚跟后,便可以写工作报告、总结、意见、决定、领导人讲话、典型经验等难度较大的公文材料了。总之,公文写作遵循“由小到大、从简到繁、由少到多、由粗到细”的规律,这是每个从事文字工作的同志都必须经历的写作过程。我的处女作就是一篇“豆腐块”,不到500字,刊登在当年的《函授通讯》上!正是因为有了它,才有了我后来一篇篇文章见诸报刊,才支撑着我乐于从事机关文字工作。 五、蛋里“挑骨头” 一般理解,“鸡蛋里挑骨头”与“吹毛求疵”是同义语,比喻条件过于苛刻,故意挑剔毛病,寻找差错。如果用这种态度对待他人是不可取的,但用来对待自己的作品还是有可取之处的。古人云:“文章不能一做便佳,须频改之方入妙耳”。大凡文章大家对自己的作品无不是改了又改,才拿出来发表的。公文作品不是哪个人的成果,往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写成后免不了要反复修改,“一遍成”的公文材料是极少见的。修改既可以弥补一次思维的不足,又可以使公文材料逐步接近完善,使我们的写作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文是“三分写、七分改”。 这里,关键是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自己要认真、反复地修改。既要看题目是否精当、凝炼生动,与材料吻合,又要看谋篇布局有没有问题,结构是否合理,次序是否顺畅;既要看事实是否确凿,有关数字、人名、职务、单位、地名等是否有误,又要看结论是否准确,文中提法是否违背上级有关精神,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政策、规定相抵触;既要看内容是否完整,有没有缺项和自相矛盾的地,又要看语言表述是否得体,各个句子衔接得是否自然,有没有语法、逻辑、修辞等方面的错误等,不厌其烦,反复修改,直到发挥出了最高水平、自己改不动为止。 另一方面,是请内行人挑毛病,帮助修改。俗话说:当事者迷,旁观者清。自己写的东西,不容易看出毛病,只有让别人看看,才能知道哪些地方好与不好。有的同志对自己写的公文材料,不敢拿出来,不想让人改,或固执己见,或怕人笑话,或怕人挑刺。须知,公文材料拿出来讨论,几乎没有不遇到“横挑鼻子竖挑眼”的时候,越是初学者,这种情况越多。公文材料中那些不太成熟、不太高明甚至有毛病的地方,经别人留情或不留情的指点,就会转化为自己的经验和财富,也有益于提高公文材料的质量。因此,对别人挑刺,哪怕是“鸡蛋里挑骨头”,我们也应该感到高兴,表示感谢!这里,关键是要放得下架子,谦虚一点,耳根软一点,切不可自以为是。此外,对“高手”修改后的底稿,千万不要扔掉或束之高阁,要仔细揣摸、领悟其中的道理。笔者在机关“爬格子”已近五载,个中辛苦自不待言。回想历历往事,感慨颇多:既有文章被采用的成就感,也有另起炉灶的苦恼;既有挑灯夜战的辛苦,也有得到领导首肯的快乐。笔者认为,公文写作是秘书的看家本领和第一要务,文秘人员要提高以文辅政水平,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必须做到熟读、精思、勤练、多改。 一、熟读: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吟诗也会吟 “读书百遍,其义自见。”苏轼认为读书须在熟读、深思上下苦功:“故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熟读就是要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博览群书,博古通今,博闻强记,最终达到博学多才。一个人文章写得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读书的多与寡。笔者自参加工作以来,从不打牌、唱歌、跳舞,利用办公室报刊齐、资料全、视野广、渠道宽的优势,不断丰富自己的“资料库”,充实自己的“图书馆”,在积累中扩充内涵,增强底蕴。我坚持每天晚上读3个小时的书籍或报刊。平时,我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报刊重要言论,加强理论修养,提高政策水平;学习优秀作品,有意识地选读一些范文,阅读上级的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稿及内部资料,了解公文的基本格式、构成要素、语言特点、版式字体等基本知识;了解本地本部门工作,学习本职业务知识,汲取营养;多学哲学,运用发展的、联系的、全面的、系统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思考问题。 二、精思: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精思是学习之要。提高能力,光读书不行,读死书、死读书更不行,必须学会思考。马克思曾说:“思考是无上的乐事。”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说过:“行动之先,以深思为佳。”英国作家波尔克指出:“读书不思考,等于吃饭而不消化。”因此,秘书人员必须在学习中思考,在思考中学习,学思并重,思接千载,视通万里,做到“闲时多谋、忙时善断”。“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识、见识、胆识,都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也只有付诸实践才能彰显其价值,转化为财富。要善于把握领导决策的需求,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未雨绸缪。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多到“深水区”去“补氧”,多到工作一线去“充血”。