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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死刑对比论文发表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death penalty. There are a great deal of arguments for and against death-penalty.There might be some people oppose the death penalty on moral grounds. They strongly believe in forgiveness. Yes, there are some things we can easily forgive the offenders, but there are some flagitious crimes that just call out for the death penalty. A jail sentence is fair for a thief but certainly is not good enough for a child molestor who is very likely to convict similar crimes again.Another argument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is that the death penalty goes against human right-the right to live. Well, if someone murders someone else, he has deprived someone else of his right to live, and hence death penalty is the best option for the murderer. He who kills should be killed, it's a very fair deal. In short, I support death penalty as I trust that death penalty is an effective deterrent to heinous crimes since it permanently removes the most bloodthirsty criminals from the society. 随打随想,希望能帮到楼主。 :)

从一个切入点去写,如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不该废除死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降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对于社会安定起着重要作用。 死刑的威慑力是事实存在的,如果废除了死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会急速增加,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同时,死刑的废除或适用,跟一个国家的国情密切相关,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死刑的存在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的作用在于教育群众,制裁犯罪。对于偶犯或初犯,或者罪行较轻的,适度的惩处就能够帮助其改过自新,但对于累犯惯犯和制造重特大案件的罪犯,教育作用不大,同时改过机会渺茫,重新流入社会会造成极大危害,此时,死刑就发挥了它的作用。 中国的法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受到的刑罚与其罪行相当,那么如果废除死刑,重大案件罪犯所犯的罪实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现实可能承担的责任差距太大,无法体现法律正义的价值。点去写,如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死刑是一种最为冷酷,最无慈悲的"司法杀人"。它是对人性和人的尊严的践踏和漠视,还有它会增加一些暴力性犯罪的进一步发生。死刑它还为人们树立了残忍的榜样,它是以人杀人的表象,现在社会死刑并没有表现出它的威慑力,甚至有些人还将死刑看为一种人杀人的表演,而且很多的会对它怀有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等等 自己去找找把 ·~

以死刑为线索,议论生活中常见的,最后套上结论,说如果怎么样怎么样,就会犹如被判死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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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th penalty," "death sentence," and "execution" redirect here. For other uses, see Death penalty (disambiguation), Death sentence (disambiguation), or Execution (disambiguation). For the Big Pun album, see Capital Punishment (album). For the 2007 film, see Death Sentence (film). teMethods of death penalty include: DecapitationElectrocutionFiring squadGas chamberHangingLethal injectionShootingCapital punishment, also known as the death penalty, is the execution of a person by the state as punishment for a crime. Crimes that can result in a death penalty are known as capital crimes or capital offences. The term capital origins from Latin capitalis, literally "regarding the head" (Latin caput). Hence, a capital crime originally was to be punished by the loss of the head.Historically, the execution of criminals and political opponents was used by nearly all societies—both to punish crime and to suppress political dissent. In most places that practice capital punishment today, the death penalty is reserved as punishment for premeditated murder, espionage, treason, or as part of military justice. In some countries sexual crimes, such as rape, adultery and sodomy, carry the death penalty, as do religious crimes such as apostasy (the formal renunciation of the State religion). In many retentionist countries (countries that use the death penalty), drug trafficking is also a capital offense. In China human trafficking and serious cases of corruption are also punished by the death penalty. In militaries around the world courts-martial have imposed death sentences for offenses such as cowardice, desertion, insubordination, and mutiny.Among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almost all European and many Pacific Area states (including Australia, New Zealand and Timor Leste), and Canada have abolished capital punishment. In Latin America, most states have completely abolished the use of capital punishment, while some countries, such as Brazil, allow for capital punishment only in exceptional situations, such as treason committed during wartime. The United State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36 of its states), Guatemala, most of the Caribbean and the majority of democracies in Asia (e.g. Japan and India) and Africa (e.g. Botswana and Zambia) retain it. South Africa, which is probably the most developed African nation, and which has been a democracy since 1994, does not have the death penalty. This fact is currently quite controversial in that country, due to the high levels of violent crime, including murder and rape.Capital punishment is a contentious issue in some cultures. Supporters of capital punishment argue that it deters crime, prevents recidivism, that it is less expensive than life imprisonment[citation needed] and is an appropriate form of punishment for some crimes. Opponents of capital punishment argue that it has led to the execution of wrongfully convicted, that it discriminates against minorities and the poor, that it does not deter criminals more than life imprisonment, that it encourages a "culture of violence", that it is more expensive than life imprisonment[citation needed], and that it violates human rights.The latest countries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de facto for all crimes were Gabon, which announced on September 14, 2007 that they would no longer apply capital punishment and South Korea in practice on December 31, 2007 after ten years of disuse. The latest to abolish executions de jure was Uzbekistan on January 1, 2008.

支持死刑是中国人的共识,并不是全球共识,难道就因为失去亲人复仇彻底反人类行为不成?废死并不是攻击受害者,也不是支持杀人犯,你们理解错了。人类千年来探索宇宙、探索人死后的世界,就是想找到能改变人类发展的答案。若执意这么做,就是给人类文明带来障碍的,死刑不是你我说了算,是全体人类的共识,以及发展的希望。

