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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教师发表论文从业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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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教师发表论文从业者量刑

凡是索要版面费的正规期刊,都是违法的!

我国2000年12月出台的《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都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任何单位都不得“约稿收费”或“出卖、出租版面”。根据1997年53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出通知: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版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以谋取个人名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支取稿费、编审费、校对费等费用。你可以举报他们。凡是发表论文的都有稿费,不给稿费又收费都是违法行为。

多年来,我发现非法教育类期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正规期刊号的假刊物发表收费论文;二是不法分子打着正规期刊的旗号,号称交费就能发表论文,纯属欺诈行为。

希望有关部门联手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非法期刊,斩断期刊论文收费利益链条,并及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黑期刊”名单,让非法期刊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另外,我也希望各类正规期刊能够给广大教师提供发表论文的平台,让教师不用再“自掏腰包”文。

广大教师如何在众多期刊中分辨哪些期刊是合法的?新闻出版总署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的门户网站上查询期刊的真伪。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帮别人发表论文违法吗?我认为帮别人发表论文不是违法的?

代写论文犯法。

论文代写是一种学术造假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需求方不仅面临着被取消学位或职称等风险,而且一旦出现涉及论文代写的纠纷时,法律将不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提供者还是购买者,参与论文代写,均涉嫌违法违规,一旦被发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杜绝代写论文的做法

尽管论文代写服务短期内会给购买者带来一定“方便”,但也有很高的潜在风险,且会带来长期影响和连锁反应。高校教师和学生群体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学术的严肃性,必须认识到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从而以良好的学术精神和端正的学术态度应对各种学术写作,规范学术行为,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当然论文代写服务的治理,也需要有关部门出重拳,强化对中介机构、相关公司和个人的惩处力度,进行综合监管。高校和各学术研究机构则应不断提升各类学术人员的学术能力与素养,从而助力他们有效应对各类学术写作任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代写论文

、代写学位论文者将被开除学籍2018-07-20 19:23:00来源:科技日报对于严格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教育部又出招了。19日,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教育部办公厅于近日下发《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将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通知》认为,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通知》强调,要严格责任落实。学位授予单位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在责任追究方面,《通知》也给出了明确的处分方法。其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学位论文作假处理有关规定,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要视情节轻重分别核减招生计划,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可暂停或撤销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金融从业者发表论文

经济类的刊物都可以发表 还有工科类综合

有本金融好像是这方面的

都可以的,能发核心最好发核心,普刊物的也能帮你发上去。。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对其专注、所研究领域的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硕士课程通常安排在学士之后,一般而言全职的硕士课程需要二年的时间,但根据国家及科系不同,有的硕士只要一年就能取得,有的则需要三至四年。有的国家采取学士、硕士一贯制的学制,例如德国、奥地利,而实施英美学制的国家中,也有不少开办一贯学制,缩短学生从高中毕业后至硕士之间的时程。有些硕士课程如MBA等,除了学士资格外,通常还会要求若干年的工作经验。在大部分的国家,硕士是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门槛。

推荐四川党建期刊集团的《金融时代》杂志。这本杂志的定位是:泛金融类智库型综合财经杂志,智库,那一定适合发表你的论文。

帮别人写论文会判刑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根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所以说,学位论文代写破坏了学位授予制度。但这仍是条例,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就无法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刑事审判。对于这一领域是否出台法律规范还存在着争议,就目前形势看,论文代写尚不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不坐牢。2018年7月,教育部部署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要依法予以撤销和注销,其中并不包含坐牢,所以是不坐牢的,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如果是代写论文就是违法的。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了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发表论文减刑作者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论文署名原则是非常严格的,一般来说论文投稿后最好不要改动作者,那有什么办法才能办到呢? 1、论文如果已经见刊公开发表,就无法更换作者了,见刊后的文章我们只能对文章中一些符合情况的错误或者问题进行勘误,除此之外不能再对文章进行任何改动和变更,再加上对作者的变更本身救赎较为敏感的变更,也是需要看文章的实际情况以及杂志社的具体要求的。 2、我们先来说说文章修改期限问题,一般学术论文发表在校稿以及校稿之前都是可以对文章进行相应修改的,如果需要对作者进行变更至少要赶在这个阶段提出申请,一般需要作者出具一份详细说明,说明更换作者的详细原因,恳请杂志社予以理解与允许,在原因合情合理的情况下杂志社是允许变更作者的,这是变更时间问题。 3、变更作者在论文发表中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很多杂志社甚至是反感作者变更作者的要求,严重的也会直接拒稿,或者明确要求禁止变更作者等等,如果允许变更也是需要作者慎之又慎的,对作者的变更主要有增加作者、替换作者、删减作者或者变更顺序几种常见情况,一般增加作者相对容易实现,替换作者删减作者就比较难实现了,增加作者常见于在文章的修正完善过程中,新作者对文章做出了一定贡献,补充了大量的实验和相关数据,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增加作者的,替换作者和删减作者这两种情况建议最好不要冒险。

