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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地理论文发表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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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地理论文发表国家级

据学术堂了解,经常有人对这两个概念有疑惑,甚至有人以为国家级期刊就是核心期刊,那么国家级期刊与省级期刊到底有什么样的区别呢?要想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国家级期刊,以及什么样的期刊是省级期刊。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说,期刊杂志并无国家级、省级的区分标准。因为,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声明:中国的出版物,只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没有所谓国家级、省级等的等级。但在日常用语中,“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经常会出现,这种划分的标准,大致是:国家级期刊一般说来,“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省级期刊“省级”期刊,即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部门、委办、厅、局、所,省级社会团体和机构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在新闻出版部门有登记备案,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

论文发表省级和国家级在主办单位、级别要求、包含种类上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1、主办单位不同

省级期刊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期刊的主办单位以及主管单位的所在地就可以看出期刊的级别,省级期刊就是显示的是省级区域的单位名称。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

2、级别要求不同

国家级期刊要比省级期刊级别高些,但是并不绝对。也有很多省级论文质量高的,有的单位会要求作者发表在什么级别的刊物上,只是严格的来讲,国家级期刊要比省级期刊要求高一些,包括字数要求、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都要高一些。

3、包含种类不同

省级期刊由省(部)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有正式出版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全省大行业学会和省直厅局主办、经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登记的学术期刊;省部级大报理论版;大学学报;在国家二级学会、省级主管单位主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被有正式出版刊号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国家级学术刊物是在国家级(由国家级部门主办或主管)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被有正式出版刊号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在国家一级学会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并被有正式出版刊号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标记为核心刊物的杂志(科技核心北大核心等),也被列入国家级刊物。

吉大附中高中部有以语文巩智敏老师、数学孙铁新老师、英语王怡武老师、物理杨彦宏老师、化学韩国江老师、生物杨珊玲老师、政治王伟老师、历史聂国民老师、地理刘春玲老师为首的强大教师团队,保证每班有中学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授课;并且招聘助教,他们全部是优秀的博士、硕士毕业生。

大部分教师都曾经在各大报刊、杂志上刊登文章,任练习册的编者;还有奥林匹克竞赛教练员,在吉林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1年东北师大附中巩智敏、李飞、陈铁松、李海军、王怡武、赵伟涛、张立华等7名吉林省名师强力加盟该校。

高中部教育办负责人:张冰 语文:巩智敏

数学:孙铁新

英语:王怡武

物理:杨彦宏

化学:韩国江

生物:杨珊玲

政治:王伟

历史:聂国民

地理:刘春玲

微机:王博群 数学:徐庆金 王庶赫 石泽晖 刘 举 刘媛媛

物理: 常 鸿 汪 雷 胡长城

化学:韩国江 尚凡朋 赵鑫光

生物:杨珊玲 郝东辉 赵伟涛 曹 刚 张 敏 郭东岗

信息学:韩 琦 吉大附中高中部面向全国招聘各学科优秀教师。

应聘教师请备好自己的简历到吉大附中高中部,同时关注吉大附中官方网站。

要求:①热爱学生;②教学成绩优秀;③爱读书,有较强的科研能力;④肯于吃苦,乐于奉献。

崔贞姬(校长、特级教师):

吉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研究员,吉林省数学特级教师,国家级数学骨干教师培训客座教授,中国陶行知研究会理事,东北地区中学数学研究会理事,吉林省教育情报理事会第四届常务理事,长春市数学研究会副理事长。

自吉大附中成立以来就任吉大附中的数学教师,直至今天的校长。

曾获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吉林省首批科研型名校长,吉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吉林省师德模范,吉林大学优秀党员,长春市三八红旗手,全国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殊荣,并多次获国家级、省市级教学评优课及重点课题成果一等奖,多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国家级、省市级教育核心刊物发表。

作为一校之长,她的管理始终根基于学生,根基于教师,根基于课堂,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升华,走出了一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创新之路,赢得了学生的爱戴,家长的信赖,社会的公认。

陈永为(副校长):

吉林大学附属中学副校长,长春市优秀教师、长春市骨干教师、吉林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个人、中央教科所“德育科研工作先进工作者”。