1,设立死缓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慎杀/少杀(原则)的立法目的.2,死缓制度是我国首创的刑法执行制度,这一制度是贯彻慎杀/少杀原则而创设的一种特殊(中国独有)的法律制度.3,在暂时无法取消死刑这种野蛮的刑罚的情况下,死缓不失为一种替代死刑而又不放松打击犯罪的手段.4,但是,在实践中死缓却常常变成一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在司法腐败严重,法官素质低下的中国司法现状下,演变成权钱交易的标的之一....5,还有,在有罪推定已经被无罪推定的今天,法官在发现被告人的证据不是太充分时,公诉机关又非常强势的时候,常常用死缓来判决一些疑案,而不是适用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也使死缓蒙上一层灰尘...6,作为一个坚决反对死刑的法学专业的一员,我认为,死缓在现有条件下还是对人权有一定进步意义的..7,对于死刑的一些历史和争论:在美国,各大关注死刑的网站都罗列了下面的名字:第1000人,肯尼思·博伊德(KENNETH BOYD),死刑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北卡罗莱纳州;第1001人,夏·翰弗利斯(Shawn Humphries),死刑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南卡罗莱纳州。计数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它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说,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会因为计数,在某个点停下来,作一番检讨和反省。这次美国处决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的第1000名死囚,就是这样。由来已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将人处死是一回事,死刑法却是另一回事。人类很早就在处死同类,可是,把它变成法律,却反映了社会在走向成熟,开始思考把刑罚规定为一个共同契约。一般认为,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颁布的死刑法,是比较成熟的最早的死刑法。它规定了有25种罪行可以被处死。在公元前7世纪的希腊雅典,曾经把死刑作为对所有犯罪的惟一处罚,就是再轻微的犯罪,也只有死路一条。一路下来,公元前5世纪,罗马也有了它的死刑法。处死的手段各种各样,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常常很残酷。今天人们认为是“残酷”的绞刑,在那个时候根本算不了什么,死刑通常是烧死、淹死、车裂、活活打死等等。在10世纪,绞刑成为英国相当普遍的处死方式。在此后的岁月里,英国出过一个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他曾经宣布,在他的统治下,除了战争时期外,不得处死任何人。这大概是英国最早的废除死刑的努力吧。可是,显然还不到火候。所以,死刑很快恢复,其后仅在英王亨利八世治下,就有大约7.2万人被处死。英国对死刑的检讨过程是很有意思的。英国在很早就实行了陪审团制度。这使得民众对严刑峻法有一个抵御的渠道。英国判处死刑的所谓罪名,曾经非常草率,在18世纪,有222个罪名可以处死,比如说偷窃、砍了一棵不该砍的树之类。最终,民众觉得这实在太过分。他们一时没有能力改变法律,就通过陪审团制度来表达他们的不满。在一些他们认为不该处死的案子里,明明有充足证据证明嫌犯有罪,陪审员们就是宣判他无罪。因为一旦定罪就是死刑。这样的情况大量发生,其实是在动摇司法制度本身,这逼得英国在1823年到1837年之间,检讨和改革了他们的死刑法,将几乎一半的罪名,从死刑里划了出来。英国的死刑法被开拓者们带到北美殖民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第一次死刑,是在1608年的弗吉尼亚,就是最近这次原本要成为第1000名死囚而被赦免的地方。当然,那个时候还没有美国。弗吉尼亚只是最早的英属殖民地,而不是一个州。这第一个死刑犯是一个军官,他被处死的罪名是充当了西班牙的间谍。不管怎么说,罪名本身还是够大的。可是到了1612年,在弗吉尼亚的殖民地总督宣布的法律中,鸡毛蒜皮的轻微罪行,都在处死之列。也许,新的殖民地维持秩序很困难,总督要站稳,只好祭出严刑峻法来吧。就在美国革命之前,1767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写了论文《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他在文章中写道,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第一个提出要废除死刑,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贝卡利亚的论文逐渐传到北美,给了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的影响。第一个改革的尝试,又是发生在弗吉尼亚。当时的美国建国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在他的家乡作了第一次尝试。他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提出一个修改死刑法律的提案,就是除了谋杀罪和叛国罪之外,都不得判处死刑。这个提案以一票之差失败。我们可以看到,杰弗逊只接受了贝卡利亚观点的一部分。他反对过分的死刑,却不是绝对的反对死刑。宾西法尼亚州的费城,是《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签署地,也受到贝卡利亚思想的影响。在那里,《独立宣言》签署者———本杰明·路斯博士(Dr.Benjamin Rush)认为,说死刑是一种“威慑力量”是没有道理的,他甚至认为,处死也是杀人,反而给犯罪行为一个坏的榜样。著名的美国建国者本杰明·富兰克林赞同他的观点。在美国,这个州第一个立法把谋杀分出级别,比如,把蓄意谋杀和过失杀人分开。在1794年,该州立法,除了一级谋杀罪,其余罪行一律不处死刑。美国和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的是,建国时就是一个联合体。因此,刑事犯罪基本是州一级法律在管。所以,各个州的情况是不一样的。1846年,美国的密执安州立法,除了叛国罪之外,所有罪行免于死刑。之后,罗德岛和威斯康新州完全废除死刑。可是,大多数州还是维持死刑。上世纪初,美国有6个州在短暂废除死刑之后,又逐渐恢复了。一方面,犯罪学家有一系列研究著作,认为死刑是必要的社会工具。加上大萧条等原因,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死刑次数达到历史最高记录,平均每年有167人被处死,1940年代的10年里,美国执行了1289例死刑,1950年代下降到715例,从1960年到1976年的16年中,下降到191例。在那个时候,美国人对死刑的支持率达到当时的历史最低水平,只有42%的人支持死刑。根据美国的制度,废除死刑有两个层面,一个途径是各州自己立法决定,另一个是在联邦层面由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的时候,把死刑解释为“违宪”。美国宪法的第5、第8、第14修正案一向被解释为认可死刑,但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这种解释开始出现松动。1970年代初,最高法院在释宪的时候,以5比4认定,死刑是违背了宪法第8修正案的“法院对罪犯不得以残酷和异乎寻常的方法来惩罚”。可是到1976年,最高法院又转而认定,假如“以适当的方式执行死刑”,死刑不能算作是“残酷和异乎寻常”的刑罚。这样,在1976年恢复死刑前,美国在全国范围有9年没有执行死刑。现在的那1000名被执行的死囚,就是从1976年恢复死刑之后开始计算的。死刑怎样执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释宪的过程和反复,其实很切实地反映了美国人对死刑的困惑,这种困惑也是属于各个国家的。从美国死刑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到,对待死刑问题的进步,包括了许多层面:有何种罪行适合于死刑的问题,例如今天的亚洲地区人们对毒品和死刑关系的理解;有执行方式是否残酷的问题;有死刑是不是应该公开执行的问题。首先是,现在美国判处死刑的,基本上都限定在一级谋杀罪的范围。各州死刑都不可以是命令式的,陪审团必须知道还有无期徒刑等其他选择。对于死刑的执行过程,各州都尽可能做得人道。现在,如密苏里州的模式,死刑程序是这样的:行刑前48小时到72小时内,死囚犯从监房转到靠近死刑室的一个房间。在这段时间里,死囚犯可以享受较多的自由,包括不限次数和亲友、神职人员以及律师见面。可以自由地和外界通电话。死囚犯可以提出“最后的晚餐”的菜单,只要做得到,监狱必须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最后的晚餐”在下午5时30分到6时之间。午夜12时1分执行死刑。对于行刑方式,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尽可能地做到快速和没有痛苦。19世纪末开始,美国试图在寻找一种更人道的处死方式。曾经一度认为触电可以加快死亡的速度,更人道。1888年,纽约州建造了第一个死刑电椅。1890年在电椅上处死了第一个罪犯。上世纪20年代,还研究过毒气处死。现在美国基本上都是适用注射毒液。过程一般先是手臂消毒,然后插入针筒,共3剂药水。第一剂相当于麻醉剂,让死囚失去知觉,第二剂是破坏呼吸系统,第三剂是停止心脏功能。整个过程大约5分钟。然后,由法医鉴定,确认死亡。对于死刑的执行,从1834年开始,宾西法尼亚是美国第一个立法不再在公众面前执行死刑的州。此后,各州逐渐跟进。死刑只在极少人数在场时执行。最近几年,有的州通过立法,使该案被害者的家属们有权观看这名杀害了他们亲人的死囚犯的死刑执行。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去看。我们在电视里看到过这样的专题片,非常客观地介绍一个案子的情况,介绍死囚犯、被害人及其家属,介绍死囚犯在长期关押中的思想演变,也介绍受害家属们不同的心情,最后,其中一些家属选择去观看死刑,并且在事后,被害者的母亲接受采访,说她感到安慰。当然也有人选择不去。在这些不同态度上,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复杂。死刑的一个很大困扰,就是有许多案子是有争执的。许多死囚犯直到执行死刑的时候,仍然坚持说自己是冤枉的。许多案子,就像著名的辛普森案那样,谋杀案可能是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凶器这样的直接证据。判决只能是陪审团根据呈堂的合法证据衡量之后,作出自己的判断。虽然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例如,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在陪审团定案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必须对判决取得一致意见,等等。尽管如此,仍然不能绝对保证没有冤案。美国的死囚犯在被陪审团判处死刑之后,根据1977年到2002年的调查,平均每个死囚要经历将近10年的上诉时间。美国社会认为,应该给予他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的杜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结果指出,在花费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上,美国的死囚犯比一个判处20年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在死刑判决下来之后,协助死囚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级级上诉。平均每个死囚犯要消耗州政府216万美元的开支。在一切程序走完之后,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赦免罪犯的权力,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死囚可以要求州长赦免。这次,原本要成为第1000名的弗吉尼亚死囚,就是根据州宪法,从州长那里获得了赦免。当然,虽然宪法没有要求赦免提供理由,可是通常赦免都是有一定理由的。因此,各州,例如密苏里模式的死刑执行,都规定死囚犯在最后还有完整的24小时提出上诉。直到最后一刻,死刑执行室都必须随时准备接听赦免的电话通知。死刑存废还在争执对死刑的思考,最终是关系到人对社会秩序和生命的种种思考。可是,也有一些技术层面的争论。美国曾经有一些小的县,向州里提出停止死刑,原因只是考虑到死囚犯的上诉过程实在太费钱,觉得负担不起。一些人反对死刑,质疑社会是否“应该”将死刑作为一种对犯罪的威慑。可即便是这个议题,也有人从“技术”出发,质疑它的“威慑能力”。于是,曾经有项向全国警长的调查,结果在300多名随机抽样的警长中,有67%的警长不认为“死刑能够显著减少谋杀案”,82%的警长不相信谋杀者在杀人前会顾虑惩罚的后果。在调查列出的几种降低犯罪方法中,死刑被认为是最后一种。一些人反对死刑,是认定死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可是,采访死刑犯之后,也有一些死刑犯认为,长期徒刑比死刑更为残酷,无期徒刑还不如死刑,一副死了“一了百了”的样子。由于美国死囚犯的漫长上诉过程,有很多人在等待的10年当中,表现出已经完全认罪、痛改前非的样子,对这样的囚徒,对照他们以前血腥残酷的罪行,是不是就应该赦免?这也有很大的争论。一些人倾向于悔过者既往不咎,一些人认为,罪行一旦犯下,没有任何事情能够改变这个事实,因为罪犯杀死的人已经不能复生。有一些美国人反对死刑,是从宗教的角度出发的,就是人类社会不能“扮演上帝(play God)”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夺走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一种保守的角度。可是,也有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是从人权的角度来思考,他们认为,死刑夺走一个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这是自由派的角度。美国南方被公认为是保守的地区,也是宗教气氛特别浓的地区,可是,在这些地区,民众赞成死刑的比例却相当高,其原因是,美国南方的保守传统中,有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强调南方式的“法律与秩序”。因此,南方曾经有很长时期维持严刑峻法,民众的观念中有很强的一条,就是保障个人权利,你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和权利,你侵犯了别人,你必须支付代价。所以,在美国的许多南方人眼中,杀人偿命,仍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们一般不认同人道理由,而认为必须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真是很巧。11月29日,弗吉尼亚州长赦免了该州的死刑犯,致使两名几乎并列第1000名的死囚,都是在卡罗莱纳。并列的南、北卡罗莱纳原来是一个州,南、北卡罗莱纳和赦免死囚的弗吉尼亚,恰巧都是美国的南方。美国现在有12个州,加上首都华盛顿特区,仍然没有死刑。虽然有死刑州中也有北方州,可是所有的南方州几乎都是赞同死刑的。这些争执到现在还没有一致的结论。可是,从美国对死刑问题经历的思考和实践历程,可以看到,虽然对死刑的伦理判断和存废可以有长久的争论和反复,但是,死刑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讨论的同时,一步步先改进起来,例如,先完善审理和上诉程序,以减少冤假错案,给被告人以充分的权利和公平审判,改变在公众前行刑的习惯,减少死刑执行的痛苦,等等。我们也许还不能在最困难的伦理问题上马上作出决定,可是,面对今天的死刑和司法制度的改革,我们中国人远不是没有事情可做。