1.《罪犯改造价值与冲突》,载《法学研究》,(被高校文科文摘转载),2001年第01期2.《对常见犯罪量刑基准的经验分析》,载《法学研究》,2009年02期3.《简论未成年人教养体制改革与立法》,载《现代法学》,1993年02期4 .《论刑罚配置中的法官裁量权》,载《中外法学》,2005年04期5.《多维视角下的犯罪评价 》,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02期6.《秩序整合与法律示范》,载《中外法学》,2000年04月7.《论行刑教育化》,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02期8.《刑法理性与规则意义》,载《人文杂志》,2002年第02期9.《制度性教养的命运与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理性与秩序》转载,储槐植,陈兴良主编),2001年06月10.《依法治国与法文化传统.》,载《 探索》,1998年第02期11.《对推进中国法治的几点思考》,载《探索》, 1998年06期12.《中国社会转型期间的犯罪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1年01期13.《百年狱制改良的两大历史关联》,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1999年05期14.《以权力制约权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04期15.《完善并处罚金执行规则与制度的基本思考》,载《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赵秉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16.《论行刑权的两种走势》,载《政治与法律》, 2001年第03期17.《劳教制度执行管理研究》,载《法学》, 2001年第06期18.《完善犯罪预防的重要尝试》,载《人民检察》, 2003年1月19.《寻找行刑法的原动力》,载《法学评论》, 2000年1月20.《关于“重返社会”的再探讨》,载《中国监狱学刊》,(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 2001年02期21.《只有创新,才有特色》,载《中国监狱学刊》 , 2000年01期22.《再谈假释适用》,载《中国监狱学刊》 , 2002年04期23.《宋代劳役监初探》,载《中国监狱学刊》,(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 1997年02期24.《我国行刑法制的现状与趋势》,载《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06卷25.《暂缓不起诉,并无不当》,载《社会科学报》,2003年4月1726.《从个案尝试看法律的生长点》,载《社会科学报》, 2003年7月1327.《也谈管制刑的法律调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被中国监狱学刊转载),2000年第04期28.《检察权与执行权的互动研究》,载《金陵法律评论》 ,2002年4月29.《减刑运作与刑罚的合理弹性》,载《云南法学》, 2002年2月30.《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3月31.《自由刑执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山东法学》,(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1999年第01期32《减刑运作与刑罚合理弹性》,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01期33.《论刑事执行制度与法律的完善》,载《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000年04期34.《完善未成年人教养制度的思路》,载《青少年犯罪研究》 ,(刊于《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05期35.《抗日根据地的狱制特色》,载《现代法学》,1991年06期36.《劳动改造是中国行刑理论的核心》,载《探索》,1993年05期37.《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02期38.《从传统劳役刑看中国行刑制度的发展》,载《中外监狱史研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07期39.《人性与刑罚 刑法适用问题研究》,长安出版社,2002年10月40.《关于金融犯罪认定的若干思考》,载《犯罪认定与刑罚研究》,重庆出版社,2000年07月41.《也谈完善刑事执行法制的基本思路》,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1期42.《刑事执行中关键技术的运用和创新》(与聂宁、宗雄信合著),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01期43.《我国行刑权的合理构建》,载于《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09卷44.《关于假释适用的若干认识》,载《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报》,2003年01期45.《论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根据》,载《司法改革与理性选择》,重庆出版社2002年7月46.《完善犯罪预防的重要尝试——谈我国第一个“社会服务令”》,载《人民检察》,2003年03期47.《从司法预防视角谈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思路》,载《法治论丛》,2004年02期48.《什么影响了我们的评判?——对一桩刑事案例的调查分析》,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01期49.《刑罚、行刑法新解》,载《现代法学》 , 2001年第04期50.《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建议》(与万菁合著),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03期51.《普通累犯制度的法律解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06期52.《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05期53.《加强自由刑执行监督之我见》,载《人民检察》,2005年23期54.《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重要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4期55.《罪犯改造新模式的法理基础》,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04期56.《是历史清算,还是范式转换》,载《理性与秩序》,储槐植,陈兴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08月57《论量刑的合理性 》,载《西南大学学报》,2007年03月58.《解释犯罪与价值中立》,载《现代法学》,2004年02期59《 犯罪与法律责任的均衡之义》,载《法治论丛》,2008年05期60.