在有着丰富经验的陈校长的管理下,该校的德育工作大型活动开展的都非常成功。

薄景昕(博士):

吉林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助理,中学语文高级教师,文学博士,文艺美学博士后。

原任教于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现任教与吉大附中高中部。

主要从事中国现代文学、20世纪美学以及中学语文课程论研究。

孙伟(特级教师):

物理特级教师,物理学科带头人,省骨干教师,省优秀教师,科技先进工作者。

由于有着非常丰富的教学与出题经验,孙伟老师对物理知识点的把握和运用已经到了行云流水、融会贯通的境界,所以每每有学生向他请教问题,他绝不会就题论题的讲解,而是将这一类型题的出题陷阱与做题技巧渗透到讲题的过程中,学生问题归来总有一种醍醐灌顶之感,再做题时就会少走很多弯路,节约很多精力。

孙老师之所以有这样出众的教学水平,和他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十分不开的,他每天上班早到晚走,匆匆的吃饭、匆匆的走步,为的是有更多时间备课,有更多时间和学生们在一起。

已经有了辉煌成绩的孙伟老师仍然一如既往的辛勤奔波在这条教育大道上,他正朝着为自己设定的下一个目标——做一名专家型教学教师——而不懈努力着。

孙铁新(特级教师):

数学特级教师,吉林省“学科带头人”,长春市数学学科中心组成员,长春市骨干教师、长春市科研骨干教师,长春市优秀教师。

他从事教学工作已有三十余年,为人谦逊严谨,一直秉承着“一切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培养了一届又一届数学成绩优秀的高中毕业生。

孙老师上课,课堂气氛非常活跃,他讲题从不拘泥于一种解法,而是在精辟深入的讲解完知识点后,引导、鼓励学生对相应习题的探讨研究与思路创新,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们的解题能力,而且还培养了他们的数学思维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是让学生终生受益的。

每当有学生发自肺腑的表达对孙老师的感激之情时,他总是憨厚、慈祥的一笑,笑容里有对学生的认可、有对工作成绩的欣慰,更多的是对未来教学方向与信念的坚定。

赵秋羽(特级教师):

语文特级教师,“全国优秀语文教师”、吉林市优秀教师、吉林市首届“全天候”优秀教师、全国先进实验教师、吉林市教育局“优秀 *** 教研员(教学监理)”、吉林市希望之光工程第五届优秀导师称号。

曾担任吉林市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学科主评委、吉林市“省学科带头人评审委员会”学科主评委、吉林市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主评委、吉林省教学新秀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委。

中国教育学会高考专家报告团成员、吉林市高考语文核心组成员。

这样一位优秀的教学专家在日常的教育工作中丝毫没有架子。

他在课堂上谈笑风生,用鲜活生动的例子、风趣幽默的语言将教材文本与深层知识点分析得淋漓尽致,让学生们不仅学会了语文,而且还学会了学语文,他用自己的人格魅力与日常点滴的教诲让那些以前都不重视语文的学生开始慢慢的爱上了语文。

作为学科组长,赵老师平日十分关心语文组各位年轻教师的成长,在集体备课的过程中从不吝啬分享自己的教课经验与授课技巧,并虚心学习各位教师所长,使语文组真正做到了“集体备课,资源共享”,进而带动了语文学科整体水平的提高和讲课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刘伟华(特级教师):

英语特级教师,国家级英语骨干教师,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英语学科带头人、省优秀教师、省教育科研型名师、省级基础教育科研骨干、省优秀教研员。

截至2010年6月,曾十七次担任省、市中考英语命题组组长、命题主审和听力主播。

有着27年教龄的刘老师用纯正优美的语音感染了无数学生,用出色优异的教育成果震撼了无数同行,用先进独到的授课理念影响了无数教师。

刘老师将全部的智慧和精力都奉献给了教育事业,他不仅在英语教学上造诣很深,而且将英语在教学中应用到了极致:他是美国数学竞赛(AMC)、美国数学邀请赛(AIME)语言辅导教师,并一直受聘于国内十余所高校,主讲英汉翻译和教育心理的课程,并承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6项、省级科研课题8项。