中国肯定不能取消死刑,中国人太多,素质不高,要以严法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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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的很不一样。程序十分复杂和漫长。死刑的核准和执行更是相当的谨慎和严格。很多判了死刑但等了十年还没有执行。另外美国人有反对死刑的倾向,每当有判死刑的都会引起不少争议。国国会曾经通过法案废除死刑,后来又通过法案恢复了死刑。所以美国联邦法院可以作出死刑判决,也可以接受死刑案件的上诉。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州作为联邦的成员都各自有自己的法律。有的州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而有的州则仍然保留死刑。对于已经废除死刑的州来说,不会出现死刑判决,也不会出现死刑判决上诉到联邦法院的问题。因此,这个问题应当这样说,美国联邦法律仍然是有死刑的,但作为联邦成员的各个州就不是都有死刑了。

死刑能有效震慑,遏制严重暴力犯罪。死刑具有以下特点: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罪犯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处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杀人、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很多人不用判死刑,因为在上法庭之前就“自杀”了。在美国,如果有人因为袭警而被警察击毙,法律上会将其定性为自杀。所以国外网站报道这种新闻的时候用的都是“News aboutsuicide by police”,意思就是通过警察进行自杀的新闻。警方报告时,也会用“suicide by police”或“police assisted suicide”,翻译过来分别是通过警察自杀、由警察协助进行自杀。

因为美国人向来都比较重视人权,他们觉得不可以轻易剥夺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的权利,并且他们认为可以用感化的方式去改造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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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价值观 教育 的历史和 文化 传统不同,因此内涵和特点亦不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西教育比较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析中西教育的文化差异

摘要:当今世界,竞争激烈,教育成了各个国家发展关注的焦点。本文试从教育的三大主体——学生、教师、学校的中西方差异出发,分析产生差异的深层文化原因,并在中西方教育的对比中,为当下中国的教育制度的改革作出 反思 。