《强制戒毒的现制调整与合理定位——实施<禁毒法>的两大要点》,载《犯罪学论丛》(第七卷),王牧主编,2009年09期61.《<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法案理应搁置》,[司法部重点课题《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法热点问题研究——惩治毒品犯罪的理论与实践》(07SFB1005)的部分成果],载《法学论坛》,2009年04期62.《也是犯罪与责任相均衡——对附条件“犯罪赔偿”的价值分析》,载《法律科学》,2009年04期63.《场所强戒由谁监督?》,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年05期64.《案外情节与人身危险性》,载《现代法学》,2006年04期65.《“组织涉黑”性质的界定及其引申》,载《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01期66.《利用职务便利承揽设计业务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10年14期70.《国际社会处罚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经验》(与范玉合著),载《中国审判》,2011年02期71.《社区矫正应向何处去——以重庆市试点情况为切入点》,载《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01期72 .《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实施为视角》(合著),载《社会科学战线》(与郝川合著),2011年第04期。73.《涉黑犯罪财产之没收与追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05期74.《限制死刑适用的司法途径――对内地某中等城市死刑裁量的考察分析 》,载《刑法评论》(第8卷),赵秉志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75.《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再协调问题之思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样本》,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13期76.《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载《中国检察》(书名),检察出版社,2003创刊卷77.《应确立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则——以许霆案为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4期78.《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再协调问题之思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样本》,载《法商研究》,2011年03期79.《未成年人收容处遇的现实阻却——从向度关系视角》(与蔡伟文合著),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02期80.《划分盗窃犯罪圈的基本规律》,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04期81.《简谈劳教强戒模式》,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3年02期82.《合理调整长期自由刑执行的杠杆》(合著),[2010年教育部重点项目“文本何以承载其重——破解量刑合理性的路径”](项目编号:10XJA820004)的阶段性成果),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05期,转载《刑罚体系结构的改革与完善》,赵秉志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07月83.《建立量刑规则体系与判罚说理机制》,载《检察日报》,2013年01月25日84.《记载量刑经验的制度方式——以〈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为分析样》(与张孟东合著),载《人民司法》,2012年23期85.《再谈监禁刑执行变更范式的转换.Reconsideration of the Conversion of Change Type of Imprisonment Enforcement》,载《政法论丛》,2012年06期86.《开启理性判罚之门——由公诉人建议量刑谈起》(与娄永涛合著),载《理论月刊》,2013年02期87.《社区戒毒康复机制研究——以贵州“阳光工程”为分析样本》(与张凯伦合著),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1期88.《专家学者谈瘦肉精与食品安全监管》(与李洁等合著),载《中国审判》,2011年05期89.《“慎罚”的当代诠释——由《刑法修正案(八)》展开.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 of Cautious Punishment:Comment o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8)》,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03期90.《为重构刑罚学说寻求新方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01期91.《新增禁令于管制的理性诠释》,载《当代法学》,2013年06期92.《改写历史的两种手法:再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合著),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3期 93.《修法视阈:证据犯罪罪名体系的重构》(合著),载《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03期 94.《社区矫正语境中的观护与观察》(与程炀合著),载《海峡法学》,2014年01期 95.《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 着力化解涉诉信访》,载《人民法院报》,2014-05-01 96.《检视“打黑”对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03期 97.《判罚结论的理性证立——由量刑说理切入》(与张孟东合著),载《法律科学》,2015年06期 98.《论量刑情节的侦查取证》(与揭萍合著),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5期 99.《后劳教时代预防犯罪资源的再利用》(与张凯伦合著),载《法律适用》,2016年03期 100.《毒品消费与供给关系实证分析——以江西省毒情为样本》(与揭萍合著),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01期 101.《对“运动式”治理毒品的反思——由N市“百城禁毒会战”的开展切入》(与揭萍合著),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01期