更令人赞叹的是:刘伟华老师还曾业余时间担任过省、市电台中英文新闻播音和节目主持工作8年,业余时间还一直从事电影、电视脚本的翻译和配音工作。

很多学生都感慨道:能跟从这样优秀的老师学习,真乃人生一大幸事。

聂国民(特级教师):

历史特级教师。

多年来,一直从事高中毕业班的历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由于业绩突出屡获殊荣:2002年,被授予吉林省优秀班主任称号;2005年,主持的研究性学习课题荣获吉林省“十五”规划重点课题;2006年,被授予吉林省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称号;2007年,荣获国家级优秀课例评选特等奖和吉林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证书;2008年,参加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研究,获得了课题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并于2009年荣获该课题的先进实验教师称号。

聂老师的历史课常常会给听过的学生和老师留下深刻的印象,他洪亮而充满抑扬顿挫的嗓音、极富表现力的语言和引经据典的讲述方式是那样的引人入胜,让学生们在忍俊不禁的同时,牢牢记住了本以为很枯燥的知识要点。

同样让人不能忘怀的是聂老师多年工作积累下的一本本厚厚的教案,翻开一页一页的教案,在字里行间不仅能让人感受到历史奔流的脉搏,还总会让人生出这样的感慨:那教案上密密麻麻书写的,不是字,而是聂国民老师无怨无悔投入到教育事业的一片赤诚之心。

郭为利(特级教师):

数学特级教师、全国数学奥林匹克高级教练员、全国优秀班主任、省优秀教师、省学科带头人、省骨干教师、市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教学先进个人。

在全国数学竞赛中,他指导的学生多人获高中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

杨彦宏(特级教师):

物理特级教师、省骨干教师、省学科带头人、校物理备课组长、吉林省物理学会理事、吉林师范大学物理学院研究生导师、省高中会考命题人。

主编了《物理基础知识手册》等十余部图书。

孙国辉(高级教师):

长春市化学科骨干教师,长春市化学教育教学研究中心组成员,现任学校年级主任。

曾被评为吉林省化学科教学新秀,全国奥林匹克化学竞赛优秀辅导教师,曾参加编写七省市实验教材,主编教辅书籍十余部。

关心学生,了解学生的心理需要,被聘为中学生心理辅导教师,被评为长春 市师德标兵。

韩国江(高级教师):

直逼考点、步步为营。

中国化学会会员,吉林省化学会理事,市学科带头人,中学高级教师。

多次参加吉林省高考评卷工作和高考复习的指导工作。

化学竞赛优秀教练员,连续多年受到中国化学会表彰。

杨宝生:

胸有成竹、谈笑自如:省级骨干教师,吉林省化学学科带头人,吉林省会考命题人、审题人。

杨珊玲(高级教师):

知识精准,作风干练。

曾获“长春市师德先进个人”称号,长春市“ 学科十佳”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吉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专家组成员、吉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成员、吉林省普通高中生物学科教研中心组成员、吉林省基础教育科研骨干教师、长春市骨干教师、长春市普通高中生物学科指导委员会专家组成员、长春市学科教育教学中心组成员。

王伟(政治学科专家、高级教师):

睿智缜密,活跃温情,为任吉林大学附属中学高中部政治教师、教研组长。

王伟老师从事高中教育教学工作至今已20多个春秋。

先后荣获吉林省“首届政治学科带头人”、吉林省“首届科研型名师”称号;曾被评为吉林省“首届政治学科骨干教师”、长春市首届政治学科专家,吉林省、长春市首届“双十佳”政治教师等荣誉;连续五届被聘为省、市政治学科中心组成员。

先后担任了学校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教研组组长、高中教学、班主任等工作。

2010年7月被聘为“国家培训计划”培训教学专家。

杨丽伟(高级教师):

2010年评为吉林市“百优”优秀教师,吉林市语文学科带头人,吉林省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吉林市“巾帼岗位明星”。