关键词:中西教育;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G5[文献标识码]:A

[ 文章 编号]:1002-2139(2012)-10-0061-02

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化竞争的激烈,教育已经成为了一个全世界发展所关注的问题。全球教育一体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各国的教育都在为应对当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另一方面中西方教育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行为日益频繁。然而,在这种交流过程中,存在着简单复制、粗暴照搬,注重形式而忽视实际效果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站在更高高度审视这一问题。对比中西教育的文化差异,寻找中西方教育文化的有利方面和各自弊端,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为推动中国教育实现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由于历史起源不同、民族性格不同以及其他诸多因素造成了中西方在许多层面存在着各种差异,如文化差异、思维差异等等,而这种差异越在历史的前期越明显,随着中西方文化的交流日益频仍,在相互借鉴中相互融合,然而这种教育差异依然广泛影响着当前的教育事业。中西教育文化的差异,既表现在教育传统的差异,也表现在教育现实的差异,其具体表现在受教育者、教育者、学校以及教育体制。

一、受教育者

(一)中国学生:被选择

大部分中国人的中国式审美的评价思维——注重外部的评价,“好学生”的三条标准——人品、素质、潜能,这些都是自我是无法界定的,只有社会通过学生一系列的行为来进行判断;这个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且各个方面都很优秀,符合中国社会对于素质人才的界定。至于“潜力强”这个很难以界定,但是中国人独特的成才思维认定,如果这个学生学习很轻松,付出的努力少,但是成绩优秀,就被认定为一个潜力很强的学生。

从文化层面上来看,这种注重外部评价,是中国农耕文化这棵种子所发散出来的一株枝蔓。在古老的农耕社会,个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必须依靠团体的合作,才能保证粮食的收成。在长期的劳作过程中,中国人越来越注重群体,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使他们在决定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十分留心他人对于自已行为作出的反应和期待,尽量避免窘迫与冲突,强带哦自我反省、克己、慎独、三省吾身。”

(二)西方的学生:自我选择

大部分西方人的审美的评价思维——注重自我的评价。三条准则——热情、有归属感、有恒心,都是从学生自我内心的情感出发,带有很强的自我意志,即使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上面,西方人非常注重个体的独立性,强调的是自己内心的归属感。他们遵循的不是法律亦或是道德,而是内心中的、“约”。这是很典型的海洋文化所孕育的性格。西方的古代文明在人与海的搏斗中展开,所以他们性格中有一种自然界是可以征服的“物我”两分的态度,他们有很强烈的个体本位意识。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生命的价值就体现在自我的选择上。西方的学生很注重选择的权利,他们忠于自已的内心的感受“激情、归属感和恒心”这些社会没有办法界定的品质才是他们自我意志选择的体现。

二、教育者

中国以教育为题材的影视作品中教师是为人师表的,是蜡烛,燃烧自已照亮学生,有着“春蚕到死丝方尽”的精神。而在西方的很多影视作品中,教师是“为师不尊”,虽然也有教师的奉献精神,但是他们更具有体制之外的特色与麻辣。

(一)中国教师:严父慈母

在中国,教师的职业和形象存在很大程度的社会刻板化现象,我们相信教师有教师的样子,即所谓的“师表”。在古代的中国,教师又被称作“师父”,由此可以推断,最初人们心目中的“师表”可以是某种意义上的“严父”的形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师职业的逐渐女性化之后,“师表”又增加了另外一种“慈母”的形象。

而在师生的关系之上,教师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学生是像“儿女”处于服从的地位。在教学评价之中,不管是对学生的学业还是对学生的道德品行都处于疏导的地位,对于学生任何细小的错误都要有错必纠。中国教师的角色设定其实是中国家族本为与伦理至上的文化传统在教学组织中的延续。“家庭及其延伸家族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地位却是任何一种别的文化都无可比拟的。”

(二)西方的教师:亦师亦友

具体表现在,在课堂的组织中,学生是主体,教师只是一个引导者。正如西方教育的始祖——苏格拉底的教学方式“对话式”。他认为教师是一个“产婆”他只能引导“母亲”生孩子而不能代替“母亲”生孩子。在师生的关系上他们是相对平等和民主的。因为他们都是只通往真理旅途中的“探索者”。在教学评价之中,学生群体的评价和教师的评价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于学生的所犯的错误教师基本上是不会予以否定的,一方面他们认为如果学生的思想是错误的,那么在今后学生的知识体系日益完善的时候就能进行自我的纠正,另一方面他们无法确定学生所谓的错误思想之中是否就有带有真理的苗子,因为即使是他们所使用的教材也不是绝对的真理。

三、学校

(一)中国的学校:求同

中国的学校虽然有着各式各样的校训用以展示其办学思想的不同,但基本上中国的学校也是机器化制造的。有人戏称,你只要进入一所小学中,了解学生的学习的进度,就可以知道全中国学生的学习进度;你只要进入一所大学,了解大学生的生活状态,就可以知道全中国大学生的生活状态。这在某种程度上夸大了,中国教育的高度一致性,但是它很值得我们的反思。

(二)西方的学校:存异

西方的学校虽然在“自由’”和“真理”大体相同的校训的指导下,但是他们的学校发展却各不相同,每一所学校都有自身鲜明的特色。他们还率先开发了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是指学校依据自身的办学理念、特点、条件以及可利用和开发的资源,以学校教师为主体,学生、课程专家、家长以及社区人士共同参与的,旨在满足本校学生学习发展需要的一切形式的课程开发活动。”西方这种存异的现象也是西方求变务新的开拓进取精神的传承,个体本位思想的传承。西方文化中有“浮士德精神”,即不断地向上发展。在开拓的过程之中,必然会产生很多的新思想,会出现很多的“异”的局面,西方人尊重个人,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尊重各种“异”。正如美国的本尼克曾在《文化模式》中 总结 的那样“每一种文化都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的尊严和价值。”

此外,表现在教育体制上,中国更注意家庭伦理的教育,而西方对此则不很重视;中国更注意社会道德约束的教育,而西方则注重法律以及社会责任的教育。中国传统教育强调知识的传授,西方教育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二者需要交流和互补。通过查阅有关书籍,我们也意识到:中西教育在各个教育层次上都存在着差异,并以不同的表现形式体现出在美国,年轻人大多很有主见,这种独立意识是从小培养出来的。

不同的教育方式背后,都有着不同文化的渊源。所以我们所要做的不是单纯地引进,而是要思考西方的教学模式是怎样调动起他们的文化优势的。目前教育改革的制定者,往往是从教学形式方面入手,没有看到或很少看到教育潜在的文化影响;而对于中西方文化有着深厚研究的学者,因不从事教育工作而对教学方式不甚了解,无法将文化这种抽象的东西具体化。笔者认为如果两者能相互结合,这也许将是中国课程改革深入和发展的一大契机。

文化差异背景下的中西教育差异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物质水平日益提高,社会不断进步,但相应的文化教育水平却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或至少发展乏力。从国家层面来说,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已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瓶颈,国家在经济软着陆,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可持续集约型方向发展的探索缺少文化方面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从每个个体来说,如何更好提高自己,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用更强大的文化理念武装自己,以适应时代需求也成为当下需要社会迫切解决的问题,而革新文化就是解决以上问题的症结所在,而要革新文化必先从教育开始,教育是文化传承和革新的最重要的途径,唯有教育变革才能从根本上革新文化使之适应时代需求,更好的传承中华文明。教育存在于社会体系的各个方面,本文拟从现代教育体系入手,剖析探索教育所反映的文化内涵,同时借鉴西方的教育理念,寻找其教育文化的根源,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对现有教育革新的见解,为我国开展的素质教育改革做抛砖引玉之小见。