核心期刊最少可以几个作者?有几位作者是根据文章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的,一般来说有一位作者或者有数位作者的情况都是被允许的,由于是核心期刊的发表,一①七0一其陆柒1二数位作者的情况是很常见的,所以只要是正常范围内的作者数量一般都没有问题,那么什么算是正常范围内的数量?所谓正常范围内的作者人数就是与文章实际相符的人数,举个例子我们发表普通期刊论文,有五位以下作者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有十几位作者就不是正常范围的人数了,毕竟普通期刊论文的发表难度没有那么大,作者人数过多就会有挂名嫌疑,拉低文章的价值和整体水平,核心期刊发表也是如此,核心期刊发表难度高,有不少是涉及重点科研项目的,这种情况下署名团队都是合情合理的。核心期刊发表反倒是独著论文相对少见,特别是南大核心期刊的发表,普通作者单枪匹马几乎没有发表的可能性,如果作者可以独立完成核心期刊的发表,说明作者个人的科研能力和写作水平都是非常高的,在个人晋升中对核心期刊论文的加分也是独享的,应该说对个人发展是十分有帮助的。如果核心期刊论文不是独著形式,关于该篇文章的加分就需要在作者之间进行分摊了,落实到每位作者的加分必定会少很多,并且越是署名靠后的作者能获取的加分越有限。