多次指导学生参加全国中学生语文技能大赛和国家、省、市级语文作文大赛并获奖。

2005年被评为吉林市“全天候”优秀任课教师,吉林市语文学科带头人,市“百优教师”连续7年被评为校优秀任课教师标兵。

巩智敏(高级教师):

原东北师大附中一级高级教师。

吉林省第四届普通高中语文学科教研中心组成员,长春市高中语文骨干教师,吉林省高中语文学科第三届教学新秀,获第三届长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专业发展论坛”金星奖第一名。

吉林省第二届高中教学竞赛评委,2010年吉林省第七届高中教学新秀语文学科评委。

常年工作在高三教学一线,教学成绩斐然,班主任业绩突出,深受学生的爱戴和学生家长的肯定。

李海军(高级教练):

中国数学奥林匹克高级教练。

2002年7月至2011年3月在东北师大附中工作,长期从事竞赛实验班和高考尖子班教学。

从教以来,一直精心研究高考和竞赛教学,深受学生的喜爱和家长的好评,学生成绩优异。

2008年,他带领的班级高考数学平均分达130分(满分150分),60名学生中有近20名学生的高考数学成绩超过140分;2009年,他带领的高二年级学生参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有11人获得一等奖(全省43人),1人进入省队,获得了保送大学的资格;2010年,他带领的高三年级学生参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有15人获得一等奖,7人进入省队,现已几乎全部保送到清华、北大等名牌大学。

2000-2010年。

他所教过的学生中升入清华、北大两所大学的有70余人,考入香港和国外知名大学的近20人。

刘艳丽(高级教师):

课堂活跃,气质出众。

原任教于吉林一中,吉林市首批骨干教师、吉林市第四届“全天候”优秀任课教师、吉林市首批教育专家培养对象、吉林省第二届“新课程”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人教社高中英语教材培训专家。

王俊峰:

口音纯正,角度多元。

吉林省英语学科中心组成员,工作期间曾获得教学百花奖一等奖、市级优质课奖。

王怡武(高级教师):

1989年大学毕业,从事英语教学已二十多年。

多年来他一直把成为一位好老师作为一生的奋斗目标。

这些年来他一直不断学习,孜孜不倦。

在理论上追求理解汲取现代教学流派和思想,在实践中不断借鉴融合和反思。

是一位令学校放心,家长满意,学生欢迎,同事喜欢的优秀教师。

毕业至今几乎没有间断班主任工作,在师大附中一直带理科尖子班和理科实验班。

所带班级的学生高考时多人进入吉林省前十名,几乎都考进了理想的大学。

数次被聘为吉林省高中英语学科中心组成员,多次为省、市讲座和参与集体备课。

上过各种级别的公开课和比赛课。

2004年荣获中国中小学英语教师园丁奖、2011年获得全国优秀教师称号。

在培养带动年轻教师方面也勇挑重担,不但带出了若干徒弟,而且每天的课堂都向全组开放,起到了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

张立华(高级教师):

1968年出生,1991年本科毕业,同年参加工作,2000年留学访问加拿大,并于2002年调入东北师大附中,担当高中英语学科教学工作,2005年~2008年连续四年担任高三年级英语教学工作,多次参加吉林省英语高考模拟质量检测题的命题,同时承担高中会考、高考模拟的录音工作。

刘春玲(高级教师):

吉林省骨干教师,长春市教学十佳,长春市教育科研型名师,吉林省教学新秀。

现为长春市和吉林省地理学科教研中心组成员。

有多篇论文发表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中学地理教学参考》上。

陈铁松(高级教师):

1994年毕业于东北师大物理系,中教高级职称,物理竞赛高级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有多名获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一等奖和吉林赛区特等奖。

2002年被评为吉林省首届物理教学新秀,2005年被评为长春市骨干教师,2006年荣获长春市骨干教师论坛金星奖,同年被评为长春市科研型教师。

自1998年以来,在国家有影响的刊物《物理实验》上发表论文多篇,有的实验设计被选入中学物理新教材。

赵伟涛(高级教师):