关键词:中西文化 教育 差异 改革

乘着我国30余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春风,教育作为改革的重要部分,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贡献了大量人才。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纲领的指引下,通过数十年的积极探索与改革,我国现阶段教育已初具规模。然而随着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科技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对教育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国家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精神的新型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所以创建新教育模式已成首要之义。同时相比时下国外的现行教育,不管是教育质量、教育成果均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对比中外教育文化差异,找出我们现阶段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与瓶颈,并积极着手改革,是我们这代教育人的使命。

一.教育与文化的关系

教育是普及文化,传承文明的重要途径,关乎国家繁荣昌盛,民族兴旺的伟大事业,更是开启个人智慧之门,培养健全人格,树立高尚理想和信念,成为有用之才的必经之路。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培养有用之人,通过教育,传递社会文化精髓,培养具有一定理想信念、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人。

从古至今,先哲们对教育都有很深刻的见解,教育是文化精髓得以提升和传递的唯一途径。孔子对教育的概括是:“诲人不倦,循循善诱,因材施教,有教无类”。近代学者王国维指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德育、智育、美育和体育多方面发展的“完全之人物”;王国维关于“完全之人物”的教育宗旨,开启了中国近现代教育思想之先河。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进一步提出“健全的人格”的教育宗旨,将王国维提出的德、智、体、美四育并重的教育宗旨进一步系统化与理论化,并突出了美育与德育的核心地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认为:生活即教育,社会即教育,教学做合一,他提倡实用教育,其思想精髓是创造教育,目标是民主教育,其红线是:“万年大计,教育为本,德育为先”,教育的主体不是教师而是学生,教育要与时俱进,符合社会需求,符合社会本位思想。

二.中西方教育差异,反映出文化的差异

(一)中国教育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从1985年制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3年制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到2010年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国在教育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化和提高,其指导思想、方针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所实施的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符合时代需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阶段的教育却未能与发展纲要相适应,出现了应试教育、教育资源不平衡、功利化教育等诸多弊病,提倡了多年的素质教育也未能真正付诸实施。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而优则仕。目前我国教育有学前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等各个阶段,这几乎囊括了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的近20年,然而几乎所有教育的理念依然是学而优则仕,学习的目的不在于“健全人格”的培养和“启疑”的创新型思维培训,而在于考分,为了各种证书和文凭,教育就是为了取得一块更好的“敲门砖”。学校教育的目的在升学率,教师教育目的在考分的高低, 家庭教育 也是以孩子最终高考考分论成败,学生自身学习的好坏也是拿一纸成绩单论英雄。这几年的公务员考试热更能说明这种“学而优则仕”的现象,在这种思想导向的影响下,作为国家教育支柱的高等教育也出现下滑情况,这几年的论文造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已屡见不鲜,学习的好坏与取得的成就及做出的贡献没有关系,学的东西与社会需求的东西出现明显脱离,学的目的就是取得文凭,大学教育的意义只是为了简单的就业,更没有站到倡导社会文化方向的高度。素质教育所提倡的兴趣、创新、踏实、勤奋等则逐渐被遗忘,在功利和享乐思想的驱使下,教育的目的、意义已经被严重扭曲,从家庭教育到社会倡导的都是趋向于眼前的“利”,而淡化或漠视社会的发展、民族的昌盛、文化的复兴。

2、止于知道的教育模式。施教者和受教者的位置关系仍然有待提高,现代教育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要启发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让学生树立“学不可以已”的终身教育的理念。而现阶段学校教育的目的依然只在于知识点的知道并牢记于心,学校教育好坏的评判标准不是学生实际能力的高低,而是所传授的内容学生全都知道、没有疑问、记住那唯一而统一的答案,每当课后老师问学生还有没有疑问时,看到下面的学生都默不作声,便认为是对自己教学的肯定,学生认真听,牢记于心,考试成绩就有了保证。这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该教育止于知道,重在 学习 经验 ,提倡墨守成规,“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第二,提倡长幼有序、敬畏天命、尊师重道,提问被视为是没有认真听讲的原因,对老师付出的不珍惜,此教育形式的文化内涵是追求统一、服从、同化,其目标是知礼法而不越雷池一步,敬天而畏命,符合中国伦理性政治文化的行为准则,而这恰恰是素质教育的拦路虎,素质教育旨在启疑、求真、重德、正气的宗旨理念,而止于知道的教育是无法完成这样的任务的。

浅析我国英语教学中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

摘 要:本文对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的 措施 ,以期能够更好地促进英语教学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英语教学;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措施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05-0164-01

一、中西方文化差异的分析

为了更好地进行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就需要对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进行必要的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更好地英语教学的发展。具体来说,中西方文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宗教信仰存在的差异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关于信仰、宗教等方面也几经变迁,最后行为了儒家、道家、佛家三足鼎立的局面,所以我们经常会说“仁爱”、“阴阳”、“神明”、“菩萨”、“如来”等词汇;而在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__在其生活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这种文化,就使得在其语言中出现和基督__的词汇,诸如我们熟悉的angel(天使)、religion(宗教)等。

2.生活状态、环境存在的差异

在西方的文化中,很多词汇都是和英国的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的,其很多词汇中都很航行、水、鱼等涉及到大海的词汇有关,诸如我们比较熟悉的a ship in the sea(萍水相逢之人);all at sea(不知所措);to teach a fish to swim(班门弄斧)等;我国主要的还是以陆地环境为主,有关航海、大海等方面的词汇并不是非常多,但是我国生长竹子,所以有相应的势如破竹等相关的词汇,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存在的差异,也使得双方在语言表达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3.历史 典故 存在的差异

双方的典故的来源不一样,西方典故主要来自于《圣经》、喜剧、英美文学、罗马神话等方面,诸如Achilles' hee(l唯一致命弱点)、meet one's waterloo(一败涂地)等;我国的历史典故则包罗甚广,不但包括名著小说,还包括民间 传说 ,一些正史、野史以及传统的体育项目,其中比较经典的“曹冲称象”、“刻舟求剑”、“烽火戏诸侯”等,这些内容都反映了我国深化的历史文化内涵。

4.价值观存在的差异

西方注重自由、民主,自我意识比较强力,这种“自我”(self)的观念已经深入其文化中,具体体现在self-absorption(自我专注)、self-admiration(自我赞赏)等方面。而我国讲究的是先人后我的思想,讲究的是奉献,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非常强烈,诸如“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就充分的体现了这种思想。