有的一般来说 能带10个左右除了特殊的情况

帮女教师发表论文

杭州师范大学在职女教师涉论文抄袭引发各方关注,校方回应经学校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女教师抄袭的相关情况基本属实,她的行为违反了学术道德,决定给予女教师记过处分,调离教学科研岗位,并取消其职称晋升资格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3年 。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高校教师队伍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女教师作为高校教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校教师中已占相当高的比例,统计显示,截止到2006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总数171万人,女教师人数75.6万,女教师数量在高校教职工中所占比重已上升至44.20%。可以肯定地说,女教师已经成为高校教师队伍中一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她们为高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但是高校中的女教师与男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相比,相对处于弱势,尤其在学术职业发展问题上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压力,限制了高校女教师的职业发展。一、高校女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高原现象学术职业的概念源于西方,是伴随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马克斯·韦伯认为,学术职业即“以学术作为物质意义上的职业”。这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职业即物质意义上的谋生之道;二是给追求知识、探求真理的学者提供一种正式的社会身份。高校教师的学术职业是指以高校中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主的,并以教学和科研业绩来决定教师能否继续拥有其职位或获得职位晋升的职业。目前高校教师从事的学术职业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教学;二是科研;三是社会服务。高校教师从事科研的动机,除了基本的生存需要外,主要基于对学术名望的追求,期望能赢得荣誉和同行的尊敬。学术职业发展的重要衡量标杆之一就是学术职业的晋升,就我国高校学术职业晋升而言,其主要包括四个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助教———初级阶层、讲师———中级阶层、副教授———副高级阶层及位于正高级阶层的教授。而大学教师能否获得学术职业晋升的主要衡量标准就是其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一个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越多、质量越高、科研成果的影响越大,则其获得晋升的机会就越多。相反,如果一个教师只从事教学工作而不从事科研工作或科研成果很少,其晋升的希望通常很渺茫。从高校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总体状况来看,男教师的职称层次普遍比女教师高,这是因为男教师在科研的数量和质量上都较女教师更好。而且,一般情况下,女教师在初级和中级职称的晋升相对比较容易,而一旦到了副教授,则往往只有极少数能进一步上升到教授层次,因此,形成了职业发展中的高原现象,即“副教授高原现象”。这一现象既制约了高校教师学术队伍的整体发展,也给高校女教师带来了较大的发展压力。二、高校女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压力源(一)来自角色冲突的压力受传统性别分工模式的影响,在高校女教师学术职业发展过程中,角色冲突成为了女教师一个最为突出的压力来源。角色冲突主要指女性在从事社会职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职业角色之间的冲突,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男性对女性角色期待及满足过程中的冲突(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女性自我角色认定与实施过程中家庭角色与社会角色的冲突。对于高校女教师而言,一方面要承担学术职业的压力,另一方面,受社会传统观念的约束,还要承担家庭方面的重任,正如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花时间养育孩子对女性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来自这两个方面的压力就足以让女教师感到身心疲惫,适度的压力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过度的压力则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二)源自超越自我设限的压力我国传统的“男强女弱”的社会性别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女性在体力和智力上均不如男性,比如社会上总是把女性在科学研究领域中表现不如男性归结为自然科学研究难度大,女性自身的能力相对不足,不适合从事科研工作。因而,社会将她们定位于家庭中,对她们也没有太多的期望和要求。作为社会中的女性,这样的观念在高校女教师的潜意识中依然存在,认为自己在学术科研上能力不足,或因对成功的恐惧而自我设限的现象在女教师中还很普遍。但是,高校女教师作为新一代女性中的佼佼者,她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在那些受人尊重的领域内取得较高成就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因此她们又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和成就动机。两种观念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内心冲突和矛盾的来源之一,心理压力自然很大。(三)来自性别偏见的压力性别偏见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心理现象,在工作领域也不例外。例如,相对于男性的工作而言,女性的工作被认为是低品质且不太重要的。国外的研究也证实,那些被认为是男性写的文章会得到比较好的评价等级,而男作者写的文章从男性评价者处得到的评价要比女性评价者高。在职业晋升中的研究发现也同样如此,研究者发现女性在攀登晋升和终身教授这一阶梯的进程中并不像男性那样顺利。埃亨和斯科特对1940年以后毕业的大约5万名博士进行了配对研究,结果发现,尽管事实上男性和女性的起点一样,都有相同的文凭,但是男性的提升速度要比女性快得多。同时研究还发现,男性晋升为全职教授始终多于女性1.5倍左右,并且男性依然是助教的可能性只有女性的1/3。而且在多数人的偏见里,女性应该更多地呆在教学岗位而非科研岗位工作,这些偏见的存在也很可能造成女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阻碍和压力的来源。最近一项研究就发现,高校女教师对于学校的晋升条件和环境并不满意,并且对于职称评定等的压力感偏大。(四)源自高校评价价值取向的压力目前高校教师职称晋升评价机制存在着“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价值取向,这一倾向对高校女教师而言是不利的,因为事实上高校女教师以教学工作擅长的居多。而教学是一种质性的工作,教学成就是抽象的,且成就周期较长,即使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很难一下看出效果。同时教学成绩的取得除了取决于教师因素外,它也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学生,而学生是变动不居的因素,每一学年教师所面临的学生都会改变,所以,即便是她们教的某一届学生的成绩很突出,但也只是个小成绩,这点成绩往往在评价中会被忽略掉。因为,高校对教学的评价看的是整体状况,如果单单是某一次、或某一年的成绩显著,往往也是很难获得肯定性认可的。教学评价的难以操作和职称晋升中的重视科研、轻视教学的倾向,使得高校女教师在教学上的投入和付出并没有得到对等的回报,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女教师的困惑和压力。三、缓解高校女教师学术职业发展压力的对策(一)社会应改变对高校女教师的双重角色期待社会应该创造条件,改变对高校女教师不公平、不现实的角色期待。社会要求高校女教师在家庭角色和事业角色上都有出色表现,这一双重角色期待是男权中心文化和性别平等意识的碰撞。要求高校女教师家庭责任与事业责任同样肩负并有出色表现,既不现实也会使其穷于奔命、精疲力竭。因此,改变社会对女性的双重角色期待,可以为缓解高校女教师的学术职业发展压力提供有利的心理氛围。社会应该积极发挥教育和传媒的作用宣传性别平等意识,为高校女教师追求独立、自强和社会价值营造政策环境、舆论环境。(二)高校应进一步营造女教师学术职业发展的有利环境高校女教师由于其特殊的社会角色,承受着多重压力的影响,高校管理者要特别注意到高校女教师的特殊性,对女教师给予及时、适当的关心和激励。为她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增加女教师参与进修培训的机会,组织她们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建立促进女教师学术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女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另外,高校的评价工作也应该依据工作性质的不同而给予合理的评价,比如对教学工作的评价,要充分考虑教学工作的抽象性,不能简单地以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它,这样既不利于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的调动,也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高校还应反思现有考核制度的合理性,构建立足于高校教师职业特性的、科学的考核机制。(三)高校女教师应增强主体意识,提高竞争能力高校女教师作为知识女性,应自觉摆脱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束缚,了解现代的性别意识,增强主体意识和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充分展示一个新时代的女性积极形象。因此,高校女教师首先必须面对现实,转变观念,在将自己的精力投入到教学中的同时,也要不断地培养、锻炼、提升自己的科研素质和科研能力。同时,在自己的专业发展中应该向男教师学习,注意建立良好的、有助于自己学术水平提升的学术网络,积极参与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其次高校女教师要注意给自己合理定位,为自己制定恰当的、符合自身能力的发展目标,要认真分析自身的个性特征、自身职业特点以及社会环境,寻找和明确自身的心理压力源以及目前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尝试通过不同的途径来解决,并鼓励自己在面对压力时能积极应对,主动参与竞争,不断提高自己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