1997年毕业于东北师大, *** 党员,中教高级,教育硕士,原任东北师大附中生物教研室副主任、高三生物学科组长,人教社特聘专家、省生物中心组成员、吉林省学科带头人、省骨干教师、第七届省教学新秀大赛的评委。

先后获得长春市优秀大学毕业生、市十佳教师、全国奥赛优秀教练员、长春市优秀班主任、校优秀 *** 员等荣誉称号。

赵伟涛老师先后被聘为吉林省遗传学会理事、省动物学会理事、省“做中学”科学教育项目专家组成员、市生物教学研究会理事。

先后获吉林省首届高中生物教学设计与展示评比第一名,全国生物研究会东北片区优质课评比特等奖、长春市首届骨干教师专业发展论坛“金星奖”。

他还多次在长春市高中生物教师集体备课中担任主讲,并先后在省、市骨干教师培训中做专题讲座,在吉林省、山西省和河南省做新课程培训讲座。

李飞(中教一级):

1997年毕业于吉林师大生命科学学院,本科学历,中教一级职称,生物竞赛一级教练员。

自1997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物学科的教学工作,在14年的任教生涯中有10年一直在高三年级任教,积累了丰富的高中生物学教学经验。

从2005年至今连续6年承担班主任工作,熟悉班级的管理工作和学生的思想工作,本着对学生一生负责的态度,对学生进行人格教育,去功利化教育,深受学生爱戴,被学生亲切地称为“飞哥”。

朱尊尊(博士):

政治教师,吉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在校期间品学兼优。

因授课方式灵活,语言活泼幽默,善讲学习方法,深谙学生心理,而得到同学们的喜爱。

李玉邯(博士):

女,毕业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中科院博士学历,师从于高连勋博士。

现任吉大附中高中部化学助教,兼任学生导师。

读博期间发表多篇论文,影响因子到将近10。

教学理念是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因材施教。

杜大峰(博士):

东北师范大学化学学院有机化学专业博士,具有极强的责任心,开朗热情,个性稳重,具有独特教学思想,深受学生欢迎。

郝东辉(博士):

生物教师兼竞赛教练员,学生导师。

山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微生物博士,教学理念是平等、愉快、教学相长;开放、探索,知识扎实,讲课纯熟。

朱铁军(硕士):

*** 党员,东北师范大学数学教育硕士,中国数学奥林匹克高级教练员,长春市教学能手,数学双语教师(英语),现任教于吉大附中高中部。

曾连续三年(2007-2009)被长春市评为教学先进个人,教研先进工作者,多次担任长春市教师集体备课主讲人,擅长高考、大学自主招生、希望杯数学竞赛、全国高中数学联赛、AMC(10-12)的辅导。

常鸿(博士):

吉林大学物理学院凝聚态物理专业博士,吉林大学测试计量技术及以其专业硕士,曾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过多篇论文.在物理方面造诣颇深。

拼却老红一万点,换将新绿百千重。

正因为吉大附中是精英的 *** ,所以才能高梧引凤,荟萃吉林教育的一时俊彦。

这些教师只是优秀教师的代表,也只是吉大附中精华的教师队伍的一小部分。

吉大附中的成长正在不断为均衡吉林省的基础教育,实践和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做着极大的贡献!

省级和国家级的区别主要看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主管主办单位是省级的单位就是省级的期刊,为国家级的单位就是国家级的期刊。