5.风俗习惯存在的差异

中西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风俗习惯上,诸如我们认为将人家唤作狗是十分不礼貌的用法,但是英国人却将狗作为昵称。诸如此类风俗习惯在中西的文化中体现之处比较多,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6.社会礼仪存在的差异

我在我国的家庭文化中,“谢谢”这个词很少被提到,家长照顾儿女,儿女孝顺父母被当作理所应当的事情,这主要是受到我国深厚的伦理积淀的影响。如果偶然在家庭成员中说出了“谢谢”,反而疏远了彼此之间的关系。而在西方的社会礼仪中,“thank you”被使用的频次非常高,几乎在所有人之间都会遇到。在这里就体现了双方社会礼仪方面存在的差异。

二、加强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的措施

在了解了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之后,就需要为改善这种状况而努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英语教学的长远发展,使学生能够在文化背景的支撑下更好地 学习英语 ,激发其学习英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对应于文化内涵的渗透

中西方文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使得学生在学习的时候有可能产生疑惑,这样就限制了学生的纵向深入和横向发展,对于学生英语的终身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制约。为此,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不但应该注重对学生能力的教育,还应该在教学中渗透相关的文化内涵,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的长远发展。语言和社会是分不开的,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时代其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语言中不但传承着民族的文化、风俗、历史等,还影响到人们的 思维方式 、价值理念,对于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加强对文化内涵的渗透,加强对社会文化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加深学生的语言理解能力,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潜能,更好地促进其英语水平的提高。

2.完善相关西方文化方面的素材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想更好地进行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教育,就需要拥有足够的素材,只有加强对英语国家相关文化的了解,开展相关的情境对话、实践活动,才能更直观地向学生展示 英语文化 中的人文风俗、地理文化、神话典故等方面的内容,这样就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其更加自觉地加强对西方文化素材的挖掘,加深对西方文化的了解,这样就能使其更好地明白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从而使其更加分明地利用英语进行交流。