这个女教师是震旦大学的高校老师,这个老师长得非常漂亮,毕业于武汉大学,之前是一位研究生,研究的方向是新闻和写作,之前也发表过很多的论文,发表过自己的著作。

1月5日,合肥火车站,一列由合肥开往广州南的列车上,女子以等丈夫为由阻止列车关门发车。

1月9日上午,合肥火车站派出所宣传部百工作人员证实,事发列车是G1747次开往广州南的列车,该趟列车属于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广度州铁路公安局正在调查处理。 网络视频显示,一名带着孩子的妇女正在打电话,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并让列车员通知检票员放行其老公。

列车员和乘客多次劝解无果,女子回一直站在车门口阻止列车员关门。 1月9日下午,合肥火车站通过官方微博@铁路合肥通报称,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站办客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女性旅客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

据了解答,目前铁路公安已介入调查处理。

情况通报:1月5日16时44分, G1747次列车合肥站准备开车时,7a64e78988e69d8331333365633865旅客罗某(女)以等丈夫为由,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关闭,不听劝阻,造成该次列车延迟发车。

公安机关对此开展了调查取证。1月10日上午,罗某到合肥站派出所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了铁路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罗某处以2000元罚款。铁路警方提醒:广大旅客出行要自觉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早前报道: 为等迟到的老公上高铁,她竟带着孩子…一车乘客都被耽误! 昨天微博上的一个视频 看得人好气 高铁要发车了,一名妇女带着孩子, 以等迟到的老公为名, 扒着高铁列车的门 阻碍高铁发车! 一名带着孩子的女子一手死死抓住高铁列车车门,已到发车时间,工作人员让她上车或下车,可该女子一直以此方式阻碍列车关门。

只因她的老公赶车迟到了,还没上车。 列车不能关门无法开车,一车的乘客时间都被耽误。

一名乘客在旁提醒该女子,“你这是违法的,你在干什么啊?”该女子还振振有词:“我老公就在检票口了,让他先上车!” 两名执法人员强行把她拖下车,可厉害的是,不一会儿,她又回来了!? 网友气死:这回真是想投诉这两执法人员太温柔了 网友呼吁让这样的人上黑名单 有人想得更深,规矩一旦坍塌,全社会都会处于无可预知的威胁中 。

女子为等老公扒阻高铁车门, 律师:或可处行政拘留。

女子称,扒车门是为了等丈夫(视频截图) 1月5日,在安徽省合肥火车站,一名女子扒住高铁列车车门阻碍列车发车,并声称是为了“等老公,老公下来了就走”。近日,这名女子扒阻高铁车门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传。

昨天,上海铁路局合肥火车站发布通报称,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目前铁路公安已介入调查处理。

据了解,涉事女子为合肥市一所小学的教师,已从教近20年。当地教体局通报称,女子目前已被停职检查。

爆料 女子扒阻高铁车门 视频网上热传 近日,一段女子扒阻高铁列车车门影响高铁正常运行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在视频中,一名女子站在列车车门处,旁边一名列车工作人员试图将女子往外拉,但女子一直用手扒住车门把手,随后工作人员又建议她上车,并对她称“这是高铁车,这么多人都等你,要不你下来,要不你上去”。