在工作中,深入实际,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先进性教育活动、推进新型工业化等课题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思路,着力拓宽调研领域,形成自己的公文写作思想库,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三、勤练:常看胸中有本,常写笔下生花 钢枪越打越响,笔头越写越畅。写作说到底是一种技能,而技能的提高就是要反复练习。唐代大诗人贾岛曾经说过:“一日不做诗,心源如废井。”鲁迅先生谈自己的写作体会时曾说:“文章应该怎样做,我说不出,因为自己的作文,是由于多看和练习,此外并无心得或方法的。”惟有勤于笔耕,才能做到厚积薄发。为培养写作兴趣,我先从“豆腐块”写起,到后来,我起草万余字的工作报告也觉得比较轻松,品尝到那种灵感被挖掘的快乐,如肩头卸下千斤重担,如马拉松赛跑抵达终点,如鲁宾逊离开荒岛,不亦快哉!我始终树立“多干事才能快提高,干大事才有大作为”的思想,珍惜每一次写作机会,主动揽活干,在写作中锻炼笔力。精品佳作巧中求。在写作时,我精心确定写作思路,准确领会领导意图,仔细酝酿打好腹稿,详细拟订写作提纲,力求做到文由心生、笔随意至。为党立言,责任在肩。工作中,我从不“见了材料就躲”,而是尽可能地争取练写机会,积极参与公文写作,勤练“手中笔”。领导们经常交任务、压担子,有时万字文稿,催要火急,经常要“开夜车”,日久便达到熟能生巧、运用自如的境界。我先后在乡镇、县检察院、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市委办等单位从事文字工作,独立起草或参与起草公文材料300多份,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新闻稿件和理论文章400多篇,多篇调研文章在省里获奖。 四、多改: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 文章不厌千回改。公文是“三分写,七分改”。修改的过程,就是检验和综合运用写作知识与技巧的过程。写公文虽不像作诗那样讲究韵味,然亦须字斟句酌。我在最初从事公文写作时,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同“赶鸭子上架”,拿出的稿子,自己看着也不满意,又改不到位,导致负责把关的领导花费很多精力去修改。面对一些修改难度大的文稿,我不知道该如何下手,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只能“横眉冷对草稿纸,俯首光啃钢笔帽”。随着时间的推移,写作的实践经验逐渐丰富,文稿送到领导那里“成活率”也越来越高。唐代诗人杜牧有句名言:“凡为文以意为主,以气为辅,以辞彩章句为兵卫。”就是说大凡写文章应以立意为主,以气势为辅,以辞彩语句章法为技巧。这对我们很有启迪意义。我在公文修改过程中,主要是围绕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一是检查立意是否深刻;二是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深刻;三是检查结构是否清晰合理;四是检查语言是否平实庄重;五是检查详略是否得当;六是检查论述是否精辟。同时,我虚心向机关“大手笔”请教,得到高手指点与斧正,寥寥数语,茅塞顿开,稍作修改,大为增色。经过一番摸爬滚打,千锤百炼,自己的公文写作水平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明显提升。
...... 你应变能力倒是挺不错的。。。现在很多文档网站都有现成的,你去复制下 稍微修改下就OK了。其实真要写 你也能写出来 静下心就是了。
A 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检察宣传工作
检察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形象的阵地;是宣扬检察工作主题,推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力武器;是检察机关弘扬时代精神,与时俱进,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重要的舆论保障和智力支持;是实行检务公开,开展法制宣传的窗口;也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取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的纽带和桥梁。检察宣传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各级检察院在具体进行检察宣传时,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宣传工作进展不大、水平不高、力度不强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对待、及时解决,不但会制约检察宣传工作自身发展,亦会影响检察机关整体工作的推进。
一、基层检察院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宣传意识不强。检察工作是否真正实现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宣传、个案宣传、队伍宣传。但是,由于“业务本位”思想作祟,基层院部分干警认为宣传工作只是办案工作的“副产品”和“衍生物”,有“重办案、轻宣传”的思想,忽视了检察宣传与检察业务的统一性,对检察宣传工作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目标考评,在撰写宣传材料时,有只求数量、不讲质量的情况,导致宣传质量不高,宣传文章出彩不多。