3.挖掘和扩展教材中的相关的文化知识

教材是学生进行学习的基础,如果离开了教材,那么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学生的英语成绩将很难保证。进行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要为学生的能力素质的提升服务,因此,教师在进行相关的安排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教材的要求,联系教材输入相关的文化,只有津贴教材,才能使这些西方文化知识能够更好地提高学会僧的英语能力和水平。此外,教师还可以安排相关的活动,来对教材进行相关的扩展,诸如英语角、兴趣小组等,只有尽量创造真实的情境,才能激发学生交流、沟通的兴趣,才能增加其沟通、交流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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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是思维的表达方式,不同的语言特征往往反映着不同地域、民族的思维习惯差异。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英汉语言对比方面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英汉语言对比方面论文篇1 浅探英汉委婉语对比 摘 要: 本文应用范畴和构造手段对英汉委婉语进行了对比,通过对比英汉两种语言中的委婉语可以了解委婉语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更是一种社会 文化 现象。研究英汉委婉语的异同,有助于我们了解英语国家的社会风俗与文化。 关键词: 英汉委婉语 应用范畴 构造手段 一、引言 委婉语euphemism源自希腊语,由词头“eu”(good)和词干“phemism”(speech)构成,意为吉利之语(words of good omen)或优雅的说法(good speech)。委婉语是人类语言使用过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通过对比英汉两种语言中的委婉语,我们可以了解委婉语不仅是一种语言现象,更是社会文化现象。委婉语的产生和发展是不同社会心理和语言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委婉语反映了不同社会的发展、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文化。 二、英汉委婉语应用范畴的对比 1.关于疾病的委婉语 生病是人们忌讳说的,因而东西方人常常用委婉语表达。在现代英语中,多用trouble婉指病,如heart trouble,lung trouble等。cancer的委婉语为“the Big C”或“long illness”,“terminally ill”。性病在英语里被称为“social disease”,“the French disease”,“certain disease”,“communicable disease”。汉语里人们把这种病称为“花柳病”、“富贵病”、“那种病”。汉语中,我们把“生病”称作“身体不好”、“身体欠安”,说“癌症”为“不治之症”。 而在身体缺陷方面,英语中婉称crippled(残疾)为physically handicapped(有生理缺陷的)或者用disabled,the inconvenienced表示crippled(瘸子),用imperfect hearing(听觉不完美)代替the deaf(聋子),用visually retarded(视力有障碍的)代替the blind(瞎子、盲人)。在汉语中,四肢残疾称“手脚不灵便、走路不便”,偏瘫称“半身不遂”等,秃顶婉称“谢顶”,耳朵聋称“耳背、耳朵不灵”。其他的还有“挨了一下子”、“划了个口子”等代称“受伤”。 2.关于性的委婉语 从古至今,各民族对性爱及与其相关的一些说法均持谨慎态度。随着人类的进步,也出现了一些开放性的说法,但其主流仍然采用回避、模糊、委婉的说法。英语中谈及性行为的委婉语有make love,to have sex with,to go to bed with etc.汉民族历来对性行为持封闭态度,谈及性行为时总是遮遮掩掩,含混模糊。汉语中表达性爱的委婉语有:同房、夫妻生活、房事、云雨之事、那种事等。在谈到性行为不检点时,英语中有free love,trial marriage,love companion,mixed singles等模糊与中性化的委婉语。汉语中则采用较严厉的贬义词抨击不检点的性行为。如男盗女娼、三者插足、寻花问柳、水性杨花等。对于妓女这一令人鄙弃的角色,西方社会给予了许多雅号,如,street walker,street girl,a woman of the town,pavement princess。谈到怀孕时,英汉两种语言均用委婉语,如英语很少直接说pregnancy(怀孕),而说be in the family way,in an interesting condition,in a delicate condition,knitting little bootees etc.汉语则说,有喜了、要当妈妈了、身怀六甲等。 3.关于死亡的委婉语 古今中外,无论东西方,“死亡”都是一个避讳莫深的话题。人们在语言交际中尽量回避“死亡”二字而尽可能用委婉语代替。虽然英汉语中都有很多表示“死亡”的委婉语,但其中的差异具体表现在: (1)英汉表达死的委婉语在体现社会地位上大相径庭。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对中国文化影响颇深。天子死称“崩”,诸侯死称“薨”,大夫死曰“卒”,士死曰“不禄”。西方人笃信__,认为人都是上帝创造的,故生来人人平等。英语中有一条古老的格言:Popes,Kings,beggars,and thieves alike must die.头衔和地位并不能免人一死。在死神面前,卑贱者和高贵者一律平等。 (2)由不同的宗教文化带来的表达差异。英语中die的很多委婉语来自《圣经》,如to go to a better place/world(到一个更美好的地方、世界),to go to Heaven/Paradise(进入天国)。汉语中,入佛门的则说“迁化、圆寂、舍生”等;对信仰道教的则说“蝉脱、羽化、别驾、遁化”等。 (3)因价值观念的不同,英汉委婉语也不同。汉语中表“死亡”的委婉语还有褒贬之分,如壮烈牺牲、慷慨就义、为国捐躯等。英语国家的民族英雄常常受人敬仰,在英语里找到一些表示为国家或事业而捐躯的委婉词语,如bite the dust/the ground,fire one’s last shot,give one’s life,kiss the dust lay down one’s life。 4.有关“低微职业”的委婉语 在英汉这两种语言里,职业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为它直接反映了一个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为提高某些职业的社会地位,人们往往使用委婉语加以美化。这种现象在现代英语中俯拾皆是:把maid(女仆)或housekeeper(女管家)称为domestic help(家务助手)、day-help(白天帮工)或live-in help(住家帮手);一般服务员也升级为service manager(服务管理人员);butcher(屠夫)也改称为meat technologist(肉类技术专家);garbage collector(垃圾收集工)也称sanitation engineer(环境卫生工程师)。 现代汉语也有类似的职业委婉语,“理发师“成了“发型设计师”,理发店也随之改成了发型设计中心,“佣人”成了“家政人员”,“厨子”婉称为“大厨”、“大师傅”,用“服务员”代替“跟班、听差、跑堂”,“司机”代替“车夫”等。这些职业委婉语的使用一方面反映出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和追求高雅的心理趋势,另一方面体现出现代人的尊重意识和平等观念。 5.关于年龄上的委婉语 英语中有关老的委婉语很多,这与其文化密切相关。美国文化以个人主义为中心,讲究独立与隐私,子女成人后即与父母分居,老人生活孤单寂寞,于是老成了生活中的一大忌。因此,英语中有许多关于老的委婉语。如:senior citizen,advantage in the age,the mature,seasoned man等。 同时人们把晚年称为golden years(黄金年华),养老院并非理想去处,也被婉称为a home for adults(成人之家)、a rest home(休养所)等。然而在中国,情况却正好相反,因为中国历来有尊老敬老的传统观念和价值观。在中国,“老”字带敬意,是资历和地位的象征。人们有时还倚老卖老,以老为荣。 如什么“老板、老大、老总、老师、老师傅”等。汉语中类似“年老”的委婉语也很多,如:古稀之年、高龄、高寿、桑榆、夕阳红等。同时,中国人还常把老字放在姓氏的前面或者后面,来称呼那些德高望重的老年人,以表尊重,如:老赵、王老。这体现了中国重视老人的价值观,而这些在英美文化中是不可思议的。可见,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人们对同一事物的态度可能截然相反。 三、英汉委婉语构造手段的对比 由于英汉民族的语言不同,两种语言在文化、语言形式和 思维方式 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英汉委婉语的差别正是由于两种语言的语言特点差异所造成的,主要体现在英汉委婉语各自的词汇形态特点、语义特点和语法特点等方面。英语是一种拼音文字,通过语音及语法手段构成委婉语,或拼写形式的变异,达到委婉的目的,汉语却侧重于词汇手段。 英语委婉语的构成方式: (1)缩略(Abbreviation):ladies代替ladies’ room,婉指女厕所。 (2)尾脱落(Apocopation):lav代替lavatory(厕所)。 (3)首字母缩略(Initiating):B.O.代替body odor(狐臭)。 (4)逆生(Backforming):ecnop 代替ponce,婉指“拉皮条的人”。 (5)音节或字母重复(Reduplication)pee-pee=piss(小便)。 (6)音节扭曲(Phonetic Distortion)Cripes=Christ(基督)、God(上帝)。 (7)混合词(Blend word):gezunda=This object“goes under”the bed.(那东西放在床底下,即“夜壶”)。 (8)小词(Diminutive):heinie=hind end(后端,即“臀部”)。 汉语委婉语独特的构成方式: (1)拆字法。如:张俊氏道:“胡子老官,这事你作法便了,做成了,少不得言身寸。”(“谢”拆开后即“言”、“身”、“寸”)。(《儒林外史》第32回) (2) 歇后语 法。人们在做一些消极评论时,常会借助一些歇后语来缓冲过于直白的语气,以达到委婉的目的。比如骂人时说:茶壶里的水(滚开)。 (3)换字法。例如,北方话口语中常说“扯蛋”,书面语转写时,换成“扯淡”。 (4)符号替换法。例如:“×你妈!你怎么不说话,哑巴吗?” (5)反义法。所谓反义就是指与禁忌语的意义相反。如广州人把“气死我”说成“激生我”;把“笑死我”说成“笑生我”。显然,生与死是 反义词 ,这里用“生”避开了“死”。 三、结语 笔者对英语和汉语中的委婉语从应用范畴与构造手段两方面进行了比较,试图找到两种语言中的差异和相似之处。委婉语不仅仅是修辞现象、语言学现象,更蕴含浓厚文化内涵、民族特征。在各个国家的日常交往及工作中,委婉语的运用极为广泛,它可以润滑和协调人际关系,使交际活动顺利进行。充分认识其构造手段、形式特点、发展规律将有助于我们了解英语国家的社会风俗与文化,从而增强跨文化交际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邓志昌,刘润清.语言与文化[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9. [2]束定芳,徐金元.委婉语研究:回顾与前瞻[J].外国语,1995(5). [3]王希杰.汉语修辞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4]刘瑞琴.