在视频中,该名女子始终手拿手机站在车门处,自称是为了等自己老公从检票处下来才不让高铁车门关闭,“我老公下来就走”。这名女子还用手指着上面说,“他来了,我老公来了”。

而就在两名工作人员把女子拖到列车外,高铁车门即将关闭时,该名女子又用脚挡住,导致车门无法关闭。此外,视频画面中还有一名女孩站在旁边。

在女子扒阻车门的同时,旁边有其他乘客在对她喊话称,“你这样犯法的”,“你要讲规矩”,但该名女子仍旧扒在车门处,并要求拍摄者删掉视频。 该视频在网上引发大量转发和评论,不少网友指责这名女子不应该耽误列车运行,并指出扒阻列车车门可能会对后续列车造成影响。

调查 女子为等老公上车 强阻车门关闭致晚点 热传视频中没有详细的事发地以及事发时间,随后,有消息指出女子扒阻高铁车门事发地在合肥站,这名女子持合肥至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车票,当日从合肥站上车。 昨天,上海铁路局合肥火车站就此事在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站办客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女性旅客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

据了解,目前铁路公安已介入调查处理。 讲述 目击者:广播通知发车后 女子从车内冲到车门 昨天下午,联系到当时在G1747次列车上的目击者陈小姐。

据她说,高铁列车到站之后自己进入3号车厢,“在当天16点39分左右的时候,站台上已经没有人了,广播通知列车就要发车了,视频中的涉事女士从车厢内突然冲出来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5633865,堵在3号车厢门口。”陈小姐告诉北青报记者,当时3号车厢门口围了很多人,自己还告诉朋友这辆车出状况了。

“这位女士就说自己是16点38分到的站台,没有迟到,不能关门。”陈小姐说,当时周围很多人都在劝她,要么先上来让她老公改签,要么就一起下车,但是这位女士表示不行,自己已经买了票了,不能改签,并且告诉列车长:“你让检票员放行一下,让我老公出来,就能发车了。”

陈小姐告诉北青报记者,整个争执过程大约持续了七八分钟,最后相关人员打了一个电话让检票口放行,他们一家三口都上了车。 据目击者称,最终,G1747次列车从合肥站发车的时间大约是16点52分,“开车的时候我还拍了雪景”。

陈小姐介绍,上车后,列车长教育了这位女士,表示她这个举动是不对的,很危险,但这位女士坚称她是有票的,而且自称是16点38分到的,后来她就没说什么了。 而涉事女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时知道要赶不上车时,她拉着女儿跑在前面,但是老公拿着行李在后面,检票工作人员直接放两人进去,后来发现老公被拦下。

该女子称她不是“拦着车”,只是在门口站着,“只要我老公10秒内能下来,就没事了。” 进展 涉事女子为高级教师 已被上级部门停职检查 昨天,有网友称“扒阻高铁车门”的女子为合肥当地一所小学的老师。

对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 *** 昨天发布通报称,1月9日上午11点40分,庐阳区教体局负责同志从网上得知一小学女教师因等候爱人阻挠列车关门发车事件后,区教体局立即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小组(由教体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及该小学校长为组员),分头向合肥火车站和当事人了解真实情况。 经查,1月5日,在由合肥站开往广州南的G1747次高铁列车上,该小学女教师为等候爱人,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并要求列车员通知检票员放行其爱人,列车员和乘客多次劝解无果。

此举行为恶劣、影响极坏。 1月9日14点30分,庐阳区教体局召开局党委会,对此事件作出如下处理:一、责成当事女教师立即停职检查;二、勒令该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三、区教体局举一反三,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及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严厉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

昨天,在该小学网站上看到,学校2009年的一篇介绍称,该女教师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2009年所带班级荣获区。

据扒阻高铁车门的女子说,高铁列车到站之后自己进入3号车厢,“在当天16点39分左右的时候,站台上已经没有人了,广播通知列车就要发车了,视频中的涉事女士从车厢内突然冲出来,堵在3号车厢门口。”

陈小姐说,当时3号车厢门口围了很多人,自己还告诉朋友这辆车出状况了。“这位女士就说自己是16点38分到的站台,没有迟到,不能关门。”

