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手里有别人的硕士毕业论文,如果别人没有发表的话,你是可以拿来用的。但是首先应该给人家说清楚,不要贸然的应用。
肯定是不行的呀,你这涉及到学术不端了,你要是不清楚什么是学术不端,你可以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公号上的历史文章
只要不要发表等利用这篇文章,就绝对没有问题的。放心吧
没事的,这属于自己看,又不用于谋取利益,也没有篡改别人文章的内容,你可以看看而已。没啥事的,不过现在大家的版权意识都高了,最好别干违法乱纪的事情,自己看看就好了!!!没啥事的!
没属你名字,代表你的公关能力不行
没有你的名字,就等于没有你的著作权,以后影响晋级、评职称。
这方法肯定不行。第一,作者名单在投稿时必须确定,不能录取后加,涉及到学术不端。第二,大部分期刊都是不匿名的,你能否发表,你导师在圈内名气的重要性大于你论文内容。第三,有些期刊,对投稿人有要求,不带导师名,可能初审都过不了。好了,祝你好运!
是否在标题下不重要.作者栏里必须有你的名字,才能算你的论文。
没有怎么办呢。证明你写的文章好啊。别人才会抄袭呀。你要是知道了是谁抄袭了,你还会跟他能怎么样呢?保护知识产权。你可以去老师那里举报,看看老师怎么处理,要么就私下找他谈谈。
你好,对方已经侵犯了你的著作权,你有权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按照你的描述,对方已经侵犯了你的著作权中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对于你的建议:第一,与出版社联系,就论文版权归属发表声明。第二,你发表在网站上的论文找出来,注意要有发表的时间和署名,如果没有署名,能证明你发表的网名、化名、别名均可。第三,与侵权人联系,你有对方的学校名称,直接通过电话联系其学校教务处就能找到对方的联系方式第四,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建议你立即起诉维权。其实这样的论文一般都是老师为了升职称,升职历才发表的,一般都是为了应付检查,完成任务才弄得,并且要求可能是在省级报刊杂志发表,所以才会出现计算机文件发表在农业杂志上的现象,这种人一般没有什么主观危害性,只是比较懒,不愿意把你的文件大肆修改一番,最后被你发现罢了
毕业季,除了找工作,毕业论文是很多大学生顺利毕业的最后一道关卡,为了写一篇毕业论文,同学们耗尽了心血,找了大量的参考文献,甚至请教了同门的师哥师姐和指导考试,一连熬了好几天的夜,终于让“大作”问世了。本来是很有成就感的事情,但发给学校后,却被“抄袭”为理由退回,很多同学深感委屈,明明是自己熬夜苦战的成果,怎么就变成了抄袭别人的呢?为什么明明是自己写的论文,最后却被判定“抄袭”?其实对于很多毕业生来说,都会有论文被判为“抄袭”的情况,这也是让很多高校毕业生都十分烦恼的一件事。可能很多学生会感到很委屈,不过这样的情况也着实无法避免。每年的大学毕业生有几百万人,实在是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创新写出优秀的论文。再加上毕业生在写毕业论文的时候,通常都会引用很多文献里的数据来丰富自己的内容。在这个资源共享的年代,这些数据可能会被多人同时引用,自然就会在对论文进行查重的时候被认为是“抄袭”内容。不过对于论文是否涉嫌抄袭,还是有一定的通用基准的。一般规定:本科毕业论文重复率在20%以内,专科在30%以内,硕士毕业论文在10%以内,博士毕业论文在5%以内。一旦对应的毕业生论文重复率超过上限,就算是再委屈也百口莫辩。
投诉他!可以到法院控诉。你既然发表在了博客上,那就告他抄袭。投诉的话,待法院核实肯定是要的,虽然你没有正式发表,但是你是原作者这件事是不可否认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以下复制粘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最后,建议你在解决完这件事情前不要发表,否则容易被他反咬一口,当时发在微博等平台上的原文截屏保存一下,可以的话找个律师咨询……Emmm,其实这种事情也可以私下和解。。(如果你想的话),可以和李某交涉要求赔偿,概不承认的话还是告他吧。PS:个人见解,,可以看看,当真的话我有点虚……希望对你有帮助吧(微笑)
没有公共影响,没有严重后果,当然也就不会有什么事情了。就想只是思想犯罪,但没有公开,没有实施,没有影响,当然也就什么事情都没有
只要不要发表等利用这篇文章,就绝对没有问题的。放心吧
没有事情,只是在你电脑手机里,你没有发表,就不算抄袭
没事的 这属于观摩学习 如果你注上自己的名字 发表出去 别人可以起诉你盗版
推迟答辩 扣毕业论文这一块的学分
这个放心,不会有泄露的。而且你只是上传到检索机构的平台,而并非数据库平台,别人是搜索不到了。如果担心检索平台会不会泄露,这个可能性是微乎其乎的,只要在专业的平台操作,一般不会出现这种问题的,像这种涉及知识产权是有保密归档的,外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再说硕士论文一般都要求知网的,你说的这种没有什么参考价值。要是对自己的论文没有信心,可以用知网的分解检测查一下,是知网的系统,数据库与硕博定稿系统的数据库只相差一个。
怎么样啦?最后有影响吗?同烦恼
风险很高,防止被抄袭还是不要给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