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吧 论文是其中提取的一部分
不能了,现在杂志要求抄袭率的
博士论文可以出版成专著,与发小论文小文章是不影响的。出版成图书和发表论文,两个是不同的。——上师文化传媒【专著出版】。
这个情况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出版著作属于出书,论文是发表,这种是不可以的。
不能了,现在杂志要求抄袭率的
不可以。 原因是先出的专著会导致毕业论文查重率超过院校的合格标准。 1、毕业论文有查重要求 一般来说,本科生、硕博研究生毕业是需要撰写毕业论文或者学位论文的。
不可以。 原因是先出的专著会导致毕业论文查重率超过院校的合格标准。 1、毕业论文有查重要求 一般来说,本科生、硕博研究生毕业是需要撰写毕业论文或者学位论文的。
可以!大部分学术专著不入数据库。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找刊易。
重点讨论的是论文和专著。应该说,论文和专著的差别并不在于篇幅大小,不是说论文篇幅小一些,而专著篇幅大一些。两者的区分主要在结构、内容和性质等方面。论文是对一个论题的阐述,是一种问题性的思考:对某一个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思考,将思考成果写成一篇论文。而专著是对一个专题的论述,是一种体系性的思考。论文要确定论点,提出论据,由此展开论证。而专著则是对某一专题的体系性叙述,具有较为广泛的展开和较为深入的论述。因此,专著的深度和广度显然超过论文。现在的问题是,论文不像论文,专著不像专著,缺乏论文和专著的品格与品质。论文像专著,而专著则像教科书。例如学位论文,包括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都应当是一种论文的文体,应该具有论文的特征。即使是十几万字甚至几十万字的博士论文,它也应该具备论文的性质。但现在的硕士论文像综述,而博士论文则像专著,甚至像教科书,没有达到论文的要求。这些问题都说明了我们对于论文和专著以及教科书这样一些学术载体的把握上还存在一些偏差。当然,也有一些专著是论文的结集,也就是说先有论文发表,然后把论文编撰以后形成一本专著。这种专著意味着它每一部分都达到了论文的水平,而一本专著的十个章节就相当于十篇论文,这样一种专著的学术质量当然是比一般专著更高的。
一般的专著,并不是每一部分都能够发表的。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资料的梳理或者综述,或者是对本学科问题的一种沿革性的叙述,而没有达到论文的程度。就这部分内容而言,资料价值大于观点,是没办法作为论文在刊物上独立发表的。一般来说,专著的这种水分可能会比较多一些,这也是对一般的专著学术评价较低的原因之所在。而论文则相对来说学术含量要高一些,各单位对于论文和专著在学术评价上也是有所不同的。有些单位更注重论文,并以论文发表的数量作为学术评价的主要标准。也有些单位注重专著,以专著作为学术评价主要标准。而北大可能是属于第一种情况,把论文放在一个更为重要的位置上。评奖也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有些奖项注重论文,有些奖项则注重专著。
论文和专著是学术成果的两种基本载体,如果说还有第三种的话,那就是教科书。但现在学术界对教科书贬褒不一,教科书在我国过去采取主编制,内容几乎千篇一律,是所谓公知,即公开的知识或者公共的知识,这是不存在知识产权的知识。因此,对教科书的学术评价较低,认为教科书没有学术含量。当然,最近这些年来对教科书的评价有所改变,主要是出现一些学者个人独著的教科书,而且是学术性的教科书。教科书是对本学科知识的一种体系性的表达,它更多地反映了一个学者对整个学科知识的整体性把握。因此,对于教科书作者的学术要求是很高的。
像在德国、日本等国家,一个教授只有到了50多岁才开始写教科书。而且教科书反映一个学者的综合素质,对本学科的综合把握能力,因此是一种最为重要的学术成果。我国也应该向这个方向恢复与提升教科书的学术声誉,尤其是要摈弃教科书的主编制。在我看来,主编制的教科书是没有学术灵魂的教科书。
不可以,专著就是你自己,第一作者是你是主要的人,或者一把手,区别的话,这个不好说,其实一般发表期刊的都是多作者的,尤其是一些课题之类的.本人做论文发表代理的,所以,从我这块说,专著除非你很厉害,头衔很牛,要么课题很牛,否则的话一些核心期刊不要的,不过现在来看,都是多作者的,区别也不是很大
已经出版专著了,也可以发表论文的,这个并不矛盾。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1、发表文章如果只是已接收,待发表,或者你发的文章的公开日(公开日以CNKI给出的日期为准,外文期刊,以期刊给出的published on line日期为准)晚于你的专利之申请日或者与你的专利申请日同日,则你发的文章并不影响你的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如果是这种情况,你发的文章与你的专利不冲突。,你的文章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你的文章不能影响你的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新颖性、创造性定义见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2、如果你的文章的公开日早于你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不包括同日的情况),则你的文章能够影响你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此时,除非你能在文章的基础上对文章内容继续进行改进,以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否则,你本人的文章会成为评价你专利的现有技术。你的专利会因为不符合专利法22条2款,或者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被驳回
不能,出了专著的内容,已经是公开的资料。哪怕这篇专著是自己撰写的,摘抄其中的内容,作为发表论文的内容,行不通。但可以在原有内容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动或创新,还有发表论文的可能性。
刊登论文不算出版。论文在期刊上是登载,常规论文发表的字数在几千字左右,核心论文上的字数要多一些在几万左右,而出版的字数要求则远远多,著作出版的书籍在字数上最低要求是4至5万字以上,一般常见的著作字数大多数都是在20至30万字左右。
出版书刊的要求
首先是出版选题要有价值,有益于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然后是作者原创,严禁抄袭。最后就是对稿件的要求,要求文稿和图稿和附件都齐全无缺,文稿或图稿等缮写描绘清晰,符合排版的需要。
还要求内容确定,发稿后不再有大的改动。稿中有图片或者表格的,需保证每张图片的清晰度,且图序应正确、规范,表格内容完整无误,且表序应正确规范。尽量完成了完整创作且进行了数遍核对和校对后交出成果给编辑。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