中国国家地理论文发表

当然是 香格里拉国际饭店 具体请看下面 Shangri-la 是英国小说家詹姆斯·希尔顿(James Hilton,1900-1954)于1933年在其小说 《失去的地平线(Lost Horigin) 中描写的一个神奇、美丽的地方。当时,《不列颠文学家辞典》称此书的功绩之一是为英语词汇创造了“世外桃源”一词。 《失去的地平线》一书成为当时的最畅销书并获得英国著名的霍桑登文学奖。 1944年,好莱坞投资250万美元将小说搬上银幕,将香格里拉的名声推向高峰,主题歌《这美丽的香格里拉》随之传遍全球。 1971年,世界华人超级富豪、原籍福建的马来西亚首富郭鹤年在新加坡创办了第一家五星级的香格里拉大酒店,从而揭开了一个辉煌如梦的酒店王国的序幕。郭氏自幼喜读《失去的地平线》一书,在他创办的酒店中,只有最高档次的五星级宾馆才能命名为“香格里拉”。20年来,香格里拉酒店集团已成为亚太地区最重要的酒店集团,总资产达470亿港元。令人感兴趣的是,香格里拉集团的每一家酒店都向来宾赠送《失去的地平线》这部小说。 以香港为大本营,今日香格里拉已是亚洲区最大的豪华酒店集团,且被视为世界最佳的酒店管理集团之一,在无数公众和业内的投选中,均获得一致的美誉。 香格里拉酒店集团深知对卓越不凡的热忱追求必须从酒店高层人员作起,因此每位高层人员均经过精挑细选。 香格里拉领导层由酒店业界最出色的专业人才组成,他们大部分拥有超过20年的丰富业界经验,幷且效力香格里拉酒店长达10年,才晋升至现有的职位。 香格里拉酒店集团云集不同国籍的专业人士,在国际酒店业积累了丰富经验,每位高级人员均拥有高瞻远瞩的国际视野,对管理和营运事务了如指掌,而这些正是集团在环球迅速扩展的重要资产。 下面是香格里拉的一些情况 "香格里拉"一词,源于藏经中的香巴拉王国,在藏传佛教的发展史上,其一直作为"净王"的最高境界而被广泛提及,在现代词汇中它又是"伊甸园、理想国、世外桃源、乌托邦"的代名词。据藏经记载,其隐藏在青藏高原深处的某个隐秘地方,整个王国被双层雪山环抱,由八个成莲花瓣状的区域组成,中央耸立的同环雪山,初称为卡拉巴王宫,宫内居住着香巴拉王国的最高领袖。传说中的香格里拉中是具有最高智慧的圣人,他们身材高大,拥有自然力量,至今仍从人们看不到的地方借助于高度发达的文明通过一种名为"地之肚脐"的隐秘通道与世界进行沟通和联系,并牢牢地控制着世界。事实上长期以来,这条"地之肚脐"的神秘通道,一直作为到达香格里拉王国的唯一途径而成为寻找香格里拉的关键。 詹姆斯·希尔顿的小说《消失的地平线》记叙了康韦等四位西方人士,在战时从南亚次大陆一个叫巴司库(作者虚构的某国城市名字)的地方,在乘机转移去白沙瓦时,被一个神秘的东方劫机者劫往香格里拉蓝月山谷的神奇经历。在小说中所描写的整个香格里拉 ,各种信仰和平共存 ,四处遍布着基督教堂、佛教寺庙、道观和儒教祠堂。人们奉行适度的原则,对任何事情都保持一种适度的原则,即使对待欢乐也不例外。香格里拉就是一个自然景色——雪山、冰川、峡谷、森林、草甸、湖泊,财富——那里富含金矿和纯净空气的汇萃地,是美丽、明朗、安然、闲逸、悠远、知足 、宁静 、和谐等一切人类美好理想的归宿。在这里,其实香格里拉已经是成为了一个理想中的国度了,一种和谐、宁静充斥其间。当1934年4月英国伦敦麦克米出版公司出版该小说时 ,令出版商和作家始料不及地在欧洲引起了轰动,并很快畅销到美、日等国。小说出版后,立刻被独具慧眼的好莱坞制片公司摄制成电影,影片风靡全球,主题歌"香格里拉"唱遍全球。后来,香格里拉一词被香港—新加坡企业家郭氏家族买断,成为酒店的商号,进而风靡世界,成为世界酒店品牌的至高象征之一,这从侧面印证了《消失的地平线》在人文学上的伟大意义。《消失的地平线》成了西方人的《桃花源记》,《消失的地平线》伟大的意义在于,为西方的文化价值观念,植入了人间乐土的意境。正如《不列颠文学家辞典》在评述《消失的地平线》时所指出的:它的功绩在于为英语词汇创造了"世外桃源"一词——香格里拉。从此,这片想象中的人间乐土就成了"伊甸园"、"世外桃源"、"乌托邦"的代名词。 就这点在东西方上认识是大致一样的,"世外桃源"、"乌托邦"在中国也同样是如此,那都表现了人们对美好的事物的追求,对一种宁静和谐的向往。