(二)是宣传力量较弱。基层院的主要宣传力量往往集中在少数干警身上,而且很少有专职检察宣传人员,都是从其他科室抽调的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干警担任,并且未受过系统的培训或学习,自身写作水平尚有待提高,遇到大型宣传报道及调研任务,往往力不从心。要想真正做到及时、全面地报道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必须加大检察宣传队伍提高宣传水平及能力。
(三)是宣传方法单一。基层院宣传报道大多是以文字宣传为主,电视宣传为辅。由于时间、条件所限,进行网络宣传,利用互联网展示检察机关风采,尚处于起步尝试阶段,专题宣传和阵地宣传也未形成有效规模。根据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各个阶段均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宣传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围绕这些重点进行宣传,但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现象报道,未能有效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广镜头的立体性、深刻性的专题宣传,致使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不能向社会及时、全面、广泛的进行报道宣传。
二、加强检察宣传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宣传能力。检察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检察宣传工作,对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检察改革和队伍建设、改进检察工作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干警对宣传工作的任务作用认识不足,总认为我们是业务机关,把业务搞上去,把队伍管理好就行了,对检察宣传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检察宣传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干警尤其是中层干部对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围绕中心,营造浓厚氛围。检察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办案实际,以个案、类案以及专门性问题展开宣传,多开展一些有组织有意义的宣传活动,避免和防止出现重复宣传,切实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一是要将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二是要抓住工作的“亮点”。三是要关注群众议论的“热点”。四是要瞄准事关社会稳定的“焦点”。
(三)是把握规律,增强宣传效果。一方面是确立新思路,开辟多渠道。基层院的宣传工作,是以文字宣传为主,以电台、电视声像宣传为辅开展的。现在的报刊杂志多,尤其是网络发展迅猛,基层院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翅膀”,把平面媒体和网络利用起来。投稿范围以地市级媒体为立足点,以省级以上媒体为主攻点,力求在宣传数量上有新突破,在宣传质量和效果上上水平。另一方面是采取多形式,占领多阵地。在发稿方向上,做到各种媒体一齐上,各个板面一齐上;在稿件形式上,文章和图片一齐上,新闻和言论一齐上,广播与电视一齐上,常规宣传和网络宣传一起上。同时要更多地利用现代媒体,不断增强互联网站登载检察新闻信息和发布理论文章的数量,提高检察宣传的时效性,扩大检察宣传的社会影响力。再就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宣传主管部门要经常与当地主要媒体、甚至国内一些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联系,增进友谊,获取指导,争取使他们多采用稿件,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的合作伙伴,更广泛的工作宣传。
(四)是提高素质,建设专干队伍。检察宣传工作有它的特殊性,仅靠院领导思想上重视还不够,仅有物质上的奖励与精神上的鼓励也不够。要推进宣传工作,还必须具有热心并擅长做宣传工作的人,有一支高素质的宣传工作队伍。(1)是各部门都要落实宣传工作人员,任务落实到人头上。(2)是要加强培训,尤其是在兼职人员多的情况下,他们更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需要更高的宣传工作能力与水平,以利于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3)是要多一些关心爱护,领导对专兼职宣传人员,要在政治上多关心爱护,在工作上多支持体谅,在生活上多关注身体健康和家庭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4)是要教育宣传人员顾全大局,加强自我修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淡泊名利,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三、做好检察宣传工作需要正确处理几对矛盾
(一)正确处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与宣传方式过于传统的矛盾