陈小姐说,当时周围很多人都在劝她,要么先上来让她老公改签,要么就一起下车,但是这位女士表示不行,自己已经买了票了,不能改签,并且告诉列车长:“你让检票员放行一下,让我老公出来,就能发车了。”陈小姐说,整个争执过程大约持续了七八分钟,最后相关人员打了一个电话让检票口放行,他们一家三口都上了车。

据目击者称,最终,G1747次列车从合肥站发车的时间大约是16点52分,“开车的时候我还拍了雪景”。陈小姐介绍,上车后,列车长教育了这位女士,表示她这个举动是不对的,很危险,但这位女士坚称她是有票的,而且自称是16点38分到的,后来她就没说什么了。

而涉事女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时知道要赶不上车时,她拉着女儿跑在前面,但是老公拿着行李在后面,检票工作人员直接放两人进去,后来发现老公被拦下。该女子称她不是“拦着车”,只是在门口站着,“只要我老公10秒内能下来,就没事了。”

1月5日,在合肥高铁站,在一列由合肥开往广州南的列车上,一名带着孩子的妇女罗某以“等老公章某”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并让列车员通知检票。

在列车员劝阻她不要耽误整车人的时间过程中她一直大喊:我老公来我就走!列车员和乘客多次劝解无果,最后造成列车晚点4分钟。据了解,该女子可能面临: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

车上的乘客对该女子的行为气愤不已,“高铁站的工作人员真的很礼貌很客气的在执法了,一直在劝阻这个妇女‘要么下去要么上来,不要耽误一车人的时间’!”但是该女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有何不妥。一直高声大叫呼喊让其“老公上车”。

高铁工作人员两名执法人员最后采取强硬措施,把她拖到车门外,但她倒地后用脚卡住车门。工作人员因为怕她的脚夹住,不得已将车门重新打开,这名女子又重新钻进列车。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该女子可能面临“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女子扒阻高铁车门”目击者:广播通知发车后,女子从车内冲到车门]今天下午,一位当时在G1747次列车上的目击者陈女士。

据她介绍,列车16点30分左右到达合肥站,她上了在3号车厢。“大概16点39分左右,站台上已经没人了,广播通知列车就要发车了,这个女士从车厢内突然冲出来,堵在3号车厢门口。”

陈小姐说,“这个女士就说自己是4点38分到的站台,没迟到,不能关门”。陈小姐说,当时周围很多人都在劝她,要么先上来让老公改签,要么就一起下车,但这位女士表示不行,自己已经买了票了不能改签,并告诉列车长“你让检票员放行一下,让我老公出来就能发车了”。

陈小姐说,整个争执过程持续约七八分钟,最后相关人员打了个电话让检票口放行,他们一家三口都上了车。最终,G1747从合肥站发车的时间大约是16点52分。

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 *** 最新通报,庐阳区教体局就“阻扰列车关门发车事件”做出处理,责成阻拦列车关门的罗海丽立即停职检查。

据悉,有网友称“扒阻高铁车门”的女子为合肥当地一所小学的老师。

对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 *** 昨天发布通报称,1月9日上午11点40分,庐阳区教体局负责同志从网上得知一小学女教师因等候爱人阻挠列车关门发车事件后,区教体局立即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小组(由教体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室主任及该小学校长为组员),分头向合肥火车站和当事人了解真实情况。经查,1月5日,在由合肥站开往广州南的G1747次高铁列车上,该小学女教师为等候爱人,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并要求列车员通知检票员放行其爱人,列车员和乘客多次劝解无果。

此举行为恶劣、影响极坏。1月9日14点30分,庐阳区教体局召开局党委会,对此事件作出如下处理:一、责成当事女教师立即停职检查;二、勒令该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三、区教体局举一反三,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及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严厉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

昨天,在该小学网站上看到学校2009年的一篇介绍称,该女教师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2009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年被评为区级优秀班主任。据介绍,该女教师至今从教已近20年。

除了德育工作,该女教师撰写的教学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省、市级一等奖,多篇论文发表于省级刊物,连续3年荣获辅导学生作文比赛金奖,2011年8月教授的阅读录像课获得安徽省录像课一等奖,2011年12月荣获区级语文教学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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