香格里拉最先兴起是在西方,首先值得注意的是 :《消失的地平线》是在一战过后,二战待发的时候 ,此时的西方经济不是很繁荣,人民普遍处在一种心灵迷漫的状态中,这点可以从希特勒的上台得到社会背景方面的佐证。人们普遍希望富强、繁荣,只是现实中 却还不能够得到这种的满足,这是一种心灵的渴求。也正是《消失的地平线》出现并引起轰动的深层次社会背景。一如当今现实的社会中反腐巨片及清宫秘史的热播中可以看出人们对现实社会的一种渴望与无奈的心情。话题撤远了。回归正题,这当中首先要说的是:A、宁静和谐是香格里拉的主题,这是个很抽象的东西,可以存在于人们的心灵中,想象中,渴望中。但是不一定需要很真实。因为詹姆斯·希尔顿是个作家,不是历史学家,不是史官。B、詹姆斯·希尔顿本人没到过这地方,他的小说的素材来自美国人奥地利血统的洛克的探险照片、日记、记录。讲到这里就不能不提洛克,他是美国夏威夷大学的植物学教授,应《国家地理》杂志的稿约而来到中国的西南边陲地方进行植物学的研究的,在中国的二十年代就深藏中国的丽江古城里,只是被当地的淳朴人文、厚重历史、多样民俗所深深吸引,一呆呆了近三十年,直到解放前才恋恋不舍的离开。C、还值得一提的是,此篇小说的结尾与中国的桃花源记有异曲同工之秒,同样是那四个西方人士离开后,想要再次返回的时候,已经无法返回了,无法找到旧时的道路了。D、同样值得重视的是,小说中提到了道家和儒教、基督教。佛教不足为其,因为藏传佛教在中国的雪域高原上广为流传。其中的道家和儒教可以说是中国所特有的人文静观。基督教在中国的西南边陲中 同样存在,西方的传教士在19世纪的时候已经在中国的西南边陲从事此项活动,现今的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的一些地方还保存有基督教堂,著名的如:茨中教堂。E、文中提到的香格里拉是藏语中的香巴拉的音译,文中也提到他的含义是宁静美好、心中的日月的意思,与藏语香巴拉的意思完全吻合。 综合以上几点,现今的学者普遍认为,香格里拉是一种向往的地方,是心灵中的理想国度,未必真实存在,一如中国的桃花源一样。不过其原型在中国西南的横段山脉中,因此现今人们普遍认为:在云南、四川、西藏交界的藏区为希尔顿笔下的香格里拉,概因当年的洛克就在这一地区活动了数十年。此川滇藏地区的范围大致包括:丽江、泸沽湖、香格里拉(云南迪庆中甸)、梅里雪山、虎跳峡、最后的香格里拉(四川稻城亚丁)、四川泸沽湖、贡嘎山、丹巴美人谷、太阳谷(四川得荣)、乡城、西藏芒康、昌都、波密、墨脱、雅鲁藏布江这一大片域。这一带的风景与《消失的地平线》中描述的总体一致,特别是书中提到的很有特点的东西在这里都能够找到。如;梅里雪山、稻城亚丁三神山等。但是不是具体提到某个地点。 现在真正叫香格里拉的地方是迪庆藏族自治州 说起这个香格里拉还有个趣闻:早在七八是年代,就有消息不断传出,香格里拉已经被找到了,在印度在尼泊尔等等,但是后来都被认为是旅游经济上的需要而进行的炒作,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认证得来的。 现今的云南香格里拉的美丽风景已经深入到每个到过该地区的人的心中,在这片雪域高原之中,有举世闻名的梅里雪山、稻城亚丁三神山、一望无际的高原草甸、风格各异的民族歌舞、独具魅力的民间传统艺术、神秘的多宗教文化,众多独特民族、多彩的民俗等等将一直激励着人们寻找自己的香格里拉—不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理想中的! 参考资料: 消费血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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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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