检察业务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在不断创新发展,传统的检察宣传模式已不能适应检察工作发展,需要检察宣传人员解放思想,客服就宣传讲宣传、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果的倾向,把宣传工作植根于丰富多彩的检察实践,多角度、全方位地反映检察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确保检察业务工作与宣传工作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广泛运用多种手段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拓展检察宣传阵地,扩大检察宣传的覆盖面;要以丰富生动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朴实无华的文风,报道那些内容实在、新闻性强、真实感人、可学可敬得人和事,增强报道的可读性,增强宣传对象的影响力、感染力。
(二)正确处理检察宣传工作与群众期待不相适应的矛盾
近年来,虽然基层院加强了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加大了对外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了集中报道、送法宣传等活动,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更高要求、更多期待还不相适应,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基层院领导和宣传人员要从思想上根除检察机关是“强势机关”的认识,让检察工作不再神秘,以开放的姿态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在严格执行检察宣传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检察宣传纪律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采访、专题采访等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检察工作,宣传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达到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有效监督检察工作。充分信任、真诚关心和支持检察工作的目的。
(三)正确处理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与检察宣传应对不足的矛盾
互联网作为新兴传播媒介,它的飞速发展,对世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具有即时、多元、互动及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难控制等特点,其影响力已超过了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发生的敏感问题,一旦上网,很容易引起网民的高度关注甚至炒作,对检察队伍形象的影响将产生快速放大反应和连锁反映。为完善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和引导措施,各检察院都建立了网评员,开展网络宣传和网评工作。但是,由于组建时间短、人员数量少,掌握网络规律、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还较弱,与快速有效应对网络舆情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网络宣传工作和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加强网络舆情引导能力建设,加强网络宣传硬件保障。网评员要加强网络规律的研究,积极参加网络评论,努力将占先机,把握话语权,赢得主动权,为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四)正确处理宣传检察改革与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矛盾
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检察改革。检察宣传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探索新路子,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到促进检察工作、实现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大局上来,以高度的热情关注检察改革,积极稳妥地宣传本地区、本单位检察改革的成效。对与高检院牵头的司法改革任务并取得改革成效的要大力宣传,对仍处于是眼界顿,尚未产生明显成效,没有得到上级院批准的,在宣传上要慎重,特别要防止为片面追求宣传效果,向媒体提供不成熟的改革方案、改革“成果”的错误做法。检察院宣传部门和宣传干警要有政策观念和大局意识,在检察改革的宣传上,只能帮忙,不能添乱。
延姓始祖为延季子,明朝洪洞大槐树迁民延姓祖先奉旨大槐树下集中迁往:河南、山东、河北、北京、天津、陕西、甘肃、宁夏、安徽、江苏、湖北、湖南、广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等地。 延姓据记载,其姓源主要有二:1、源自姬姓。据载,春秋时,吴国有公子季札,是吴王诸樊之弟,受封于州来称为延州来季子,其后裔有延姓。2、源自古代少数民族姓氏。据载,西域有延姓。另载,北魏有代北三字姓可地延氏,随魏孝文帝进入中原后改为汉姓延姓。 延姓的历史名人汉代有延广,为胶东太守,东汉有延岑,南阳人,明代有延定之,平定人,成化年间为宁州知府。 延姓的迁民祖先神位供奉于大槐树祭祖堂九号供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