英汉委婉语对比与翻译[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0. 关于英汉语言对比方面论文篇2 浅谈英汉词缀对比研究 【摘 要】英语和汉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两者在构词法上有着巨大的差别。分析了这两种语言的词缀,通过前缀和后缀的词缀对比,会给英语教学以及英汉互译提供一些启发。 【关键词】词缀;前缀;后缀;对比 1 词缀的定义 词缀法是把词缀附加在词根上构造新词的 方法 (陈,1991),也叫做派生法。总的来说,前缀起着语义功能,而后缀有语法功能。在英语中,它是一种重要的构词法,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它在新的 英语单词 中占17.5%。在汉语中,由词缀法构成的词非常少,然而词缀化是汉语本身发展的自然趋势(吴,2001)。 2 英汉前缀对比 英汉前缀的不同反映在英语比汉语有更多的前缀。英语前缀是构词主要的成分,仅次于词根。整体来说,英语派生过程比汉语更复杂、更多样化。 2.1 英语前缀的分类 英语前缀大多只是改变词义而不改变词性,所以英语单词是在意义的基础上分类的,英语前缀可以分为九类,列举如下: 2.2 汉语前缀的分类 汉语的前缀表示语法意义,其首要功能是改变词性,这种功能相当于英语的后缀,这是两种语言最大的区别。汉语的前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只是为了构词,如“老”,老婆、老大、老虎;“阿”,阿爹、阿婆。另外一类不全是语法的性质,可能会改变词性,汉语前缀根据意义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汉语前缀和其相对应的英语形式: 1)否定前缀 不人道 inhuman 非正式 informal 不科学 unscientific 非导体 nonconductor 无形 invisible 无条件 unconditional 2)态度前缀 反建议 counterproposal 亲美 pro-American 反常 abnormal 伪政府 pseudo-government 反社会 anti-social 3)程度或大小前缀 超自然 supernatural 泛非 pan-African 超音速 hypersonic 次大陆 subcontinent 准学者 quasi-scholar 4)数字前缀 半封建 semi-feudal 单边 unilateral 半人半神 demigod 单晶体 monocrystal 双音节 disyllabic 多中心 polycentric 双语 bilingual 多级 multipolar 2.3 英汉前缀的对比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推测出两种语言的大多数前缀都有对应关系。总体来说,英语前缀在不改变词性的基础上,对词根起着语义功能,而汉语前缀具有语法的功能,更倾向于语义分类。 然而,在两种语言中,由相对应的前缀构成的派生词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语言中的派生词在另一种语言中有着相同意义也可能不是派生词。例如,“不毛”在汉语中是个派生词,由前缀“不”和名次“毛”组成。在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barren”,是个单词素的词。同样,英语中派生名词“non-smoker”是由一个前缀“non-”和一个名词“smoker”组合起来的,在汉语中是个名词词组“不吸烟的人”。 许多前缀具有多种意义,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即一种语言的前缀在另一种语言中具有几种意义,反之亦然。英语前缀“a-”有三种意思:a. 强调原来的意思,如await; b. 改变词性和意思,如awash; c. 非、不, atypical。在汉语中,前缀“不”可以用英语中不同的前缀来表示,如un-, il-, ir-, a-等。 3 英汉后缀对比 与英语相比,汉语中表示人的后缀比指示状态和动作等的后缀多。两种语言的后缀都是加在词根之后。 3.1 英语后缀的四种范畴 英语后缀是对原来的词的一种修饰,它改变了词原有的词性。英语后缀有四种类型:名词后缀、形容词后缀、副词后缀和动词后缀。当词根加上这些后缀后,分别形成名词、形容词、副词和动词。 3.2 汉语后缀的分类 与英语后缀不同,汉语后缀主要构成名词。加上后缀的词根几乎限于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尤其是名词。下文选择了若干汉语后缀和所对应的英语后缀。 1)名词后缀 ①表示代理人和职业的后缀 专家 specialist 教员 teacher 银行家 banker 打字员 typist 发明家 inventor 技术员 technician 读者 reader 讲师 lecturer 逃亡者 escapee 工程师 engineer 马克思主义者 Marxist 魔术 师 magician 助手 assistant 积极分子 activist ②表示属性、状态和学说意义的后缀 灵活性 flexibility 创造性 creativity 正确性 correctness 湿度 humidity 长度 length 唯心论 idealism 相对论 relativity 社会主义 socialism 达尔文主义 Darwinism 电子学 electronics ③表示亲昵或轻蔑意味的后缀 胖子 fatty 酒鬼 drunkard 赌棍 gamester 电影迷 filmnik 2)动词后缀 人格化 personify 简化 simplify 深化 deepen 现代化 modernize 革命化 revolutionize 3)形容词后缀 男孩子气 manly 孩子气 childish 阔气 luxurious 傲气 cocky 井然 orderly 默然 speechless 4)副词后缀 油然 spontaneously 惨然 miserably 特地 specially 继而 afterwards 率尔 rashly 3.3 英汉后缀对比分析 如上所述,汉语在构成名词方面有丰富的后缀,尤其是指示人的名词。据估计汉语表示人的后缀在词缀中达到32%,在英语中只有13%。两种语言的后缀很明显的不同在于汉语后缀大多带有些许感情色彩,尤其是轻蔑意义;而英语后缀很少带有这种贬义的感情色彩。 汉语中一定量的后缀在英语中没有相对应的后缀,因此,在英语中由自由词来表达这些后缀的意思,例如桌子(desk)、杯子(cup)、石头(stone)、尾巴(tail)、泥巴(mud)。同样,当表示女性的后缀附加于对应的动词之上,整个词就代表了女性。然而,在汉语中单个词就代表了相同的意义,比如女演员(actor-actress) and母老虎 (tiger-tigress)。 后缀中有一种有趣的现象,加上后缀的英语派生词与加上前缀的汉语派生词相对应,比如,“lawless” 和 “fearless”分别译成“非法”和“无畏”。英语中带有指小意义名词后缀在汉语中经常译成前面加“小”的名词,如小鸭(duckling)、小猫(kitten)。有时,同时使用前缀“小”和后缀“儿”,如小罐儿(cannikin)。 4 结语 总之,科技全球化给英语和汉语提供了更多的接触机会,在此过程中相互学习、相互比较。英汉词缀既有相似处也有不同点,将两者相比不仅有益于 英语学习 者深刻认识两种语言,而且有益于他们丰富英汉词汇。 【参考文献】 [1]陈治安.英汉词缀法构词比较[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1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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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典对比论文发表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时期的时代产物。其因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如:绝对所有权有所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含义与法国民法典的“一经有效成立就不能随意变动必须履行”不同,其分离了契约的成立与契约履行,契约有效并不等于或必然履行等。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以及过失责任等这些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语言、结构方面各有其特殊性。《法国民法典》文字语言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让一般人理解起来毫无困难。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总体结构上,是以国法大全之《法学阶梯》人、物、诉讼三编制为基础,构建了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三编制的体例。《德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对事实构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其构成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辨的特点。《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采取了五编制体系,与法国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和促进体系化,其采用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的逻辑结构,从而形成各级法律规范的“总则篇”。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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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五十个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法典,每一部与其他五十部皆不相同。但是,三分之二的刑法典都以美国法学会的《模范刑法典》为蓝本。《模范刑法典》反映了当前美国刑法之状况,这令其他任何一部刑法典都难望其项背。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美国实体刑法经历了广泛的修订与法典化运动。1962年完成的美国法学会 《模范刑法典》在这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绝大多数州法律的制定全都受到了《模范刑法典》所采取立场的影响。美国法学会制作《模范刑法典》的目标也正是促进立法过程并协助其实施。最初公布的《模范刑法典》仅包括十三部《暂行草案》、初期《最终草案》和全部法典的《正式建议草案》)。由于需求量很大,它经常被重印。考虑到在过去十年间法典注释部分做了适当更新,美国法学会最初的设想是公布一个深入的最终版本。然而,该工作被推迟,因为一项更艰巨的工程得到了支持——修订和扩充释义,以探究和反映立法和司法部门对《模范刑法典》的广泛回应。我们可以发现《模范刑法典》的一般性规则所处理的刑法问题更多更广。近年来,这些规则在大量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取得的认同正体现了《模范刑法典》的重大成就。在法典释义修订期间,公布一部最终的、正式的《模范刑法典》完整条文显得很重要。因此本卷目的便系于此。在本卷中,建议的正文均伴有简要注释,以及修订后的释义的参照卷次和页码,在那里可找到相应的详细解释。《模范刑法典》的正文经过了理事会和年会全体成员十年之久的审议,而注释和释义则是报告人员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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